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理论》作者:约瑟夫·熊彼特2

这种信用支付手段,也就是为着支付的目的并通过给予信用的这种行为而创造出来的支付手段,在贸易中起着与现款完全相同的作用,部分地是直接起着这种作用,部分地是因为它可以立即转换为现款,作为小额支付,或作为对非银行业阶级——特别是对工资劳动者的支付。借信用支付手段之助,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可以获得生产手段的现有存量,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使得那些他们从其手中购入生产性服务的人们,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而获得消费品。在这种关系中,决没有这种意义的信用的给予,那就是有些人必须等待以货物表示的他的服务的等价物,而自己只得到一个请求权,从而完成一种特殊的职能;甚至也没有这种意义的信用的给予,那就是有些人必须为劳工或土地所有者积累生活资料,或者积累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所有这些都只能从生产的最后结果中得到偿付。从经济上讲,在这种支付手段(如果它是为新目的而创造的)与循环流转的货币或其它支付手段之间,的确有一种本质上的区别。后者可以设想为:一方面是已经完成的生产以及通过生产所实现的社会产品增加额的一种证明单,另一方面是对这种社会产品的一部分的一种命令书或请求权。前者则没有这两种特征中的第一种特征。它们也是命令书,人们可以用来立即购得消费品,但不是对以前生产的证明书。要接近或达到国民总所得,通常只能是以从前提供过的某种生产性服务,或从前出售过的某种产品为条件。在这一情况下,这个条件尚未得到满足。只有在成功地完成了新的组合之后,它才能得到满足。于是这种信用将会同时影响物价水平。 
  因此,一个银行家与其说主要是商品“购买力”的中介人,倒不如说是这种商品的生产者。可是,因为今天所有的准备基金和储蓄通常都流向于他,对自由购买力——不论是已经存在的还是将要创造出来的——的总需求都集中于他,他已经代替了私人资本家,或者是变成了他们的代理人,他自己已经变成了典型的资本家。他立于想要实现新组合的人们和拥有生产手段的人们的中间。他在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发展的现象,虽然只是在没有中央权力机关领导整个社会过程的时候。他使新组合的实现成为可能,他好象是以社会的名义授权人们去组成这种新的组合。他是交换经济的主宰。 
  Ⅲ  
  我们现在讲到了我们的分析借以进行的第三个因素,即“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和信用。虽然所有三种因素形成一个总体,但第三种却可以形容为经济发展的根本现象。我们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为“企业”,把职能是实现新组合的人们称为“企业家”。这些概念比通常的广一些,同时又比通常的狭一些。广一些,是因为首要地,我们所叫做的企业家,不仅包括在交换经济中通常所称的“独立的”生意人,而且也包括所有的实际上完成我们用来给这个概念下定义的那种职能的人,尽管他们是——现在逐渐变成通例——一家公司的“依附的”雇用人员,例如经理、董事会成员等等;或者尽管他们完成企业家职能的实际权力具有任何其它的基础,例如控制大部分的股权。由于是实现新组合才构成一个企业家,所以他不一定要同某个别厂商有永久的联系;许多的“金融家”、“发起人”等等就不是同某些具体厂商有永久的联系,但他们仍然可以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家。另一方面,我们的概念比传统的概念要狭一些,它并不包括各个厂商的所有的头目们或经理们或工业家们,他们只是经营已经建立起来的企业,而只是包括实际履行那种职能的人们。可是我认为,上述定义只不过是更准确地表达了传统理论真正所意指的东西。首先,我们的定义同普遍的定义在区分“企业家”和“资本家”的根本之点上是一致的,不论所谓“资本家”被认为是货币所有人,货币请求权的所有人,还是物质财富的所有人。这个区别是今天的共同特点,并且已经在很长的时间内成为共同的特点了。其次,它也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普通的股东是不是一个企业家;它也抛弃了把企业家看作是风险承担人的这一概念。还有,普通对企业家型的描述所用的一些辞藻,诸如“首创性”、“权威”或“远见”,是同我们的方向完全一致的。因为在循环流转的例行事务中是没有这种品质存在的余地的,而如果这一点已同这种例行事务本身中变化的出现严格分开,那么在企业家职能的定义中,重点会自动地转移到后者。最后,有些定义我们能够径直接受。特别是有一个为大家所熟知的可以追溯到J.B.萨伊的定义:企业家的职能是把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把它们带到一起。因为只有在要素是第一次组合时,这才是一种特殊的行动——而如果是在经营一个企业的进程中去做时,就只是例行的工作——所以这个定义和我们的定义是相一致的。当马塔雅在《企业家利润》中把企业家定义为接受利润的人时,我们只须加上本书第一章的结论,即在循环流转中没有利润,以免把这个表述追溯到离我们的表述太远的地方。而这个观点也并不是与传统理论完全违背的,这可以由“企业家既不获利,也不受损”一语来表明,这是由瓦尔拉严密得出的,但也是许多其他作家的成果。在循环流转中的趋势是,企业家既不获取利润,也不遭受损失,也就是说,他在那里没有特殊的职能,他简直就是不存在;但是代替他的是,有一种不同类型的厂商头目或企业经理,我们最好不用企业家这个名称去称呼他们。 
  相信一种制度或一种类型的人的有关历史起源的知识能够直接向我们表明它的社会学上的或经济上的性质,那是一种偏见。这种知识常常引导我们去理解它,但却不能直接得出一种关于它的理论。更加虚伪的是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一种类型的“原始”形式事实上也是“比较简单的”或“比较原始的”形式,也就是说,原始形式比起后来的形式来,能更加纯粹地表明本身的性质,并且具有较少的复杂性。可是情况常常与此相反,除了其它的原因之外,还因为日益增长的专门化可能使职能和性质鲜明地表现出来,而在比较原始的状况中,由于和其它的职能及性质混合一起,则是比较难于认清的。这种情况在我们的例子里也是如此。在一个原始游牧民族的首领的一般地位中,很难把企业要素同其它要素分开。由于同样的理由,小穆勒时代以前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未能把资本家和企业家分开,因为一百年以前的制造商是一身而二任的;自是以后,事态的进程肯定促进了两者的区分,就象英国的土地占有制促进了农民与地主的区分,而在欧洲大陆则这种区分偶尔仍被忽视,特别是在农民耕种自有田地的场合。但在我们上述的场合,仍然有很多这样的困难。早期的企业家,不仅照例也是资本家,他还常常是——在小企业,他今天仍然是——他自己的技术专家,只要是即使在特殊的场合也并不邀请职业性的专门家的话。同样,他过去和现在都常常是他自己的买卖代理人,他的办公室的头目,他自己的人事经理;有时甚至在日常事务中是他自己的法律顾问,尽管他自然照例要雇用律师。正是履行一些或所有这样的职能,经常占用了他每天的时间。实现新组合之作为一种职业,只不外是作出并执行战略上的决定,虽然正是这一职能,而不是他的例行工作,形成了一个军事领袖的特点。因此,企业家的主要职能必然表现为总是同其它种类的活动混在一起,后者一般必然要比主要的职能居于显著地位。故此马歇尔的企业家定义,那就是,只是把企业家职能看作是从最广义说的“管理”,自然会使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表示赞同。我们不接受这个定义,就是因为它没有把我们认为的主要之点表达出来,而这是使企业家活动与其他活动具体分开的唯一要点。 
  可是有些类型——事态的发展已经逐渐使这些类型产生——特别纯粹地表现了企业家的职能。“发起人”的确属于这种人,不过有些限制条件。因为,暂且不管归于这一类型的人的社会和道德地位方面的联系,发起人常常只是接受佣金而参与工作的代理人,在筹资开办新企业和资金通融方面从事财务技术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新企业的创立者,也不是这一过程的推动力量。然而,他也可能是后者,于是他就象一个“职业的企业家”。但是现代型的“实业领袖”更密切地和这里所意指的相适应,特别是当人们在这两方面看出了他的存在:一方面,譬如说,有20世纪威尼斯的商业企业家,或者在后来的类型中有约翰·劳;另一方面有乡村的当权者,他把诸如一家农村酿酒厂、一家旅馆和一个商店与他的农业及他的牲畜贸易结合起来。但是,不管是哪一种类型,每一个人只有当他实际上“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个企业家;一旦当他建立起他的企业以后,也就是当他安定下来经营这个企业,就象其他的人经营他们的企业一样的时候,他就失去了这种资格。这自然是一条规则,因此,任何一个人在他的几十年的活动生涯中很少能总是一个企业家,就象一个工商业者很少能从来没有一个时刻是一个企业家一样,不管其程度是多么微小。 
  由于充当一个企业家并不是一种职业,一般说也不是一种持久的状况,所以企业家并不形成一个从专门意义上讲的社会阶级,如同——例如——地主或资本家或工人那样。自然,企业家的职能对成功的企业家及其家人将会导致某种阶级地位。这种职能也可以给一个社会历史的时代打上它的烙印,可以形成一种生活方式,或一种道德的和美术的价值制度;但在它本身,它并不表示一种阶级地位,也不以一种阶级地位为前提。而且由此可以获得的阶级地位,也并不就是一种企业家的地位,而是根据企业的资金如何使用,以土地拥有或资本家为特征的。于是,金钱财产或个人品质二者的继承,均可以使这种地位保持在一代人以上,使子孙后代进一步从事企业开发比较容易一些;但是企业家的职能本身却是不能继承的,制造业家族的历史已经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但是,现在决定性的问题产生了:为什么实现新的组合是一个特别的过程和一个特种“职能”的目标呢,每一个人都是在尽可能好地进行他的经济事务。诚然,他自己的意愿是从来不会尽善尽美地实现的,但是最后他的行为是由他的活动的结果对于他的影响所定型的,以便适应通常不会突然变化的环境。尽管一个企业从任何意义上说从来不可能是绝对完善的,可是到时候它会接近于相对的完善,就周围的世界、社会的条件、时代的知识以及每一个人或每一个集团的视野相对而言。新的可能性继续不断地由周围的世界提供,特别是新的发现被继续不断地增加到现有的知识宝库中。为什么个人不能尽量利用新的可能性,就象他利用旧的可能性那样,并且根据他所理解的市场情况,去养猪而不养牛,或者甚至选择一种新的作物轮种,如果这样能被看作是更加有利的呢?有何种特别的新的现象或问题,不能在已经建立的循环流转中找到,而却能在那里产生呢? 
  虽然在习惯了的循环流转中,每一个人能迅速地合理地行动,因为他对于他的行为根据确有把握,并受到所有其他人的与这一循环流转相适应的行为的支持,这些人转过来又期望他从事合乎习惯的活动,但是,一旦当他面临一种新的任务时,他就不能单纯只是这样去作。虽然在习惯了的渠道中他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对于正常的个人来说是够用的,但当他面临着创新时,他就需要指导。虽然他在自己熟悉的循环流转中是顺着潮流游泳,如果他想要改变这种循环流转的渠道,他就是在逆着潮流游泳。从前的助力现在变成了阻力。过去熟知的数据,现在变成了未知数。超出了例行事务的范围以后,许多人就不能再前进一步,而其余的人也只能用高度变动无常的方式去进行。那种说行为是迅速的和合理的一类假设,在所有的场合都是一种虚构。但是它会变得足够接近于现实,如果人们能有时间去被迫懂得客观事物的逻辑的话。在这种事情发生的地方,以及在它发生的限度以内,人们可以满足于这种虚构,并在它上面建立理论。于是那种认为习惯或惯例或非经济的思维方式会在不同阶级、不同时代或不同文化的个人之间造成无可补救的差别,以及认为例如“股票交易所经济学”对于今天的农民或中世纪的手工匠都是不适用的等等,就都不是实在的了。反之,相同的理论的图景在其最广阔的轮廓上是与属于完全不同文化的个人相适合的,不问其智慧和经济理性的程度如何;我们可以确有把握地说,农民出售他的小牛就象股票交易所的经纪人出售他的股票一样的精明和一样的照顾自己的利益。但是,这一看法,只有在无数的先例在几十年中,并且在根本之点上在千百年中形成了行动,并且消除了不适应的行为时,才是真实的。在这个范围以外,我们的虚构就失去了它的对现实的接近性。在那里还紧紧抓住它不放,就象传统的理论那样做的,就是掩盖一种主要的东西,并忽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这个事实比起我们的假设同现实的其它一些偏离来,很不相同,它在理论上是最重要的,它是对没有它就不会存在的一些现象作出解释的源泉。 
  因此,在描述循环流转时,人们必须把生产手段的组合(生产函数)当作数据,就象自然的可能性那样,只容许在边际上作小小的变动,正如同每一个人通过使自己适应于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所能完成的,而不大大地偏离熟悉的路线。因此,同样,实现新组合也是一个特殊的职能,是这一类型的人的特权,而他们的人数比所有具有实现新组合的“客观”可能性的人数要少得多。所以,最后,我们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殊的类型,他们的行为是一个特殊的问题,是大量重要现象的动力。因此,我们的立场可以用三对相应的矛盾作为特征来描绘。第一,用两个真实过程的对立:一方面有循环流转或走向均衡的趋势,另一方面有例行经济事务渠道中的变化,或从制度内部产生的经济数据中的自发的变化。第二,用两个理论工具的对立:静态的和动态的。第三,用两类行动的对立,根据现实,我们可以将其描绘为两种类型的人物:单纯的经理和企业家。因此,从理论意义上讲的生产的“最好方法”,可以设想为“在已由经验检验的并且已经变得熟悉的各种方法中的最有利的方法”。但这并不是在当时“可能的”方法中的“最好的”方法。如果人们不作这种区分,这种概念就会变得没有意义,而正是这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我们的解释意在为之作出贡献。 
  现在,让我们把所讨论的关于行为和类型的特征,作一精确的表述。日常的哪怕是最小行动,也体现着巨大的心智上的努力。如果每一个小学生必须通过自己个人的努力,去创造他所知道的东西和他所使用的东西,那他就必须是一个心智上的巨人。如果每一个人在每一种场合都必须重新创造那些指导他的日常行为的一切规则,那他就必须是一个智慧和意志的巨人。这不仅对于个人和社会生活中以历经成千上万年所产生的原则为依据的那些决定和行动来说是如此,而且对于较短时期的和具有比较特殊性质的产品来说也是如此,这些产品构成了完成职业任务的特殊工具。但恰恰是这些事情,它的完成根据这一点应当包含至高至上的努力,一般却根本不要求个人作特别的努力;这些应当是特别困难的事情,实际上却特别容易;这些应当要求有超人的能力才能做的事情,却是最没有才能的人也能做到的,只要心理健康的话。特别是,在日常的例行工作中,无须有领导。自然,仍旧必须为人们规定任务,维持纪律,等等;但这是很容易的,这个职能是任何正常人都能学会去完成的。在大家所熟知的界限以内,甚至领导别人的职能——虽然仍然是必要的——也只是一种象任何其他的工作一样的“工作”,可以同看管机器的服务相比拟。所有的人都依照习惯的方式去了解,从而能够去进行他们的日常任务,通常都由他们自己来完成它们;“领导人”有他的例行工作,就象他们有他们的例行工作一样;而他的领导职能只是去纠正那些个别脱离常轨的行为。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切知识和习惯一旦获得以后,就牢固地植根于我们之中,就象一条铁路的路堤植根于地面上一样。它不要求被继续不断地更新和自觉地再度生产,而是深深沉落在下意识的底层中。它通常通过遗传,教育,培养和环境压力,几乎是没有摩擦地传递下去。我们所想的、所感觉的或所做的每一件事情,常常完全变成了自动的,而我们的有意识的生活并不感到它的累赘。可是,这里牵涉到的在种族和个人中的力量的巨大节约,并没有大到足以使日常生活成为轻微的负担,并足以阻止它要求照样耗尽平均的能力。但它是大得足以能够满足普通的要求。这对经济的日常生活是同样适用的。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就经济生活来这样说,在例行事务的边界以外,每行一步都有困难,都包含一个新的要素。正是这个要素,构成了领导这一现象。  
  这些困难的性质可以集中于以下三点:第一,在这些习惯的渠道之外,个人没有在渠道以内他常常知道得非常准确的那些供他作决策之用的数据和那些行动规则。自然,他仍旧必须根据他的经验来进行预测和估计。但是,许多事情必然是不能肯定的,还有一些事情只能在广大的限度内才能确定,再有一些事情也许就只能“猜测”。尤其是,个人力图要去改变的那些数据,以及他想要创造的那些数据,都是如此。现在,他必须真正在某种程度上做那些在日常生活中传统为他所做的事情,也就是在每个细节上自觉地计划他的行为。在这样做时,比在习惯的行动中,将有更多的自觉的合理性,而习惯的行动是根本不需要反映这种自觉合理性的;但这种计划必然不仅易于犯程度上更大的错误,而且易于犯习惯行动中所发生的以外的他种错误。凡是已经做过的事情,总有着我们曾经看到的和经历过的一切事情的鲜明的现实性;而新的事情就只是我们想象中的虚构。实现一个新计划,和根据一个习惯的计划去行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就象建造一条公路和沿着公路行走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一样。 
