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魏 律师
这几天,各大媒体都在显著位置报道已故明星沈殿霞之女郑欣宜继承遗产的新闻,标题多为:“沈殿霞千万遗产协议,郑欣宜35岁前不得动遗产”、“郑欣宜尚未继承沈殿霞遗产,按协议每月取2万生活费”、“肥姐沈殿霞不娇惯女儿,6000万遗产郑欣宜35岁才可动”等。作为律师,不禁有些疑问,沈殿霞留下的财产属于遗产吗?如果是遗产,郑欣宜为什么不能马上继承,而是要到35岁后才能继承?如果不属于遗产,又属于什么财产呢?
沈殿霞于2008年2月19日去世,经查询媒体在沈殿霞去世前后的公开报道的内容:“沈殿霞在去年(去世前一年)已订立信托,将名下资产转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信托业者表示,透过信托由受托银行保管钱,再找人担任监察人,协助弹性运用的决定,金流与管理分流,就能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爱女身上。”“据了解,“肥肥”在生病期间设立信托,将名下资产转以信托基金方式运作,并交由合法的信托人管理,一旦她不在人世,其女郑欣宜面对资产运用和工作等大事的时候,最终决定都由信托人负责审批、协助。”
可见,沈殿霞在生前就将名下的财产设立了家族信托进行隔离保护。根据信托法律规定,设立家族信托后,沈殿霞转入信托的财产性质就变成了信托财产,不再属于沈殿霞的财产,其法律所有权人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属于信托受益人即郑欣宜。沈殿霞去世时,信托财产也不再属于沈殿霞的遗产,郑欣宜也不能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只能遵照信托方案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条件,从受托人处取得信托利益。这就是家族信托的身后传承功能,除此之外,家族信托还具有不受将来债务之追偿,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免征遗产税等功能。
沈殿霞设立的是生前信托,还有一种方式叫遗产信托。即通过遗嘱,对身后留下的遗产不让继承人直接继承,而是设立一份家族信托进行保护,以防止继承人挥霍或因年幼暂时无力管理导致财产旁落他人,据说戴安娜王妃和梅艳芳都是通过遗产信托保护处分遗产的。遗产信托除了不能对抗遗产税外,其他功能与生前信托相当。
在中国大陆,目前一般都是设立生前信托,遗产信托由于《继承法》内容的滞后,较难操作。
综上所述,郑欣宜当前每月取得的2万元港币生活费和将来要取得的财产,确实源于母亲沈殿霞,但该财产不能再称为沈殿霞的遗产,而是沈殿霞生前设立的信托财产,应称为信托利益。所以,媒体把已经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仍称为遗产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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