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的恩怨——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简要评论 中国入世议定书

作者:春夏秋1

前言  

2011年7月5日,WTO公布裁决报告,称中国对9种原材料实行的出口限制措施不符合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时的承诺,违规措施包括征收出口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许可证系统。这9种原材料分别为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锌。  

此裁决报告一出,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欧盟和美国为之欢呼,美国贸易代表柯克(RonKirk)高声宣扬“这是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制造商与劳动者取得的重大胜利。”  

而中国国内则是另一番景象,北京WTO事务中心副主任钟青如是说“反倾销是因为中国卖得太便宜,而告到WTO去则是因为卖得太贵。”中国面对WTO规则,贱卖就是倾销,会遭到美欧的反倾销,卖少了卖贵了就是不符合规则和承诺。中国就像TOM,怎么做都是错。  

中国加入WTO已经10年了,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中国企业、中国政府、甚至主管单位中国商务部都还不懂WTO的游戏规则。我们有必要重新简要分析一下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  

对于中国加入WTO的益处已经有众多的人叙说了,也经过实践证明了,这里不述,本文重点谈的是各条内容带来的潜在危险。这个危险在全球经济向好的时候,可能不明显,在全球经济调整的时候,可能就比较明显,甚至可以让中国付出惨重的代价。WTO作为一个崇尚自由、公平的国际法人组织,在全球经济步入调整的时候,不能让少数国家甚至一个国家来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而应该相对公平地共同承担。但在《中国加入协定书》里,就有中国一家独立承担全球经济危机责任的风险。这显然不是公平的,不符合WTO的原则的。  

WTO的英文全称是the World TradeOrganization,中文名字叫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或世贸,于1995年1月1日正式运行。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WTO的合法文字是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关于WTO的任何中文字样只能作为参考,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本文也是如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本文特指)。  

议定书有六个部分组成:  

一、序言  

二、总则  

三、减让表   

四、最后条款  

五、《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  

六、GATT1994有关规定  

一、序言  

序言里只有寥寥数语,但非常具有内涵和诗意。  

1、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忆及,是过去时。有法律效力的英文用语是“Recallingthat China was an original contracting party to the General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47”  

富有诗意的Recalling,清晰无比地表明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者的地位历史,并且因为此议定书的签订,而永远地成为历史。此举只能表明加入世贸中国代表团为此努力地失败过,尽管成功地将这个失败鲜明而耻辱地具有墓碑意义地放在了第一句——历史见证者们曾想将这一悲剧转化成喜剧——结果却成为公开的耻辱。这一句诗情画意的回忆,注定了中国加入世贸之旅是从开始就失败了的。  

在序言里,还有两个注意到(taking note)和一个鉴于(havingregand),这三个词引导的内容推动了中国加入一个没有中国创始的组织,事实上,中国是以一个特殊身份加入的WTO。这个身份如此特殊,以至于153个WTO的成员,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中国(不包括台湾);第二种:其他152个国家或地区。  

中国入世代表团有些成员,号称努力了15年,把黑头发谈成了白头发,把长发谈成了秃头。我们谨以此向他们的苦劳表示敬意,并担心他们不仅能把头发从黑变成白,也担心他们的皮肤也变成白色,不仅担心他们的长发谈没了,更担心他们将炎黄子孙也谈没了。  

下面我们挨条看看:  

总则是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8条。  

第1条 总体情况  

这一条里的第2条,明确规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我们随着蛛丝马迹,去找找看第342段有什么承诺。我们找到《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内容不长,文字很少,数字比较多。内容如下:“342.工作组注意到本报告书所反映的中国关于其外贸制度的说明和声明。工作组注意到中国就某些具体事项所作承诺,这些承诺载入本报告书第18至19、22至23、35至36、40、42、46至47、49、60、62、64、68、70、73、75、78至79、83至84、86、91至93、96、100至103、107、111、115至117、119至120、122至123、126至132、136、138、140、143、145、146、148、152、154、157、162、165、167至168、170至174、177至178、180、182、184至185、187、190至197、199至200、203至207、210、212至213、215、217、222至223、225、227至228、231至235、238、240至242、252、256、259、263、265、270、275、284、286、288、291、292、296、299、302、303、304至305、307至310、312至318、320、322、331至334、336、339以及341段中,并注意到这些承诺已并入议定书(草案)第1条第2款。”  

