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物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委托事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也不同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用;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一、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收:
①1万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计收;
②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按照5.2%计收;
③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照3.9%计收;
④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照2.6%计收;
⑤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照1.3%计收;
⑥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照0.65%计收;
⑦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照0.325%计收;
⑧5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协商。
本条所称诉讼标的额,包括反诉标的额,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3、本条规定系指一个审级计收标准,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重审的,可按一审标准减收,减收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4、仲裁案件计收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5、知识产权案件,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双方可在上述计收标准的二倍至十倍的范围协商。
二、行政、国家赔偿案件
6、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收费3750元。
7、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8、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标准减收10%。
9、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计收,每件5200元。
三、刑事案件
10、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申请取保侯审,每件收取2100元。
11、代理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阶段整个过程的,按件收取,每件收取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12、分阶段代理的,按阶段收取,每阶段收取3000-5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13、代理审判二审阶段案件,比照审判一审阶段标准计收,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14、代理自诉和被害人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收取,每件42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四、申诉案件
15、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件计收,每件4000元,进入再审程序后,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计收,已代 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收50%,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
五、法律顾问
16、担任法律顾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采用按常规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包年制收费方式。
17、按常规收费方式的,计收标准如下:
①公民、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年收费不低于30000元;
②机关、事业法人,年收费不低于50000元;
③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每年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按上述方式收费,代理诉讼案件另行收费,按本收费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协商计收标准。
18、按包年制收费方式的,计收标准如下:
①公民、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年收费不低于60000元;
②机关、事业法人,年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③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年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上述收费数额,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费,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服务费。
19、上市企业、国有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能源企业、金融保险机构之一或法律事务较多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全国或省知名企业等,经协商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计收标准的一倍至五倍的范围内收取。
六、破产案件
20、代理破产案件,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文)之规定确定服务费。
21、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
七、执行案件
22、执行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也可以按申请标的额5-10%协商收取,风险代理的案件还可以按最终执行标的额的20-50%协商收取。
律师事务所实行代收执行款物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从执行款物中直接扣除代理费。
八、非诉讼法律事务
23、法律咨询,按件收取,每件100元,每超过30分钟,加倍收取。
24、代写各种法律文书,按件收取,每件500-2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
25、起草合同,每件收取500--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数额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