  如果我们记住了不可能去彻底调查计划中的企业的一切影响和反影响,那么,这是一件多么不同的事情就会变得更加明白。即使如果人们有着无限多的时间和资金,以致那些影响和反影响可以在理论上加以确定,也必然在实际上处于不可知的状态中。就象军事行动,即使可以得到的全部数据并不在手边,也必须从一定的战略位置去采取一样,在经济生活中,即使在没有得出要作的事情的全部细节时,也必须采取行动。在这里,每一件事情的成功依靠直觉,也就是以一种尽管在当时不能肯定而以后则证明为正确的方式去观察事情的能力,以及尽管不能说明这样做所根据的原则,而却能掌握主要的事实、抛弃非主要的事实的能力。彻底的准备工作,以及专门的知识、理解的广度和逻辑分析的才智,在某种情况下却可能成为失败的根源。可是,我们愈益准确地学会怎样去理解自然的和社会的世界,我们对事实的控制就愈益完全;事物能进行简单计算,并且的确是迅速的和可靠的计算的范围(具有时间和逐渐增加的合理化)越大,这个职能的意义就越是减少。因此,企业家类型的人物的重要性必然要减少,就象军事指挥员的重要性已经减少了一样。不过,每一类型的人物的根本实质的一部分,则是和这一职能分不开的。  
  上面说的第一点属于任务方面,而第二点则属于工商业者本人的心灵方面。作一种新的事情,不仅在客观上比作已经熟悉的和已经由经验检定的事情更加困难,而且个人会感到不愿意去做它,即使客观上的困难并不存在,也还是感到不愿意。这在所有的领域,都是如此。科学史对于下面这一事实是一个巨大的证明,那就是,我们感到极其难于接受一个新的科学观点或方法。思想一而再、再而三地回到习惯的轨道,尽管它已经变得不适合,而更适合的创新本身也并没有呈现什么特殊的困难。固定的思维习惯的性质本身,以及这些习惯的节约能力的作用,是建立在下面这个事实之上的,那就是,这些习惯已经变成了下意识的,它们自动地提供它们的结果,是不怕或不受批评的,甚至是不怕或不在乎个别事实与之发生的矛盾的。但是恰恰因为这一点,当它已经丧失了自己的用处时,它就变成了一种障碍物。在经济世界也是如此。在想要做某种新事情的人的心中,习惯的力量升腾起来,反对处于萌芽状态的规划或设想。因此,需要有新的和另一种意志上的努力,以便在日常领域、范围和时间内的工作和牵挂中,去为设想和拟订出新的组合而搏斗,并设法使自己把它看作是一种真正的可能性,而不只是一场白日梦。这种心灵上的自由以超出每天需求的巨大剩余力量为前提条件的,是一种特殊的并在性质上稀少的东西。  
  第三点在于社会环境对于想要作一些新事情的人的反响或反作用。这个反作用可能首先通过在法律上或政治上存在的障碍而表现出来。但抛开这一点不谈,一个社会集团的成员的任何偏离常轨的行为都是受到谴责的,尽管在程度上有很大的不同,依社会集团是否习惯于这种行为而定。即使在衣着和礼貌这些事情上偏离社会习惯的行为,也会引起反对;何况在更严重的事情上,自然更是如此。这种反对在文化的原始阶段比其他阶段更为强烈,但它决不会完全消失。甚至只是对偏离的行为感到震惊,甚至只是注意到它,也会对个人施加一种压力。谴责的表现可以立即带来引人注目的后果。它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排斥,最后造成人身上的阻止和直接攻击。无论是逐渐的分化会削弱这种反对的这一事实——特别是由于这种削弱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想要解释的发展本身,还是社会的反对是在一定的情况下起作用,并对于许多个别人造成一种刺激的这一事实,都不会对于反对的意义在原则上有所改变。超越或克服这种反对,经常是一种不存在于常规生活进程中的特殊任务,这种任务也要求一种特殊行为。在经济事务中,这种抵制首先是在受到创新威胁的各个集团中表现出来,其次是在难于找到必要的合作上表现出来,最后是在难于赢得消费者上表现出来。即使不管一个难以抑制的发展时期已使我们习惯于创新的出现和实行,上述的这种反对要素在今天仍然在起作用,可是这些要素仍以放在资本主义初期去进行研究为最好。然而它们在那里是如此明显,以致如果去叙述它们,那按我们的目的来说就是浪费时间。 
  只是由于这些原因才有领导——领导是一种特殊的职能,与只是等级上的差别有所不同,它将会存在于每一种社会实体中,不论是最小的或是最大的,它的出现一般是同社会实体结合在一起的。上面提到的事实构成了一种限界,在它以外的大多数人本身并不能迅速起作用,而要求有少数人的帮助。如果社会生活在一切方面均有如天文世界的相对不变性,或者说如果可变的话,这种可变性还不能受到人类行为的影响,或者最后,如果能受到这种影响的话,这类行为还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同样从事的,那么,世界上就将不会有同例行工作相区别的领导这种特殊职能。 
  只有在新的可能性表现出来时,领导的特殊问题方才产生,领袖类型的人物方才出现。这就是为什么,在诺曼人的征服时代领导的才能表现得如此突出;而在斯拉夫人在普里皮亚特河流域沼泽地区多少世纪的不变的和相对受到保护的生活中,领导的才能又表现得那么微弱。我们的三点,说明了构成领袖类型的职能和举止或行为的性质。他的职能并不包含去“寻找”或“创造”新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总是在那里,由所有各种各样的人们丰富地积累起来。它们常常也是大家都知道的,是由科学作家或文学作家加以讨论的。在其它场合,关于这种可能性并没有新的什么要发现的东西,因为它们已经是十分明显的。再从政治生活中举一个例子,我们根本不难看出,在路易十六时代的法兰西,社会和政治状况本来是如何能够加以改善,从而可以避免旧统治的一场崩溃的。事实上许许多多的人都看到了这一点。但是没有人处于这样去作的地位。而领袖的职能就在于“做这件事”,如果不去作,那么可能性就消失了。这对于所有各种的领导来说都是适用的,不管是短暂的,还是比较持久的领导。前者即短暂的可以用来作为一个例子。在一个偶然的紧急事件中应当作什么,一般是十分简单的。对这一事件,大多数的人或所有的人可能都看到了,但是在他们当中需要有某一个人先讲出来,来加以领导,来进行组织。甚至只用榜样来发生影响的领导,如艺术领导或科学领导,也不仅在于找到或创造新的事物,而在于用它去使社会集团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带动社会集团跟在它后面走。因此,领袖们完成他们的职能,更多地是用意志而不是用才智,更多地是用“权威”、“个人的声望”等等,而不是用创始的思想。 
  正由于这样,特别是经济方面的领导,必须同“发明”区别开来。只要发明还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应用,那么在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而实行任何改善并使之有效,这同它的发明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任务,而且这个任务要求具有完全不同的才能。尽管企业家自然可能是发明家,就象他们可能是资本家一样,但他们之所以是发明家并不是由于他们的职能的性质,而只是由于一种偶然的巧合,反之亦然。此外,作为企业家的职能而要付诸实现的创新,也根本不一定必然是任何一种的发明。因此,象许多作家那样的强调发明这一要素,那是不适当的,并且还可能引起莫大的误解。 
  企业家式的领导,与其他各种经济上的领导(如同在原始部落里或共产主义社会里我们期望可能看到的)不同,自然要带上它所特有的条件的色彩。它丝毫没有作为其他各种领导特色的那种魅力。它在于完成一种非常特殊的任务,这种任务只在稀少的场合才会引起公众的想象力。为了它的成功,更主要的与其说是敏锐和精力充沛,不如说是某种精细,它能抓住眼前的机会,再没有别的。“个人的声望”诚然不是不重要,不过资本主义企业家这个人物,并不需要,一般也不会,同我们大多数人心目中关于“领袖”象个什么样子的看法相符合,以致要认识到他竟然是属于社会学中所说的领袖这一类人物,那是有一些困难的。他“领导”生产手段进入新的渠道。但他这样作时,不是用政治领袖的那种方式,通过说服人们去相信执行他的计划的可取性,或通过创造对于他的领导能力的信任——他唯一要说服的或使之印象深刻的人,就是将要为他提供资金的银行家——而是通过购买生产手段或它们的服务,然后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去利用它们。他还从下面这种意义来说实行领导,那就是吸引其他的生产者跟随他进入他的生产部门。但是,由于他们是他的竞争者,他们首先是减少,然后是消灭他的利润,所以这好象是一种违背他自己的意志的领导。最后,他提供一种服务,但要充分欣赏这种服务,就需要对这件事情具有专家的知识。那同一位政治家的成功的演说或一位将军在战场上的胜利不一样,不是一般公众所容易理解的,还不坚持谈到他似乎是单为他个人的利益而行动(有时是严厉的行动)这样的事。因此,我们将理解,在这种领导中,我们不会看到成为其他各种社会领导的光荣的全部感情方面的价值的出现。此外,再加上各个企业家和企业家集团的经济地位的不稳定性,还有当他的成功提高了他的社会地位时他也没有文化传统或态度可以依靠,而是在社会上作为一个暴发户在动来动去,他的举止很容易受到嘲笑,所以我们就将懂得,为什么这种类型的人从来不受欢迎,为什么即使是科学的批评家也常常只对他们一带而过。 
  最后,我们要试图用相同的方式来完成我们对企业家的描绘,这种方式就是我们经常在科学中和同样在实际生活中所采用的,以试图理解人们的行为,也就是通过分析他们的行为的特别动机。任何这样作的企图,自然必定要遭受到对经济学家侵入“心理学”领域的一切反对,这种反对已经由一长列的作家而变得人所共知了。我们不能在这里讨论心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这一根本问题,而只要指出这一点就够了:那些在原则上反对在一个经济的论证中作任何心理学上的考虑的人,可以略去我们将要说的话,而不致因此失去同下面各章的联系。因为我们的分析想要导致的结果,没有一个会因为我们的“企业家心理学”而有所得失,或由于其中的任何错误而受到损害。读者将会很容易看出,没有什么地方有任何需要使我们越出可观察到的行为的范围。那些不反对所有的心理学而只反对我们从传统教科书中所知道的那种心理学的人将要看到,我们并不采用关于“经济人”动机的历史悠久的图景的任何部分。 
《经济发展理论》作者:约瑟夫·熊彼特2
  在循环流转的理论中,考察动机的重要性由于这一事实而大为减少,那就是均衡制度中的方程式可以解释为根本不包含任何心理的数值,正如帕累托和巴龙的分析所表明的。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是非常有缺陷的心理学,它对于结果的干预也比人们所预期的要少得多的原因。即使不存在合理的动机,也可能有合理的行为。但是一旦当我们真正想要深入探究动机时,问题就显得一点也不简单了。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习惯中,大多数人每天的所作所为,从他们看来,主要是从职责的观点去做的,是执行一种社会的或神的指令的。很少有从自觉的理性去行事,更少有从享乐主义和个人的利己主义去行事,就算是可以确有把握地说是存在的那一点点,也是比较晚近才发展起来的。可是,只要我们把自己限制在经常的一再重复的经济行动的巨大轮廓以内,我们就可以把它和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欲望联系起来,其条件就是:我们要小心承认,这样定义的动机在强度上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很大变动的;正是社会形成了我们所观察的特殊欲望;考虑需要,必须联系到那种当个人在决定他的行动方针时所想到的集团——家庭或任何其他比家庭小一些或大一些的集团;行动并不能迅速地跟随欲望,而只是或多或少不完全地同它相适应;个人选择的领域总是(虽然以非常不同的方式和非常不同的程度)由社会习惯或习俗等等从中加以限制的。然而这仍然大体上是真实的:在循环流转的范围内,每一个人使他自己适应于他的环境,以便尽其所能地最好地满足给定的需要——他自己的或别人的需要。在一切的场合,经济行动的意义就在于满足需要,意指如果没有需要,也就不会有经济行动。就循环流转而言,我们也可以把需要的满足看成是正常的动机。 
  后者这样的人物,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类型。从一种意义说,他可以称得上是最理智的和最以自我为中心的人。因为,象我们已经看到的,实现新计划,比只是经营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企业,需要更多的自觉理性,因为新计划本身在执行以前尚有待于详加思考,予以制订,而经营旧企业则大部分只是例行事务。典型的企业家,比起其它类型的人来,是更加以自我为中心的,因为他比起其它类型的人来,不那么依靠传统和社会关系;因为他的独特任务——从理论上讲以及从历史上讲——恰恰在于打破旧传统,创造新传统。虽然这一点主要是适用于他的经济行动上,但也可以推广应用于他的经济行动的道德上的、文化上的和社会上的后果。在企业家类型的人物兴起的时期也产生了功利主义,这自然不只是一种偶合。 
  企业家的行为和他的动机是“理智的”,除以上所述之外并无其它含义。他的特有的动机也毫无享乐主义一类的意味。如果我们把行为的享乐主义动机定义为满足一个人的需要的愿望,我们的确可以让“需要”包括任何种类的冲动,就象我们可以把自我主义或利己主义定义为也包括一切利他主义的价值观念一样,这是根据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后者也意味着自我满足方面的某种东西。但这会使我们的定义变成同义反复。如果我们想要使它具有意义,我们就必须把它限制在能用货物的消费去满足的那种需要上,限制在我们期望能从它得到的那种满足上。于是如果说我们的类型的人是基于满足他的需要的一种愿望而行动,那就不再是真实的了。 
  因为,除非我们假定我们的类型的个人是为对享乐主义满足的难于餍足的渴望所驱使,戈森规律的作用在工商业领袖方面就会立即使进一步的努力停止下来。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典型的企业家只是当(并且因为)他们的精力已经耗尽、从而感到再也不能胜任时,才退出舞台的。这似乎并不符合一个经济人的画像,他把可能得到的结果同努力的反效用加以对比衡量,在适当时抵达一个均衡点,超过这一点他就不愿意再前进了。在我们的例子中,努力似乎根本没有什么份量,能够被感到是停止前进的理由。企业家类型的人的活动,显然是享乐主义地享受常常是用超过一定数量的收入去购买的那些商品的障碍,因为这些商品的“消费”是以闲暇为前提条件的。因此,从享乐主义来看,我们常常观察到的我们类型的个人行为就是不理智的。 
  这自然不能证明并不存在享乐主义的动机。然而它指出了另一种非享乐主义性质的心理学,特别是当我们考虑到对享乐主义的享受无动于衷时,这种淡漠在这一类型的人的突出代表者身上常常是很显著的,而这也是不难理解的。  
  首先,存在有一种梦想和意志,要去找到一个私人王国,常常也是(虽然不一定是)一个王朝。现代世界实际上并不知道有任何这样的地位,但是工业上或商业上的成功可以达到的地位仍然是现代人可以企及的最接近于中世纪的封建贵族领主的地位。对于没有其它机会获得社会名望的人来说,它的引诱力是特别强烈的。权力和独立的感觉,并不由于这两者主要是一种幻想而有丝毫的损失。更仔细的分析将会引导到发现在这一类动机中有无穷的变种,从精神上的野心到只是趋炎附势。但是这些并不需要我们去细谈。我们只要指出这一点就够了,那就是这样一种动机,虽然与消费者的满足最为接近,却没有和它符合一致。  
  其次,存在有征服的意志:战斗的冲动,证明自己比别人优越的冲动,求得成功不是为了成功的果实,而是为了成功本身。从这方面看,经济行动变得和体育运动很相似——有着金钱上的竞赛,或拳击比赛。金钱上的输赢是次要的考虑,或者无论如何,只是作为成功的指标和胜利的象征才受到重视,它的炫耀常常最重要的是作为大笔开支的动机,而不是作为对消费者货物本身的想望。我们又可以找到无数细微的差别,其中有一些,如社会野心,会渐渐变成第一类的动机。我们重又面临一种动机,它同上面所描写的“需要的满足”有本质的不同,换句话说,即同“享乐主义的适应”有本质的不同。 
  最后,存在有创造的欢乐,把事情办成的欢乐,或者只是施展个人的能力和智谋的欢乐。这类似一个无处不在的动机,但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素,在我们的情况中比在任何别处都更为清楚地自己强行表现出来。我们类型的人寻找困难,为改变而改变,以冒险为乐事。这一类动机,在三类之中,是最明白不过地反享乐主义的。  
