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上花旗银行提出动议,认为国际金融界应尽量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随后,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同意成立一个任务工作组,来起草一个框架供其他金融机构参考,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建立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即赤道原则。 2003年6月,7个国家的10个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2006年3月,赤道原则经历了一次较大的修改,这次修改广泛争取了各非政府组织、非赤道银行等的意见,并于7月发布实施。修改后的赤道原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降低了符合项目融资条件的规模和入门银行的门槛,由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改为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赤道原则确立了金融机构遵守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已发展为国际项目融资领域的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对单个银行来说,遵守赤道原则有利于获取或维持良好的声誉,建立品牌效应,保护市场份额,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社会环境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遵守赤道原则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
赤道原则的适用对象为项目融资,项目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贷款方主要以单一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与风险的抵押品,银行对借款人本人或实体无追索权,而只能就项目资产行使追索权。赤道原则将贷款项目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项目是指有可能对社会或环境造成多种多样的、不可逆转的或前所未有的重大负面影响的项目;B类指有可能对社会或环境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项目,但这些影响数量较少、基本上只覆盖本地区、很大程度上可以逆转、并且通过缓解措施容易得以改善;C类指对社会或环境只造成最小程度的影响或没有影响的项目。本文主要分析国内外商业银行实施赤道原则的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采纳赤道原则已经是国际上主流商业银行的趋势
截至 2010年6月11日,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称赤道银行,EPFIs)已有67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5%。虽然目前赤道银行的绝对数量不多,但它们都是国际上主流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全球项目融资领域的业务量和影响力非常大。2009年6月24日出版的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了2009年全球前1000家银行的排名,这是国际上公认的银行排名。此次排名以各家银行2008年年终的数据基础,以核心资本指标为依据。排名前25家银行中,共有6家未采纳赤道原则,其中4家为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情况见表1。
表12009年前25家银行采纳赤道原则情况
排名 | 银行名称 | 国家 | 是否采纳赤道原则 |
1 | JP摩根 | 美国 | 是 |
2 | 美国银行 | 美国 | 是 |
3 | 花旗银行 | 美国 | 是 |
4 | 苏格兰皇家银行 | 英国 | 是 |
5 |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 | 英国 | 是 |
6 | 富国银行 | 美国 | 是 |
7 | 三菱UFJ金融集团 | 日本 | 是 |
8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 | 否 |
9 | 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 法国 | 否 |
10 | 西班牙国际银行 | 西班牙 | 是 |
11 | 中国银行 | 中国 | 否 |
12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 | 否 |
13 | 高盛集团 | 美国 | 否 |
14 | 法国巴黎银行 | 法国 | 是 |
15 | 巴克莱银行 | 英国 | 是 |
16 | 瑞穗金融集团 | 日本 | 是 |
17 | 摩根士丹利 | 美国 | 是 |
18 |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 | 意大利 | 是 |
19 |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 | 日本 | 是 |
20 | 荷兰国际集团 | 荷兰 | 是 |
21 | 德意志银行 | 德国 | 是 |
22 | 荷兰合作银行集团 | 荷兰 | 是 |
23 | 法国兴业银行 | 法国 | 是 |
24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 | 否 |
25 | 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 | 意大利 | 是 |
资料来源:英国《银行家》杂志,2009年
采纳赤道原则的67家银行分布于26个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澳大利亚,欧洲13个国家,其余分布在南美洲、非洲。除了发达国家的银行外,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大型银行也陆续采纳了赤道原则,如南非标准银行集团,其业务遍及18个非洲国家及其他21个国家(地区),该行在南非共有713家分支机构,在非洲其他地区则设有240家分支机构。南非的莱利银行为南非第四大银行,巴西银行既是巴西最大的商业银行,也是拉丁美洲最大的银行。赤道银行在各个国家的分布见图1。
资料来源:赤道原则官方网站,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
二、国内外主要银行实施赤道原则分析
目前,国外许多大型商业银行不但采纳了赤道原则,而且建立了与赤道原则相适应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ESRM),有的银行甚至制定了具体的业务流程。而我国商业银行对赤道原则的了解却相当有限甚至还停留在认识阶段,在处理环境问题时仅是被动的遵循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管或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通知行事,普遍将环境和社会问题的解决看作是一种慈善公益活动,缺乏制定贷款的环保与社会责任审查机制,对环境、社会因素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与收益的认识,也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
(一)国外大型银行实施赤道原则状况
国外在采纳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中,大部分都是各个国家最大的银行甚至是该银行所在州最大的银行,并且都在各个国家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作为赤道原则发起之一的花旗银行是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也是一家在全球近五十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大银行,2003年采纳赤道原则后,采取了全面的环保政策,制定了新的投资标准和ESRM体系,从信贷风险与声誉风险角度来把控环境与社会风险。花旗银行的ESRM体系通用于全球交易,花旗银行对于被ESRM部门所评估过的交易与提供的咨询,在初期市场营销阶段就输入在一个系统里。按照ESRM体系,相关交易被分为三种环境与社会风险类型,与赤道原则基本相同,即A、B、C三类。凡是被归为A类交易的,都需得到指定的高级信贷员和ESRM部门总监的共同评估。为了使ESRM体系有效运转,该银行还设立了一个环保和社会风险政策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不同业务部门的高层经理组成,并由花旗银行企业公民总监总负责。委员会一年之中要召开2~3次会议,并对环境事务部门、ESRM部门以及其他对操作环境政策与倡议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花旗银行企业公民总监将向董事会的公共事务委员会汇报在环境与社会方面的具体作为。
