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有备而无患!原文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者:孙久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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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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