  只在第一类动机中,作为企业家活动的结果的私有财产,才是使得这种活动起作用的必要因素。而在其它两类中则不是。金钱上的收益的确是成功的一个非常精确的表现,特别是就相对的成功而言;而从为之奋斗的人看来,它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那就是它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大都不受他人意见的影响。这些以及其它伴随“渴望得到财富的”社会的机制的特点,使得难于取代它作为工业发展的动力的地位,即使我们摒弃它在创造一笔随时可以用于投资的基金中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可是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企业家动机的确在原则上可以由其它社会安排去照顾,而不包含来自经济创新的私人利得。至于还可以提供什么其它的刺激,怎样能使它们工作得象“资本主义的”刺激一样好,这些都是超出本书范围以外的问题。这些问题被社会改革家过于轻视了,也被财政上的激进主义完全忽视了。然而它们并不是不能解决的,至少就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来说,是可以通过仔细地观察企业家活动的心理学去解答的。    
《经济发展理论》
约瑟夫·熊彼特著  
第三章 信贷与资本信贷的性质及其作用  
   所谓经济发展,就其本质而言,在于对现存劳力及土地的服务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这一基本概念使我们得以声称:实现新的组合,是靠从原先的利用方式中把劳力及土地的服务抽调出来才得以成功的。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形态,在那里领导人没有处置劳力及土地的服务的直接权力。从上述基本概念我们又可以提出两点与众不同的异议。其一,货币起着一种基本作用,从而其二,其他支付手段也起着这种基本作用,于是以支付手段为表现形式的过程,并非只是以货物为表现形式的过程的反映。但是,为数众多的理论家,却以尽可能的紧张,带着少有的一致性,甚至以不耐烦的态度以及基于道德和理智的愤懑,要我们确信那种与此相反的论述。  
  经济学,几乎从它成为一门科学的时候起,就一直在抗拒那些抓住货币现象不放的人们的错误,这是做得很对的。这乃是经济学所作出的基本贡献之一。可无论是谁,只要他把我们在此以前的论述加以深思,就不难相信,在我们的论述中,并没有沿袭这种错误。当然,如果有人说货币只不过是一种便利商品流通的手段,没有什么重要现象与它相关联,那是不正确的。如果有人凭借这种说法制造出一种意见来反对我们的论点,那么这种反对意见马上就会被我们的这一论证所驳倒,那就是,我们所谈的对一定经济体系内生产力的不同利用方式,只有通过改变人们的相对购买力,才能够实现。我们已经注意到,在原则上,要让工人们把他们的劳务,地主们把他们的土地,借给别人使用,那是办不到的。企业家不能借到业已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因为在循环流转中,不会有闲置不用的存货供企业家之需。如果在什么地方碰巧有企业家所需的这种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存在,那他当然可以购买,不过,为了这样,他也需要有购买力。但是他可不能随便把它们借来,因为它们之被生产出来,正是因为有人需要它们;而这些生产手段的所有者,既不能也不愿等候到企业家归还时——企业家是的确能够归还的,但要到晚些时候——同时,既不能也不愿承担风险。尽管如此,如果有人要这么干,那就会出现两笔交易,一笔是购买,一笔是扩大信贷。这两者不仅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在法律意义上不同的部分,同时象下面将要谈到的,也是两种很不相同的经济过程,各有极不一样的经济现象与之相粘连。最后还有一点,企业家也不能把消费品“预付”给工人和地主,因为他根本没有消费品。如果他购买消费品,那么,为着这个目的他也需要购买力。我们不能忘记,这始终是一个把商品从循环流转中抽调出来的问题。关于消费品的借贷是这样,关于业已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的借贷也是这样。为此,我们在这里所陈述的事情,既不神秘,也不稀奇。 
  显而易见,反对没有哪一样极关重要的事物“能够”取决于货币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购买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过程的手段,这是无可置疑的。而且,这种反对意见事实上根本站不住,因为人人都承认,诸如货币数量或货币分配的变化这一类现象可能具有很深远的影响。但是迄今为止,这样的考察还没有抓住要害。不过,比较一下仍然是很有启发的。在这里不一定要有商品领域的变化,亦即上述商品方面的一个原因,它可以作为解说的依据。无论如何,商品的运动是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尽管如此,然而商品的种类及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则是人所共知的。 
  我们的第二异端论点,也远远不是那样看起来好象很危险似的。归根结底,它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这种事实不仅是可论证的,甚至是明显的,而且是被人们普遍承认了的。的确,从外表上看,产生于经济体系内的支付手段只表现为对货币的要求权,但这种对货币的要求权,与对其他商品的要求权,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起着与货币同等的作用——至少暂时如此——因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取代货币。这一点不仅在有关货币银行的文献中,而且在从狭义上来理解的理论中都已被人们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任何教科书中都可以看到。我们对这种看法无可补充,只是想增添一点分析。在讨论的问题中,与对事实之确认最有密切关系的,乃是货币的概念与价值问题。当数量论(指货币数量论—一校者)为货币的价值制定其公式时,批评家们首先就抓住其它支付手段的事实不放。人所共知,是否这些支付手段(特别是银行信贷)就是货币这样一个老问题,已由许多第一流的著作家作了肯定的答复。有关这方面的议论已经进行得够多了。无论如何,目前我们论及的事实,据我了解,是毫无例外地一致公认了的,甚至那些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的人也承认了这个事实。人们也曾详略不等地从技术性的角度,阐述了支付手段可能是怎样的,并通过何种形式,去影响货币的价值。 
  这意味着承认这样产生的流通手段不仅代表等量的金属货币,而且它们实际存在的数量之大,使立即全部兑换成为不可能的。并且,它们不仅由于方便之故取代原先流通着的一笔笔货币量,而且表现为新创设的流通手段与原有的那些是并存的。同样,我们也认为支付手段的创造集中于银行并构成银行的基本职能。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并不很重要,但与我们的表述很有关系,而且是与现在通行的概念相符合的。货币由银行创造出来,从而使银行承担了义务。这一论断,曾经由亚当·斯密以及甚至更早的作家们以与众不同的正确方式来说明了,到今天已经成为常识。在这里我急于要补充的是,无论人们认为“创造货币”一语在理论上是否正确,但与我们的论述目标并无什么关系。我们的推论,是同任何货币理论的内容细节,完全不相干的。 
  最后,无可置疑的是,这些流通手段产生于给予信贷的过程,甚至——如果我们把纯粹为了避免运输金属货币之故而创造此种手段的情况略而不计的话——就是为了给予信贷的目的而产生的。根据费特所说(《经济学原理》第462页),银行“主要是靠出借支付许诺来获取收入的企业”。以上我之所述,不会是有争议性的,我甚至也看不出有什么意见分歧的可能性。人们不能责备我,说我违反了有如李嘉图说过的“银行的业务”不能使一个国家的财富增殖的话,也不能说我犯了罪,比如说,按照银行家劳的意思,所谓“滥发钞票空头投机”的罪过。更有甚者,谁也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在某些国家,也许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只不过是信贷;工商业者大都是为了成为银行的债权人,才先变成它的债务人;他们所首先“借”的也就是事实上他们所“存”的。更不要说,在所有的交易额中,只有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才是在严格意义上利用,并且能够利用货币来完成的了。因此,对这些事情我将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的确,在这里作一些对某些人来说虽然有些新鲜,但却是在任何基本读物中都可以找到的阐述,那是无意义的。说一切形式的信贷,从银行券到帐面信贷,在本质上都是同样的事物,而且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信贷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数量,那也是无可争议的。 
  论述至此,只有一点可能是有争议的。绝大多数的流通手段,如果不具备由法币或商品所构成的依据,那显然是不能凭空产生的。我相信,当我对工商业者或理论家说,生产者的汇票表现为这种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时候,我并没有说错。生产者在完成了他的生产并销售了他的产品之后,通常就向他的顾主开出汇票,要求立即支付“货币”,这时,那些商品就起了“依据”的作用——具体说来就是提货单——即令这个汇票没有现存的货币为其后盾,它却有现在商品为其依据,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仍是以现存的“购买力”为依据的。以上所提到的存款,显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产生于对这种商业票据的贴现。似乎满可以把这种情况看成是提供信贷或把信贷工具投入商业渠道的正常情况,而把其他情况看成是非正常的。但即令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结算不存在问题的场合,人们往往也要求有附属担保品。因此,我们所说的信贷“创造”无非是一个把现有资产灵活运用起来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重新回到传统的概念上来。事实上,传统的观念似乎是占了上风,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不但是流通手段全都有其依据,甚至连货币也可以从流通过程中抽走不要,因而如果追溯到头,一切都是以商品交换商品,换言之,纯属商品范畴的过程了。这种说法也解释了为什么一般人相信“货币的创造”只不过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对于经济生活的一般理论并无什么较深的重要意义,而只要在有关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的一个章节中去论述一下就可以了。 
  我们不完全同意这个观点。目前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凡属实践表明为“非正常”的,却只是那种装扮成是正规商品交易的结果的那种流通手段的创造而已。除此而外,金融票据却不能简单视为“非正常的”。它们确实不是为了给新的组合提供资金的产物,但它们在很大的程度上却往往起着同样的作用。至于附属担保品(在这种场合,不可能是现存的产品而只能是别的东西),从原则上说,其重要意义不是在于构成附属担保品的资产,由于银行据以给予信贷而被“灵活运用”了起来。这件事的本质特征,主要不在这个方面。正相反,我们必须区分开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家可能拥有某种可以拿到银行去作抵押的担保品。这种情况的确使得他更容易获得信贷。但这不是最纯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质。分析和经验都告诉我们,企业家的功能在原则上与拥有财富没有关系,尽管就事实而言,企业家拥有财富会构成一种实际的便利。在没有这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的观点也经得住考验。由此可见,把信贷说成似乎是“硬币财产”,并不是对事情的一种充分的表述。其次,企业家也可能把凭藉借来的购买力所获得的商品作为抵押。提供信贷在先,提出附属抵押品在后,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不管这两者之间的间隙多么短暂。在这第二种情况下,将既有资产引入流通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在第一种情况下还要少。这倒正好完全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种情况下,当购买力被创造出来时,并无任何新商品与之相对应。 
  因此,可以说,在实际生活中,信贷总量肯定要比有充分担保品才能提供的信贷量大一些。信贷结构显得不仅超过了现存的黄金依据,也超过了现存的商品依据。这样的事实也是很难否认的;只是它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倒是可以置疑的。然而,正常信贷与非正常信贷之间的划分,对我们来说,却是重要的。正常信贷创造了对社会所得的要求权;它代表着并且可以被视为对于服务已经提供和现有货物已经交付的确认。那种被传统意见指为非正常的信贷,也创造对社会产品的要求权;但由于缺少以往的生产性服务的基础,为此,只能看作是对未来服务或尚待生产的货物的证书。这样,就出现了这两个范畴在性质及效应方面的一个基本的差异。两者都从属于支付手段的目的,而且在外观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它们两者中,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却有对社会产品所作的贡献与之相联系,而另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则迄无与之相联系之物,至少,是没有对社会产品所作任何贡献与之相联系,尽管这个缺欠时常由别的事物加以弥补。  
  这些前导性的叙述很简短,希望不致因此而引起任何误解:接着我就要进入本章的主题了。我们首先要证明一个乍看起来颇为新奇的说法,那就是在原则上只有企业家才需要信贷;或者证明这一说法的一个远非那么新奇的推论,即信贷是为产业发展服务的。业已证实的是,企业家在原则上并且照例总是需要信贷,其意义是需要暂时转让给他以购买力,为了使他最终能够进行生产,借以实现其新组合,从而成为一个企业家。但是这种购买力不会自动流向企业家;这与在循环流转中制造商通过销售其前一时期的产品而使购买力自动流向他们是不同的。如果这个企业家恰好是一个没有购买力的人——如果他拥有购买力,那只不过是前此的发展的结果——那他就必须借入购买力。如果他借不到,那么显然他就不能成为一个企业家。这里所谈的,完全不是出于虚构,而只不过是概括尽人皆知的事实。企业家只有先当债务人,才能成为企业家。企业家由于发展进程的逻辑而成为债务人,或者换句话说,他之成为债务人是由于事理之必然,不是什么不正常事情,也不是什么应该用特殊情况来加以解释的偶然事件。他最先需要的是信贷。在他需要任何商品之前,他需要取得购买力。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他是典型的债务人。 
  现在我们必须用反证法来完成我们的论点,也就是证明上述企业家举债的情况与任何其他举债的情况不同,任何别人都不是由于这种经济职能的性质而成为债务人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借与贷的其他动机。但是应予指出,在那些情况下,信贷并不构成经济过程中的本质要素。首先消费信贷就是如此。撇开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只可能是有限的这一点不谈,我们要指出它并非产业生活的基本形式及必需条件的一项要素。任何个人经济的性质也没有规定他必须负消费性债务,任何生产过程的性质也没有规定该生产过程的参予者必须为了他们自身的消费目的而去借债。因此,消费信贷现象对我们这里没有更多的意义;不管它具有多大的实际重要性,我们仍然对它不予考虑。这并不牵涉任何抽象过程,我们承认它是事实,只是我们对它没有什么特别的话要说。一个企业也许因为时运不济,遭逢困难,纯粹为了撑持局面而需要举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不去谈它。所有这些被我归入“消费性——生产性信贷”的概念之下的情况,也不是经济过程的本质部分,也就是说,不去谈它并不影响对经济有机体的生命的理解。因此,对我们说来,此刻也同样不必对它们加以深究。 
  既然各种为“创新”目的而提供的信贷,根据定义,是给企业家提供的信贷,并且构成经济发展的一种要素,那么,我们在这里唯一留下来的需要考虑的一种信贷,就是为了在循环流转中运行企业所提供的信贷(熊彼特称之为“Betriebs
  kredit”,可译为“经营信贷”。——校者)。如果我们能够阐明:在我们所规范的意义上,这种信贷是“非根本性”的,那么,我们的证明就完成了。那么,又如何来阐明呢? 
