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全文)
2014-05-15 新华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官员感慨事业单位改革:眼睛都在盯着公务员

2014-05-25《瞭望》新闻周刊

李克强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起草过程“十一年磨一剑”,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提供了“牵一发动全身”的促动力。

《瞭望》新闻周刊报道,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主要包括创新管理体制、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人事制度、创新收入分配制度、创新社会保险制度、创新财政投入机制、创新监管机制等七个方面。其中,人事制度改革是“启动最早、进展最快”的一项。但同时,也存在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用人机制转换不到位、规范管理和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等现实问题,亟需在法律层面加以解决;人事制度改革与其他六个方面的配套改革,也需通过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高小平研究员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条例》是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成果的法制化,同时也是针对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后仍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治疗”方案,将成为今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基本指导性文件。

“以《条例》的制定为标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迈出了具有实质性的一步。”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宋世明教授认为,此后,改革的具体落实将非常艰难。

分类改革的核心

自从2003年中央提出制定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始,《条例》便开始了长达11年的漫长起草过程。其间经历了两次重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均参与起草。业内人士表示,起草的难度很大程度上源于事业单位分类不清。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这被视为事业单位改革正式开闸的“顶层设计”。文件明确要求,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是人员分流、待遇等人事安排,而只有在完成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人员的分类管理。”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认为。“机构分类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而由于人事制度改革涉及薪酬、社保、财政投入等多方面的机制创新,因而在分类改革整体布局中处于核心地位”,宋世明说。“《条例》的颁布,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供了人事制度上的法制保障,同时也对事业单位优化治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成为促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环节”。高小平认为。

在受访专家看来,《条例》的精髓在于实现了“两个转变、一个转换”。即通过从固定用人到聘任用人的转变、从身份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转变,进而开启了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上的转换。

“《条例》健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中的两大基本制度,即岗位管理制度和人事聘用制度。”宋世明说,岗位管理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制度,有刚性约束。《条例》规定了岗位的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这为事业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避免了人为因素的过多干预。

人事聘用制度是另一项基础性人事管理制度。自2002年开始试行聘用制以来,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但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有的地方虽然聘用的形式有了,但用人机制转换不到位。

受访专家表示,《条例》在健全人事聘用制度方面着墨颇多。比如,“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等等,都为严格人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等规定,则在保护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方面“下足了功夫”。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与国家其他公共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高小平说,我国早就实行了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而事业单位人员的“进口”却一直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导致有的单位在进人问题上出现随意性,一方面难以保证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易出现“萝卜招聘”等腐败问题。

破题之后须配套跟进

《条例》公布后,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也表示,今年将研究制定一系列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申诉办案规则》等,以及出台处分规定的政策解释和卫生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早前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亦表示,除了尽快出台《条例》,还将按照急需先建、单项突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单项法规建设。争取在《条例》出台后,用2~3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

这些无不表明,在人事管理制度行政法规“破题”之后,系列配套法规和细化措施即将跟进。而细观《条例》中的某些规定,亦可看出配套跟进的必要性。比如,除了竞聘上岗、处分、申诉等环节,人员解聘和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也需进一步细化。

“聘用制度是最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而如何解聘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方面规定得不细致,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宋世明教授说,外国的公共雇员聘用合同均花费很大篇幅规定解聘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目的就是保障“出口”的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事纠纷。“这方面还需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细致措施”。

此外《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与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规定在字面表述上完全一致。

然而自2006年以来,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标准7年未曾调整,所谓“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建立。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出台细化政策,将《条例》落到实处。

社保改革的同步预期

《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至此,牵涉全国3153万“事业人”切身利益的社保改革已成定局。然而,他们将以何种方式切换到“社保模式”?养老保险如何“并轨”?《条例》并没有给出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改革细节究竟如何,还需等待配套法规的出台。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养老保险改革。国务院早在2008年就出台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等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6年来,除广东有所突破,其他地区都没有实质进展”。汪玉凯认为,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社保改革没有同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保改革肯定会遭遇强大阻力。

本刊记者曾多次参加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省部级和厅局级专题研讨班。各地主管事业单位改革的副省长、具体操作此项工作的厅局长们,也都感慨“事业单位的‘眼睛’都在盯着公务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他们在薪酬调整、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改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当统筹兼顾”。高小平认为,“以往的每一次工资改革,机关与事业单位都是同步推进,在养老政策调整上也应‘同步’”。

对这一点,高层已有清醒认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实际上已将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社保改革并列、并行。据了解,在三中全会之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政策调研已经开始;在此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提法,更给各界带来了两大群体“同步”社保改革的预期。

受访专家表示,社保改革关系到3153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的艰巨性可想而知。如果处理不慎,将影响事业单位改革的整体进程,不仅不利于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进而影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

“无论如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破题’之后,事业单位改革‘开弓已无回头箭’。包括社保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只能前进,不能后退。”宋世明说。

事业单位工资7月起松绑 3100万人将涨薪

2014-05-26 京华时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多位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

关于参保

问题1

参加社保谁买单

个人缴费不能财政买单

《京华时报》报道,根据《条例》,事业单位及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那些全由单位统一交费的事业单位人员,习惯了和公务员享受一样待遇,什么都不用个人交,有的连个人缴费额是多少都不清楚。

