田成有:社会管理怎么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博士访谈
人物名片:
田成有,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历任云南大学教授、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等职,现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云南省政协常委,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
曾获“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等称号,发表学术论文、评论随笔300多万字,出版《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中国法官的知与行》等著作9部。其“如果当事人是你的兄弟姐妹”、“新闻宣传是生产力,传播力决定影响力”等观点,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引起了广泛关注。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知识信息化、基础设施现代化、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转型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作为身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云南省政协常委、致公党云南副主委等职的田成有博士,有着自己的独特的理解和想法,为此,记者于近日参访了田成有博士。
记者:田副院长,您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社会管理格局,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生活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动,如何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很多人面对“社会管理”这个概念,依然觉得很陌生,您是否可以谈谈,您是如何解读“社会管理”的呢?
田成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经济各领域发展的成就,令人瞩目和振奋。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我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例如,收入差距和城乡差别持续扩大、社会稳定代价日益增高、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等。社会管理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张毫无头绪的“新试卷”。如何管,怎么管?用什么方法管?管什么?我们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经济发展快了,社会管理却跟不上,社会就会“生病”和倒退。所以,今天的社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大问题。
在社会管理的问题上,我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搬用,没有既定的答案可以参考。在我看来,社会管理主要是两类:一是政府社会管理;二是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自治管理。
政府社会管理,主要是对那些家庭、社会团体与社会自治所不能解决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这些社会事务涉及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需要依靠政府公权力加以解决。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公民权利、协调社会利益、实施社会政策、管理社会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处理社会危机等。
除了政府的管理外,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是当代社会管理发展的一个大趋势。随着我国从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社会成员逐渐从“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管理的重心在下移。为了适应下移,必须加强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扶持社会组织,由人民自我管理。
记者:毋庸讳言,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些深层次、根本性的问题和矛盾依然存在。您认为目前的社会管理存在什么问题,面临哪些危机和挑战呢?
田成有:这些年来,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日益尖锐化、复杂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主要有这些。
一是形势和难度加大。当今中国是个流动的不稳定社会,“社会人”日渐增多,大量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强。大量的城市外来人口、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区之外,成为“漂泊的社会人”。超稳定的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结构正从一元化的管理模式向多元化转变,社会管理的环境从静态、封闭走向动态、开放,社会管理对象也从“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会管理的对象、内容、范围不断扩大。
二是指导思想落后我们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的现象,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是重视经济增长,热衷于招商引资、上大项目,追求或迷信GDP增长,而对于社会民生问题,社会管理问题,缺乏兴趣和热情,缺乏研究和对策;社会管理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张白卷,还是小学生,还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提高。
三是在管理方式上,把管理当成一种管束、管控、管制,缺乏服务意识和民主协商的沟通机制建设。硬管理有余,软管理不足,政府在一些领域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社会事务,存在“越位”、缺位或错位的问题。加之,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方法老套,各类管理主体职责,界定不清,分工不明,对接困难,存在着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很多事情无人管、拖得长,管理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公平性和服务性。
四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够多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处不在,无所不包,无所不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也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再也不能包打天下,包揽所有社会事项,此时,就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但是,在很多地方政府仍然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社区单位、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权力有限、作用有限应该承当大量的管理职责依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仍然不高。
记者:诚如田副院长所说,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那么您是否能分析一下导致社会管理滞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我们又该如何有效的进行社会管理呢?
田成有:原因是很多的,我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几个方面
其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政府职能不断清晰,政企关系、政事关系、政社关系不断理顺,政府正在从过去管了“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逐渐退出,把该市场做的事还给市场,把该社会做的事交给社会。
其二、城乡分治格局尚未完全破除。1958年以后,我国逐步形成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社会管理格局,改革开放以后,这种人为形成的分治格局不断受到冲击,农民工大流动首先把城市大门撞开,突破了城乡隔绝的分离状态。但是,从总体上看,城乡分治特别是两种户口、两种待遇的格局并没有根本扭转。农民工仅仅因为户籍身份的不同,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政治参与、城市社区融入等方面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
其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滞后。现有的大多数社会组织带有较浓的官办色彩。绝大多数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由政府创立,主要领导人由从现职领导岗位上退休下来或从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原党政官员担任。社会组织的主管机关必须对其负政治领导责任,社会组织的编制由政府确定、官员由主管部门任命、工作人员拥有公务员身份。社会组织中,社会团体的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区管理体制受到传统的“大政府”观念和长期的行政化管理的影响,居委会行政化倾向没有得到彻底改变,绝大部分居委会仍然扮演着“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的角色。居委会同时扮演着“政府的腿”和“居民的头”的双重身份,角色冲突,行政职能过重,自治任务较虚。目前,社区中组织的名目很多,但能够作为治理主体的只有社区居委会,其他组织发育很不完全,有的与居委会重叠,有的属于非常设机构,有的力量薄弱,还没有成为独立的治理主体。
其四,社会管理人才欠缺。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我国社会工作逐步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工作刚刚起步,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任务十分艰巨。一是社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定位不明确,社会地位不高。二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面临一系列体制性障碍。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就业遇到很大困难,大多数毕业生改从他业,一些进入社区或福利机构工作的毕业生,也因待遇偏低、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而不能安心工作。
其五、把握社会舆论和社会心态缺少经验。互联网正在成为人们获得信息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手段。信息发布、意见表达的渠道日益多样化,人们获得信息、选择信息的渠道增多、能力增强。但是,一些领导干部还是习惯于运用传统的应对媒体、管理舆论的手段,对于公共事件的社会舆论引导和控制仍然采取简单化的处理方式,“一捂二盖三拒绝”,把握不住社会心态的深刻变化和本质要求,习惯于线性思维,缺少对公众的理解和尊重,缺少对公众权利的理解和尊重。
记者:看来引发社会管理滞后的原因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那么面对这么多的问题,我们在进行社会管理时会不会无从下手呢?
田成有:不错,社会管理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和困难确实不少,但只要找准问题和症结的关键,就不会手足无措了。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政府管理。政府管理的核心是制定社会政策。拍胸脯、拍台子,一言堂出不了科学的政策。政策的制定一定要有公众参与,公开讨论。科学、民主、公平是制定社会政策的三大原则。如果在政策上偏一点,在社会生活上就是偏一片,所以,在管理问题上,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社会公平、民生以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领域,比如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环境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不但不能退出,而且要加强管理,挡住一个不科学的决策,特别是乱决策,自然就从源头上挡住了一个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此外,在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敏感问题、热点问题上,社会的期待是要公开透明,政府应该建设起社会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形式,保证公众参与,有序发动社会各群体集思广益,消除政府与公众的隔阂,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
另外,说到底,社会管理不单是政府的事情,也不是仅由政府自上而下推行就能办好,必须吸纳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并与之互动、协商。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我们一直倡导“小政府,大社会”,“大社会”就是社会组织要发育起来。要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的仲裁者角色,政府要视社会组织这一重要的基层力量为得力伙伴,工作重心要下移,要让群众组织打头阵,发挥大作用,做到“管得到”、“管得住”、“管得好”。
记者:田副院长,您作为在高校执教多年,又担任高校领导,现在又担任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经历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锤炼,在您看来,社会管理与法治是否存在什么联系?
