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到一审判决结束的期限
1、拘留前的时间:最长48小时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12小时
留置盘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注:二者不可同时适 用
2、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37天(“报捕期”与“批捕期”之和),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3天的“报捕期”+7天的“批捕期”,共10天
特殊情况:最长7天得“报捕期”+7天的“批捕期”,共14天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30天的“报捕期”+7天的“批捕期”,共37天
注:检察院拘留最长是14天;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在15天内决定是否批捕,重大复杂的不超过20天。
3、侦查羁押的期限:最长7个月
一般不超过2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月。
注: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发现新罪、查清身份的重新计算;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时间未定。
4、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6个半月
一般1个半月,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一审的审限
一般是1个半月,经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检察院可以申请2次延期审理,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一次,不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