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4%减半简易征收(公允价值÷(1+4%)×4%×50%);(如果是09年以后购入的新固定资产,则按17%缴纳增值税)
2、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公允价值,成本为账面净值,依据国税发[2003]45号;(可扣除清理费用)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法,并规定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2003年9月,A公司向B公司捐赠一座办公楼,原价1000000元,已使用10年,计提折旧250000元,支付清理费用5000元,公允价值900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A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750000
累计折旧 2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5000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按照《通知》规定,A公司对外捐赠办公楼,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则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确认所得=900000-(1000000-250000)-5000-45000=100000(元),因捐赠办公楼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100000+800000=900000(元)。A公司在办理9月份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00元。
例2:假设例1中办公楼原价120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B公司会计处理及账务调整同例1.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000
累计折旧 25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5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
按照《通知》规定,A公司确认所得=900000-(1200000-250000)-5000-45000=-100000(元),因捐赠办公楼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100000+1000000=900000(元)。A公司在办理9月份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000元。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
贷: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
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某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台,价值100万元,假设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用,所得税税率33%,当年年底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企业除折旧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企业接受捐赠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0
贷:递延税款250000
资本公积750000
每年计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成本(或其他)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会计利润+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或费用=1000+10=1010(万元)(调增10万应纳税所得额)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10×25%=252.5万元
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250(10000000×25%)
递延税款2.5(100000×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2.5
上笔递延税款250000元分10年摊完,来调整按会计利润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的所得税之间的差额。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接受捐赠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并没有使应交税金增加或减少,而且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衔接起来。(对于所得税来说其实是一次性上交,然后分摊,这部分与其他部分的所得税也可以独立起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