田成有:回答是肯定的,其实社会管理的好坏不在于社会当中有没有矛盾,而在于制度是否能容忍矛盾和冲突,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法治社会。法律是管理社会的有效手段,我们这个社会一定要树立“法”的精神和信仰,一定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习惯依法办事,按法律来解决问题。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的“运动式”方法,领导批示、突击作战、“花钱买平安”的人为方法并不可取,政府一旦“乱开口子”,不问原因、情由地一味迁就或粗暴打压,只会造成社会的不断对立和管理规则的形同虚设,只会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物质诱导”,也只会引发大量同类或相似的矛盾涌现,让政府陷入更大的社会矛盾漩涡之中而无法招架。
各类社会矛盾长期积累,不满和怨愤不能得到释放和解决,拖延越久,风险就越大,治理的社会成本也就越高。因此,越是严峻的问题,越是紧迫的问题,越是民众关注大,反映强烈的问题,越不能以权代法,越要注意规则和讲究法律。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事件,我们决不能牺牲此“人民”的利益来满足彼“人民”的无理要求,更不能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来满足个别“人民”的无理要求。否则这个社会就会认同“光脚不怕穿鞋”,“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潜规则。我们切忌追求表面的平静而忽视背后的危险。
我们这个国家的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反复告诉我们,一旦法治沉沦,往往就是人治横行,权力为所欲为,社会混乱的时期。党的十五大已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化解社会矛盾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让全社会形成“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要让大家“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权的有限性特征决定其毕竟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作为一门大学问,化解社会矛盾十八般武艺都要用上,要避免“行政方法不能用、经济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会用、思想教育不顶用”的尴尬,实行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行政的、道德的等多种手段并用,教育的方法、协商的方法、疏导的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作为承担国家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以沟通协调为措施,形成社会管理整体合力;二是以打击犯罪为手段,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三是以参与综治为依托,助力基层社会管理;四是以帮教创新为突破,重点抓好特殊人员社会管控。
记者,能否请您谈谈,今后的社会管理的方向应如何走?我们该重视什么问题如何创新?
田成有:我个人认为,今后中国的社会管理,要特别重视几个个问题。
一是解决过度管理与管理空白的问题。所谓过度管理,就是对同一问题,众多的社会管理主体都要去进行管理、体现自己的权威,结果是多头管理、争利越位、交叉错位,被管理对象越管理越死,而当真正需要解决问题时,各管理主体又职责不清、扯皮推诿、互相内耗,有管理之名而没有管理之实。“九个大盖帽管着一个破草帽”,“九龙治水而水患不已”讲的就是这个问题。所谓管理空白就是该管的无人管、管不了,出现了“盲点”与“空白”。比如,流动的外来人口、农民工问题,房屋拆建问题,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社会治安问题等。必须在这些该管的地方坚决管好。不留死角、不留真空。
二是要下决心解决提高管理的服务水平的问题。管理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管理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安心放心,如温家宝总理说:“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这句话说出了公共服务的真谛。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里,管理不是管控,更不是专政。管理的核心是善待民生,是服务民众。共产党执政决不允许对“衣食父母”的普通群众进行伤害,决不能丢弃共产党善于从事“情绪疏导”、“以人为本”的优良传统。要让群众心里有依靠,冤屈有处诉,意见有处提,怨气有处解,合法权益有保障。
抓市场经济并不只是抓“GDP增长”,还要抓人心,善于疏导人民群众的各种不满情绪。面对人民内部矛盾,我们要会做群众工作,学会弯下腰来真心为群众服务,学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法来解决问题。今后的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要实现由传统的防范型管理向服务型、平等型、无偿型的管理转变,推行“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公平化待遇”的做法,树立“人本型”、“服务型”、“参与型”、“和谐型”的理念,实现从一维到多维,从统治到治理,从人治到法治,从静态到动态,从集权到分权,从单位到社区,从国家到社会的转换。
三是要积极推进虚拟社会管理创新。互联网不仅是新技术、新产业、新媒体,也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要提高对互联网的认识,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和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积极作用,必须着力于管理和引导,共同致力于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田成有:法官必须熟悉国情了解社会
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01月11日08:26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思想高地
法官的裁判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司法没有让社会大众承认和接受,司法没有与社会达成共识,司法的社会性和务实性就成了问题
观点阐述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地点:云南法官学院
法官要办好案件,必须要过学识、经验、品格、智慧的四重门。
学识之门。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司法活动是专业化极强的专门活动,是法官依据证据来查明事实,根据法律来做出裁判的创造性活动,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一个好的法官,就应该是个好的名医,是个好的工匠,是个有着高超技艺的法律专家。法官之所以地位崇高,备受世人称赞,就是因为对法官的遴选很强调其专业背景和法律水平。没有才华难以担当社会的重任,素质不高就难以担当“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的精英角色。
从价值选择上讲,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个伦理学家、政治学家;此外,审判活动还不是简单的找法、造法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同时它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审判信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的对话、宣传法律和法制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又必须是个心理学家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法律宣传家。法官的才华与学识,不仅体现在他知法懂法,学识渊博,逻辑缜密,而且必须掌握相关的社会知识,必须深刻领会立法的意图、精心探求法律的目的,对于人性、社会和法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考量。
经验之门。司法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复制生活、回归生活,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照单请客、对号入座、随用随取,一名只会纸上谈兵的法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的。
如果一旦让技巧和工艺占了主导地位,就会导致机械主义和文牍主义。如果没有丰富的经验,心智被杂多的形式所蒙蔽,创造性被机械的工作所埋没,就只能是被动地适用纸上的法律条文而非主动地发现法的价值和真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练就的技艺和积累的经验,包括驾驭庭审、参与调查、展开询问、主持调解、撰写判决等,这些经验决定着案件的走向。
法官要善于把经验和知识进行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要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居中裁判、严格依法办案、遵循程序正义;同时,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逐步建立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还必须熟悉中国的国情,了解中国的社会,把握基本的社情民意,在实践中摸索和提高自己的经验。法官的裁判虽然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但司法没有让社会大众承认和接受,司法没有与社会达成共识,司法的社会性和务实性就成了问题。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该学会多从经验的、常识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案情,尽量弥合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利益对立、意见对立。
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感受绝不是来源于理论家闭门造车的论证,而是来源于丰富的生活和实践。如果我们只从理论上说得过去,但忽视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说理与沟通,我们以冷冰冰的面孔机械办案,即便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当事人对这种“看不懂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又怎能服判息诉?法官的经验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在法律上说通说透了,更多的是要总结和提炼一些能真正解决纠纷的方法、技巧和水平,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经验,法官才能熟练地解决纠纷,法律才有说服人的力量和值得尊重的基础。
品格之门。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魅力或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
法官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扭曲、变形与分裂的社会关系回归到法律关系的正常状态,这是一个济世救人的过程,是一个精神升华的过程。法官审判,要力争把每一次案件的审理看成是一场很好的人生感悟和人格教育。
法官的品格应该努力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法官有了这种品格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就能征服当事人,催化或影响社会,就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且还能给这个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和希望。
智慧之门。司法被称为平衡的高超的艺术。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一名智慧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法官对社会、对法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活动,让民众看到了他的能力和智慧,从而激发起民众进一步认识法官、热爱法官。
文凭不等于水平,知识不等于智慧,智慧相对于知识来说,更是体现和代表了一种能力,这是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是能透过表面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缺乏知识的智慧必然浅显和短视。法官身上的智慧,特别是法官高明或高超的智慧是消除各种迷茫与谬误,引领国家走向法治与秩序的重要力量。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储皖中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田成有:中国的法官应具备哪些素养
