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
作者:朱中华律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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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具体规定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诉处理程序作了简要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投诉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投诉的受理、投诉处理、处理决定。
一、投诉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投诉人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同时,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二、投诉处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并不公开,也不进行听证,而是由行政监督部门内部自己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决定。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在调查评审完毕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决定。
三、做出处理决定
在调查评审完毕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决定。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的处理决定: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实成立或者部分成立,同意投诉人的请求或者部分请求,同时根据法律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如果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在投诉人就招标投标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