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一词因20世纪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教授的名著《风险社会》而滥觞。贝克以“风险社会”称呼一个时代——后工业社会时代。贝克以北欧尤其德国的发展为基础进行分析,认为后工业时代的特点是“风险”,因此将其称为“风险社会”。贝克指出“风险”具有不被感知、没有空间和时间维度、无法预料、后果难以消除、具有飞去来器效应(指个人风险实质上无法转移给他人)等特点,还提出了核风险、生态风险、毒物质风险等风险。
贝克通过论述家庭、社会就业、科技、政治的一些新现象试图勾勒出一种社会状况以此证明“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家庭的变化:由于避孕(妇女可以决定何时做母亲)、离婚、教育和参加职业的可能性不断加强,妇女已从过去不能改变的女性身份命运中解放出来;社会的两性关系需要重新确定,婚姻越来越脆弱;对孩子而言,父母分离成父亲和母亲,家庭分离为父亲的家和母亲的家。
社会就业的变化:社会就业系统从标准化的充分就业系统演变为灵活多元的不充分就业系统;机器把人赶出工厂,商业正在把兼职工作和不完全就业作为生产力来挖掘;不充分就业对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正在降低,导致更多的劳动力竞争不充分就业——换言之,解决失业问题的不充分就业依然以失业为结局。
科学的变化:科学已经从第一阶段——对知识和启蒙的科学理性吁求排除了对科学自身应用科学怀疑论,进入第二阶段——完全的科学化,它要求将科学怀疑论扩展到科学自身的固有基础和外在结果上,即反思的科学化;导致科学丧失了真理,独立于真理并且缺乏真理;一台不同的计算机,一位不同的专家,一个不同的研究所——就是一个不同的“现实”。
政治的变化:在面对日益增长的或危险的生产力,亚政治从政治手中接过了塑造社会的领导性角色;例如,人们完全陌生又须臾不能离开的医学——医学的亚政治,完全不理解又割舍不了的工业自动化——工业自动化的亚政治,对社会具有不可估量影响的媒体。
读完《风险社会》,我有一些感想。
(一)“风险社会”不是一个可怕的社会
我国学者好像将“风险社会”叙说成一个可怕的社会。他们的论述有泛化“风险”的倾向,认为群体性事件增多、恶性暴力案件数量上升、恶意欠薪行为等等都认为是“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其实,贝克只是用“风险”一词来表示一个社会阶段,无意以该词指“到处都是风险”!贝克清醒的认识到每个社会都有风险。毋宁说“风险”概念仅仅在社会现象的表象层面指出了后工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相比,后工业社会具有独特的风险。
其实,如核污染般产生可见的极大后果的风险只是贝克论述的“风险”的很小部分。贝克以这类风险切入,但重点是“一个时代”,一个具有不同于工业社会政治、文化、科学、经济的时代。贝克本意是将“不同”称为“风险”。因此,“风险”不可被狭隘地理解。“风险”对刑法的每一个细节都有影响,何止新的犯罪行为!
反观我国,难道已经或大部分领域进入“风险社会”范畴了吗?恐怕除了一些与国外同步发展的领域之外,其他都难以归入“风险社会”范畴。中国处在一个旧矛盾与新生矛盾并存的特殊时期。虽然矛盾看似很多,但是不能盲目照搬“风险社会”理论。
更进一步,在《风险社会》成书三十年后的今天,我国已经处在贝克所说的很多“风险”中,但是实际上并不可怕。例如,中国已经完全贯彻了男女平等理念,该理念带来的男女分工、社会结构等等的变化时刻发生在我们中间。如果有人宣传贯彻男女平等是一种风险,必然被人嘲笑。我们贯彻了男女平等,同时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其引发的一些问题。当然,还在处理不断出现的问题,或许这才是贝克提出“风险社会”一词的用意。总而言之,“风险”并不那么可怕!
(二)“风险社会”理论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有全面影响
“风险”经德国著名刑事法学者罗克辛教授演绎而进入刑法理论。“风险”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危害结果无法认定,后工业社会“风险”,例如环境污染,总是持续渐进的积累,没有突发性;责任无法追究,例如单个行为人的责任过轻;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以上原因导致法保护领域不断扩大。因此,风险刑法观要求刑法从事后刑法转为事前刑法,要求刑法提前介入个人行为。换言之,要求刑法从处罚法意侵害行为转变为处罚规范违反行为。
如此提前介入——放弃谦抑性,能否产生规制“风险”的作用呢?从我国刑法实践可知,刑法提前介入通常是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行为和黑社会组织等会发生巨大、恶性后果的领域。“风险社会”中的“风险”跟上述领域有很大不同,更多的是“日常行为”,例如在网络上发表对某人的评论——这些行为不是一般的侵害行为,而是工业社会发展的结果(“风险”是工业社会发展的结果)。
风险刑法观有太多漏洞,然而传统刑法如何应对“风险”呢?在“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理论的行为认定三要素——裸行为、因果关系、结果——遭遇无法界定的困境。德国刑法学由此发明了客观归责理论——行为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该风险在对构成要件结果中实现了;试图以该理论在基本上保持传统刑法理论中的裸行为与结果定义的同时,解决后工业社会“风险”下的行为认定。条件说和相当条件说的模式是从行为指向结果,从而建立因果关系;与之相反,客观归责理论从结果指向制造结果的风险,再从风险指向行为。
我国当前经常碰到的这类“风险”是网络舆论。某人随意编辑一条信息发在网络上,经很多人转发之后产生了巨大的网络舆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产生恶劣影响。但是,条件说和相当条件说很难认定“随意点击鼠标”与“恶劣社会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
“风险社会”对刑法的全面影响体现在社会价值观对行为认定的重要作用上。这也是一个社会必然带来的影响!
PS.读该书有很多有关刑法的感想,基于特定的要求只写了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