www.zjol.com.cn 2010年04月2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法官讲政治,不是进行政治投机,不是进行政治迎合,而是在路线方针上,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拥有高明的政治智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陆续借鉴和移植了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经验、法律制度,不可否认,西方的法治模式、法律成果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因西法移植的水土不服而给中国法治进程所造成的窘境,不能忽视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具体来说,中国国情下的法官应具备以下素养。
讲国情:法律发展的背后,存在着制约它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
以西方为蓝本的现代法律制度,倡导的是一种以城市文化为主导,崇尚的是个人主义的现代理念,这是一种严格理性主义“格式化”的运作方式,司法的启动与运行遵循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司法解决的常态更多地是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相互辩论和质证,是一种对峙博弈而非交涉合作的方式。比较来看,中国人对法律观和正义观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更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多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举证能力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实际的差异,法官只会用高深的法言法语、完全采用西方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进行庭审,结果和效果是可想而知的。从表面上看,我们是在追求程序正义,是在与国际接轨,然而,法庭变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些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就很难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
因此,简单地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致力于将西方的法律“移植”、“克隆”到中国大地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情和实际不加考虑,对法律发展的自然演化过程、文化底蕴视而不见,甚至利用西方法律理论作武器,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这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法律发展的背后,存在着制约它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不能忽略中国的国情语境,否则它只能使我们的法治失去中国根据、历史基础和文化前提,最终远离中国这块土地而成为空中楼阁。我们不能拔苗助长,急于求成,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把目光胶着在本土上,在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上。
讲政治:法官是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职业,作为法律执行者,当然要有一定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在中国,法官要讲政治,法官要有一定的政治智慧。司法问题历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中最基本、最稳定的规则和价值的体现。法院审判、法官办案依据的是法律,但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政权服务,脱离于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官的职业是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当然要有一定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在当下,法官要讲政治,首先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要读懂弄清中国的国情。社会转型期的法院不仅仅是一个审判机关,法院除了具有运用审判手段解决案件的司法功能外,还肩负着社会管理的政治功能。作为法官,处理任何案件,只做法律思维,只见法律,只知道就案办案,只掌握从文字上解释法律的种种技巧,是不可能处理好具体案件,解决好实际问题的,也更不可能完成法治为政治服务的使命。法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一定要深明大义,眼光向外,只有这样,裁判的结果才会被社会所接受。
我们所说的法官讲政治,不是进行政治投机,不是进行政治迎合,而是在路线方针上,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拥有高明的政治智慧,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放在更大的背景下思考问题,法官讲政治,就是要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能够把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结合起来,能够坚持“三个至上”,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讲技能:法官不仅要在程序上公开、公平地处理案件,更要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法官审案必须讲究高超的审判技能和审判效果。解决纠纷是法院的基本职能,是法官的主要职责。但解决纠纷仅仅意味着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暂告终结,如果无法消除当事人在心理与精神上的对抗、对立情绪,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并不一定偃旗息鼓,还有可能上诉、申诉、上访,案了事不了,官了民不了。如此,法官不仅要在程序上公开、公平地处理案件,更要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适用法律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案结事了意味着案件从审理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的完美结束,意味着当事人与社会大众对处理的结果口服心服。
法律是为民众服务的,法律不能脱节于社会,在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人民法院要负担的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更重要的就是要通过适用法律来及时化解纠纷、确保一方平安,这就要求法官不能简单地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而必须重视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办出让当事人满意的案件,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法官对纠纷的解决,不应当是在法庭上为了自己的利益鼓励当事人进行过度的辩论、对峙、博弈,而应当是围绕矛盾和冲突,尽力想法和解、化解、消解。
虽然法律构筑了精密的理论殿堂,法律职业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但法律不能自绝于社会之外,裁判案件的法官不但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在任何社会里,优秀的法官总是那些对人情世故有深刻理解的人们,是那些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法官判决的直接承受者不是我们法官自己,而是不精通法律的老百姓,法官不能只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更要学会做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结论是否正当,是否经得起推敲。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价值判断标准,必须要兼顾和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
(作者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田成有:做一个情系民众的“平民法官”(图)
2010-09-03 20:24:00 来源: 云网(昆明)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云南网专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成有
人物简介:
田成有,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历任云南大学教授、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等职,现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云南省政协常委、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
曾获“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等称号,发表学术论文、评论随笔300多万字,出版《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中国法官的知与行》等著作9部。其“如果当事人是你的兄弟姐妹”、“新闻宣传是生产力,传播力决定影响力”等观点,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引起了广泛关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成有
云南网讯 (记者 杨之辉 特约通讯员唐时华)平民法官,不是意味着人人都去做法官,不是意味着否定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说的是工作态度和作风。
近日,云南网记者就此专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成有。
记者:田副院长您好!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倡导法官们做“平民法官”,我们能否这样理解:“平民法官”是否意味着人人都可以做法官?或者换一个说法,就是法官职业和教师、洗碗工等职业没有什么区别呢?您作为一名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同时也是一名知名的法学教授,法学博士,能给我们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吗?
田成有:好的。我们所说的“平民法官”,和贵族法官和精英法官是有区别的。平民法官不是意味着人人都去做法官,不是说否定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因为我们法院的审判活动是非常专业而又严肃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所以,只有把法律交给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职业者阶层,才能担当起捍卫法律尊严的重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要这样一个认识:“平民法官”说是在工作态度和作风上,法官要有“平民”意识、服务意识。我们的每一个法官对自己的职业要保持一颗平常心,我个人反对把法官吹捧成精英、高贵、神秘的怪物,排斥外在于冷暖的社会之外。我常常这样想:我们中国的法官,就是要脚踏实地,对百姓的酸甜苦辣感同身受,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群众才能真正从心底认可你,这一点,至关重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过时,“平民法官”是对法官的最高评价。
记者:一谈到“马锡五的审判方法”,我们常常想到法官翻山越岭地调查取证,穿梭于田间地头,在纠纷发生地、在当事人生活地组织开庭。但是,有一些人认为,那是过去的工作方式,已经过时了,现在的时代发展了,法官应当端坐高堂,坐堂问案,和当事人保持距离。对这个问题,您的看法呢?
田成有:首先,我要声明一点,那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过时,恰恰相反,我们应当大力提倡这种精神,做一名真正的“平民法官”。大家说熟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实就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模本,我们常常看到这样一个独特的“中国司法现象”,就是法官骑着自行车(或马),长年累月翻山越岭地调查取证,穿梭于田间地头,在纠纷发生地、在当事人生活地组织开庭,比如在我们云南的“马背上的法庭”、“背着国徽去开庭”等等,这些现象,是中国司法特有的一道景观,成为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亮点。巡回审判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调判结合,注重调解,最大限度地力争调解结案。“马锡五的审判方法”其实是在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扬光大的。你看我们的法院不断涌现出来的优秀法官,比如大家熟知的宋鱼水、陈燕萍等法官,都是“平民法官”的典型代表。她们的工作得到了老百姓的肯定,就说明这样的司法工作是老百姓真正需要的,这样平易近人的法官是老百姓真正信服的。所以我要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过时,“平民法官”是对一名优秀法官的最高评价!
