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修订建议 幼儿园家长行为规范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教育部(原称国家教委)、全国妇联1997年颁布,2004年曾进行过修订。此后近8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家庭政策、教育政策和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对家长教育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委托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作为立项课题对这个《规范》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我以为《规范》是明确家长作为孩子的“教育者”的角色职责或者是给家长角色定位,是对家长教育行为的基本要求,同时应当具有时代特征和引领作用。我的基本想法是体现以教孩子做人为中心,基本点一是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二是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围绕这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调整内容,可以涵盖家长教育行为的基本方面。本人对《规范》修改的思路是:维持原先的十条和阐述风格,对内容进行调整。基本构架是:

第一条:基本原则和父母教育行为的核心内容

第二条:家庭德育的基本方面

第三条至第六条:对儿童四项基本权利的保护

第七条、第八条:家长的教育素质

第九条:家庭环境和家庭关系

第十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

具体修订建议如下,仅供课题组参考。也欢迎各位博友提出意见建议。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修订建议

一、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

(解释:基本理念必须强调儿童权利和做家长的底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通用的提法。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突出孩子的主体作用,是法律规定,起引领作用,应当取得家长认同。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是做家长的底线。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如离异家庭、留守儿童、孩子意外伤害等问题的症结是家长在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方面存在缺陷。)

二、培养子女热爱祖国、乐于助人、崇尚科学、勤劳自立、团结合作、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与社会、与自然、与他人和谐相处。

(解释:家庭德育的基本内容以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八荣八耻”为依据,不仅仅是爱国。“良好品质”是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的提法,“行为习惯”养成是家庭教育的重点,比“情感”涉及更广,德育应包括知、情、意、行。“与社会、与自然、与他人和谐相处”是当今社会培养人基本的方面。)
三、关心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理饮食、充足睡眠、适宜运动、自由玩耍,与子女共同进行有益的闲暇活动,禁止对子女的忽视和实施家庭暴力。

(解释:体现保护孩子的生存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有必要强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谈及儿童“不致受到忽视或照料不周”,对“家庭暴力”我国司法解释有其界定,不是一般的打孩子。)

四、按照儿童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引导子女实现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不以主观意志强迫子女参与不利于其发展的学习、活动,不盲目攀比。

(解释:体现保护孩子的发展权,强调发展主体的特点和规律。“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系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的提法。)

五、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时过滤不良信息,预防和制止子女沉迷网络,矫正子女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教育子女学会自我保护,避免意外伤害。

(解释:体现保护孩子的受保护权,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

六、为子女参与家庭生活、学校活动和社会事务提供保障。在作出与子女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听取其意见,为子女提供表达意见和选择的机会,不替代子女做其力所能及的事。

(解释:体现保护孩子的参与权,基本点一是发表意见,二是做出选择,亲子沟通不畅和冲突在很根本上说是漠视孩子的参与权。)

七、努力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学习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与子女共同成长。

(解释:这条强调家长自身的教育素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提法。“与子女共同成长”是当今重要的家庭教育理念。)

八、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教育子女,举止文明,情趣健康,敬业进取,言行一致,好学善思,为子女作表率。
(解释:强调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特点,家长以身作则。)

九、创造宽松的家庭环境,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夫妻恩爱、孝敬长辈、亲子平等,不当着子女的面指责其他家庭成员,避免过多和不分场合责怪子女。

(解释:家庭环境和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教育因素。不提避免“争吵”,因为有时候争吵是善意的。)

十、发挥自身的教育优势,主动参与学校教育,促进家校合作。运用社会教育资源为子女创造学习、实践条件。

(解释:家庭教育不只是“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而是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在世界范围是大势所趋,在家校合作中,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一种双向互动。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提出“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家长参与具体体现,在规范中应有相应的回应。)

附件一:2004年全国妇联、教育部颁发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思想,自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

二、培养子女增强爱国情感,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三、教育子女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做好准备。

四、培养子女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五、培育子女的劳动意识、科学精神和法制观念,帮助子女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

六、确保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子女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七、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针对子女年龄、个性特征实施教育,与子女互动互学,共同提高。

八、举止文明,情趣健康,敬业进取,言行一致,以良好的品行修养为子女作表率。

九、建立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形成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

十、主动配合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支持子女参加学校活动和社会实践,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附件二:1997年国家教委、全国妇联颁布的《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试行)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修订建议 幼儿园家长行为规范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妇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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