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共为5门课程
1门基础课程和4门专业课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一共五门课,1个基础知识,4个专业课。
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
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2011年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一般考过2门,即可在证券公司申请证券从业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为自选科目,只要过了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就可以拥有证券从业的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一般来说,只要你考过证券基础知识+(发行承销/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与分析)中的任何一门都可以拿到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证的。
证券从业资格证分三个等级。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何两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一级资格证书(蓝色)。
通过基础科目及其他四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二级资格证书(紫色)。
过了两门获得的只是证券从业资格,但不发证书,只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 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dex.html)网站上可以查到你成绩合格的证明,你可以把那个成绩合格证打印下来。
如果要去证券公司工作了,把你的成绩合格证给公司,公司会去帮你申请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申请执业证书,只是公司有资格去帮你申请,你个人是无法申请的。如果长时间不从事证券类工作的话,执业证书会被吊销,不过没关系,当你再次从事时又可以拿着你的成绩合格证去申请,因为成绩是长期有效。
专业描述: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主要参考,是个人财商程度的一个表现,是个人进行投资获利的常识东西。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1年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第2号)
现将2011年度第二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2011年4月12日至27日,届时考生可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协会)网站注册和报名。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考试将于2011年6月11日、12日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苏州、烟台、温州、泉州、拉萨等40个城市同时举行。
三、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的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五、考试大纲和教材
考试大纲和教材使用2010年版考试大纲及教材。
六、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协会网站(www.sac.net.cn),按照提示操作。
七、报名费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70元,缴付方式、发票索取、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已缴费且已成功报考的考生,在超过所规定的退费时限内,因个人原因无法考试的,其报名费不予退还。
八、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九、其他说明
考试详细时间、考场详细地点将在准考证中明示。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可通过所在公司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十、特别提示
1.近期,我会发现个别网站和培训机构谎称可以提供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骗取考生钱财。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以免上当受骗。考生发现以提供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真题名义行骗,并掌握确切线索的,可以向协会或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2.协会不举办相关培训、不出版相关辅导材料,也从未授权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培训及出版相关辅导材料。
3.考试报名、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的唯一网址为协会官方网站(www.sac.net.cn),考生应避免登录其他网站进行上述操作,以免泄漏个人信息。
4.根据惯例,考试报名时间为两周,准考证打印时间为一周,在此期间,协会尽可能保障考试报名网站的畅通。但大量考生习惯在第一天和最后一天的时间进行操作,会造成一定的网络拥堵,请广大考生注意合理安排报名时间。
十一、考试报名咨询电话
021-61651128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网址:http://www.sac.net.cn/newcn/home/info_detail.jsp?info_id=1302052054100&info_type=CMS.STD&cate_id=81183689256100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02]第14号
颁布时间:2002-12-16发文单位:证监会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周小川
附件: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