假如司法没有人民性,人民就不信赖司法,带来的必然恶果就是无论我们怎么努力和辛劳,老百姓都不买帐,也不领情。
(来源:云南网) (本文来源:云网 )
田成有:法官要过四重门
2011年01月05日11:18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留言 0条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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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任务是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好坏取决于法官必须具有卓越的才华、良好的道德、渊博的学识和高超的专业技巧。如今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难办。在我看来,法官要办好案件,必须要过学识、经验、良知、智慧的四重门。
学识之门。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司法活动是专业化极强的专门活动,是法官依据证据来查明事实,根据法律来做出裁判的创造性活动,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没有知法懂法的学识本领,我们可以说这个人是一个好人,但绝不可能是一个好法官,法官的名声与尊贵是来自于他的真才实学,来自于他知法懂法,来自于他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法官是吃“法律饭”的,天天与法律打交道,必须精通法律,熟悉各种规则,只有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解决纠纷,才能出色地完成任务。如果不精通法律,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作支撑,怎能面对纷繁复杂的关系,怎能让民众信服,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没有自己专业定位和专业特长,当“万金油”是永远注定成不了名法官的。
良医能妙手回春,庸医则能变相杀人,好工匠能铸造出锋利无比的宝剑,一般工匠只能打造出铁器而已。法官就像医生一样,就像铸剑的工匠一样,同一个案件,有的法官能把它断好,有的法官却把它办砸,这就是学识问题、能力问题。一个好的法官,就应该是个好的名医,是个好的工匠,是个有着高超技艺的法律专家。法官之所以地位崇高,备受世人称赞,就是因为对法官的遴选很强调其专业背景和法律水平。没有才华难以担当社会的重任,素质不高就难以担当“社会正义的守护者”的精英角色。
从价值选择上讲,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个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由于法律还会涉及到一些技术问题,如概念的理解、原则的贯通、条款的应用、判决书中对法律和事实的阐释等,此时法官还必须是个逻辑学家、语言学家;此外,审判活动还不是简单的找法、造法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同时它还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审判信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的对话、宣传法律和法制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又必须是个心理学家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的法律宣传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官的决疑能力、整合水平、平衡技巧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时,法官的才华与学识,不仅体现在他知法懂法,学识渊博,逻辑缜密,而且必须兼顾相关的社会知识,必须深刻领会立法的意图、精心探求法律的目的,对于人性、社会和法律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考量。
经验之门。司法裁判是操作性、实用性很强的裁判活动。法官有文凭、有学识很重要,但法官重要的是能够解决问题,是有解决纠纷的办法、经验和技巧。这就是英国大法官柯克所说的,司法是一个人需要用二十年以上的时间才可能完全掌握的艺术。司法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复制生活、回归生活,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照单请客、对号入座、随用随取,案件不是“1+1=2”的机械适用过程,一个好的医生是不会从教科书上抄药方来给病人医病,同理,一名只会纸上谈兵的法官是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的。
如果一旦让技巧和工艺占了主导地位,就会导致机械主义和文牍主义。如果没有丰富的经验,心智被杂多的形式所蒙蔽,创造性被机械的工作所埋没,就只能是被动的适用纸上的法律条文而非主动地发现法的价值和真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炼就的技艺和积累的经验,包括驾驭庭审、参与调查、展开询问、主持调解、撰写判决等,这些经验决定着案件的走向。
法官要善于把经验和知识进行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要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居中裁判、严格依法办案、遵循程序正义;同时,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逐步建立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还必须熟悉中国的国情,了解中国的社会,把握基本的社情民意,在实践中摸索和提高自己的经验。法官的裁判虽然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但司法没有让社会大众承认和接受,司法没有与社会达成共识,司法的社会性和务实性就成了问题。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应该学会多从经验的、常识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案情,尽量弥合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利益对立、意见对立。老百姓对“司法公正”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感受决不是来源于理论家闭门造车的论证,而是来源于丰富的生活和实践。如果我们只从理论上说得过去,但忽视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必要的说理与沟通,我们以冷冰冰的面孔机械办案,即便是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当事人对这种“看不懂的方式”实现的正义又怎能服判息诉?法官的经验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在法律上说通说透了,更多的是要总结和提炼一些能真正解决纠纷的方法、技巧和水平,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经验,法官才能熟练地解决纠纷,法律才有说服人的力量和值得尊重的基础。
品格之门。当事人为争议的权利、利益冲突起诉到法院后,总是寄希望法官公正审理。但无论法官如何公正,都无法真正保证让发生冲突和对立的双方非常满意,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会将法官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此时,法官除了精通法律,依法办案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一种内在的精神魅力或人格魅力来支撑自己,影响和感化社会。
被社会寄予厚望的法官,应该对于民众搭官司的痛苦保持悲悯,然后观察其中的缘由及解决方法,通过自己的努力,使扭曲、变形与分裂的社会关系回归到法律关系的正常状态,这是一个济世救人的过程,是一个精神升华的过程。法官没有德性,法官对人的冷暖、生死豪无兴趣,对人性和精神毫不关心,很难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官。无论他将法条如何烂熟于心,如果品格有问题、有瑕疵,我们很难说法律会得到公正实施。做官是一时的,做人是永远的。一个人最高的精神境界就是他的人格或人品,这是一个人之所以获得大家尊重、佩服的重要力量。法官审判,要力争把每一次案件的审理看成是一场很好的人生感悟和人格教育。
法官知识结构的改善、提高,法律技术的娴熟和老练并不意味着当然的高素质,法官审判案件不是经验和技巧的单调重复,每一次审判都倾注着法官的人文热情,都寄托着法官深深的道德关怀和人文理想。一个利欲熏心、心胸狭窄的法官也有可能具有很高的道德良知的,仅有学历和技巧,没有相应的品格,这些所谓的素质只能助长其恶习的生长和蔓延。法官除了解决现实的冲突纠纷,凸现的还有法官的人格、品格在对社会生活进行积极地参与、校正。一个缺乏高尚美德和高贵人格的法官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技术官僚而已,一旦受到金钱的诱惑或利益的驱动,就容易成为钻空子的法律市侩。
法官的品格应该努力做到仰不愧天,俯不愧地,内不愧心。法官有了这种品格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就能征服当事人,催化或影响社会,就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且还能给这个社会带来正气、和谐和希望。
智慧之门。司法被称为平衡的高超的艺术。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智慧,既是一种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也是一种明察秋毫、触类旁通、从容应对、举一反三的技能和洞见。
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条文应对成千上万的案件,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睿智,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及影响审判因素的多样性,裁判案件从来就不是从机器这边喂进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从那边就生产出判决结果那么简单。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躲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必须是一个智者,必须是一个清醒者、明白者。
所谓智者就是考虑问题周详细致,审核材料要心全面,考虑后果周全周延。一名智慧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在规则与现实、事实与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应该善于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给不同的对象以可以接受的明白“说法”。对一个智慧的法官来说,微小的差异,潜在的矛盾,都躲不过他的火眼金睛,案件的瑕疵都会被及时地发现。没有智慧,就必然要被假象所迷惑,就必然明辨不了是非。法官对社会、对法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活动,让民众看到了他的能力和智慧,从而激发起民众进一步认识法官、热爱法官。
文凭不等于水平,知识不等于智慧,智慧相对于知识来说,更是体现和代表聊一种能力,这是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是能透过表面的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智慧必须根植于法官渊博的学识、深遂的思想、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对法律的虔诚和对法律职业的尊荣基础之上,评价一个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不仅体现在他能审判,会审判,而且更重要的是他有办法、真聪明地作出审判,他所做出的裁决是经得起检验的,裁判的结果是正确的,是令人心服口服的。缺乏知识的智慧必然浅显和短视。法官身上的智慧,特别是法官高明或高超的智慧是消除各种迷茫与谬误,引领国家走向法治与秩序的重要力量。