  我们在第一章已经看到,经营信贷的接受并不是循环流转的本质部分,当生产者已完成其产品制造之时,根据我们的概念,他立即将其出售,并利用其所得进款重新从事生产。诚然,实际情况并非总是这样。也有可能在他交货给顾主之前,他就希望开始再生产了。但关键在于我们能够把这一过程限制在循环流转的领域内,如同在那里生产通常都是以营业进款来通融的,而不致忽略任何基本事理。信贷在业已打下基础的企业的经常业务中,其所以有实际上的重要性,完全在于发展,而发展则使暂时闲置的资金可能被动用起来。因此,工商业者无不尽快利用收到的款项,同时又借进他所需要的购买力。如果没有发展,那么,为做生意所必需的资金按理就会只好由厂商或住户保存起来,而当这些资金没派用途时,它们只好被闲置起来。所以说,是发展改变了这种状况。发展把种种所谓从来不欠债的自豪感一扫而光。最终当所有新老企业都被拉进信贷现象的圈子里的时候,银行家们甚至仍然宁愿进行这种信贷,因为它的风险较小。许多银行,特别是“储蓄”型的银行以及几乎所有的老字号,事实上都这样干,而且或多或少专搞这种“活期”信贷。但这只不过是已经蓬勃发展的结果而已。 
  我们的这种说法,并不象有的人可能设想的那样,会把我们置于与流行的说法相对立的地位。相反,与通常的观点完全一致,我们认为,为了要理解循环流转的经济过程,我们可以把信贷略而不论。只是因为流行的理论采取与我们同样的观点,而且与我们一样地认为,在经常性商品交易中靠信贷来调剂资金一事,与对事物的理解没有什么本质关联,因此这种理论才能在对经济过程的主要特点加以论述时,对此略而不论。仅仅是由于这个缘故,流行的理论才能将它的视野限制在商品范围之内。在商品世界,类似信贷交易的东西自然是可以找到的,对此我们已经有所理解。无论如何,流行的理论与我们一样,并不认为创造新购买力在这一时刻有多大必要性;而在任何其它时刻,流行的理论也看不到这种必要性。这再次表明,流行的理论只是静态的。  
  因此,在我们的论述中,这种活期信贷可以如同消费信贷一样,理所当然地可以略而不论。由于我们认为此种信贷只是便利交换的一种技术上的权宜措施——当然,这是就循环流转而言,至于对于发展来说,由于前述的理由,那又当别论——是一种对于经济过程并没有什么深远影响的权宜措施,我们才能得到以下的结论。为了将此种活期信贷,与那种起着根本性作用,缺乏了它就无法完全理解一定经济过程的信贷,作一鲜明对比,我们假定,在循环流转中,一切交换都是用金属货币来进行的,而且这种金属货币的数量恒定不变,其流通速度也不变。显然,在一个不包含发展的经济的整个流通中,也可能包含有信用支付手段。但是,既然这种支付手段,作为现存的商品和已经提供的劳务的“证书”,起着如同金属货币一样的作用,从而这些证书与金属货币并无本质差别,那么,我们这样来解说,不过是要说明,我们所认为的信贷现象中的本质要素,在这种循环流转的领域内,不可能在活期信贷中找到。 
  这样,我们既证明了我们的命题,也确切地规定了其中的含义。于是我们可以说,在原则上,只有企业家需要信贷;只有就产业的发展而言,信贷才起着一种根本性的作用,而考虑这种作用,对于理解全部经济过程是极关重要的。再者,从第二章的论证已可立即看出与这一命题有关的另一论点,即在领导人对生产手段无直接支配权力的情况下,发展在原则上非有信贷莫办。  
  在我们所谈的意义上的信贷,其基本作用在于使企业家能够把他所需要的生产品从它们原先被派的用场中抽取出来,按需要加以利用,从而迫使经济体系进入新的渠道。现在我们的第二个命题可以表述如下:凡属不是以过去企业的成果为凭借的信贷,或者一般说,凡属不是以过去的发展所创造的购买力的蓄水池为凭借的信贷,只可能是特别创设的信贷支付手段,它的后盾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也不是已经存在的产品。这种信贷确实可以用非产品的其他资产,也就是用企业家恰好可能拥有的任何一种财产来担保。但这首先是不必要,其次是并没有改变事物过程的性质,而这个过程的本质乃是,为生产品创造了一种新的需求,却并未同时为这些生产品创造出来一种新的供给。这一命题无需在这里进一步证明了,它只是第二章的论证的引伸。它使我们看到借出与信用支付手段之间的联系,并把我们引向我认为是信贷现象的本质的东西。  
  由于在经济过程中至关紧要的这种信贷只能拿这种新创设出来的支付手段来支付(假定不存在早先的发展的成果),同时由于,从反方面说,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一种信用支付手段的创造才起到一种不仅仅是技术上的作用,因此,提供信贷就相应地意味着创造购买力,而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要能起作用,就只限于把信用给予企业家;并且也只限于以此为目的之时,新创设的购买力才是必需的。这是唯一的不能用金属货币去取代信用支付手段的情形;如果竟然可以取代,那就会损害我们的理论的真实性。由于并没有什么事物是以绝对的金属货币量为依存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金属货币量;但是我们却不能假定,对货币量的需求的增长是恰好出现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因此,如果我们从贷放以及从信用工具的创造中,排除掉在那里信用交易和信用工具的创造并不起重要作用的那些情况,那么,贷放和信用工具的创造两者必然会相互一致起来,如果我们把前此发展的结果略而不计的话。  
  在这种意义上,于是,我们可以把信贷现象的要旨规定如下:信贷在本质上乃是为了授予企业家以购买力而进行的对购买力的创造,但并不单纯是现有的购买力的转移。在原则上,购买力的创造标志着在私有财产及劳动分工制度下实现发展的方法。凭借着信贷,企业家在对社会商品源流还不具备正式的要求权之前,就取得参与社会商品源流的活动的机会。可以说,信贷暂时以一种虚拟的要求权来替代了这种要求权本身。在这种意义上的提供信贷,有如一道命令要求经济体系去适应企业家的目的;也有如一道命令要求提供商品去满足企业家的需要:这意味着把生产要素托付给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完全均衡状态的简单循环流转中出现经济的发展。这种功能构成了现代信贷结构的基石。  
  由于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产品和生产手段之间不一定存在着差距,同时由于可以假定生产者购买一切生产品都是现金交易,或者,一般说,任何购买者都是先售出了同样价值的商品才去买进: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信贷并不是至关重要的。但在实现新的组合之时,可就确实出现了一个有待弥合的缺口。弥合这个缺口是贷款者的职能,他履行这种职能的办法就是把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交由企业家去支配。这样一来,供应生产品的人们就不需要“等待”,而企业家也就不需要预付给这些供货者以货物或现金了。缺口于是得到弥合;如果不是这样,在私有财产制的交换经济中要想实现发展,即令不是不可能的话,也将是非常困难的。谁也不否认,贷款者的职能便在于此。只是在弥合这个缺口的“桥梁”的性质方面,才有意见分歧。我相信我们的概念,较之其它的不同论点,远非更不审慎和脱离实际,我们的概念是最接近事实的,而且用不着编造一套虚构的解说。 
  在我们总是以之为出发点的循环流转中,年复一年地以同样方式生产出来同样的产品。对于每一项供应,在经济体系中总有一个相应的需求在等待着它;而对于每一项需求,也都有与其相应的供给。所有商品都按只有微小波动的既定价格来买卖,因此,每一单位货币可以被视为在每个时期都起着同样的作用。一定数量的购买力可用以在任何时候购买到原本生产性服务的现有数量,于是购买力转移到拥有这些生产性服务的人之手,继而又被花费到消费品上去。对这些原本生产性服务的主体来说,特别是对土地来说,不存在任何市场,从而在正常循环流转中也不存在购买这种种服务的价格。  
  如果我们对货币单位的材料的价值,因其与根本问题无关,而不加以考虑,于是购买力就确实只代表现存的商品。购买力总量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但家庭及厂商在这个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却对我们很有意义。如果新的信用支付手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的购买力,被创造出来并归于企业家使用,那么企业家就会跻身于前此的诸位生产者之行列,其购买力也就会与早先的购买力总量并存了。显而易见,这并没有增加经济体系中现有生产性服务的数量。但是十分明确,“新的需求”却可能出现了。它造成了生产性服务的价格的上涨。接着引起了从原先的用途中“撤出商品”的现象,关于这一点前已论及。这一过程起到了压缩现在的购买力的作用。在一种意义上说,没有任何商品,而且肯定没有任何新的商品,是与这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相适应的。只有靠着牺牲前此存在的购买力,这种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才得以挤进去而有活动余地。 
  以上说明购买力的创造如何起作用。读者可以看到,其中没任何不合逻辑或神秘的东西。信贷工具的外形是颇不相干的。的确,就无保证的银行券来看,事情是最清楚不过了。那种不能取代现存货币,而同时也不是以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作为基础的票据,如果实际上流通,也会具有同样的性质。当然,这里说的只是当票据被用来偿付货款时的情形;如果票据只是记载着企业家对他的债权人的义务,或者只能用以贴现,那就又当别论。对于一切其它信贷工具的形式,甚至只是银行帐面上的简单信用,也都可以用同样的观点来考虑。正好象新的气流进入一个容器时,原先存在于容器内的气体的每一个分子所占据的空间就因挤压而减小一样,新的购买力注入经济体系时也将压缩老的购买力。当必然造成的价格变动已经完成之时,任何一定数量的商品可以按照换取购买力的老单位的同样条件,换取到购买力的新单位,只是这时的购买力单位比起原先老的购买力单位来,一律地要小一些,而且购买力在各个人当中的分配也变换了。  
  这可以称之为信用膨胀。但这种膨胀在一个本质的方面,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膨胀是不同的。在消费信用膨胀的情况下,新的购买力也与老的购买力并存,价格也上涨,结果商品被抽出,信贷获得者或从此项贷款的偿还中获得收入之人,从中受益。此时老的流通过程发生断裂,抽出的商品被消费掉了;而新创造出来的支付手段却仍在流通,信贷必须继续展期,上涨了的物价不再回跌。这时可能发生贷款是从正常的收入泉流中来清偿的情况——例如增加赋税。但这是一个新的、特殊的措施(通货紧缩)。这种措施,如众所周知,会重新恢复货币体系的健康,否则它就不可能回到原先的状态。但在我们所论述的情况中,通过流程却肯定地会向前发展。企业家不但依法一定会向银行家还债,而且在经济上他还一定会把生产出来的产品归还给商品的蓄水池——与借来的生产手段相当等价的东西。或者说,如同我们已经表述过的那样,他必然会最终履行他据以从社会流转额中正常地取得商品的条件。借贷的结果使他得以履行这个条件。企业家在完成他的经营活动之后——按我们的观点来说就是,在产品已经上市而生产品亦已耗尽这样一个生产周期结束之后——如果诸事都达到预期的要求,那他就已经以一批其总价格既大于他所取得的借贷,也大于他直接和间接用掉的商品总价的商品,来增益社会流转。因此,货币流转额与商品流转额之间的等量关系得到了恢复而有余,信用膨胀得到了消除而有余,对价格的影响得到了补偿而有余。于是,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不存在信用膨胀——倒毋宁说是存在着信用紧缩——只不过是购买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不同时出现而已,这样就暂时地造成了通货膨胀的假象。 
  此外,企业家现在已能偿还他欠银行的债务(贷款额加利息),而且在正常情况下,还会保存着一个信贷余额(一企业家利润),而这个信贷余额是从循环流转的购买力基金中抽取出来的。只有这个利润和利息必然会留存在流通中;而最初的银行信贷则已经不见了,因此,这种紧缩效应本身——特别是,如果新的和更大一些的企业没有继续要求提供周转资金的话——甚至比刚才所说的还要严峻得多。诚然,实际上有两个原由阻止着那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的迅速消失:第一个原由是,绝大多数企业并非在一个时期内就完成其生产过程,大多数要持续一些年份。事情的本质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只是新创造的购买力要在流通中存在很久,信贷票据到规定日期的“偿还”,往往采取“延期”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从经济上来说,根本不是信贷的偿还,而是变成了一种对企业的健全性的定期的检查方法。在经济学上,认真说来是以“申请审核”来代替了“申请付款”——无论应偿还的是银行票据,还是私人贷款。再者,如果生产周期长的企业是靠短期信贷来周转资金的话,那么,每个企业家和每一家银行都会由于明显的理由而力图把信贷的时限尽快改为长期;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这个第一阶段可以完全超过,借贷双方都将视之为一项成就。实际上,这差不多就是拿实际存在的购买力来替代那种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充分活跃的发展已经积累了购买力储备之时——其原因我们的理论本身已予以阐明,这些原因并无悖于我们的理论——实际上有两个步骤。第一步发行股票或债券,并将金额记入企业的贷方。这意味着仍然是银行财力在帮助企业获得周转资金。然后,这些股票和债券被卖掉,并逐步地由认购者以实际存在的购买力,或储备基金,或储蓄,交付款项——一般不是马上交付,相反,只在往来帐上的借方记上认购者的姓名。这样一来,可以说,这些股份与债券又被社会上的储蓄所吸收了。信贷工具的偿还于是就这样完成了,而信贷工具也就被现存的货币取代了。但这仍然不是企业家对所负债务的最后偿还,也就是,要用商品来偿还。可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用商品来实行的偿还稍迟也是要实现的。 
  第二,还有另一种原由阻碍着新购买力的迅速消失。在最终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信贷工具可能消失,看来这一种趋势是自发的。但即令它们不消失,无论对于个人经济或对于社会经济都不致构成干扰——因为这时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既可与新的购买力保持平衡,又是新的购买力的唯一真正有重要意义的“保证”。这些恰恰是在消费性信贷的情况下所不具备的。由于信贷展期,于是生产过程得以周而复始,尽管这时按照我们的定义已经不能算是“新企业”了。这时信贷工具不仅不再对价格发生影响,而且它们最初发生的影响甚至也消失了。这的确是银行信贷挤进循环流转中去的诸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一直要到它在循环流转中的地位已经确定,必要的分析工作才能认清原来它的根源并不存在循环流转之中。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人们公认的理论就不仅是谬误的——情况确实会是这样——而且是不可宽恕的和不可理解的了。 
  如果说提供信贷的可能性,不为独立于创造信贷目标之外的实际流动资金的数额所限制,也不为实际存在的商品数量(闲置的数量或商品的总量)所限制,那么是什么限制着提供信贷的可能性呢?  
