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2006:14黄老道发帖:《水费通知单上的霸王条款?》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263070&extra=page=1。大众网记者当天电话采访枣庄自来水公司,以《枣庄供水公司被曝"霸王条款"称"震慑"用户》为题发表专访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265363&rpid=34664343&ordertype=0&page=10#pid34664343两帖置顶,点击量迅升至20多万,约300左右跟帖。2011-8-308:10 黄老道再发帖《反诘“震慑用户” 建议修改“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2011-8-411:01,供水公司由“巨山”出面,发帖《感谢黄老道、感谢广大网民,感谢广大用户》。声称已重新印制了水费通知单。
附照如下,原单
下载 (126.71 KB) 2011-8-5 07:02新单 下载 (437.9 KB) 2011-8-5 07:03
附帖: 注意:水费通知单上的霸王条款?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263070&extra=page=1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作者:huanglaodao发表于:2011-7-2006:14查看:21367回复:102 新收到水费通知单,细读第3项内容(好像以前没有):3·“用户不及时清障,连续2个月无法抄表的,则按水表最大流量,每天24小时的计量加倍收费。” 自来水公司也是经常做客电视台大讲行业新风、便民服务的单位,无奈我老黄够不着当面咨询,只好在这里问问网友中有没有少许明白点儿的。 1、这一规定是你们自来水公司自己想出来的,还是有什么上峰有关依据? 2、户外水表有一户一表的,也有多家共用的,其归属权是自来水公司的,还是用户的?(应当归属权是谁,谁负责清障。) 3、“无法抄表”是由抄表员说了算的。如果他或她那天情绪不好,硬说无法抄怎么办? 4、“按水表最大流量,每天24小时的计量加倍收费。”比实际用量收费高出10倍、甚至100倍以上也是无法预测的。太狠了吧!况且,个别用户一个月、半年半年家中无人也有可能。 想想吧,很可怕。(有图有真相)
枣庄供水公司被曝"霸王条款" 称"震慑"用户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265363&rpid=34664343&ordertype=0&page=10#pid34664343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作者:被震惊的发表于:2011-7-2015:52查看:215221回复:173下载(120.8 KB) “用户不及时清障,连续二个月无法抄表的,则按水表最大流量,每天24小时的计量加倍收费。”今天上午,一位枣庄网友向大众网记者反映,称其遭遇了枣庄市供水总公司如此霸道的“霸王条款”。枣庄供水总公司回应,如此条款只为震慑用户,令其及时缴费。 网友称枣庄供水公司拟“霸王条款”或超量收费 “新收到水费通知单,细读第3项内容(好像以前没有):3,用户不及时清障,连续二个月无法抄表的,则按水表最大流量,每天24小时的计量加倍收费。”上午,大众论坛枣庄网友“黄老道1”的一个帖子引起了网友的“围观”。 上午,大众网记者联系上了发帖网友“黄老道1”,他告诉记者,在接到枣庄市供水公司新的水费通知单后,自己发现了这一条“霸王条款”。“黄老道1”说,如果用户家里一个月,甚至半年都没人,那家里的水表肯定不会走数,那是不是还要按水表最大流量,每天24小时的计量加倍收费呢?比实际用量收费高出10倍、甚至100倍以上也是无法预测的。 在帖子里,网友还贴出了自己接到的枣庄市供水总公司水费通知单(如图)。在通知单上,记者清楚的看到“用户须知”中的第三条内容与帖子中反映的内容一致。 “黄老道1”还告诉记者,自己所居住的小区,有的是一户一表,有的则是多户共用一表。“在雨水多的时候,安在水表井内的水表经常会被污水和淤泥所覆盖,这种情况下,是该由我们用户自己清障吗?”“黄老道1”提出质疑说:“如果水表归属是自来水公司,那清障的工作就应该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枣庄供水公司称条款只为“震慑”用户及时缴费 事情究竟是不是网友所说的那样?今天上午,大众网记者拨打了枣庄市供水总公司营销处的电话。 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网友所说的内容确实来自于本公司发放的水费通知单上,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向一位用户收取“按水表最大水量,每天24小时计量并加倍”的水费。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公司的抄表员上门抄表时,如果遇到用户家里没人,则会“估摸着填个用量”,如果两个月以上无法抄表,则会将用量数字加大。工作人员称,这样做只是为了引起用户的注意。“当用户看到了这个情况,肯定会不满意,然后来我们公司,我们再协商为其解决问题。”记者了解到,记者了解到,枣庄市供水公司此举,就是为了“震慑”用户,让其及时缴纳水费。 在问到“按水表最大水量,每天24小时计量并加倍”收取水费是否合理时,这位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出正面回答。 针对网友提出的“水表归属权是谁”、“应该由谁负责清障”的问题,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合同约定,水表应该是由供水公司负责维护的,但是管理是由用户自己负责,清障的工作应该由用户自己完成。 相关链接: 记者查阅了枣庄市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有部分条款如下: 《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因用户责任造成连续3个月无法正常抄表,按水表的额定流量每天24小时计量水费。 《办法》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一)从取水口至贸易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不包括水表及水表井)产权属城市供水部门,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公用水合同》加收违约金。 原帖:注意:水费通知单上的霸王条款?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263070& amp;extra=page=1