智慧之门。司法被称为平衡的高超的艺术。法官裁判案件、适用法律是一项充满智慧、思辨和艺术的创造性活动,智慧,既是一种生活常识和社会经验,也是一种明察秋毫、触类旁通、从容应对、举一反三的技能和洞见。
以固定不变的法律条文应对成千上万的案件,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睿智,司法裁判活动远非适用逻辑推理“三段论”那么简单。纠纷本身的复杂性及影响审判因素的多样性,裁判案件从来就不是从机器这边喂进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从那边就生产出判决结果那么简单。审判活动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往往都会尽力掩藏、躲避或者夸大某些东西。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从事这项活动时,必须是一个智者,必须是一个清醒者、明白者。
所谓智者就是考虑问题周详细致,审核材料要心全面,考虑后果周全周延。一名智慧的法官既要依法办案,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在规则与现实、事实与规范的冲突之间,法官不能削足适履,应该善于用动态的、灵活的方法给不同的对象以可以接受的明白“说法”。对一个智慧的法官来说,微小的差异,潜在的矛盾,都躲不过他的火眼金睛,案件的瑕疵都会被及时地发现。没有智慧,就必然要被假象所迷惑,就必然明辨不了是非。法官对社会、对法律有着独到的见解和贡献,就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活动,让民众看到了他的能力和智慧,从而激发起民众进一步认识法官、热爱法官。
文凭不等于水平,知识不等于智慧,智慧相对于知识来说,更是体现和代表聊一种能力,这是对矛盾进行研判、辨析和甄别的能力,是一个人能够拨开浮尘把握事物本质的洞察力和决断力,是能透过表面的现象,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情理、事理和法理,适时地作出合理裁决的能力。智慧必须根植于法官渊博的学识、深遂的思想、理性的思维方式以及对法律的虔诚和对法律职业的尊荣基础之上,评价一个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不仅体现在他能审判,会审判,而且更重要的是他有办法、真聪明地作出审判,他所做出的裁决是经得起检验的,裁判的结果是正确的,是令人心服口服的。缺乏知识的智慧必然浅显和短视。法官身上的智慧,特别是法官高明或高超的智慧是消除各种迷茫与谬误,引领国家走向法治与秩序的重要力量。
于建嵘 田成有:司法改革的问题与出路
2009-09-27 15:22:5521CN社区 | 发表评论(0) |正文背景色:标签: 司法改革 字体 368万过路费:狂躁的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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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昂贵的十大女星(图) 盘点女星们的鬼魅妆容(图)5款高翻新率的智能手机(图) 分析6款车型碰撞测试成绩(图)2009年6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成有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于建嵘教授就司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路径进行了对话。现将摘要发表,供大家参考。
观点提要:
◆目前司法改革有两个基本观点:一个是以贺卫方为代表的主张司法精英化职业化的司法改革观点;另一个是以高一飞为代表的司法要坚持走人民性和群众路线的司法改革观点。或许司法改革还存在第三条道路,那就是:必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既注重司法的职业化又不失司法人民性的改革道路。
◆我们不能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戴上西方的眼镜而忘了中国的国情。
◆司法改革中的关键问题是:我们在理解西方法治文明时不能忽视规则至上的崇高理性。这个规则只能是法律,不能是个别有权者的意志。规则至上是法治文明的基石,是有普适性的。中国建设法治也得遵守。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
法官职业化还是群众路线?
于建嵘:很高兴田教授来访,我们应是老朋友了。自2002年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中心认识后,田教授也多次帮助和参与我们在云南有关涉法信访方面的调查。这次在《领导者》杂志主持下,我们将就司法改革作一个交流性的对话。目前司法改革有两个基本观点。一个是以贺卫方教授为代表的主张司法精英化职业化的观点。另一个是以高一飞教授为代表的司法要坚持走人民性和群众路线的观点。我想听听田教授在这方面的意见。
田成有:在我看来,法官一定要走职业化的道路。为什么?改革开放以前,我们把司法审判看成是阶级斗争的一部分。由于无法可依,我们更多地是凭阶级感情、政治热情办案。司法审判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由于没有对法官职业特点的重视,在一些人眼中,法院就是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法官被看成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有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队伍中,造成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权威不足的问题,不仅法官的尊严和荣誉难以树立,最终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官法》颁布以来,对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那种仅凭政治热情和政策办案的方式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司法不是政治和政策的审判,而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审判。
为什么要强调法官的职业化?还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法官要在正义与邪恶、对与错之间做到泾渭分明,不偏不倚,不盈不损,这项神圣的工作必须交给专业化的人。只有把法律的施行委托给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的职业者阶层,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国家才能放心,人民才能放心。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和担当的,因为这不是儿戏。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殃及无辜,就有可能使罪魁祸首逍遥法外。这犹如医生诊病,必须要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如果骨科医生去治心脏病,内科医生去操手术刀,纵然看起来有模有样,但也存在着误诊害人的巨大风险。同样道理,民事法官分析刑事案件,或者刑事法官裁判行政案件,虽然都懂点法,但也存在着误判、错判的可能。纠纷繁简不一,难易不同,事实的模糊,证据的含混,再加上人的思维和看法难以琢磨和隐晦多变,都会给法官办理案件布下许多迷障。没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是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的。
职业性和专业化意味着法官必须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必须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法律原则,必须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运用法律专业的思维和眼光来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他们不是唯唯诺诺、唯上是从、不敢坚持真理和维护正义的官僚,而是必须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的法律职业阶层。《法官法》将法官的职业标准大大提升,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了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要求进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2002年可以看成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我们可以说,随着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中国法官必须走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这已经是法治事业发展的大方向,是我们不能动摇、不能折腾的大走势。
于建嵘:你从现实和历史的角度解释了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必要性。问题是,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直接与另一个命题相关,就是司法应走群众路线。你是一个法学专家,在有关地方性规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研究上,有着突出的贡献。你同时又是一个实际工作者,是省级法院的负责人之一。如果抛弃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论,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田成有:在我看来,提出司法必须走群众路线,必须为民,也是非常必要的。为什么呢?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这些年来,我们在强调司法职业化的同时,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似乎被我们更多地淡忘了。与司法民主化、大众化相伴而生的中国特色的司法群众路线也逐步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法官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并没有提高法院应有的地位。相反,由于过于强调司法的专业性、职业化和精英主义的路线,却导致法院走向了自我封闭,司法被披上神秘的外衣,打官司难、执行难成为问题。司法成为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的怪物,成为冷漠、高傲、无人认同和接受的怪胎。