  先从实际上来说:让我们假设有一个自由金本位,也就是钞票随时可以从银行换取黄金;黄金可以按官价购买;以及黄金可以自由出口。我们又假定有一个以发行钞票的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银行体系,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不利于银行业务酝酿发展的法律障碍或条例——比方说,对中央银行没有钞票发行准备金之类的规定,对其它银行没有存款准备金之类的规定。这是一种主要情况,对它的论述易于应用到其它场合。于是,在相应的商品出现之前,每一次新的购买力的创造就会导致物价上涨,这将会具有把金币内的黄金含量的价值提高到单位货币价值之上的趋势。这又将会导致流通中的黄金数量的减少,但超过一切的是银行的支付手段申请兑换黄金,首先是银行券要求兑现,然后,直接或间接地,一切其它支付手段也要求兑现,在意义、目的和原由上都与我们前面所说的不一样。并且,如果这个银行体系此际的偿付能力并不发生危险,那么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这样发放信贷,那就是它所引起的膨胀确实只会是暂时的,并且其程度始终是温和的。但要使膨胀是暂时的,只有当新创造的购买力所带来的补充商品能适时提供市场;同时,如果由于经营不顺利,以致补充商品根本不能提供到市场,或者由于生产过程漫长,以致补充商品只能在相当长的年份以后才能提供,那么银行就要用从循环流转中抽取出来的购买力(比方说,用别人储存的货币)来进行干预。因此,就有必要维持一定量的储蓄,它能对中央银行以及对其它银行起着制动作用。与银行方向拥有的这种结构相对立的一种情况是:所发放的信贷最终都在日常买卖中化为小额,而为此目的,必然换为硬币或小面额政府纸币——至少在大多数国家是如此-那却不是银行可以创造发行的东西。最后,信用膨胀必然引起黄金外流,从而进一步带来无力偿付的危险。然而也有这样一种可能,即所有国家的银行几乎同时扩张信贷,有时情况确实接近这样。因此,尽管我们不可能理所当然地在我们假定的条件下,表述创造购买力的限度,如同表述某种商品生产的限度那样的确切,而且,尽管这种限度必然会随着人们的心理状态及立法等等而发生变化,然而我们还是可以指出,无论何时,仍然是存在着这样一个限度的,而且也可以说明究竟是什么条件正常地保证着这个限度继续起作用。这个限度的存在既不排除我们所说的购买力的创造,也不会改变它的重要意义。但是,这个限度使信贷量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有伸缩性的量度,尽管仍然是一个确定的量度。 
  以上当然只是很表面地回答了我们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就象把普遍实行自由金本位制度下确定外汇率的原因表相地解答为必然处在黄金输送点之间一样。尽管如此,但是,正如对于汇率问题,如果我们略去黄金机制而去注视作为基础的“货物输送点”,就会更能看到问题的本质;因而对于我们的信贷问题,按同一原则,如果我们考虑的是一个纸币本位国家,或者干脆只用银行支付工具的国家的情形,那我们就将能得到关于购买力的创造具有确定的、尽管也是有伸缩性的限度这一事实的更为根本的解释。由于国家彼此贸易的问题并无什么特殊新颖之处,我们就把分析留待读者自己去做。在这里,我们只要说,这个限度是由下述条件产生的,那就是,为了有利于新企业而引起的信用膨胀必须只是暂时的,或者说,根本上不致于引起象物价水平永久上升那样的膨胀。并且,足以保证这个限度起作用的制动器,就是这样一种事实,那就是面对企业家们追求银行信贷的热烈冲击,任何其它行动就要对银行造成损失。如果企业家不能成功地生产出至少与货款加利息等值的货物,这种损失就会经常发生。只有当企业家能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时,银行才是有利地经营放贷。这时,而且只有这时,才没有我们前述的通货膨胀,才是没有逾越上述的限度。从这里可以推导出在各自的情况下,银行可能创造购买力的量度。 
  只有在另外一种情况下,那就是,如果各银行解除了以黄金偿付支付手段的义务,并且暂停了国际兑换的责任,银行才可以引发膨胀,并随意决定价格水平,这样,不但无弊,反而有利。这就是说,银行将新的信用支付手段注入循环流转之中,或者由于新的流通手段的进一步创用,而使偿债能力不景气的情况有所好转,或者使消费目的因信贷之提供而真正得到满足。一般言之,没有任何银行能单独做到这一点。因为尽管它投放的支付手段不会显著地影响价格水平,可是偿债能力不景气的情况仍然不会好转,而消费信贷也仍然由于不能使债务人足以在限度内用自己的收入来偿还债务,而变得不利。但如果所有的银行都一起行动,则可能有效。他们可以在我们假定的情况下,继续发放新的信贷,并通过对价格施加影响来使原先发放的信贷发生转机。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情况甚至在我们所假设的前提以外也有可能出现,这就是为什么专门的法律限制以及专门的安全调节阀门,在实际上确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原因。  
  上述最后一点的确是不言自明的。正如国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印发钞票而没有任何规定的限制一样,如果国家果真把发行钞票的权力转交给银行,使银行也可以在对银行有利并符合银行的目的的情况下照样办理,常识不会阻止他们不这样办。但这与我们所研讨的问题无关,换言之,我们所研讨的问题是为了在现实的物价水平下可以获利的新组合的实现而提供信贷及创造购买力的这种情况——从而这种是与一般创造企业家的购买力的那种意义,性质,和起源无关的。我明确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关银行创造流通手段的无限权力的论点,在几经引用之后,不仅脱离了必要的规定性,而且又脱离了其立论的上下文,结果变成了受攻击之点,变成了拒绝接受新的信贷理论的一个口实了。  
  资本  
  现在是我们就一个早就期待着系统阐明的,并为所有工商界人士都熟悉的观念,发表我们见解的时候了。一个经济组织的形式,如果在那里新的生产所必需的货物,是靠着特别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的干预,从它在循环流转中的原来位置抽调出来的,那么,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与此同时,另一种经济组织的形式,如果在那里新的生产所必需的货物,是靠任何一种命令的权力,或靠一切有关方面的协议,从循环流转中抽调出来,那么,那就是非资本主义生产。资本,无非是一种杠杆,凭借着它,企业家可以使他所需要的具体商品受他的控制,无非是把生产要素转用于新用途,或引向新的生产方向的一种手段。这是资本唯一的职能,这种职能使资本在资本主义经济机体中的地位被完整地刻划出来。  
  那么,这种杠杆,这种控制的手段是什么,那肯定不是由任何特定种类的商品所组成,也不是由现存商品的供给的任何可指定部分所组成。人们通常都认识到,我们是在生产中才遇到资本这个东西,它在生产过程中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发挥作用。因此,在我们所说的实现新组合的场合,我们必然地要在某个地方碰见资本在起作用。现在,企业家所需要的一切商品,从他的观点看来都处于同等地位。他需要自然力、人力、机器、原材料,所有这些都同等重要,具有同等意义,无法区别这些需要中何者更为重要。自然,这并不是说,在这些种类商品之间毫无相应的区别。相反地,确实有差别,尽管这些差别的重要性,过去和现在,都被许多理论家估量得过高了。但是企业家对待所有这些种类的商品的行为,显然是一视同仁的:无论是生产工具、土地还是人力,他同样要花他那斤斤计较并付了利息弄来的钱,才能购买到。对他说来,这些商品全都起同样作用,都是同等必不可缺少的。特别要指出的是,究竟企业家是仅仅购买土地和劳力,象最初创业时那样,来开始他的生产呢,还是他也去获取已经存在的中间产品,而不需要自行再去生产它们呢,那是无关紧要的。最后,如果他甚至有必要去获取消费品,事情也不会有任何根本的差别。这时获取消费品好似最有要求权而应该受到重视,特别是,如果人们接受了那种认为企业家把消费品“预付”(按这个词的狭义而言)给予生产手段的占有者的理论,情况更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消费品会显示出和其它商品相较的独特不同之处;它们将会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而这恰恰就是我们赋予资本的作用。由此可以说,企业家将会用种种生产性服务去换取消费品。于是我们不能不说,资本包含着消费品。不过,关于这种可能性,我们的论述已经予以解决。 
  除了以上所论,就没有理由把企业家购买的所有的商品来加以区分了;因此,也就没有理由把其中的任何部分归入资本名下。把资本说成是由商品所构成的这样的一种定义,虽然可以适用于每个经济组织,但却不适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独有的特征,这是没有争论的。并且如果一个工商业者被人们问起他的资本何在,他就举出这些商品中的任何一种来作回答,那也是不对的。如果他提到他的工厂,他是会把工厂所占地面也包括在内的;而且,如果他想要回答得全面一些,他将不会忘记包括他的用以直接或间接购买劳力服务部分的流动资本。  
  但是,企业的资本也不是服务于企业目的的所有商品的总体。因为资本对应于商品世界。商品是购买来用作资本的——“资本是投入于商品的”,但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承认资本的作用不同于他所获得的商品的作用。商品的作用,在于服务于与其技术性质相当的生产性目的。资本的作用,则在于为企业家获取用以进行生产的手段。在一种交换经济中,为要进行生产,它是企业家与商品世界之间不可或缺的第三种要素。它构成这两者之间的桥梁。它不直接参与生产,它本身并不是“工作对象”;相反,它担当一项在技术生产得以开始之前所必须完成的任务。 
  企业家在考虑购置具体的商品之前,必须拥有资本。在一个时期,当他已拥有必要的资本,但还没有生产品时,正是在这个时刻,我们可以比任何时候更清楚地看到资本并不是某种与具体的商品相同的东西,而是一种独立的要素。资本的唯一目的,企业家之所以需要资本——事实是最好的说明——纯粹是为了作为购买各种生产品的基金。而且,只要这项购买还没有完成,资本就绝对地与任何明确的商品完全没有关系。当然,资本存在着——谁能否认这一点?——但它的特性恰恰在于不能把它看成是某种具体的商品,在技术上它也还没有被作为一种商品来利用,而只是作为用以提供那些在技术的意义上将要用于生产的商品的一种手段。但当此项购买业已完成之时,是否就由具体的商品来构成企业家的资本,由被他买下的各种土地及各种工具来构成资本,也就是仍然由商品来构成资本呢,如果有人对魁奈喊道:“当你走过一些农庄和工场后,……你会继续看到一些房屋、牲口、农业种子、原料、家俱以及各种各样的工具”——从我们的观点看来,还应该加上土地和劳力的服务以及还有消费品——在购买完成之后,难道不是这样么,此时,资本已履行了我们所赋予它的职能。如果必要的生产手段,以及——让我们假定——必要的劳力服务,都已经购得,这时,企业家就再没有可以由他任意支配的资本了。他已经为了生产手段而把资本用出去了。资本已分解为收入了。按照传统的观念,他的资本现在就由他所获得的商品来购成了。这种说法的前提其实是完全忽视了资本的用以获致商品的职能,而却代之以一个不符合实际的假说,那就是企业家所需要的那些财货倒是从别人处借来的。如果人们不这样看,而且,如果人们实事求是地分清用以支付生产品的基金和这些生产品本身,据我看来,毫无疑问,人们惯于把它叫做资本的东西以及我们认为是资本主义现象的标志的,就都是指这个基金而言。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更加清楚,由于企业家已付出这笔基金,不再拥有它,而分散到生产手段的卖主手中的部分,比起面包师卖面包所得到的钱来说,在性质上就毫无不同之处。把购买下来的生产手段说成是“资本”的这种无时不碰到的表述,什么事情也证明不了;而类似上述说法的另一种说法,所谓资本“体现于这些商品之中”,更不能说明问题。要是承认这后一种说法,就好比承认:煤“体现”于钢轨中,意谓煤的耗用曾导致钢轨的产生。但是这样一来,且不是说企业家依然拥有资本?如果说同一的煤已不可能从钢轨中再抽取出来,难道企业家也不能够至少从他的“投资”中把他的资本再“抽出来”吗,我相信,这些问题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然而,对上述问题的答复是否定的,企业家已用去了他的资本。他得回来的商品,对他来说已不再是资本(资本是用以购买其他商品的基金),而只能是在生产工艺中加以利用。但是,如他改变了主意,希望将这些商品脱手,通常总有别的人愿意把它们买下来——于是他能重新拥有大于或小于原先数额的资本。从这种观点看,由于他的生产手段不只是能作为生产手段而起作用,而且也能间接地作为资本而起作用——只要他能用以首先获取购买力,然后再获致其他生产手段——如果他笼统地把这些生产手段称作他的资本,那是对的。老实说,如果在他的生产完成之前他需要购买力,这些生产手段就是他能支配的唯一购买力来源。我们还要谈到关于这种说法的其他理由。第二个问题现在也有了答案:企业家可以靠卖出他的生产品而再获得资本,他当然不能够得到与原来形式完全一样的资本,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数额也不一样。但是,由于这一类无关紧要,因而“抽出他的资本”这种形象表述尽管只是一种比拟,但意思却是妥当的。它与我们的解释并不矛盾。 
  如果资本既非由特定种类的商品来构成,又非由一般的商品所构成,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现在,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它是一笔购买力基金。只有是这样,它才能履行其基本职能,在实际上这是资本之所以不可或缺的唯一职能;而在理论上资本这个概念之所以有用,也完全是由于这一职能,它正好是不能单靠列举商品的种类来代替的。  
  问题又来了:究竟是什么东西构成这个购买力基金呢?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我的购买力基金是由什么构成的?不就是由钱以及我的折算成钱的其它资产来构成的吗?这个答案实际上会把我们引导到门格尔的资本概念。的确,我无数次地称之为“我的资本”。而且,要把它作为一笔“基金”而与报酬“流”区分开来也没有任何困难,因此,我们在这里又朝着欧文·费希尔的方向进了一步。为此可以说,我能够运用这笔资金去着手兴办一个企业,或以之出借给一个企业家。 
  可是,这个观点,乍看起来似乎很令人满意,但不幸的是,却并不够完善。如果说仅凭这一笔资金我就能够跻身于企业家之列,那是不真实的。如果我能够开出一张票据而被接受并取得现款,那么我也就能够用这笔钱买同等金额的生产品。这时人们可以说,我仅由此承现了一项债务,而远不是增加了我的资本。人们还可以说,我用这张票据“买下”的商品,只不过是借给我的。让我们来细究一下这个问题,如果我经营得手,我将能以出自我的产品的收益,而非出自我的资本的钱或等价物,来赎回这张票据。这样我就增加了我的资本,如果有人不同意这个说法,那我也可以说,我这样做使我取得了如同增加资本一样的那种服务,并且没有引起会使我的资本今后受到减损的负债。可能有人会反对说,我如果无需还债,则我的资本本来还会增长的。但这些债是用利得来偿还的,就算利得全部归我所有,但是否我的资本就会因而增长,也还是说不定的。因为我也可能用这个利得去获取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那就谈不上资本的任何增加了。如果资本的作用仅在于保证企业家掌握生产品的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回避我的资本会因我的票据的创造而增长的结论。如果读者记住我们先前的论述并将它与后来的论述联系起来,那我们的论述就远不至于那么迷惑难解了。诚然,我并未因创设票据而变得更为富有。但“财富”一词,却使得我们有可能对问题的这个另一面,加以考虑。 
