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解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通则 2016

解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转载;解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通则 2016

谈点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看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也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还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怎样理解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及对鉴定意见负责的问题。首先是依法的问题,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对依法的理解应是司法鉴定必须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各鉴定机构制订的有关鉴定的规定也不得违反上述的规定。如:颁发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上有鉴定业务范围,有的鉴定机构超范围接受委托鉴定,就是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委托人在委托前应上网查询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或在委托时查验司法鉴定许可证上标注的鉴定业务范围,不属于鉴定业务范围之内的鉴定应拒绝委托。还有超期鉴定的问题等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是有明文规定的,下面要详细解读。其次,是独立、客观、公正的问题。司法鉴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司法鉴定多存在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内,有的鉴定是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被提出申请后,又在人民法院设置的鉴定机构内进行鉴定的,这样的鉴定让人感觉缺乏独立性,也会影响到公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已经将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决定中还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样的构架形式使委托人有了可以选择鉴定机构的余地,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委托人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范围越来越广。独立、客观、公正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如果委托人对鉴定有异议,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第三十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有儿科仪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这些条款的规定保障了独立、客观、公正。


二、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这条规定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也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出庭作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交申请书和司法鉴定人名单,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司法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自行决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前提条件是申请和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五日前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需出庭的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机构专门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第二是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人民法院代为收取,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当事人不能承担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司法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考虑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三、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司法鉴定的委托可以分为公、检、法机关的委托,国家、事业行政机关的委托,企业单位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当事人的委托等。


2、对于公、检、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事业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出具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部规定了规范格式。委托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应详细载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需要通过邮局邮寄鉴定材料的,委托人应有授权委托书,授权给鉴定机构进行邮寄。


3、送检的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生物检材如:交通肇事受害人,医疗事故的受害人,车辆等,非生物检材如:字迹、印文、指纹等。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纪录。包含的面很广,必须要有所对应是什么鉴定委托。以文书鉴定为例,需要提供样本材料进行比对,我国实行的是比对检验法进行鉴定,那么提供样本材料是有规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也就是说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还是有虚假成分,是由委托人负责的,还有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还是缺张少页,内容有缺损,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传真件、影印件,是否清晰,是否是合法场合的真实材料等(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网站有一篇关于鉴定材料的论述文章可以借鉴)。以车辆鉴定为例,要有参照的物体车辆和碰撞的车辆或其他物体。


4、鉴定受理


鉴定机构要对收到的委托进行审查,审查人应由鉴定机构安排的鉴定人负责,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规定,鉴定人可以是二人,也可以是三人,遇到疑难复杂的鉴定可以是多人,被安排鉴定的鉴定人负有审查的责任。审查的范围:


(1)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范围内的鉴定业务。


(2)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


(3)鉴定要求的合法性。


(4)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对于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需要补充鉴定材料可以电话通知,也可以以函的形式发文,补充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间内。能否受理的期限应当在七日内决定。对于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能否受理的期限应当在十日内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决定受理的均应通知委托人。


如果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十六条七种情况,可不予受理,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四、委托司法鉴定签订协议可以协商或约定的事项


委托司法鉴定签订协议中可以协商或约定的事项:


1、关于委托鉴定的时间


委托鉴定的时间是可以协商的,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是说委托人认为三十个工作日时间比较长,可以与鉴定机构协商解决,笔者认为一般应在七至十个工作日就可完成,如果鉴定完成的时间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可以另行找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对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完成鉴定的,是否赔偿损失,应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约定。


2、关于是否回避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委托人应掌握是否提前在协议中约定某个鉴定人应该回避并在协议中注明。


3、可以协商选择可信任的鉴定人


委托人可以与鉴定机构协商,从该鉴定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司法鉴定文书应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盖章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因为鉴定人的人名章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交由其他人保管,保管人有不可确定的因素,那么司法鉴定文书在盖章时是否是鉴定人真实意思的确定而盖章还是在鉴定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盖章是不得而知的。签名就不同了,只有鉴定人本人经鉴定后的签名才是真实、合法的,如果他人代签,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解决代签问题,从而保障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并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建议在委托司法鉴定时,可以协商约定是鉴定人签名还是盖章。


5、鉴定材料


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由鉴定机构妥善保管,对损毁或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委托人认为检材原件特别的重要,可与鉴定机构协商,由鉴定人对检材原件确认后采取当场扫描、拍照、复印的方法解决,委托人就可将检材原件拿走。


6、关于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目前国家对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还未出台规定,各鉴定机构还在参照执行行业内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也可与鉴定机构协商解决,并在委托司法鉴定协议上约定。


7、关于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为了鉴定材料不发生丢失现象,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自行到鉴定机构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一并将提交的鉴定材料领走,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如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采取邮寄方式,应授权给鉴定机构,并注明邮寄单位、地址、收件人、电话、邮编等,并相应收取一定的邮寄费。否则鉴定机构是不会私自进行邮寄的。


8、调查取证


委托鉴定涉及调查取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必须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或司法机关的委托书后才可前往调查取证。


二是鉴定人是协助委托人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人应提前联系和配合鉴定人实施调查取证。


三是委托人必须要携带的手续,如: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鉴定人必须携带的许可证复印件、个人执业证、介绍信以及委托函或协议书。


四是委托人应对调取的鉴定材料进行确认。


五是委托人应先交纳调查取证的费用,可在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时进行约定。


一切手续齐备后约定时间前往调查取证。对于外地的调查取证委托人应提供便利的条件。


五、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条件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第三十条还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司法鉴定人是否有应当回避的。二是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是否满足检验鉴定条件。


六、鉴定意见与检验结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的格式是不同的,最大的不同点,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的结论是鉴定意见,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最终的结论是检验结果,两者是有区别的。既然有区别,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于鉴定材料是原件的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适用于鉴定材料为复印件、复写件、传真件、影印件的鉴定。委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委托,应尽量使用原件进行鉴定。


七、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委托人在拿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对:


1、鉴定人是否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国家公布的司法鉴定名册中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是否具有此执业类别。如未查到相关信息,应拒绝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笔者认为无执业资质的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签名或者盖章应视为无效。


2、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内编号处否盖有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落款日期处是否盖有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各页之间是否盖有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的骑缝章。


3、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内是否附有检材与样本复印件材料;是否附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是否附有鉴定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鉴定机构存档。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增加司法鉴定文书的分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http://www.mswz.cn/news/detail.asp?id=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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