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关于旅行社管理发布了几次行政法规?发布时间和名称?
答:三次。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
了《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2月20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
2.《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什么时间公布?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发布,5月1日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发布,
5月3日施行。
3.《旅行社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
健康发展。
4.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如何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答: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投
诉。执法主体增多,体现出社会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增加了游客投诉主体的选择性,突出了
执法人性化特点。
5.《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行业组织有什么要求?
答: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
争和诚信经营。
6.入境旅游业务的含义,
答: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港、澳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
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7.出境旅游业务的含义,
答: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
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8.新办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申办出境业务?
答:不可以。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
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9.旅行社是否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答:不分。根据《旅行社条例》不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统称为旅行社。《旅行社条例》分为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经营国内和接待入境业务的旅行社两类,重在业务经营上划分而在形式上
统称为旅行社。
10.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是否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答:可以。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
此,《旅行社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11.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
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
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
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2.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
答:设立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
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13.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4.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什么活动?
答: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1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数额的规定?
答: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
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
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16.旅行社设立分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答: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1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减免规定?
答: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
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18.外商投资旅行社有哪些形式?
答: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19.外商投资旅行社有什么限制?
答:根据我国入世承诺,新《条例》规定,实现与国内旅行社同等国民待遇。唯一的限制是不准经营出
境旅游业务。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20.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应载明的事项有: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
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
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
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
的购物次 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
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1.条例对于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组团社应当:
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将地接
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签订委托合同。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22.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应当向组团社还是地接社索赔?
答:应当向组团社索赔。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23.旅行社不得安排哪些活动?
答:主要包括: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
赌博、涉毒内容的;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2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答: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
的;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25.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怎样做?
答: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26.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导
游员应当怎样做?
答: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
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27.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有哪些?
答: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
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28.对导游员权益保障有哪些规定?
答: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
酬。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
本的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垫付旅
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其他不合理费用。
法律责任
29.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
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方式。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1.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几年不得担任
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答:5年。
3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3.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
3个月。
34.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处罚方式。
答: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5.旅行社有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条例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
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
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有以上
情形之一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至3个月:
3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7.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
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方式。
答: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38.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
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方式。
答: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9.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