评“震慑用户”建议修改《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http://bbs.dzwww.com/thread-25310088-1-1.html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作者:huanglaodao发表于:2011-8-308:08查看:1299回复:5 《水费通知单上的霸王条款?》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263070&extra=page=1发出后,大众网记者随即电话采访枣庄自来水公司,以《枣庄供水公司被曝"霸王条款"称"震慑"用户》为题发表专访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265363&extra=page=1,两帖点击量迅升至20多万,约300左右跟帖。 供水公司的答复用了“震慑”一词,多么霸气!警察面对记者也只讲“震慑敌人、震慑罪犯”,从不会公开讲震慑老百姓吧,你自来水公司面对媒体竟叫嚣要“震慑”老百姓、“震慑”用户。这就是垄断行业特质,敢为执法部门所不为。 (影子的传说)、(370402)等网友搬出尚方宝剑,“枣庄市人民政府第108号政府令《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开始我很怀疑其真伪,因其引出条文中,内容细致到计费方法。后记者查证知其确有。 (影子的传说)、(370402)还蓄意把群众意见的矛头引向政府:说“法规由当地人大制定,合理合法。代表人民的意志”。 出现跟帖,如:(zzjtysjcj):此令哪个人大会通过的?汗颜!!!!!!!! 再如:(zaozao110):啥法规,地方土政策,水税费交晚啦。按章办事啦,蛮认真的。大热天,天天停水咋不整顿呢?法是为谁服务的? (东方斧)比较熟悉政府法规,立即站出来回应:11楼的370402朋友,“你说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第108号政府令《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你又说“法规由当地人大制定,合理合法。代表人民的意志”。 请你搞清政府令和人大颁布的法规关系,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法律。 枣庄市政府令颁布的应是规范性文件,不能称为法规。枣庄市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由有关部门草拟,报市法制局,经市法制局组织有关工作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定稿,再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长签发政府令颁布实施。 这就明白了,《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充其量是哪一任市长签发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还是你供水公司制定的部门法。 我指责其霸王条款,天量计费是不错的,(老王卖瓜)网友计算:家庭用 15英寸的水表 每小时流量是3吨 24小时是72吨 一月按30天算 每月水费应该是2160吨 加倍的话 4320吨。估计一个月要缴费万元左右。 看到这么多网友跟帖发表对供水公司的不满意见,黄老道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一些关注,促使供水公司修改《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
感谢黄老道、感谢广大网民,感谢广大用户http://bbs.dzwww.com/viewthread.php?tid=25314436&rpid=34683829&ordertype=0&page=1#pid34683829 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作者:js发表于:2011-8-411:01查看:761回复:5 感谢黄老道、感谢广大网民对城市供水事业的关心,对供水公司的关注。供水涉及民生,事关民生的无小事,我们也在一直努力,但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让广大用户不满意。有服务态度问题、有工程质量问题、有工作效率问题、抄表不到位问题等等等等,我们将努力改进,请广大用户监督。 于交费通知单上的“霸王条款”问题,我查了查自名为“枣庄市自来水公司”时的交费通知单上就有(2001年改为枣庄市供水总公司),无论当时是按什么规定依据写上的,但从没按此条执行过,对此条存在给广大用户带来的不愉快表示歉意。自2011年8月份起,通知单作以修改(附后)。请广大网民继续关注城市供水,请广大用户继续监督供水公司。(附新水费通知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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