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与解释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止的及时性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以上两种行为形式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就是放弃重复侵害,是否属于自动中止?所谓放弃重复侵害,就是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例如,某甲要杀死某乙,向某乙开了一枪,没有打着,虽然枪里还有子弹,本来可以再连续开枪,但这时他后悔了,不想再打,于是停止了射击。关于这种情况是否视为犯罪中止问题,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杀人未遂,而不能认为是杀人中止。因为他第一枪已经构成了杀人未遂。至于他放弃了重复侵害,只能说他没有再次实施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情况应认为是犯罪中止。因为在放弃重复侵害的场合,从主客观相统一并结合犯罪实行行为的要求看,犯罪行为并未实行终了,它完全有可能以连续的动作进一步发展为犯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他自动放弃了重复侵害行为,应视为犯罪中止。两种观点的根本分歧就在于:打了一枪以后,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尚未终了,还存在中止犯罪的时间条件。因为在停止重复侵害的场合,从主观上说,犯罪分子存在进一步实行犯罪的条件。因此,存在中止犯罪的可能性。而且,那种认为停止重复侵害是未遂的观点过于机械。如果孤立地看第一枪,似乎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开枪杀人,不会指望一枪奏效,只要有子弹,一枪不行,就打两枪,直到打死才肯罢休。这几次射击的动作是紧密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的杀人行为。如果不是这样联系起来看问题,而是孤立地看,一枪未打死就是一个未遂,如果十颗子弹九颗都没打着,岂不等于九个杀人未遂?最后,将停止重复侵害视为犯罪中止,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停止犯罪活动。因此,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连续侵害而致被害人死亡,但他主动停止下来了,不想继续实行犯罪行为,就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二)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关于这个条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例如,一天某甲带刀要去杀某乙,走到半路又打消了杀人的念头。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到外地去了,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但甲并不知道乙不在家,还是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2.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例如,犯罪分子正在盗窃,忽然听到门外有响声,以为来了人,急忙跳窗逃跑了,未能偷走财物。实际上并没有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响。看起来是他自己停止了盗窃,实际上是他自感当时不能继续作案而被迫中断盗窃。因此,其停止犯罪的行为缺乏自动性,不能视为犯罪中止,而应以未遂论处。至于慑于刑罚的威慑,担心迟早会被揭发而停止了犯罪,即使还算不上真诚悔悟,也应视为自动中止。(三)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防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二、犯罪中止的种类犯罪中止具有各种表现形式,对犯罪中止的种类进行研究,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正确地进行定罪量刑。(一)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1.预备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自动地中止预备活动。例如,准备凶器要去杀人,后内心悔悟了,打消了杀人的意念,中断了杀人预备活动,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2.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在杀人过程中,已经将被害人砍伤,见被害人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行阶段的中止的法益侵害性显然有所不同。这在量刑时应加以考虑。(二)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是指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这是犯罪中止的典型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中止犯罪的彻底性,即必须是彻底地打消了继续或再次侵犯同一客体的意图,而不是暂时停止伺机再次侵犯。2.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特殊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如果犯罪分子虽然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但并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仍然要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视为犯罪中止。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在对犯罪中止处罚的时候,根据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损害,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造成损害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这里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对侵害客体的任何损害结果。例如投毒杀人,投毒以后在被害人吃下毒药以前自动中止犯罪,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对此应当免除处罚。二是已经造成损害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例如用刀杀人,在将被害人砍成重伤以后自动中止犯罪。虽然没有发生死亡结果,但已经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对此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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