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二、发展党员的基本原则

1、入党自愿原则。

2、个别吸收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

(一)、本人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学自愿向所在院系(班级)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主要表现和愿望。写入党申请书,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能有半点虚假和隐瞒。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的动机时,一定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切身体会,不能停留在讲抽象的大道理上。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联系人

对提出了入党申请的同学,党支部应及时讨论是否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为:年满十八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积极,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学,有班级团支部的推荐。

党支部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人数及名单报院(系)党委(党总支),院(系)党委(党总支)将各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及名单汇总后报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党支部指定本支部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考察期要一年以上。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书面和口头);党支部指定的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对其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综合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素质,着重考察政治思想表现(注意把大学生一贯表现与关键时期的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每次考察情况要认真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

(四)、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鄂经院团字[2005]2号文件,“推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团员学生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院(系)分团委(团总支)审核。

2、在院(系) 分团委(团总支)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报学校团委批准。

3、院(系)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采取有关方式对“推优”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党团组织进一步做好“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五)、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党内外群众评定意见要求填写清楚,反映真实。除表内情况认真填写外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六)、党校培训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集中培训,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等文件和有关精神。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七)、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对于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先进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经支委会认真讨论,可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

(八)、政治审查

1、审查发展对象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

2、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

(九)、公示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上级党组织预审前,由院(系)党委(总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内容为发展对象姓名、性别、年龄、申请时间、学习成绩、政审及培训等情况。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较多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十)、确定发展,领取《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院(系)党委(党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培训证明、《湖北经济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成绩情况、公示情况和培养考察材料等。

院(系)党委(党总支)分管书记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方可报组织部预审(由组织部对所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各种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入党志愿书》。

(十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事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十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

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等问题。

(十三)、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四)、召开支部大会

程序: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章的体会、入党动机、需要说明的问题、本人主要优缺点等;

2、介绍人介绍入党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及提出自己的意见;

3、入党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党小组)介绍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4、支部委员会对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5、到会的党员对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充分发表意见;

6、入党申请人谈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7、出席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入党申请人可不退场。

支部大会通过了吸收申请人入党的决议后,支部委员会应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入党申请人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本支部党员人数,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时赞成、不赞成、弃权的人(票)数各多少,通过决议的日期,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党校培训证明、《湖北经济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成绩情况、公示情况、党支部意见等材料报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

(十五)、指派专人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院(系)党委(党总支)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前,谈话人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谈话时,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问清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院(系)党委(党总支)汇报谈话情况。

(十六)、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

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报校党委组织部。

(十七)、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八)、入党宣誓 (一般每年7月份举行)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可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十九)、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审查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思想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十)、预备期满,讨论审批转正

1、考察合格,转正。

转正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党总支审批。

院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2、考察不合格

(1)、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院(系)党委(党总支)。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

(2)、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党总支审批。

院(系)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员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情况等材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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