2003年10月,瑞穗实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2004年10月,编制完成《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2006年3月,设置了可持续发展室,对全世界的活动进行一元化管理,2006年7月采纳赤道原则П,2006年10月更新指南并开始操作。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纳入业务流程,并建立了新的项目融资审批流程:首先,项目融资官员让客户填写“筛选表格”,由此获得有关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情况,并送到可持续发展部门进行审查。可持续发展部门根据筛选结果将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准备环境筛选报告并提交给信贷部门。对于被分为A类和B类的项目而言,即那些对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潜在不良影响的项目,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其“行业环境清单”开展彻底的环境审查,并在其基础上准备环境审查报告作为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
(二)我国银行业实施赤道原则状况
世界上大型银行均已采纳了赤道原则,而我国仅有兴业银行于2008年采纳了赤道原则。我国不论是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银行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都是依照2007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行绿色信贷政策,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邓聿文,2007)。主要措施是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控制对“两高一资”的贷款,以达到利用信贷杠杆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是中国工商银行。
在《意见》指导下,中国工商银行全面推进“绿色信贷”政策,确定了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该政策还要求,对存在违反环保法行为和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企业,其贷款质量一律按关注类及以下贷款标准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暂停一切形式的新增融资;对能耗、污染虽然达标但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贷款企业和项目,不得增加新的融资;对列入“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地区的项目和企业,停止一切形式的信贷支持;对于列入国家环保总局“挂牌督办”名单和被责令处罚、限制整改、停产治理的企业,一律不得增加新的融资。
为全面贯彻绿色信贷的要求,工商银行建立了相应的持续跟踪监测机制,将环保风险管理纳入日常贷后管理工作中,并逐步理顺预警管理流程,明确了从环保信息收集、分析、核实、预警,跟踪监督预警企业的环保治理进度、整顿验收情况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评价和风险监控。在日常的信贷管理中通过及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及时更新企业的环保信息,在银行资产管理的计算机系统中标注“企业环保信息”,建立了客户环保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环保标准和环境违法处罚的规定,按环保风险轻重程度,将贷款客户分为环境友好型企业、环保合法企业、环保关注企业和环保潜在风险企业共四类9级,分级分类管理,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里的退出类客户实施了计算机系统锁定,加大退出力度。
在全面监测分析的基础上,工商银行建立了风险预警提示制度,先后对国家环保总局实施“区域限批”及叫停项目和公布的“绿色信贷”黑名单企业,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环保违规煤矿等进行了系统监测,并向全行提示风险。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环保信贷的跟踪监测力度,通过建立定期访察制度,积极防范环境违法突发事件带来的信贷风险。工商银行还建立了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与国家环保总局等环保主管部门建立了定期沟通、联系渠道。2009年,全行贷款企业中属于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友好与环保合格的企业占98%、涉及贷款占99%,其余不到1%的贷款所涉及的企业也在环保达标评审过程中。
除了中国工商银行外,部分银行也实行了相应的绿色信贷政策。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国内银行业实施环保政策状况
银行名称 | 实施的环保政策 |
国家开发银行 | 1、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 2、积极推动环保金融产品创新,探讨与巴克莱银行建立碳基金,发展碳排放业务,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成立了碳排放交易(CDM)团队。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1、依据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参考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评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指导意见》; 2、针对国内项目贷款、海外项目采取相应的环保政策。 |
中国工商银行 | 制定了系统的“绿色信贷”政策。 |
中国建设银行 | 1、确立了以“实施绿色信贷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以实施绿色信贷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绿色信贷思路; 2、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3、建立了一套覆盖全部业务流程的绿色信贷政策。 |
中国银行 | 1、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2、将环境安全因素落实到信贷资金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建立动态跟踪、监测和分析机制。 |
中国农业银行 | 对不同类型的信贷客户实行差异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绿色工业、绿色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
兴业银行 | 采纳赤道原则。 |
资料来源:各有关银行网站。
与国外主流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遵守赤道原则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大部分处于被动状况,主要依靠环保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无论从全社会环保事业的需要,还是银行自身风险防范的角度看,都缺乏掌握独立评估环境问题的能力。国外银行在遵守赤道原则方面已经建立了自己独特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维护金融机构良好社会形象。2008年2月,花旗银行联合JP摩根大通和摩根士丹利在赤道原则之外又制定了旨在降低美国电力项目融资中的碳风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碳原则”。显然,这种自主制定环保原则的能力以及相应的独立执行的能力,都必须建立在银行内部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基础上。相比之下,我国银行内部有关环境领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国际领先银行也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未采纳赤道原则的原因