人社部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人社部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江强调,事业单位都参保后,无论是哪类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都应由参保人自己缴纳,不能由财政买单。否则这既有违社保制度的设计,也不利于公平原则。如果财政连这部分也负担,将使社保制度出现倒退。他还建议,根据我国养老险等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时,有关部门还应适当鼓励参保者自己多缴费。

事业单位缴费或分三类

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这个沉重的包袱谁来背?吴江表示,参保时其单位缴费是否由财政负担,并不完全取决于事业单位类型,而很可能取决于各单位的财政拨款类型。

目前我国将事业单位分成三类,第一类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第二类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类主要从事公益服务。吴江认为,三类事业单位参保的方式将会有所差异,最大的不同将是财政是否出资,以及如何出资的差异。

他解释,财政对于事业单位的拨款类型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大类。简单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由谁发,就是依此制定,分别是财政全额负担、差额负担和自收自支。而事业单位参保时单位缴费由谁负担,很大程度上也将取决于这些单位的拨款类型,来决定财政是全额负担、差额负担,还是完全自收自支。

视同缴纳空账不能社保买单

人社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系主任褚福灵认为,目前有关部门对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员参保,改革思路还不够清晰,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确定下一步实施方案。

他举例,目前已参保事业单位人员的一个重大隐忧,就是很多事业单位人员虽然参保,但实际上没有或未足额缴费,其缴费年限是“视同缴纳”。一旦此类事业单位人员都并入社保体系,就为社保基金带来了一块“隐性债务”。

为避免企业参保者替这些“视同缴纳”的事业单位人员买单,褚福灵建议,今后在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参保,完全加入社保体系后,还应将该群体基金单独划出,不与企业人员的社保基金统筹在一起,否则这些历史债务很难厘清。

至于谁给这些“视同缴纳”的历史空账买单,褚福灵认为也不必完全由财政兜底。他主张主要由相关参保单位负责,自筹资金解决。否则在目前人口红利转折点即将到来的这一阶段,企业社保基金再背上这笔历史包袱,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问题2

退休待遇会否下降

职业年金将提升退休待遇

事业单位及人员即使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待遇也不会完全取决于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建立,将使其退休待遇得到实打实的提升。吴江称,后续所有事业单位都有望建立职业年金,一旦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都建立起来,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双重保障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过70%,即约为在职工资的七成以上。

吴江认为,相比目前企业年金建立不够规范、参加企业较少的情况,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望推开更迅速,且预计将会覆盖绝大部分事业单位。

他表示,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最终受益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参加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过70%,甚至逼近80%这一比例。

替代率通常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待遇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

基本情况

全国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在编人员,其中67%以上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资金来源

财政全额负担差额负担自收自支

三种分类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从事公益服务

工资构成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工资增长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新闻背景

近七成事业单位人员已参保

目前我国现有事业编制3153万人。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013年10月在该部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当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16亿人,当中包含着2153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也就是说一些地方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同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在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从事公益服务这三类事业单位中,其实都有部分参加了社保。目前现状主要是各地事业单位参加社保的进度不同,区别较大。2008年国务院出台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褚福灵表示,其中部分省份已经有所突破。

关于工资

问题1

事业单位工资如何调

工资基本处于上涨区间

2006年我国就提出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但吴江表示,目前实施还不够平衡,有些地方搞了,有些地方还是没搞。这次的《条例》出台后,将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条例》提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这主要是调标,还不是职务提升的进档晋级。正常增长机制主要是面向社会,包括和企业同类人员以及公务员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可以进行一些调整。另外还可以根据每年物价上涨的幅度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适当地做些调整。

总的来看,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使事业单位的工资决定机制发生了变化。过去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机关是绑在一起的,机关涨事业单位才能涨,今后可由市场来决定,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上去了,事业单位的工资也能往上正常增长。

不过吴江强调,这个增长幅度是市场化的幅度,是根据市场调整的。换言之,事业单位工资今后可能会升,也可能往下调,因为要看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的调整幅度。总的来说建立了一种新的增长机制,即市场预期和物价预期,而不是等着政策预期。

《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褚福灵认为,从近年我国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幅度来看,几乎都处于单边增长的过程中,因此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与此挂钩,下跌的可能性应该说极小,基本就会处在上涨区间内了。

问题2

北京如何改革

北京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最近北京朝阳区事业单位一万多名工作人员的考核试点工作刚刚完成,这将影响到相关人员的工资晋升,对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突出“奖”,对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人员则突出“惩”。不仅如此,今年北京市也可能通过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事业单位收入水平,探索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记者从本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去年本市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得以稳步推进,通过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强化了绩效工资与考核的衔接。北京市也于去年年底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朝阳区作为试点区被纳入此试点。《办法》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职责,提出了不同岗位类别的工作人员考核重点。同时,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能,提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要素。在考核程序上,办法也对一般工作人员、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了分级考核方法,将考核与处分结合,明确了受到不同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

今年本市计划统筹抓好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为此本市准备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水平或可得以稳步提高,并探索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同时本市还打算推进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强绩效管理与工资分配体系的优化对接,完善高层次人才的分配激励政策。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4/221603.html

更多阅读

声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处分条例》为网友青田花姑娘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