”  

我们注意到在长达343条的报告书中,从第18条至第341条中的绝大部分都包含在第342条的规定中,也就是在议定书的第一条第二款里提到的报告书的第342段包含了报告书的绝大部分内容。我们循着蛛丝马迹,本以为找到的蚂蚁和蜘蛛,不成想是大象和骆驼,真是有惊喜啊。我们再看看报告书的承诺有什么吧!因为这些承诺直接关系到我们自己和子孙的生存(限于篇幅,对此报告书不进行具体评价)。  

我们只要先看看报告书的第1条的部分内容:按照中国的申请并根据总理事会1995年1月31日得决定,原中国GATT1947缔约方地位工作组自1995年12月7日起转为中国加入WTO工作组。  

从这里我们明白地看到,中国的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的行动在1995年1月31日就失败了。而且被中国代表团给代表全体中国人认同了这个失败。  

长达82页多达343条的报告书中涵盖经济政策(货币和财政政策、外汇、国际收支措施、定价政策等等)、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框架、影响贸易的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等等。  

斯宾诺莎说过:一切规定都是否定。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的后果,就是从有利于自己到有害于自己,从完全有利于自己到完全有害于自己的过程。因为规定是死的,当这些规定完全或部分有害于自己的时候,如果不能及时否定这些僵死的规定,那就是执行这些规定的人或法人死掉。  

议定书第1条包括长达82页多达343条的报告书中的绝大部分内容,而这些内容完全是中国的承诺,在这里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第2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  

这一条包括:(A)统一实施、(B)特殊经济区、(C)透明度、(D)司法审查。  

这一条的规定将贸易制度的范围规定到中国的任何地方,并被要求统一法律法规以适应WTO,并只执行已公布的、可容易获得的法律法规,并要求设立独立于行政执行机关的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  

这一条的内容非常关键和高深,其严密的逻辑将让严格执行此议定书的中国明明白白地奔赴刑场而毫无怨言。  

用英文写得《“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入世议定书评析》(作者:秦娅翻译:李辉)里指出:中国政府承担的主要超WTO义务涉及以下几个领域:(1)透明度,(2)司法审查,(3)统一管理,(4)国民待遇,(5)外国投资,(6)市场经济,(7)过渡性审议。  

超WTO义务就是指一般WTO成员没有承担的义务,而只有中国承担的义务。而这七个超WTO义务中的前三项都在第2条里。  

第2条的第一部分:  

(A)统一实施  

有4条内容:  

1、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2、中国应以统一的方式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为统一适用的情况。  

在第1条里,还具体排列了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范围,虽然没有明写,但事实上没有包括台湾。  

第1条的全部关税领土规定,让WTO照耀到中国的角角落落,没有一处死角。  

第2条的中国的统一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规定,让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WTO面前有任何意外。  

第3条强调了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必须符合《WTO协定》和本协定书。  

第4条是让中国自己监督自己的机制。  

(B)特殊经济区  

有3条内容: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  

2、自中国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其他地区的产品,应适用于进口产品所支付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特殊经济区内的优惠安排,应遵守WTO。  

第一条规定中国有关特殊经济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要通知WTO,还要将地理位置也明确。而且有任何变动,都要中国迅速通知WTO。  

第二条规定,将中国的特殊经济区和外国等同起来,或者反过来,将外国和中国特殊经济区等同起来,至少是在产品上,本规定要求中国特殊经济区的产品也要收海关税费和进口限制,如果进口产品有的话。当然,他们是为了进口产品没有这些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所以,两者谁和谁等同起来的结果对进口产品是一样的。但对于中国来言,就是将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大大增强了,因为中国的特殊经济区的政策下其产品竞争力优于其他中国地区。  

第3条规定,将确保外国产品和最优惠的中国特殊经济区的待遇一样。  

从以上3条里,我们可以清楚地得知,WTO将中国对内部特殊经济区的优厚待遇完全扩大到了世界各国,但中国内部并没有扩大,反而会减小。虽然,这在全球范围内一定程度上适合自由、平等的贸易原则,但是因为中国的特殊经济区在中国范围内还是小部分,所以,对中国的绝大部分地区来说,是不自由、不平等的。  

  