我的看法是,一个国家司法的社会化程度,是与民众对司法的认同程度成正比的。司法权威不能凭空而来,对司法的认同也不能仅靠法官自己认为严格依法就实现了的。司法工作必须要有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法院不是隔离于社会的“修道院”,法官也不是深不可测的“隐士”。民众的需求是法院不断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法官不能漠视处之。司法是为大众提供的公共产品,法院是民众讲理说法的地方。法官不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不管或不顾百姓的冷暖与生死。司法在严守自己的领地、严格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融贯民情、民意,必须回应民众的要求和期待。那种冷漠无情的司法看似中立,实质上不可能达到司法应有的社会功效。因此,我们强调法官职业的专业化,不能使法律成为只有少数专业人士才能知晓的学问,不能把广大民众蒙在鼓里,不能把法律演变成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让广大民众无法问津。法官不是一群垄断法律知识的特殊人物,不是因为垄断法律知识而高人一等的上层人物。不是需要他们去把法律问题复杂化,而是需要他们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简单化,使普通的民众易知易行。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时,法官面对的是普通的老百姓,因而,法官在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法言法语也应该尽可能地转化为俗言俗语,家长理短。眼里只有一些高深莫测的专业知识,而少了一些通俗易懂的运用,必然是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反而收效甚微,作用不大。我们不能以职业化、专业化为借口,在工作方式上追求特殊化、神秘化,滋生脱离人民群众的工作作风,也不能以专业化为借口,在办案过程中只顾程序正义而不顾实体正义、只顾法律效果而不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戴上西方的眼镜而忘了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在坚持司法工作职业化、专业性的同时,大力推进司法的大众化和人民性。
于建嵘:通过上面你精彩的论述,我认为你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司法改革的第三条道路。这个第三条道路就是,目前关于司法改革的两个基本观点不是不可融合的,是可以取长补短的,是可以在融合中进行创造性发展的。在你的基本观点中,可以看得出你认为司法改革必须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既注重司法的职业化又不失司法的人民性的这么一条道路。大体上我是同意你的观点的。在我看来,司法改革可以在制度和程序上体现程序正义的、在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基础上,力所能及地关注民生和人民性。如对底层民众,考虑到底层的文化以及其他阻碍它得到公正司法的因素,为他们创造更多更好的维权体制,如法律援助中心的优势化,以及鼓励更多的公益律师。
但是我认为,这一切的法律制度改革,必须以司法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为前提。采取民众感到方便的形式。否则,法官为所欲为了怎么办?有些提法我想与你商量一下。第一个关于“人民”的提法问题,我也不同意一定要取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警察等称呼。中国对人民的理解大多是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的。怎么样将一个政治术语用法律术语表述在把握上确实是有一定的难度。我刚注意到你在论述中尽量回避用人民这个词,而多用民众、公民。实际上我认为在论述中只要对人民这个词进行界定,多用人民这个词也不会对论述的准确性产生负面的影响。
田成有:属于什么道路,那是学者们的分类。我的看法是我们看待中国的司法问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走极端,走回头路。处在特殊的“转型期”,农村和城市的差异很大,我们必须善于把经验和知识进行有机结合。一方面,法官必须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居中裁判、严格依法办案、遵循程序正义;同时,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逐步建立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必须熟悉中国的国情,了解中国的社会,了解和把握基本的社情民意。
在我看来,人民并不是一个空泛和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实质的内涵。从毛泽东的“人民万岁”;到邓小平的“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从江泽民的“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到胡锦涛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无不道出党与人民群众的深情厚意。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密切联系群众、不断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历史,就是一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历史。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一定会被人民所推翻。民可载舟,也可覆舟,人心向背不可不察,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其源头在“民”。
在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马锡五审判方式”被看成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模本。一个独特的“中国司法现象”就是法官骑着自行车(或马),长年累月翻山越岭地调查取证,穿梭于田间地头,在纠纷发生地、在当事人生活地组织开庭。所谓“马背上的法庭”、“背着国徽去开庭”。所谓“送法下乡”、“下乡办案”就成为中国司法特有的一道景观,成为人民共和国司法亲民、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体现,成为人民司法的一大重要特色和亮点。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司法领域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要么变形走样,要么逐渐被视为一种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吻合的过时东西而加以抛弃。过去司空见惯的中国特有的审判方式、办案模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逐渐由常规变成了例外。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研究成为一种奢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被边缘化,坐堂问案对峙法庭成为主流,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调解在司法中的意义、价值在摇摆、下降。这种转变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被人们更多地淡忘。我们只会津津乐道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官的地位、权势、财富和办案形式,不屑于走进田间、炕头、农家院中,反而追求所谓的距离感、神秘感、威严感等。一提到诉讼,我们很多人想到的就是电影和电视上的西方场景,庄严的法庭、高高在上的法官、唇枪舌剑的辩论……如此发展下去,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必然日渐萎缩,越行越远。
我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土和人情社会,是一个法治传统较为薄弱的社会,是一个以“以吏为师”、“导民纯化”的社会。我们要挽回逐渐失去的司法权威,不是要人为地抬高司法机关的地位,不是要法官高高在上,让人民群众敬而远之。在社会主义国家,法院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
于建嵘:那么,在司法改革中,你如何看待民意问题,特别是今天的网络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法院如何解决?
田成有:从古至今,民意就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裁判,因为中国的司法裁判不仅仅是要考虑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而且必须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民意,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广大民众的利益诉求。在法律的适用中考虑民意,是实现从书本上的法律走向实践的必要之举。在一个全体公民对法院裁判的任何案件都漠不关心的社会里,无法构筑起法治社会的参天大厦。只有在与民意的互动中,才能在实质上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才能最终走向实质意义上成熟的法治。如果法官的裁判与公众普遍的正义情感、共同意识、集体良知背道而驰,裁判与民众的认知和接受太脱节、太离谱,必然会为广大民众所唾弃。在一定程度上说,民意是否得到了表达,民愤是否得到平息,民心是否得到理顺,这是衡量社会公正实现程度的一个尺度,也是法律目的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对待民意,我们要有所区分。有的民意和民愤,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确实罪大恶极,有的则是因为个别媒体不恰当的误导煽动起来的,而有的则是因为被害人的亲属或者相关人做工作形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民意表达的是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就应该认真地倾听和关注,就应该给予适当考虑。那种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和安全感、无视正当民愤的做法与司法为民的理念是不相容的。如果民意仅仅是少数人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法官不能随便听从和放任,对于非理性、不正当的民意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这好比病人到医院去看病,治愈病人身上的病痛,是专业医生天经地义的职责,必须按照专业的基本要求和制度规矩来办。如果医生完全按照病人的想法开药,那不仅不合理,而且容易出问题。在当今复杂的社会,有些人不怀好意,别有用心,假借“民意”力量,牟取不正当私利。此时,法官必须擦亮眼睛,识别真假,不受误导。当民意与司法产生冲突时,法官必须坚持法律的规定优先,引导和培养民众对司法的认同而不是抵触。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与普通百姓正义感之间的差距,与某个具体个案的差距,不会因为简单地迁就民意就会一劳永逸地让社会满意,考虑不周全往往是“按下了葫芦起了瓢”。解决他们的冲突,必须考虑法律给社会可能带来的持久、良性的发展和整体的法律效果。对待民意,我们只能听进去,而不能顺下去,我们只能畅通,而不能堵塞。
我还想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是以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基础的。法律体现的民意主要应该在立法阶段体现。在制定规则时,民意完全可以通过各种争吵、争议、游说来体现,但在适用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的时候,法官则需要严格忠于规则。法官不能离开法律去满足于无法琢磨和无法把握的民意。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最大地服从和满足民意。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可以减少民众对具体案件的说三道四。如果司法过分地考虑不着边际的民意,就会离人民越来越远,人们也就越来越不相信司法。只有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只能滋生不健康的民意。
于建嵘:在你的分析中,非常强调对中国国情的把握。有的人提出国情太空洞,是个大口袋,法律是普适的。你怎么理解国情问题?