  但是,如果认为只要能以货币形式来表现,就足以使非货币形态的财产具有我们所谓的资本的性质,那也是不对的。如果某人拥有某种商品,一般言之,他不能以直接交换的方式去获得他所需要的生产品。相反,他总是只好卖出他拥有的商品,然后把卖得的收入当作资本使用,也就是去获取他所需要的生产品。实际上我们所研讨的概念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为它强调了任何人拥有的商品的货币价值。显而易见,当人们把这些商品本身说成是资本时,那只是一种简略的或比拟性的表述法。这个说法,同样也适用于前已提及的、我们也把它当成资本看待的购入的生产手段。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定义较之门格尔和其他人的有关定义,一方面要宽一些,另一方面又要窄一些。只有支付手段才是资本,这并非只有货币才是资本,一般流通手段,不论其种类为何,都是资本。但又并非所有支付手段都是资本,只有那些确实履行我们所论及的那种独特职能的支付手段,才是资本。  
  界限在于事情的性质。如果支付手段起不到为企业家置办生产品的作用,并为此目的将生产品从其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来,那么,它们就不能算是资本。因此,在没有发展的经济体系内,就没有资本,或者换句话说,资本不发挥其特有的职能,因而它就不构成一种独立的要素。或者,再换一句话说,各种形式的一般购买力,在那里并不构成资本;它们仅仅是交换媒介,是旨在进行惯例性的交换的技术手段。这就是它们在循环流转中所起的全部作用,除了这个技术性的作用之外,它们不起任何别的作用,因之,可以忽略而不致影响对任何根本重要的事物的了解。但在实现新组合的场合,货币及其替代物变成了一种极其重要的因素,为了表明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资本。因此,根据我们的观点,资本是一个发展的概念,而在循环流转中却没有任何东西是与之相对应的。这一概念体现了经济过程的一个方面,只有发展的现实情况才使人们注意到这个方面。我愿提请读者注意上边这个说明。它对于理解我们在这里提出的观点很有关系。如果谈到资本时,是就这个词在实际生活中所具有的涵义而言,那么,对经济过程或事情的某些方面就会考虑不足,也就是对企业家活动的可能性、对一般生产手段加以控制的可能性考虑不足。这个方面,对有关资本的许多概念来说,是共同的东西,而人们为阐明其意义所作的种种努力,据我看来,表明了这一具体定义的“捉摸不定”的特性。由此看来,没有任何东西,它本身绝对地,由其固有的性质所决定地,断然地就是资本,而那种被指为资本的东西,其所以是资本,仅仅在于它满足了某些条件,或者说,仅仅从某种观点看来是资本。 
  因此,我们将对资本定义为可以在任何时候转交给企业家一宗支付手段的数额。当从一个均衡的循环流转起步发展的时候,据我们看来,资本数量中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够由货币构成;相反,它必然包括为着发展的目的而新创制的其它支付手段。如果发展一旦已经发动,或者,如果资本主义的发展与非资本主义的形式或一种过渡的形式相连结,发展就将从供应已经积累起来的流动资源来开始。但在严格的理论上,很少能达到这种情况。甚至在事实上,如果真正重要的步骤硬要第一次试行,常常也是办不成的。  
  因此,资本是交换经济中的一种要素。交换经济的一个过程表现在资本方面的,就是生产手段被转交给企业家。所以,在我们看来,实际上只有私人资本而无“社会”资本。支付手段,只有在私人的手里,才能起到作为资本的作用。为此,在这个意义上谈论社会资本是没有意义的。尽管如此,但是,私人资本的数量却有一定的重要性:它表明可以交付给企业家而任其支配的基金的多少,表明可以从原先的使用渠道抽取出来的生产手段的能量的大小。因此,尽管在共产主义经济中也不存在社会资本,但这一概念并非毫无意义。不过,当人们谈到社会资本时,所考虑的基本上乃是一个国家的商品储备量,社会资本的概念倒是从真实资本的概念中引伸出来的。  
  货币市场  
  我们还必须往前走一步。资本既非生产手段的总体,又非它的一部分——无论是就原始的生产手段而言,还是就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而言,都是这样的情况。资本也不是消费品的储存量。它是一种特殊的要素。就如同在理论上存在着一个消费品市场和一个生产品市场一样,也必然存在着一个资本市场。正象其他两个市场的情况一样,实际生活中必然有某种类似的东西与理论上的这个市场相对应。在第一章中我们看到,存在着劳动和土地服务市场以及消费品市场;在那里,循环流转中所应有的一切重要事物皆已齐备,而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存在为时短暂的项目,则没有这种独立的市场。发展把资本这个新的要素引进经济过程,从而还会有一个使人感兴趣的第三市场,那就是资本市场。 
  这个市场明确存在:现实生活直截了当地把它显示在我们面前,较之服务市场和消费品市场,显示得更加直截了当。这个市场更加集中,组织得更好,比其他两个市场更易于观察。这就是工商业家们所谓的货币市场,报纸每天在这个标题下报导着它的日常情况。从我们的观点看来,这个名称并不令人完全满意:它经营的不只是货币。有些经济学家也反对这个概念,我们部分地同意他们的反对意见。但是我们接受这个名称。不管怎样说,资本市场就是实际生活描述为货币市场的那种同一现象。此外便无任何别的资本市场。如果为货币市场理论撰写一个概要,那将是一件富有吸引力的和有益的工作。但迄今还没有这样的著作。收集和检验那些决定人们的实际决策及判断各种情况的实践经验规律的理论意义,将会是特别令人感兴趣和有益的事情。这些规律的确有一大部分已经严格地规范化了;它们对所有撰写货币市场文章的著作家起着引导的作用。尽管这种实际规律的研究导致了深入理解现代的经济生活,但这些有利于经济预测的实际规律至今还与理论很缺乏联系。现在我们不可能在这里深究这个问题。我们将只谈论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是必要的东西。这倒不必费太多的语言。  
  在发展的经济中,就不会存在这种货币市场。如果货币市场是高度组织化的,并且交易都以信用支付手段来清结,那么,它就需要有一个中央结算机构,一个该经济体系的票据交换所或簿记中心。经济体系中发生的一切事情都会在这个机构的交易中得到反映,例如按期的工资发放和税款交纳,由于开镰收割和休假日而引起的要求。但这些只是会计上的事。现在,如果有发展,这些职能也就必然要得到发挥。更有进者,由于有发展,就常常会对暂时闲置的购买力加以利用。最后,由于有发展,正如我们已经强调过的那样,银行信贷就要渗入到循环流转的交易中。在实践上,正是这些东西成为货币市场职能的基本要素。它们变成了货币市场有机体的一部分。为此,一方面,循环流转的需要量要加到企业家在货币市场上的需要量上,另一方面,来自循环流程的货币量又增加了货币市场的货币供给量。因此,我们在货币市场的每项事物中都感受到循环流转的脉搏。一到收割季节,交税到期,我们就看到对购买力的需求的增长;而这种时节一过,便出现购买力供给的增长。但我们绝不应因此就不去把货币市场上属于循环流转的交易和其它交易区别开来。只有后者至关重要;至于前者则是附加在后者之上的东西,而前者之终竟出现在货币市场上,只不过是发展的结果。那种使前者和后者显然纠缠在一起的所有的相互影响,并不改变这个事实,那就是,即使在每个实际情况下,都可以将它们加以区分。在货币市场上,总是可以指明,什么是属于循环流转的,什么是属于发展的。  
  事情的核心是在于新企业的信贷要求。当然我们必须记住,在我们的论述中,略去了任何经济体系不能摆脱的国际关系影响,也略去了任何经济体系难免要受到的非经济性干预的影响。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使我们的说明更扼要和更简化。因此,国家收支平衡、贵金属贸易等等现象,都没有涉及。在上述条件下,货币市场上就只发生一件根本性事物,其它一切都从属于它:在需求方面,出现了企业家;在供给方面,出现了购买力的提供者和经手人,即银行家,双方又各有其代理人和中间人。此际所发生的事情,就是以现在的购买力去交换未来的购买力。双方之间每日所进行的讨价还价之争,决定着新组合的命运。在这一价格斗争中,未来的价值体系首先以实际的、可感知的形式出现,并且是以经济体系的既定条件为背景的。如果以为新企业要求的是长期信贷,因而短期信贷的价格与之无关,那就是完全错误的。正相反,任何时刻,整个经济形势在短期贷款价格中所得到的反映,是再清楚不过的。企业家并不必去把他所需要的整个时期的贷款一下都借到手,而是当需要时才告贷,而且往往是几乎天天告贷。而且,投机者们通常利用短期信贷去购买股票,特别是新企业的股票,这种短期信贷可能今天给予,明天拒绝。每天的观察告诉我们,实业界的信贷要求是怎样提出来的,而银行界又是怎样有时支持和鼓励,有时又抑制这种需求。尽管在其它市场上,甚至当发展之时,需求及供给显示出某种稳定性,但在货币市场上每天都出现大得惊人的波动。我们将要用货币市场的特殊职能来对此加以解释。经济体系中的一切计划和对未来的展望,诸如国民生活的一切情况,一切政治、经济、自然界事件,无不影响货币市场。几乎没有一条新闻不必然影响实行新组合的决策、货币市场的形势,以及企业家的看法和意图。未来价值的体系必然要适应于每一新的情势。这当然不只是由于购买力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个人的影响也常常同时起作用,或取代购买力价格变动的作用。对于这些人所共知的事情就不需要细说了。  
  货币市场历来是资本主义体系的总部,一道命令从这里下达到各个部门;而在这里所争论和决定的,实质上总是关系着未来进一步发展计划的拍板定案。一切种类的信贷要求齐集于这个市场;一切种类的经济规划都首先要在这里彼此碰头并为各自的实现而竞争;一切种类的购买力和资金余额流向这里求售。这导致一系列可能遮蔽根本性事物的套利活动(arbitrage
  operations)和居间牟利。不过我相信,它们毕竟不会给我们的概念带来什么矛盾。 
  可以说,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主要职能是用信贷交易来为发展的目的筹措资金。发展创造了并且滋养这个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货币市场又被赋予了一个第三职能:它变成了收入来源本身的市场。此后,我们还要研究信贷价格与长、短期收益来源的价格之间的关系。已经清楚的是:这种收益来源的售出代表了一种获致资本的方式,而它们的买进则表现了一种利用货币的方式,因而收益来源的授受是难以与货币市场分开的。土地买卖也是一样,只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才使土地交易看来似乎实际上不是货币市场交易的一个部分;但是,在资本交易与土地交易之间并不乏因果联系。    
《经济发展理论》
约瑟夫·熊彼特著  
第四章 企业家利润  
   开头的三章奠定了以后各章的基础。作为这种准备工作的首次成果,我们现在可以对企业家的利润加以解释了。步伐确实从容自然,为使这一章写得简短些,我宁愿把本来应归到这一章的某些比较艰深的讨论放到下一章去。在那里,所有盘根错节的问题可以全盘加以论述。  
  企业家利润是一种超过成本的剩余,从企业家的角度看,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声称的那样,它是一个企业的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差额。尽管这一定义下得如此之肤浅,却足以当作一个探讨的起点。所谓“支出”,是指企业家在生产中的直接和间接支付。对此,还必须加上企业家花费的劳动所应得的适当工资;加上企业家自己拥有的土地的租金;最后,还要加上风险的额外酬金。另一方面,我并不坚持资本的利息应排除在这些成本之外。实际上,它应该包括在内。无论是以明显的方式付出利息,还是——如果资本属于企业家本人—一按照如同付给企业家工资以及付给他所拥有的土地以租金的同样核算方式处理。目前我们不妨就这样来看待资本的利息,特别是由于许多理论家都把资本的利息置于与工资和地租相同的范畴之内。在本章之内,我听任读者或则按我们的解释将资本利息一项略而不顾,或则承认其存在,按任何一种利息理论来理解,视之为收入的第三种“静态”分支,将它包括进企业成本之内。至于其性质及其所由产生的渊源,我们在这里全不涉及。 
  根据对支出的上述定义,是否还含有超过成本的剩余呢?看来可能值得怀疑。因此,论证有剩余存在就是我们的首项任务。我们的解决办法可以简短地表述如下:在循环流转中,一个企业的总收入(不包含垄断因素的收入)刚好足够与支出相抵。在该企业中,只有既不赚取利润又不遭受亏损的生产者,他们的收入的特征完全可以用“经营管理的工资”一词来加以表述。如果有“发展”,肯定要有新的组合,它必然较之原先的组合更为有利,在此种情况下,总的收入将肯定大于总的成本。 
  为了纪念我们正在探讨的这个问题的最早的研究者劳德代尔,我将以生产过程的改进作为起点,并且沿用那个历时已久的关于动力织机的例子。由于庞巴维克对这个例子作过透彻的分析,因而这个例子更加受到赞许而值得引用。如果不说是绝大多数的,但可以说是许多的现代经济生活的出色人物的成就,盖属此类;特别是在18、19世纪的那个新时代显示了人们在这个方向上的努力。诚然,在那个时期,我们看到在生产改革过程中应予区分的几种职能,比今天更为结合在一起。动力织布机的发明者阿克赖特式的人物,发明了新东西,并且与此同时,将它们付之应用。而当时他们并没有今天我们的现代信贷体系可资利用。尽管如此,可是我希望我已经为读者铺叙得够多,以致我们可以利用我们的分析工具的最纯形式来开始分析,而不需要更多的解释与重复了。 
  事情于是成为这样:如果在一个其纺织工业只用人工劳动的经济体系中,有人看出了建立使用动力织机的企业的可能性,感到他足以克服创建这种企业的种种困难,并作出最终决定这样干。那么,他首先需要有购买力。他从银行借款来创办他的企业。究竟是他自己来制造动力织机呢,还是他叫别的厂商按照他定下的规格来制造再由他来使用这些织机呢,倒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如果一个工人用上这种织机就能每天生产手工工人日产量的6倍,那么,显然地,只要具备下述三个条件,这家企业就肯定会得到超过成本的剩余,亦即收入大于支出之差。首先,当新的供应量上市时,产品必定不落价,或者即使落价,但其跌落程度却不致使现在每个工人的较大产量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原先手工工人的较小产量所带来的收益。其次,动力织机的每日成本必须或则低于裁减了的五名工人的工资;或则低于减去可能的产品价格下跌数额,再减去开机器所需的一名工人的工资之后的产值余额。第三个条件是对其它两个条件的补充。那两个条件,包括看管织机的工人的工资,以及为购置织机所支付的工资与地租。到目前为止,我们假设这些工资和地租的行情处于企业家想出计划要使用动力织机之前的状态。如果他的需求相对地小,这样假设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使用劳动力和土地的价格就会由于新的需求而上涨。其它的纺织企业初时仍然继续生产,从而必需的生产手段还不致于直接地加以缩减;但对整个纺织工业来说,则一般是要加以缩减的。这是因为生产手段的价格会上涨。因此,实行革新的企业家必须预见并估计到他出现后生产品市价的上涨,从而在他的核计中也许不只是按原先的工资和地租来计算,而必须再加上一个适当的数额,为此要减去的项目里还有一个第三项。只有把所有这三种变化都考虑进去而做到收入超过支出时,才会有超过成本的剩余。  
  实际上,这三个条件实现过无数次。这证明了超过成本的剩余的可能性。不过,这三个条件显然不一定经常能实现。当其不能实现,而这种前景又被预见到之时,新的企业就不会兴办了。如果没有预见到这三个条件不能够实现,那就不能得到剩余,甚至还要赔本。可是,如果这三个条件实现了,那么,所获剩余事实上就是一种纯利润。因为织机,比起利用织机中所包含的同等劳力和土地服务,并采用原先的方法来生产时,能够生产出更多的物质产品;虽然在生产品及产品价格保持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这种生产方法仍可使生产照旧进行而不致发生亏损。而且,我们的企业家只要付出代价就可以获得织机——我们略而不谈织机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因为不进一步涉及这个问题,道理将更为好懂。于是,收入与支出之间就出现了差额。这个收入决定于价格,这些价格就是原来单独用手劳动时的均衡价格,亦即成本价格。这个支出在现时改用了动力织机以后,就单位产品而言,要比其他企业小一些。这个差额,一时不会由于我们所论究的这位企业家的出现,从供求方面引起价格变化,而告消失。这一点是如此的明显,我们此刻无须更严密地去加以阐明。 