(一)赤道原则比绿色信贷政策标准更严格
赤道原则要求贷款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持续性监管,而贷款人收集有关执行或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是其监管的一部分。因此,赤道原则可能会使银行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贷款人不披露污染或环境损害信息也属违法行为。如果项目财产的所有者(拥有某一财产的银行可能也包括在内)、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没有把环境污染或损害的信息报告给相关的环境管理部门,银行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赤道原则要求在形式审查的同时对项目的社会评估部分进行的实质性审查,对授信项目提出自己独立的环评意见,而国内银行的审查一般只做形式上审查,看手续证明的齐备性,只考虑企业或项目是否上了环保部门的“黑名单”。另外,赤道原则对企业贷款报告要求不同,要求借款人要给金融机构提供完整详尽的社会环评报告,而国内银行目前审查贷款主要是看企业是否取得了环保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和证明。赤道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标准,总体上比我国目前的绿色信贷政策更具体、更严苛,所以国内银行对采纳赤道原则持一种观望态度。
(二)实施赤道原则可能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遵守赤道原则不但将增加项目的经营成本,也将减少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而经营成本越高,从还本付息中获得的净营业收入也就会越少。通过坚持更高的标准,EPFIs大大增加了借款人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增加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的违约风险。可见,在项目融资中执行赤道原则并不总是出于EPFIs和借款人的利益考虑。最糟糕的是,赤道原则可能成为公众反对项目融资的导火索,为公众反对项目贷款提供了额外理由,甚至可能以成本高昂却无济于事的方式导致借贷管理程序的复杂化(冯守尊,2008)。从而使得银行没有动力去实施赤道原则,缺乏建立专门的环境风险管理部门的积极性。
(三)国内的法律和非政府组织对银行的威慑力较小
刘勇(2008)采用“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压力”问卷,收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数据,建立LISREL模型。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来自环境风险管理的压力主要有三大类:政府的规制压力、市场压力和公众与非政府组织的压力。其中政府的规制压力是主导压力,对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压力最大;市场压力居于第二位,而公众与非政府组织的压力最小,居于第三位。我国政府关于银行方面环境风险管理的规制压力仅仅是一些指导性的意见或者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而采纳赤道原则的其他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如美国政府1980年通过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CERCLA))》,该法案规定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扩大了对污染承担后果的责任方或潜在责任方的范围。
另外,国外的非政府组织(NGO)对遵守赤道原则造成一定的威慑力,而我国NGO对银行的压力却甚微。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大背景下,国际NGO和媒体时刻关注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它们是监督企业是否环保的重要力量,有些NGO甚至会直接起诉缺乏环境和社会责任的金融机构。媒体又凭着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进行舆论监督,从而对金融机构是否实施赤道原则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的未来选择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有种种理由不采纳赤道原则,但是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领域的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国际主流银行均已陆续采纳赤道原则,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和国际金融机构接轨,采纳赤道原则是必然选择。
(一)接受赤道原则将会增强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拓展业务时常常因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遭受利益相关者的批评、非政府组织的激烈抨击以及媒体的舆论,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于向苏丹和缅甸等有不良人权记录的国家中有损社会和环境的项目提供资金,遭受到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抨击,业务也因此受到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不能简单地将国际NGO的批评看作国际竞争对手设定的“新贸易壁垒”,应该按国际准则和惯例行事,在国际上树立一个担负环境与社会责任的公众形象,消解NGO不折不挠的调查与监测带来的舆论压力和项目所在地原住民抗议,得到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支持,从而在国际上增强竞争力。根据《InfrastructureJournal》提供的数据,2007年,在新兴市场追踪的总额为746亿美元的债务之中,有529亿美元应用了赤道原则,占新兴市场经济体全部项目融资债务的71%,因此我国金融机构要想在这些新兴国家进行投资,最好的选择就是采纳赤道原则。
(二)接受赤道原则将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获利空间增加
我国商业银行担心接受赤道原则可能面临成本增加或者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但是从日本瑞穗银行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采纳赤道原则不但没有限制其业务发展,反而凭借积累的环境管理经验增强了业务竞争优势,大大促进了其项目融资业务开展,获得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和效益。瑞穗银行2008年度全球项目融资规模达53.28亿美元,其担任牵头行的项目融资规模排名全球第三,较2003年采纳赤道原则之初上升了15位。
另外,越来越多的EPFIs己经融入国内金融业,如英国汇丰银行入股上海银行,美国银行加盟中国建设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收购中国银行股权,花旗银行参股浦发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会直接把赤道原则或者把赤道原则的精神渗透到参股银行中。
我国已经成为对外投资的大国,国内外的环境要求我们的银行业加快与国际金融体制接轨,改善中国的金融生态环境,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领域的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中国不能成为赤道原则“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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