(C)透明度  

包括3条: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可容易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向WTO成员做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第1条将中国法律的影响限制了,这在一定情况下是好事,在一定情况下是坏事。而好事不会大于坏事,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  

第2条进一步确定中国有关措施的透明性。  

第3条提供可靠服务。  

(D)司法审查  

有两条:  

1、中国应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查庭。  

2、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此两条在其他国家加入的WTO里是没有的。这两条本意非常好,但如果应用于国内其他领域则很完美,但这适用于国际贸易,并且是对违反WTO协议的行为的。这条确保了WTO成员高于中国法律、中国政府。  

第3条 非歧视  

因为在第2条的特殊经济区条款和司法审查条款里,WTO成员在产品上已经高于中国的绝大地区,在法律上已经高于中国有关措施,所以,这一条的非歧视,更像是讽刺,更像是来说非歧视中国。但这一条还是列举了具体的投入物、货物、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国家和地方主管的运输、能源、基础电信等等方面的要求。  

这叫欲壑难填?!  

第4条 特殊贸易安排  

此条只有一句话: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既然选择了加入WTO,就不要再找其他方式,这本来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是WTO协定公平么?值得一个独立的国家信赖么?至少在现在的条款里,中国已经失去了一个独立国家的资格。  

第5条贸易权  

有2条:  

1、中国应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  

2、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与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1条,将中国整个的贸易权分解成各个公司的贸易权  

第2条,将中国的贸易权赋予了全世界,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  

第6条 国际贸易  

有2条: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  

2、中国还应提供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1条规定是国企的进口,第2条规定的是国企的出口定价机制。定价机制是任何企业的秘密,在这里都被堂而皇之地要求提供,而没有任何异议。  

第7条非关税措施  

有4条:  

1、中国应执行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2、中国应取消不能根据《WTO协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  

3、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  

第1条规定了取消非关税措施的时间,第2条规定了取消非关税的内容,  

第3条赤裸裸地要求中国只能尽义务,而不能有权利。这是最好的证明之一。  

第4条将中国国家机关的权利纳入WTO之下之后,再用中国国家机关的权利在国内实现绝对集中。  

  

第8条 进出口许可程序  

有2条  

1、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略)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  

2、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不低于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1条a款强调了定期公布的具体细节,b款中国应毫无保留地将配额要求通知WTO,c款中国的进口许可程序要提交给程序委员会,d款规定了有效期的最短时间。  

第2条外国个人、企业不低于中国的最优惠政策。  

  

第9条价格控制  

有3条  

1、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应取消多重定价做法。  

2、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  

第1条规定明确了在WTO下的中国要推行市场化地位的唯一性。  

第2条 中国任何对价格的调控都要通知WTO。  

第3条 国家定价的公开化。  

第10条 补贴  

有3条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的任何补贴。  

2、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所有补贴。  

第1条将任何补贴通知WTO,第2条出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新名词专向性补贴,后果可想而知,第3条将前两条的规定化为最后成绩——取消所有补贴。  

  

第11条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有4条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贸易或费用符合GATT1994。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或管理的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前3条,都有关于GATT1994的条款,GATT已经消失了,中国加入的是《WTO协定》,不是GATT,而如果执行符合GATT1994的条款,中国就不是加入,而是恢复GATT创始缔约国地位了。以上3条,完全可以不执行。  

第4条的规定,将外国还是凌驾于中国之上。当然,如果可以的话,此条款可以有其他理解和执行的方式。  

  

第12条农业  

有2条  

1、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做出通知。  

第1条规定了中国的农产品必须由外国控制,第2条国内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必须通知。  

  

第13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  

  

有4条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4、(a)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b)中国应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  

  

第1条规定让中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标准没有任何秘密,第2条规定《TBT协定》是中国的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唯一标准,第2条的《TBT协定》否定了第1条所有公开的标准,就像一个女人先把自己的择偶标准都公布出来,然后被对方说,这一切都不成立,都要符合婊子的标准才行。于是这个女人居然答应了,而且还签字画押了,全心全意做一个符合婊子标准的女人。  

第3条规定确保中国对进口产品没有任何质量上的质疑。  

第4条a款是在规定了所有进口产品理所应当的是产品标准而且中国无权质疑的前3条规定下,又玩弄了一把文字游戏,文字上说的是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实际上是国产品只能无条件的符合进口产品的标准,而进口产品的标准又是无可质疑的。  

b款确保国外评定机构成为中国的评定机构。前面是保证产品的无可质疑,这一款确保评定机构的非中国化。两者完全就把控了中国的评定机构和产品标准。  

  

