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意义

根据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由此可见,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此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正面列举:“(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的法律特征:

1、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区别于证券债权,一般情况下一般债权不可以流通而证券债权可以流通)。

2、应收账款为金钱债权。

3、应收账款系由合同而产生。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给付请求权,尽管可能为金钱形态,但均不是所谓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意义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病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属于权利质押中的普通债权。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而不包括非金钱之债。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即直接收取权),从而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实现时所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繁琐程序。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实践中从融资的角度看价值更大的是未来债权的质押,此类债权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风险评估与控制、预决算等。

3、作为普通债权的一种,应收账款兼具有无权和债权的两种特性。一方面,其为一类担保债权,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以此应收账款有限受偿。此种物权性之彰显,须靠公示机制建立。另一方面,应收账款实质上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这层质押担保的外壳看似坚固,实则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以来于第三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以特定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因此,其担保工程有限,实质上仍带有信用保证的痕迹。

因此,在我国应收账款的融资实践中,银行等信贷机构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所接受的通常为显示较为可靠地优良债权,且常常要求在银行内部建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以便于其直接监控和划扣。

(三)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

1、签订书面质权合同。我国《物权法》228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办理应收账款处质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对登记申请采用了单方登记原则,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应收账款存在登记期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半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

四、应收账款的法律效力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而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此,当债务人部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成为直接收取权),从而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实现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拍卖或变卖质物等繁琐程序。在这里需要注意应收账款(出质的债权)的履行期限和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不一致时应如何实现质权的问题。当出质的债权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出质人于质权人可以协商由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当出质人的债权晚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自出质债权到期时才能行使质权,以保护第三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此外,我国《担保法》是禁止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流质条款的,《物权法》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但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基于金钱债权的特点,允许质权人采取流质清偿的方式实现其债权。即在被担保债权未受清偿时,允许质权人采取代出质人在出质债权中的地位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要求清偿但这与流质条款的禁止并不矛盾。禁止流质的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获得超额的经济利益,而在实行应收账款质权后,如质权人收取的款项超过过了主债权额,其需要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出质人,这并无显失公平之处。因此,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质押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和附固定数额(以主债权额为限)的债权转让。

当第三债务人不履约时,质权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呢?质权人此时实际上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他拥有两个债权:一个是对主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基于质权人身份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解决这一问题,一般认为,在司法实务中,可以将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作为连带责任人看待。出质人以其享有的债权担保质权人债权的清偿,在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范围内,第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负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在乙方破产时,质权人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加入到破产债权的清偿中,但同时这不妨碍对另一方的追偿,因为破产债权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受偿,为避免可能给质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就必须使其对两方同时具有追偿的权利,但对第三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出质债权的数额,对两方追偿的数额的综合不得超过其本山的债权数额。

(五)应收账款质权的如何行使

在实行应收账款质权时,最大问题在于被担保债权于入质债权清偿期部一致,这使得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变得很复杂。应收账款质权中涉及两个债权,因此涉及两个债权的清偿期,这两个日期通常都不一致,其不一致有两种情形:

1、入质债权的清偿期限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物权法》225条规定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但是对于应收账款设立质权时,入质债权的清偿期限限于主债权到期时如何处理,《物权法》没有规定,质押权人和质押人又对于实现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质押权人可以要求将入质债权的标的物提存,以免除第三债务人的责任。

2、入质债权的清偿期晚于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此种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先至,而标的债权的清偿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并不能直接请求第三债务人向其履行,这是因为,标的债权关系系为一独立债权关系,不因债权人将其入质而丧失其全部独立性,第三债务人仅负有债务期限届期而偿还的义务,其期限利益应予保护。就质权人而言,对于标的债权的期限迟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情形在设定质权时,知悉而接受以之入质,应视为自愿承受此期限的不利益,不能转嫁他人,而且,此时债权人可以向自己的债务人请求清偿,如未获清偿,债务人应负迟延履行责任。在标的债权届满时,质权人可作为代位权人,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请求给付,如是金钱债权,则可于被担保债权额度范围内直接收取。给付物为动产时,此时债权质权变为动产质权,使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4/225530.html

更多阅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

一、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编制基础二、收入的确认及会计与税法差异——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附表三)三、扣除项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附表三)1、工资薪金扣除需

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央行摸底 小贷、担保获准征信接入

     A类信用评级成“试点”门槛  纠结多时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一事日前正式获批。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办公厅于2月25日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作保 中小企业融资路宽

     应收账款质押作保,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得以进一步拓宽。央行今日发布公告显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内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登记突破50万笔,约占总登记量的55%,涉及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合同金额累计约为9万亿人民币,约占所有

声明:《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为网友男人要霸气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