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加量领取,更舒心加倍保障,更安心少儿加保,更贴心稳定增值,更开心
产品基本信息吉祥至尊两全保险
交费期间:15、20、30年(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期间: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55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5年,20年,30年交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5%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
(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实际交纳保费给付;
(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实际交纳保费给付的110%;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
18周岁前:本公司给付a+b
a:实际缴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b: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8周岁后:(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保费豁免:
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利益演示
案例演示一:
0岁的男孩为例。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额 | 年交保费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吉祥至尊 | 10万元 | 4830元 | 20年 | 20年 |
附加08定期重疾 | 10万元 | 200元 | 20年 | 20年 |
年交保费合计 | 5030元(419元/月) |
利益演示
满期领取:
若生存至20周岁,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X105%+终了红利;
生命保障:
若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主险所交保费4830元;
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 病身故或身体全残,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18周岁前,给付a+b+c
a:主险所交保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b: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c:终了红利
2、18周岁后:给付(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主险、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疾呵护
1、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10万元×10%+200元=10200元;
2、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则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保障。
案例演示二:
30岁女性为自己购买10万元保额的吉祥至尊,附加08定期重疾。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额 | 年交保费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吉祥至尊 | 10万元 | 4930元 | 20年 | 20年 |
附加08定期重疾 | 10万元 | 370元 | 20年 | 20年 |
年交保费合计 | 5300元(442元/月) |
利益演示
满期领取:
若生存至50周岁,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X105%+终了红利;
生命保障:
1、若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所交保费的1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即4930元×110%=5423元;
2、若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终了红利;
(上述两项保险利益其中一项发生给付后,主险、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疾呵护
1、若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发生合同所列32种重疾之一,按附加险保额的10%与附加险保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10万元×10%+370元=10370元;
2、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给付附加险保额10万元,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于交费期内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则免交续期保费,被保险人继续享有相应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