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公司欠我公司借款50万元,经彭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现我公司准备申请执行。该公司在四川没有财产,但在上海有一处房产。请问,我公司能否向财产所在地的上海法院申请执行。
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你公司可以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与彭安县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你公司申请执行时,应向该法院提交被执行人所有房产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