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补 北京市生育条例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文[2004]500号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所规定的有关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规定,便于各单位具体执行,现仅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的经费支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补 北京市生育条例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该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其他”中列支,企业单位可由“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存档者以及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
3、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发放办法:
所需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其他”中列支,企业单位可由“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存档者以及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列入本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资金渠道同“可以生育第二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具体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有关享受上述奖励和帮助的资格认定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界定。
3、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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