  但是,现在来到了戏剧的第二幕。魔法被识破了;于是在诱人的利润的刺激下,新的企业连续出现。整个行业的全面改组发生了,与此相连:产量日增,竞争趋烈,过时企业日渐淘汰,工人日益可能被解雇,如此等等。我们以后将比较仔细地研究这个过程。现在只有一事让我们感兴趣,那就是,这个过程的最终结局必然是一种新的均衡形势,在其中,有了新的数据,成本规律重新支配一切,从而产品的价格又重新等于体现在织机中的为利用劳力和土地服务所应付出的工资和地租,加上为利用织机来生产出产品而必须协同使用劳力和土地服务所应付出的工资和地租。在达到这种状态以前,促使人们去生产越来越多产品的刺激始终存在;在由于产品供给增加而使价格跌落之前,这种刺激也不会终止。  
  因此,我们所论及的这位企业家和他的直接效法者的剩余就消失了。的确,不是一下子消失的,而总是在一个递减的或长或短的时期之后消失的。虽然如此,剩余还是实现了;这个剩余在一定的条件下构成了一个确定数额的纯收益,尽管它只是为暂时性的。现在要问:这个剩余落入谁手呢?显然是落入把织机引入到循环流转的那些人手里;而不是落入单纯的发明家,也不是落入单纯的(织机)制造者或使用者手里,那些按定单承造织机的人将会只获得成本价格;那些根据产品说明书来使用织机的人,初时买织机所付代价甚昂,以致几乎得不到什么利润。利润将归属于那些成功地把织机引入到产业的人们,不管他们是制造并使用织机,还是只制造或只使用织机,都无关紧要。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首要问题在于采用,但采用还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把动力织机引进产业,是靠创办新企业来实现的,无论创办新企业是为了生产新织机,还是为了采用新织机,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我们所考虑的企业家在创办新企业时所作的贡献是什么呢?无它,只是意志与行动。他们并不是以具体的商品来作贡献,因为商品是买来的——或者从别的企业买来的,或者从他们自己的企业买来的;也并不是以他们拥有用以购买织机的购买力来作贡献,因为他们的购买力是从别人那里借得来的,或者,如果我们考虑到先前时期的获得额,也可说是从他们自己那里借得来的。那么,他们的成就究竟何在呢?他们并未积累任何种类的商品,他们并未首创任何独特的生产手段,而只是与众不同地,更适当地,更有利地运用了现存的生产手段。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他们就是企业家。他们的利润,即我们所谈到的剩余,对此没有相应承担什么义务,就是一种企业家利润。 
  正如同把织机引进生产乃是把机器引进生产这种一般情况的一个特例一样,将机器引进生产乃是最广义的生产过程的诸般变革的一个特例;变革的目的在于使单位产品的费用减少,从而在现有的价格与新的成本之间创造出一个差额。企业组织中的许多创新,以及商业组合中的一切创新,均属于此种情况。我们前边所谈到的道理,字字适用于所有这些情况。足以代表第一组情况的事,就是把大规模的制造企业引进到原先没有这种企业的一个经济体系中去。比之于较小的企业,大规模企业可以进行更合适的安排和更好地利用生产要素;而且,还可以选择一个更为有利的地点。但是,率先创办大企业是困难的。在我们所假定的情况下,种种必要条件无不缺乏:工人,训练有素的职员,必要的市场条件,一种社会和政治因素的阻力,层出不穷。而人们前所未见的新机构本身,又需要有特殊机敏才能的人把它创建起来。尽管如此,但任何人只要具备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成功的本事,并且只要能取得必要的贷款,他就能够把花费更少的单位产品投放到市场上去;而且,如果三个条件都实现的话,他就能把取得的利润,装进腰包。但他同时也为别人奏了凯歌,照明了路径,并创造了一个别人可以仿效的楷模。别的人能够也愿意仿效他,开始时是一些个别人,然后是成群的人仿效他。于是,改组的过程又一次发生,其结果是当新的企业形式成为循环流转的一个组成部分时,超过成本的剩余就必然消灭。但在此以前,利润确是赚到的。重复一遍:这些人只不过是更有成效地使用了现有的商品,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他们就是我们所意谓的企业家。他们的利得是一种企业家利润。  
  作为商业组合方面诸般情况的一个例子,可以列举为了某一种生产手段,也许是某一种原料,选取某一种新的和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这种供应来源,对于这个经济体系来说,原先并不存在。过去与这个发源国土从无直接的和正规的联系——例如,要是这个来源地是在海外的话,彼此间既无轮船往来,也无外国通讯人员。这种创新是危险的,就大多数生产者来说是不可能办到的。但如有人着眼于该项供应来源而建立了一个企业,并且进行顺利,那么,他将能以更低廉的成本生产单位产品,而在开初时现有的市场价格将实质上保持不变。于是他赚得利润。同样,除了意志与行动外,他并没有贡献任何东西;除了重新组合了现有的生产要素外,他并没有做任何事情。他同样也是一个企业家,他的利润也是企业家利润。这种利润以及这种企业家作用,也同样将在其所引起的竞争的旋涡中归于消灭。这就是有关选择新的贸易途径的一个事例。 
  以服务于同一目的或大致同一目的的一种生产品或消费品,取代另外一种生产品或消费品因而费用更省的那种情况,也与单单改进生产过程的情况相类似。18世纪最后25年间以棉花部分地代替羊毛的情况,以及一切其他生产代用品的情况,就是具体的例子。对这些情况,应该象对刚才提到过的那些情况完全一样来看待。其差别是,这时新产品将肯定不会带来象该种工业原先生产的产品同样的售价,但是,显而易见,这种差别乃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别。除此以外,我们前述的道理完全适用。至于这些有关的人是自己来生产这种新的生产品或消费品呢,还是只根据具体情况来利用或处理这种生产品或消费品,并把它从现时的可能用途转向这一新的用途,这倒无关紧要。这里,这些人也同样既不贡献商品,也不贡献购买力。这里,他们也同样不过是由于实现了新组合而取得利润的。为此,我们认为他们是企业家。这种利润同样也不能长久保持。 
  创造出一种新产品,它能够更充分地满足现有的需求和原先已经满足了的需求,则是一个多少有些不同的情况。经过改进的乐器的生产是一个例子。在这类场合,获得利润的可能性依赖于这样的事实,那就是,以较好的商品所卖得的较高价格超过其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成本本身也同样较高。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不难理解的。而且,把我们的三个条件应用到这种情况上去也不难,这个我就不必细说了。如果剩余是存在的,因此,如果首创更好乐器的事实出现,那么,在这个工业中,一种改组的趋势也将会开始,这种改组最终将会使成本规律重新处于支配地位。于是,这里显然也会出现各种现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出现企业家的行动,出现企业家的利润等等情况,尽管它不是永久性的。修铁路,开运河,则提供了代表另一种情况的例子。由于修建了铁路,开凿了运河,随着需求极大增长的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既使得某种需要得到了更好的满足,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单位产品的成本,这两种情况正好结合在一起。  
  寻求新的市场以销售某种既为该市场所不熟悉,同时该市场又从未生产过的物品,乃是企业家利润的一个非常丰富的来源;而在从前,它又曾经是一个非常持久的来源。远古时期的贸易利润盖属此类;而在黑人部落贩卖玻璃珠子可以当作一个例子。这种事情的原则是,购买者们简直把一种新商品视同天赐或古代巨匠的作品,因而其价格完全不是由生产成本来决定的。于是就有超越其成本来售卖的可能性,而此处所谓成本,包括一切为克服无数困难以进行该项商业冒险而引起的费用。开始只有少数人看出这种新的企业,并且能做这种需要胆识的生意。这也是一种企业家的行动,实现了一种新的组合。它产生一种利润,归属于企业家的腰包。诚然,这种来源迟早是要枯竭的。今天,一种适当的组织会很快应运而生,而贩卖玻璃珠子的生意很快就无利可图了。  
  同时,以上所述也包括了生产一种全新商品的情况。这样的商品首先必须强加给消费者,也许甚至白给而不要钱。可是重重障碍会相继发生。但当这些障碍被克服,消费者喜欢了这种商品时,就会出现一个不怎么考虑成本而仅凭直接估量确定价格的时期,此处所谓成本,基本上仍由在新商品上市以前生产这种商品必须使用的劳力和土地服务的流行价格所构成。于是,就出现了留在成功的生产者手中的剩余。同样,这些人只不过是贡献意志和行动,只不过是实现了现有的生产要素的新组合的企业家。同样,这里又出现了企业家利润。而当这种新商品成为循环流转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格被纳入正常成本关系之中时,这种企业家利润便同样又消失了。  
  这些例子向我们显示了作为实现新的组合的结果的利润的性质。这些例子同时告诉我们应该如何来看待其过程——从根本上说,那就是对于现有的生产品予以某种新的利用。企业家并不进行储蓄以获得他所需要的生产手段,也不在开始生产之前积累任何商品。而且,如果一个企业不是一下子就以一种确定的形式建立起来,而是缓慢地逐步发展成形,情况也并非如人们所将会相信的那样不同。如果这个企业家没有在一个目标上耗尽其全力,而是在同一事业上继续下功夫,那么,他将继续推行新的变革,按照我们的定义,这些变革带来一些新的企业,而变革所需的资力一般总是从他过去的利润中抽取出来的。这时,出现的过程看来有所不同,而实质则并无两样。 
  如果一个新企业是由同一个行业中的一个生产者创建的而这个新企业又与他原先生产的商品有关联,情况也是一样的。这决不是常规情况:新企业大多数是由新人物来创建的,而老企业变得不重要了。即令变成了一位企业家的,乃是某位原先以每年重复他在循环流转中的作用的方式经营企业的人,过程的本质也没有什么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本人或者早已全部或部分地拥有必要的生产手段,或者看情况能够用他现有资源购买必要的生产手段,但并不改变他作为企业家所起的作用。诚然,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在一切细节上都与事实相适合了。这个新企业仍然与其它一些企业并存,它们最初仍按惯常的方式经营,但新企业并不扩大对生产手段的需求,也不一定提供新产品。不过我们之所以这样来描绘我们的图像,乃是因为事实上更重要的情况要求我们作如是安排,同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揭示出事物的原理,特别是才能揭示出新企业不一定直接从老企业中涌现出来的事实。只要加上适当的表述,是仍可说明问题的本质的。在这里,要紧的仍然只是个实现新组合的问题,而没有其它。  
  企业家从来不是风险的承担者。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这是很清楚的。如果新事业失败,贷款给这个企业的债权人就会倒楣。因为,尽管企业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都负有还债义务,但这种拥有财富的情况并不是至关紧要的,即使是有利的。如果这个企业家是靠过去的利润来经营,或者利用原属于他的“静态”企业的生产手段来经营,那他也只是以资本家或商品拥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企业家的身份,来承担风险。在任何情况下,承担风险并不构成企业家职能的一个要素。那怕在名声方面他可能要冒风险,但他从来不承担失败的直接经济责任。 
  现在可以简括地说,此处所谈的利润是可用开创者的利润一词来描述的那种现象的主要要素。无论对开创者的利润还可以再加上些什么含义,其基础则是在一个新企业中,收入超过生产成本的暂时的剩余。这样的开创者,如同我们见到过的那样,可能真正是企业家一流人物中的最纯正的类型。他是最严格地把自己局限于起企业家的独特作用——实现新的组合——的企业家。如果在企业的创建中,所有的事都进行得正确无误,在一切方面都完美无缺,深谋远虑,那么利润就将留存在开创者的手里。自然,在实践中情况则大不相同。但这样的表述仍然揭示了事物的原理。当然,这种表述只适用于真正的开创者,而不属于有时从事组建公司的技术工作,因而往往也被叫做创办者的那种代理人。他们只得到属于工资性质的报酬。最后,一个公司一经创立,其所创办的一切新的事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一下子都能臻于完善。相反,它的领导人常常要继续为新猷的实现而运筹帷幄,从而继续发挥其作为最先创办人的作用,为此,无论他们在公司中担任的是什么职务,他们是企业家。不过,如果我们假定,公司一经建立,就一成不变地办下去,那么开创者对该公司而言,就是唯一的对这个企业从事企业家活动的人。让我们假定:债券体现着生产手段的价格,股票体现着资本化了的与企业的持久利得来源有关的较高报酬,还有创办人股份(Promoter’s
  shares,俗称干股)无偿地归于开创者名下。这些创办人股份将不会带来持久性的收入,而只会在这个新企业被溶入整个经济体系之前,给开创者带来暂时的剩余,此后这些干股就变得没有什么价值了。在这种情况下,利润才会以它最纯粹的形式出现。 
  现在我们必须努力完成这幅关于利润的图景。办法是我们向自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要是处在非资本主义社会里,与上述现象相对应的情况是什么?在简单交换经济,也就是在那种其中有产品交换但没有任何“资本主义方法”的经济制度里,并没有向我们提出什么新问题。在这样一个社会的经济单位中,肯定存在着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所习见的另外一种支配生产手段的权力;关于这种交换经济的这个方面,可以按照我们在下面即将论述的情况,来加以处理。而在其它方面,则可以象对待资本主义制度那样,来同等对待。因此,为了避免重复,我将转而论述简单的无交换的经济。 
  这里我们考虑两种组织的类型。第一种是孤立存在的庄园,其中生产手段的绝大部分属于领主,所有的人都臣服于他。第二种是孤立存在的共产主义社会。其中有一个中央机构处理一切物质产品及劳动服务的使用,同时作出一切价值判断。我们且先把这两种情况同样看待。在这两种情况下,有些个人都享有对生产手段的绝对控制。他们既不指望与其它经济单位实行生产合作,也不指望从其它经济单位得到赚取利润的可能途径。价格世界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价值世界。因此,当我们从我们所考虑的例子进而论述非交换经济时,我们就得从作为利润之根源的价值现象来开始考察。  
  我们知道,在这里也存在着一个由成本规律严格支配着的循环流转。这里所谓成本规律,是指产品的价值与生产手段的价值相等。我们同时知道,在这里也一样,按照我们的定义来说的经济发展,只能是以对现有商品实行新的组合这一形式来完成。人们可能认为,商品储存的积累在这里是必需的,而且将会形成一种特殊的职能。第一个观点可以说部分是正确的;的确,商品的积累纵然不总是,但却往往是达到实现新组合目标的一个步骤。但是商品的积累从来未构成一种特殊的职能,而对这样的职能是要加上特殊的价值现象的。对商品的不同方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经济体系的领导人或领导机关。究竟所期望的结果是要直接达到,还是要经过一个收集存货的预备阶段而间接达到,则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事情。是否所有参与其事的人们都赞同新的目标,并且都愿意去收集存货,也同样是无关紧要的。首领们不会有任何牺牲,而且只要权力在握,不会削弱,他们也就不会去关怀他们属下的人们可能要付出的暂时的牺牲。如果由于执行影响深远的计划而减少了他们属下的人们的消费——这不是必要的,然而是可能的——如果可能,这些人是会反对这些计划的。他们的反对可能使这些计划难以施行。如果对这种情况略而不计,那么,那些属下的人民对于事情的进程可以说是不会产生什么直接的和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压缩消费和积累存货并非出自他们的自愿。因此,这里也并不具有什么应纳入我们要描述的发展过程图景的特殊职能。如果这位首领对人民许诺他们将得到一些额外的好处,至多象一位将军对他的士兵许诺他们将得到某种特别的报偿;那只是旨在使人民更为驯顺的一种赠与,而并不构成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实质的一部分,从而也不构成任何特定的、纯经济的范畴。所以,“领主”与共产主义经济的领导者之间的差别,只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别。按照共产主义社会的观点,增长的利益属于整个社会,而在领主心目中则可能只有他个人的利益,这一事实并不构成任何根本性的差别。 