田成有:中国是个大国,而且是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大国,当然要考虑我们的国情,考虑我们的社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陆续借鉴和移植了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经验、法律制度,不可否认,西方的法治模式、法律成果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因西法移植的水土不服而给中国法制进程所造成的窘境。法治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以西方为蓝本的现代法律制度,建立在一套运行成本非常高昂的司法体系之上。它所倡导的是一种以城市文化为主导,崇尚个人主义的现代理念。司法的启动与运行遵循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司法解决的常态更多地是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相互辩论和质证,是一种对峙博弈而非交涉合作的方式。比较来看,中国人的法律观和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法律观、正义观。我们更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多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举证能力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实际的差异,法官只会用高深的法言法语、完全采用西方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进行庭审,结果和效果可想而知。从表面上看,我们是在追求程序正义,是在与国际接轨,然而,法庭变成了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些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就很难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片面、单纯地追求“一步到庭”,强调“坐堂问案”,这虽然达到了强化法院权威的作用,但也忽视了中国特有的调解价值,有可能使一些案件被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因此,简单地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致力于将西方的法律“移植”、“克隆”到中国大地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国情和实际不加考虑,这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完全按西方人的要求和模式去从事有关中国的法制建设,亦步亦趋地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是要付出代价,没有出路的。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把目光胶着在本土上,在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上。
司法权威与规则至上
于建嵘:对在司法改革中要根据中国国情这个看法我是同意的。但我还有一些看法。我不觉得申诉案件增多是对法律权威的侵害,我觉得是民众更加重视司法了。对此,司法机关要检讨的不是如何减少诉讼案件,达到息讼的结果,而是如何改善程序。当然这个根据普世的程序正义原则可以有更好的改良办法。近代以来,这种西化要求,从来就不是对中国现代化的实质性威胁。邓小平就曾经说过,对我们工作最大的阻碍既有右,也有“左”,然而主要的还是“左”。因此,这种要求照顾中国国情的理由,常常只是部分人士拒绝司法改革的一个借口。现在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呼声中,根据我们的考察,并不仅仅是西方国家的要求,也是中国国内底层社会相当一部分民众的呼声,更是中国学术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呼声。你说那些希望地头办案的呼声是民意,为什么那些希望中国司法改革走专业化、职业化的声音不是民意呢?这不是对同为公民的人群采取双重标准吗?
你认为审判案件要注重运用与人民群众接近的审理案件的形式。我认为这只是形式问题,并不是司法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实际上一个关键性问题是:是不是在司法之外还有人能控制司法?是不是政法委、政府和党委等一些有权者可以对司法进行篡改?我们完全可以接受田间地头的判案方式。但是我们在理解西方法治文明时不能忽视规则至上的崇高理性。这个规则只能是法律,不能是个别有权者的意志。目前中国“以人代法”的问题是严重的。规则至上是法治文明的基石,是有普适性的。中国建设法治也得遵守。第三,在司法与民意的问题上,我想现在的问题是怎样获得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司法怎样对民众的诉求进行回应?就如现在普遍存在的“信访不信法”问题。我认为信访会消减司法的权力。当一个社会有多个并行的矛盾解决方式时,每个人都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思考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这样一来就会使一个事情有多个处理结果,就会出现令出多门的现象,造成社会的混乱。我也同意民意不能左右司法,但是怎样获得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呢?
田成有:你讲到规则至上的观点,我认为是很正确的。法律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内,任何人均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就是“规则之治”。法官在执法中倚重于法外的因素考虑,不仅造成成文法被弃置,而且对法律的权威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如果有法律,但不遵循规则,制定的是一套,执行的是一套,社会就会乱套,法制秩序就无法形成。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任何法外因素均不应成为左右、制约其思维的内容。要让人民满意,唯一的办法就是服从法律,遵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权威从何而来,就是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法律。我们既要反对法官机械地理解现行法律,把现行适用法律变成僵化呆板的教条,更要反对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把现行适用法律变成法官裁判案件随心所欲的工具。离开“依法办事”和“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底线,法官的裁判将是无本之木,因为根基不牢而使“大厦倾于瞬间”。任何抛开法律规定的裁判,再精彩也是“短暂的美”,虽然炫目一时,但经不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从法律适用的过程看,案件决不是“1十1=2”的机械适用过程。如果真能这样,那电脑也能办案。在中国目前法律相当不精细、漏洞相当多的法律现实状况下,如果只按三段论的方式机械地按规则办事,是不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的,是不会让老百姓满意的。我们在坚持法律至上的同时,也要注意社会或说是民众对法律的真正诉求。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我们的法律整体上是民众或人民意思的体现,但某些方面也有与社会现实脱节的地方。对法律制定有很重要的影响作用的精英不见得完全代表了这个社会的普遍民意。所以,在法律适用时如果绝对地坚持机械地适用法律,不注重具体案情的分析,就会得不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民众的认同。我们强调司法必须是一个专业判断的过程,司法需要高度的职业化、同质化、专业化,但司法的判决结果,最后要反馈到社会,要接受社会民众的最终检验和验收。完全背离社会预期的所谓司法精英化,有可能沦落成一种孤芳自赏的司法神秘主义。要使老百姓认同我们的司法,我们就要在坚持规则至上的前提下,结合具体的社会现实,结合法官的生活经验做出令人民满意的判决。我们不可以去追求某种刻板的模式,我们应该把司法与社会结合,把法律条文与常识常理常情相结合,进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司法活动。这样才能呼应民意,得到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和支持。
县政改革与司法制衡
于建嵘:我考虑司法改革主要是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思考的。我提出了两个核心观点:第一个是在现行制度大框架下把县级政权做好。给县级政权以很大的权力。第二个是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地方政权与司法制衡,用司法来制衡县级政权。一般说地方的县委书记管着“法院的帽子”,县长管着“法院的票子”,政法委管着“法院的案子”。这样一来司法对行政就产生依附性了,要谈司法制衡行政就不切实际。所以要想司法制衡行政就要使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权和司法权摆脱地方行政的控制。为了使司法能摆脱行政,实现与行政的制衡,我认为就要使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权往省级以上的有权机关集中,取消省级以下的政法委。这是我在对如何保证县级地方政权充足度和如何限制滥用权力的考量中得出的对司法改革的观点。
田成有:我认为在司法改革中,我们要理清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司法问题历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司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法官办案依据的是法律,但法律从来都是为政治、政权服务,脱离于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官作为法律执行者,必须要有一定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我们对法律研究得越深,就越会感到法律和政治的交汇以及和现行政治体制的碰撞,要想躲避政治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中国的体制是共产党领导,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有些纠纷的最终解决必须要依靠政党、依靠政府、依靠行政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处理案件,只做法律思维,只见法律,只知道就案办案,只掌握从文字上解释法律的种种技巧,不可能处理好具体案件,一定要深明大义。在我看来,法官不仅要讲政治,而且要比一般人更讲政治,这个政治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法官讲政治,不是进行政治投机,不是进行政治迎合,而是在路线方针上,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拥有高明的政治智慧。我们不能以政治见解的分歧来左右自己中立的裁判立场,不能以政治上的压力来影响自己公正的裁判,不能以自己的道德偏好和政治图谋来执行法律。
