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一种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而且,在法律责任一章还设定了法律责任。对于建设主管部门而言,为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建设单位提出了申请,主管部门才能做出许可。但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则是一项法定义务,即开工前必须首先取的施工许可(当然是指依法应当取得的),否则,则构成违法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前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也是一项义务。建设单位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一则,主管部门不会发给其施工许可,二则,还会追究其责任。依据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管部门是否还有义务对建设单位建设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应当是不言而喻的。目前,有些人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理解为依申请的行为,只要你不办理监督手续,我就可以不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如果此逻辑可以成立,那么,主管部门应只对取的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对未为取得施工许可,就可以不监督了,这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是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如果有此规定,这种规定也是值得质疑的。

当然话又说回来,不能因为某部门有监督职责,只要有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就一律认定该监管部门或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这也是不符合逻辑的。司机的违法行为,如酒驾,现实中可能存在很多,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交警查酒驾也只是能发现其中的一部分,也不会全部都发现,能说只要有未被发现的,就认定交警不履行职责,少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么认为的。某部门有无有某项监管职责,与其是否履行了该职责,是两个不同的判断规则。有无有职责,只是判断是否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无职责,就谈不上是否履行职责的问题了。但是,有职责,不一定就存在不履行职责问题,两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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