  从这里我们又可以进一步看出,时间因素在这里并不具有独立的影响。诚然,领导者必然会把正在计议中的某一组合的结果,拿来和同样的生产诸要素以原先的方式加以利用,在同等的时间内可以取得的结果,进行比较;同时还要和其它新的组合用同样的生产手段可以带来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后者需时较少,其它可供选择的若干组合在那可以节省下来的时间内能够产生的结果,就必须加以考虑,以便估量各种互相竞争的利用方式的相对重要性。因此,时间要素必将出现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其影响是由利息来表现的,这点我们在后边将要谈到。不过,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甚至在这里,时间也不起什么别的作用。比方说,它并不会使等待的必要性,或对于未来享受的欲望变得更小,成为特殊的因素。人们之所以不情愿等待,只不过是由于在这个时期内能够做些别的事情。未来的享受之所以显得较小,只不过是由于实现这种享受的时间越晚,则对照“可在其它情况下来实现的享受”来说,应该打的折扣就越大。 
  于是这样一个社会的这位领导人,不论其地位如何,把一定数量的生产手段从它们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来,用以实现一种新的组合,例如生产一种新商品,或以一种更好的方法生产某种已有的商品。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位领导人究竟是从至今制造同一商品的工业分支中抽取这些必需的生产手段,或者他容许现有的厂商以惯常的方式继续工作,而同时开始应用新方法与之并肩进行生产,并且从完全不同的工业分支抽回必需的生产手段,这些都是关系不大的。根据假定,新产品较之原先以同等数量的生产手段制造出来的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不管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估价是怎样形成的。关于新产品的归属过程,究竟是怎样进行的呢?当新的组合已经完成而产品已经生产出来之时,其价值就决定了。所有参予新组合的诸要素的价值将会是如何形成的呢?我们最好还是以决定实行新组合的那个时刻为基准,并假定一切都是按照那个决定进行的。 
  首先,生产者们必然要进行价值评定:新产品的价值,必然要和前此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以同样的生产手段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相互比较。显然,为了要估量新组合的优越性,进行这样的价值评定是必要的,否则下一步就不知该怎么办。现在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核心是,在用那些生产手段生产出来的两个价值中,哪一个将被归属于那些生产手段?有一点是清楚的:在决定实行新组合之前,只能是与旧法生产相符合的价值。因为事先就把新组合的剩余价值归属于生产手段是没有意义的,其原因是:如果那样办,实行新组合就显得没有什么好处了,从而对新旧两种办法产出的价值加以必要的比较的基础也就丧失了。但是,当实行新组合的决定一经作出,情况将又如何呢?难道这些生产手段这时实现了更高的价值,需要得到的全部满足不该象门格尔所说的那样,全部归属于生产手段,正如在循环流转中那样;从而使新产品的全部价值,如果一切都运转完善的话,能够在所使用的生产手段中得到反映?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我认为甚至在这里,劳动和土地的服务都应该按它们的老的价值来估价。这实际上是由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老的价值是人们习惯了的价值。长久以来的体验已经决定了这些价值,而在人们的心目中这些价值是确定了的。这些价值,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并在更为长久的体验的压力之下,才能更改。这种价值是高度稳定的,特别是由于劳动和土地的服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它就更加稳定。与此相反,新产品的价值乃是现有的价值体系之外的东西,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新产品的价格那样。新产品的价值与老的价值不是互相连贯的,而且是各自分开独立的。因此,任何生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并非它的现实使用方式所实现的价值来估量的这种说法,还是有道理的。因为只有这个价值,亦即我们所说的前此流行的价值,才是与具体的生产手段相关联的。如果这些产品不存在了,它们也将会被从其它的使用方式所产生的其它单位所替代。任何一个单位商品都不能把价值定得比同样的另一个单位要高,如果它们要同时存在的话。现在,新组合中雇佣的劳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务,与那些同时存在的其它组合中雇佣的劳力和租用的土地的服务是同质的——如果情况不是这样,就肯定会出现价值差异,但对这种差异我们很容易说明其原委而不致影响原则——因此,前者与后者的价值不应该有差异。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这一经济体系的全部生产力都投入到新组合中使用,在这个阶段,这些生产力也必须是按前此流行的价值来投资。如果新组合失败,这些生产力的价值还可以再实现;如果这些生产力完全赔光,那么,损失多少也要以前此流行的价值作为基础来计量。因此,成功的新组合,也会在非交换经济中导致价值的剩余,而不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才如此;事实上这种价值的剩余,可以说,乃是一定的价值量,对于它,生产手段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归属的权利,它不仅仅是超过原来状态的一种满足的剩余。我们还可以说,发展中的剩余价值不只是一个与个人有关的现象,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我们迄今在前边谈到的资本主义的企业家利润,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东西。 
  第二,通过另一途径也可达到同样的结果。领导人的企业家性质的活动——它的确是实现这个组合的一个必要条件——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手段。通常我不这样去设想它,因为更令人感兴趣的是将其活动和生产手段来对比它们的不同之处。但是在这里,这样的想法有好处。为此,让我们暂时把领导者的作用看成是第三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于是,显而易见,新产品的某些价值应归属到它的名下。但是,那是多大的一部分呢?领导人和生产手段是同等重要的,而新产品的整个剩余价值仰赖于他们两者的合作。对此我们无庸置评,而且它与我们在前段里的论述并不矛盾。所有价值范畴的适当份量只有由竞争力量来决定,对商品如此,对个人亦然。由于在非交换经济中不存在第二种竞争,而且由于什么是利润与什么不是利润的差别在非交换经济中也不象在交换经济中那么重要(我们立刻就将谈到这一点),因此,其价值在非交换经济中,常常就不象在这种差别非常重要的交换经济中,那样清楚。尽管如此,但我们仍可就大多数情况具体说明,有多少价值应归属到企业家的作用项下去。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论述过的那样,生产手段是可以被替代的,但领导人却不能。因此,在必要实行生产手段的替代的情况下将会损失掉的那一部分价值,应该归属于生产手段,其余则应归属于领导工作所起的作用。而应归属于领导者作用项下的价值,乃是新产品的价值减去在没有这种领导的情况下所能实现的价值之后的差额。因此,剩余在这里是同对价值归属的特殊要求相对应的,从而发源于生产手段的那一部分要求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夸大的。 
  但在这里切切不可忘记,如果我们始终是就迄今流行的价值来谈论生产手段的价值归属问题,那也是不很正确的。由于生产手段从原先的用途中抽调了出去,原先使用的生产手段的边际价值确实是增长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我们观察到同样的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企业家的新需求而导致生产手段价格的上涨,恰好符合于这种价值变化的过程。为此我们的表述方法也必须相应修正。但在根本上并无什么更改。当然,价值的这种增长,决不可以同发展所导致的对生产手段的价值归属,混为一谈。  
  谁也不能说,上述估价过程是不真实的;也不能说,作为一种特定的价值量度的利润,在非交换经济中没有意义。即令是一个非交换经济,也必须确切地知道它正在做些什么,它的新组合将会产生些什么好处,以及这种好处从何而来。但是人们或许可以说,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没有什么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确是这样。在封建式的非交换经济中,领主确实可以根据对他的“服役”任意地支配产品的数量,他可以任意地处置一切收益,他给予劳动者们的报酬可以高于也可以低于他们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而在共产主义式的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完全归于全体人民——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这一点本身与我们的论述无关。但是我们能不能推断说,特别是就共产主义方式而言,利润是被工资吸收了,现实生活把价值理论撇到一边去了,而工资吞没了全部产值,不,我们必须区分开报酬的经济性质和人们对它的处置。报酬的经济性质是以其生产性服务为根据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工资称呼为应该归属于劳务的那一部分报酬。在交换经济的自由竞争下,这一部分报酬或收益归之劳动者,但这纯然是由于按照自由竞争的原则,报酬是按边际的重要性来取得的。其所以必须如此,则仅仅是由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恰恰是这种工资起着鼓励努力的作用。如果这种努力依靠了另外一种方法得到保证,例如靠社会责任感或靠强制,那么这个工人所得将较少;但他的工资仍然取决于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并且,他的所得报酬如果较此为少,那就应核视为他的经济工资的一种扣除。这个扣除部分也应算是工资,与付给工人的工资,本无二致。在共产主义社会,领导人当然不会获到利润。而且可以完全肯定地说,不能认为因此发展就成为不可能。相反,这样一种组织内的人们可能经过一定时期就会形成一种颇为不同的思想,以至他们再也不会对利润提出任何要求,正如在这种社会内一位政治家或一位将军不可能企图把战利品全部地或部分地归于自己那样。但利润总归是利润。把利润看成劳动力所得的工资是不行的,这只要把庞巴维克关于利息的经典性表达应用到这上面来就全明白了。那个表达同样适用于土地的地租,土地的生产性贡献的价值及其性质,应该和某些特定个人所得到的收入区别开来。 
  那么,利润应该算是哪些工人的工资呢?对这个问题可以设想两个答案。第一个答案是,可以认为:它是作为在新产品上工作的工人的工资的一部分。现在,这样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是这样,那么这些工人,根据我们的假定,就要比他们的伙伴们所得到的工资高一些。可是,他们的伙伴们付出的劳动丝毫不少于他们,劳动的质量和他们相较也毫不逊色。因此,如果我们接受这个答案,我们就要同一条基本的经济原则相抵触,这条原则就是:同质商品的不同部分,不应有不同的价值。这种看法是否公允,姑置不论,但按这种看法,确有可能产生一些格外受惠的工人。根据这种看法而进行的某种安排是可能的,但是这些工人所得到的这种剩余却不是工资。  
  另一个可以设想的答案是:我们称之为利润的那一部分价值,以及数量与之相对应的那部分产品,不过是国民利得的一部分,理当平均分摊到有关的经济时期内起作用的一切劳动服务上去——假定这些劳动服务都是同质的,或者按照具体情况,依据劳动服务上任何可以识别的差异来分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与新产品生产的工人们的所得,就高于他们的劳动的产品了。但是,迄今为止,在经济学里还没有说过,工资能高于产品总值。因此,人们很容易看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所得到的份额并非全部属于经济学上所谓的工资,有一部分收入应冠以某种非经济的称号。的确,这样一种处理也是可能的,许多其它处理也同样是可能的。社会总要以某种方式来处理它的“利润”,正如总要处理其他收益一样。社会必然要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来处理利润,因为没有别的什么人有资格来享有它。而在这么办的时候,人们可能按照千差万别的原则来行事;比方说,可以按照人们需要的迫切程度来分配,也可以为了促进总的目标而不分配。但这并不构成经济范畴的任何变化。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工人们所取得的收入,恰恰如同土地一样,不管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不可能多于他们经济上的产品,因为超过其产品的部分并不存在。如果在我们正在考察的例证中可能有此情况,那全然是由于某些其它生产要素没有得到它的产品,如果我们把那个含混的表述“剥削”定义为:当某种必要的生产要素,或者根据情况是此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所得在经济意义上低于其产品时,就会出现剥削;于是,我们可以说,工人们所得到的额外支付,只是由于剥削了领导人,才成为可能。如果我们把这种表述仅限于某些人力服务被剥夺了它的产品的情况——目的是排除把剥削的概念应用到土地上去的情况,考虑到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地主,应用到土地上去是不切实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说,出现了对领导人的剥削;我们这样说,确实无意于作出任何道义上的判断。 
  因此,那怕把利润全部给予工人们,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利润也不会变成工资。在实际上,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并经常把利润和工资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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