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过长期教育实践的探索和认真总结历史经验,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这就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新的实践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9年6月13日,颁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该《决定》在教育方针的培养目标上,又增加了美育的要求。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加充实和完善,更加有利于指导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
4.1999年6月15日,***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4.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阐述了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5.2007年10月24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