  

第14条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向WTO通知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i)生产产品的中国企业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其中国价格或成本应被使用;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不被使用。  

(b)WTO进口成员可以将中国和中国以外的国家区别对待。  

  

(c)WTO进口成员依照上面的(a)和(b)执行。  

(d)(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a)规定了中国企业只有被告的份,而且这个被告必须提供一切中国被告的证据。(b)规定了WTO成员有两种:中国和中国以外的。(c)告诉了不明白(a),不明白(b)的,将两者结合起来就明白了。  

(d)是唯一的中国权利。就是要么等15年之后,要么等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注意是别国的国内法,不是中国的,也不是国际法,所以,中国的市场地位,需要其他152个国家和地区挨个承认。  

WTO与中国的恩怨——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简要评论 中国入世议定书

  

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有9条  

1、任何WTO成员如受中国产品影响,可以磋商和采取措施。  

2、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  

3、WTO成员有权限制进口中国产品。  

4、由中国引起的市场扰乱这样的: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  

5、对中国采取措施之前,WTO成员应提供公告。  

6、WTO成员只能在时限内采取措施。  

7、WTO成员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8、采取针对中国的行动造成重大贸易  

转移,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  

9、本条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  

第1条防止中国的产品过量,第8条防止中国的产品过少。过量时,第2条规定中国要主动采取措施,第3条规定WTO成员国也有权限制中国产品。第4条规定,中国引起的市场扰乱是进口国说了算。  

能够保护中国的有第5条、第6条、第9条。这些保护就像是狂风暴雨中的蜘蛛网一样,仅为有而已。  

  

第17条 WTO成员的保留  

第18条 过渡性审议机制  

有4条  

1、中国及其下属机构,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况。  

2、总理事会应在加入后1年内,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  

3、根据本条审议问题可以援用本协议书中其他规定的先决条件。  

4、8年内,每年进行第1款和第2款得审议。  

中国内部监督,总理事会外部审查,将中国限制在WTO之内,并为本议定书的所有先决条件而付出中国经济崩溃的代价。  

第二部分 减让表  

有2条  

1、中国按照列明的时间执行减让表。  

2、加入之日应为减让和承诺表的适用日期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有4条  

1、中国在2002年1月1日前接受。  

2、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3、本议定书交存WTO总干事。  

4、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所附表中规定该减让表只以以上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准。  

以上分析是《中国加入议定书》的大部分文字,以上的每条内容都不是全部文字,而所包含的内容更是极少的一部分,比如总则第1条第2款包含的字数是很少的,但内容是非常庞大的。这里都没有给予分析,哪怕是粗略的分析。这并不是认为那篇内容不重要,而是特别重要,并且对其要采取完全批判的态度,对其内容的每个名词都需要重新规定,所以这里只能为此省略50万字。  

所有的这些应适用、应以、应符合、应建立,都是来自于一个国际法人组织,让中国来统一法规,让中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应符合WTO这个法人的规定,并要求自我监督。  

这是加入的自由贸易组织么?这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加入一个国际组织么?这是一个完整的国家么?我们反复读,反复琢磨,这都像是一个19岁的女孩认了一个干爹,人家想把你当女儿你就是女儿,想把你做老婆你就当老婆,想把你当做破鞋你就只能做破鞋。WTO的高明之处在于要你花费长达十几年,写在长达几十页的纸上,并且中文无效。  

读着本协定书,我们有几次都怒不可遏,但没有办法,经手此协议的关键人物都还在人间,我们只能希望他们能够继续在这人间,看看他们的杰作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什么?!中国企业的倒闭,中国产业的沦陷,中国金融的外资化,中国农业的外资化,还有接下来的经济全面崩溃,崩溃之中和之后的外资全面占领中国等等。这一切源于很多原因,但最大的直接动力就是丧权辱国地签订了不平等的《中国加入议定书》。  

中国劫数难逃,我们只能减小损失,而不能避免损失,甚至说,只要不扩大损失,我们就是胜利。这又是一次战略战胜战术的杰出案例,这又是一次超前眼光战胜眼前利益的经典案例!只是这次中国是失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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