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辩、民事律师——李春华律师简介:
执业机构: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协会员
著名”凉亭民工案”一、二审代理律师
与药家鑫案被害人张妙的父母张平选、刘小欠的二审代理律师和
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王家崇的再审代理律师王勇联手代理“广西陈家交通肇事案”,引起全国司法大讨论。
李春华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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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原告的委托,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及法庭依法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本案属于地役权纠纷,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案由,属于地役权纠纷而不是相邻通行权纠纷
由于1988年11月24日,晏以梯、黄成瑶、晏以忠、晏以桢达成了《新芝街173号铺屋地基的分配及有关说明》“……(二)有关说明:(1)、由铺面起至第三进后面的地下,要留一内空为1.2米的通道,以便住在后面的人能够出入。……”的协议,
因此原告利用被告的土地是来自契约,而地役权是基于契约而形成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
而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是指相邻关系双方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为契约性,后者为法定性。
关于本案案由,从1988年11月24日晏以梯、黄成瑶、晏以忠、晏以桢达成了《新芝街173号铺屋地基的分配及有关说明》的协议的内容看,应认为是以上几方对地役权房屋的分割和地役权进行的约定合同条款,互负地役和供役权利和义务,其中通过铺面那段通道,应该认为原告晏以忠、晏志龙(晏心梯的继承人)等为地役权人,本案被告晏以钊、晏以钧(黄成瑶、晏以桢的继承人)为供役人。
双方因履行以上给定的地役权合同发生的纠纷应为地役权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定性为地役权纠纷,原法庭把本案定性为相邻通行权纠纷是错误的,应该予以改正。
二、关于《新芝街173号铺屋地基的分配及有关说明》的地役权合同是否应该履行的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该协议系晏以梯、黄成瑶、晏以忠、晏以桢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包括各自的继承人)都具有约束力:既然当事各方就房屋的分割达成的协议内容已经履行了20多年,都从该协议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该协议的“留一内空为1.2米的通道”也应该得到切实的、完全的履行,故该协议的约束对象不仅包括签订协议的签订人,也应包括他们的继承人,各方当事人都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协议规定的“留一内空为1.2米的通道,以便住在后面的人能够出入”的相关义务。
三、被告没有依协议在翻建房屋时“留一内空为1.2米的通道”显属违约,侵犯了原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请法庭责令被告履行合同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一方实施一定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相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遵守原来的约定。原、被告和案外人晏学汉共四户分别居住在北流市新芝路0074号的房屋,且1988年11月24日各方在分家析产时已经有明确约定:“由铺面起至第三进后面的地下,留一内空为1.2米的通道,以便住在后面的人能够出入。”各方都应该共同遵守执行,但是两被告明知该通道是原告等人唯一的必经通道,明知有“留一内空为1.2米的通道”的明确约定,但被告在翻建房屋时,为扩大一层铺面的使用面积,擅自把通道与铺面打通,不进行分隔成独立的封闭式的(内空)通道,妨碍了原告等人的通行,侵害了原告的地役权,为此,现原告要求排除妨碍、要求被告履行原约定,砌墙分隔并建成内空为1.2米的通道,以便于原告的出行,避免再次因为被告占用通道而与原告发生纠纷,这也是符合诚实守信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的,同时也是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前提条件。
四、原告有权行使地役权人的权利,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协议,原告有权自行修建封闭式通道,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由于长期以来的矛盾已经不能让原告及家人正常使用通道、正常通行,给原告正常使用供役地造成了威胁,因此原告要求依《新芝街173号铺屋地基的分配及有关说明》约定“由铺面外墙起建一条内空为1.2米的通道”完全符合当时各方的约定,也是地役权人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保障,如果被告不自行履行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出资自行修建永久性的封闭式的通道,以便更好地实现地役权,实现《新芝街173号铺屋地基的分配及有关说明》的合同目的,原告认为,在供役地上实施的修建永久性的封闭式的通道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正当的附属行为,如果被告仍执意不配合,请求法庭判决强制被告依法履行《新芝街173号铺屋地基的分配及有关说明》约定!
综上所述主,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