还有,你提到关于政法委对人民法院审判的干预的看法,我认为这不是干预,也不是干扰法院的独立。在我看来,政法委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到非常有益的指导、协调作用,比如它能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能有效地促进和推动一些问题的解决,避免扯皮和内讧。具体案件的判决它是不直接干预的,也是无法左右的。所以,我认为政法委的存在对司法审判是有益,它不是司法审判的负面因素。它是一个保障法院司法职能高效发挥的协调机制的重要载体。
于建嵘:在我看来,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实际上关系到法官的独立性问题。在一个威权主义国家,政治的意义就是统治集团对一切权力的垄断,当然对司法权的独占也是必然的。问题是,如果就是以统治集团的利益而言,也是需要一定的制衡性,这其中,司法作为制衡力量是十分必要的。而司法的制衡性首先应表现在如何使司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确保统治规则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制衡作用体现为统治集团整体对个体、全局对局部的制衡。而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能否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国家的法律的实施也是十分重要的。
田成有:在我看来,政治不仅仅是为了制衡,也是为了妥协,为了团结。司法必须要进行必要的制衡,法官必须要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我所理解的法官独立,是指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不必顾及事实和法律之外的各种关系,在其秉持理性形成内心决断后作出公正裁判。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思想上不能受非法干涉。法官只能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把握,结合案件事实,表达自己真实的审判意志,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之所以强调独立的重要性,是因为法院行使的是判断权。判断权的行使就不能依赖于外在的强制性或行政性,不受其它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和干扰。法官不能人云亦云,要独立思考,并独立地对案件作出裁判。判断者的态度只有是中立的,才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中国的司法独立不能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为什么?我们必须看到体制上的差异。中国实行的体制不是三权分立的,我们没有权力分立,也没有权力制衡的权力构架和制度安排。法院不具有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机关抗衡的权力预设和制度安排。我们的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主政、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机关,这样的规定不过是一种权力的分工而不是分立,只是技术上的独立,而非体制上的独立。另外就是中国国情的差异,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儒家历史文化传统,“和”的文化基因根深蒂固。我们不提倡冲突和对抗,更多地还是讲协调、团结。在中国社会里,从来就不存在西方法治的“独立”语境。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团结能干大事的优势,因而,拿西方的司法独立来套用中国,是隔靴搔痒,很难行通的。另外,我们讲司法独立,还必须看到中国的社会基础。过去谈到司法独立,更多地是放在防止权力的干涉上面。固然,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的部门、组织、人员所具有的“权力”有可能对司法施加压力,对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必须抵制和消除。这就必须从机制上想办法。比如,我们实行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的制度就很有必要。有很多学界人士认为这个制度破坏了司法独立,建议要取消这个制度,这种看法就是简单地照搬西方做法,不容易成功。为什么?中国的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职业素质还不是很高,基层法官的知识背景复杂,缺少系统的司法培训,难以确保有高水平法官。在这种基础上,完全独立不仅对当事人不好,而且法官也难免出问题。在缺少有效监督和制衡的情况下,容易出问题。很多案件经过庭长、院长审查把关,把有些问题看出来,指出来,这对提高法官的素质,防止法官出现问题是有好处的。人的经验和智慧不同,我们每个人看问题和处理纠纷的方式也不同的。法官太独立,很多疑难的案子,拿不准确的案子,如果有人把把关,对自己的提高是很有帮助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法官廉洁,很努力,也很难保证就一定办得周全、稳妥和公正。所以,在中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废除审判委员会无助于司法的独立,相反还会雪上加霜。审判委员会有“集体意志”的护身符,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抵制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还有利于保证司法的相对独立与公正。
我还要强调的是,法官独立的目的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而是给法官构建一个审判自主的裁判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法官必须凭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进行断案。核心就是法官精神的独立,人格的独立,如果没有这种独立的精神和人格,完全顺从领导事先的定调,很容易使错案发生成为必然。另外,我们强调独立必须是责任的独立。没有责任的司法,就不可能产生司法权威,也不可能让人们信任司法。法官要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敢于表现出是非标准和善恶判断标准,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独立承担责任,最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社会评判。
于建嵘:法官素质不高,的确是个阻碍司法独立的大问题。法官的非专业化已经给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带来了巨大的阻碍,我们要加快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在我看来,当务之急是加强各个高校的法学院建设,以及采取措施千方百计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审判能力,减少司法对政治的依赖性,从而督促法官加强业务素质能力的自我提高,否则就尽快淘汰这些不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工作人员,使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尽快与法治先进国家接轨。
司法要走群众路线,我很赞成这个观点。可是,为什么一个暂时没有达成共识的做法,法院的最高领导人那么执著地要去推广。最近一年多来,广大法学家和学术界人士,以《经济观察报》和《南方周末》为阵地,如火如荼地讨论中国司法改革的路径与前景,尘埃尚未落定。在得到如此反对的前景下,就在全国范围内否定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做法,不也与此矛盾吗?
刚才你提到了司法改革的试点,我觉得这是我们的共识。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与全国“一刀切”的激进做法相比较,试点性的改革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政治和谐有更好的作用。就是说,与其根据法院最高领导人的意愿、在全国范围内决定走司法人民化路线,不如选定几个社会条件差异不太大的城市,如深圳与广州,大连与青岛,进行不同特色的司法改革试点。认真对比一下,是大众化还是职业化更能减少社会矛盾,哪个地区更能促进司法公正、增进民众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虽然我坚持认为司法必须职业化和专业化,但是如果民众选择司法大众化,而社会能够更加和谐,那我也接受这个结果。有一点我们不能忽视,授予地方司法系统更多的自主权,在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司法改革,就能在实践中找到更多的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创新尝试。这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我们要相信民众的创造力,也要相信广大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千万不要怀疑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会在政治层面做否定根本制度这种离经叛道之事,因为中央仍然牢牢地掌握有国家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能力。因此,我对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有美好期待。
另外一些方面,我的看法和你还有些不同。你更多地是站在政治公共权力的角度阐述观点的,认为政治的介入有益司法的运行。我认为司法应当相对于政治独立,特别是当政治与政权密切联系的情况下。建国60年的历史反复证明,由于领导人的疏忽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如“文化大革命”时期,司法的政治化给国家和民众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所以邓小平也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改革开放已三十多年,我们就是从那一段历史的惨痛教训中过来的。开展当今中国的司法改革,千万不要忘记了那段历史。
(相关简介:田成有,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
本文来源:《领导者》杂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我在香港学到了什么
作者:田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