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双方都会选择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订单等也都通过传真的形式发出。传真这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方式,被大量运用于商事活动中,特别是相距遥远的当事人之间,使用更频繁。我集团公司中好多企业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自然也不例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也大量存在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及信函往来。
一、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传真件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认可,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合同的证明效力如何?传真件合同是否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呢?
二、传真合同的证据种类及效力
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固然有高效、便捷、能及时抓住商业机会等优点,但是一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而诉诸公堂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形式,传真件本质是数据电文的客观表现,通过其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符合书证的特征。传真的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都是通过纸张为介质的,从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传真件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传真件实际是原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形成的复制件,其证据效力不能与原件同日而语。《证据规定》第69条第4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传真件作为证据使用时能起到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不能通过其所载明的内容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传真件作为孤证时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需要通过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
三、传真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
1、保留时间短。在实际操作中,收发传真的纸张一般有三种:热敏纸、喷墨打印纸和激光打印纸,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最短,一般3个月到1年,而且怕高温;喷墨打印机打印的纸张实践中保存时间一般为2-3年,但怕湿度高;激光打印机打印的纸张保存时间更长一些。可见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周围环境的变化,会出现字迹模糊、无法分辨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2、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传真件实质是原件的复制件,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有少部分人认为原件为最后盖章方手持盖红章的文本,即使持这种观点,当最后接收传真方接收到的传真合同到法院主张合同权利时,如果发送方否认发过传真或者否认传真件内容的,接收方仅有传真合同的情况下其主张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传真件和复印件区分困难,容易造假。传真机的基本工作原理就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所以,严格地说收到的传真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而传真机一般都自带复制功能,可以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和时间任意制作传真件。而现有的技术检测手段又很难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因此,传真件很容易被伪造而且伪造后很难鉴定。
四、传真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量不用、慎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合同书的方式签订。
2、要求对方及时补寄书面合同书原件,这一点可以事先向对方申明。一般在双方合同关系确立之初要求对方补寄合同原件对方是可以接受的,这种要求本身也是合理的,更有助于双方企业规范合同管理。
3、完整地保留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全部资料,出现纠纷时将其他证据作为传真件的补强证据提供给法院,当各个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时,当事人要证明的事实也就可以验证了。
4、妥善保管好盖红章的文本。虽然大部分法院认为传真件不属于原件,但也可能有少部分法院认为传真件原稿即是原件,保留好盖红章的文本也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原件的可能性。
5、应建立传真收发登记制度,增强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或发送函件的客观可信性,这样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更能说明传真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