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市一中院商榷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暨翟某玺法官:
张某成不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审判决(2013海刑初字第2972-2号)上诉一案(2014一中法刑终字第1590号),上诉人张某成的辩护人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游飞翥律师于2014年5月15日接翟长玺法官电话通知要求:辩护人要保证2014年5月20日前,北京一中院收到律师意见。
就此,我在电话里提出了个人意见,现紧急再致书面意见。
1、辩护人提出,因对事实及证据存在根本性异议,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已另出书面意见)。
2、本案最终是否开庭审理,律师对全案的意见不一致。开庭审理,现主要提出程序性意见。不开庭审理,既要表达程序意见,还要表达实体意见。开庭调查事实与证据对律师出具意见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重申,本案开庭审理方为合法。
3、本案侦查卷共有100多本案卷,一审审理卷5本,辩护人于5月8日方接受委托参与辩护,5月9日至贵院复印,就算不参与其他任何案件,全部精力投入本案,光看卷也相当耗时,因此请求法院不要为律师紧张“读秒”。
4、即使就本意见及开庭意见在今日特快专递寄出,也无法保证何时能送到法官手上。送达时间应以寄出时间为宜。
5、按开庭审理来出具部分律师意见,本辩护人答应在2014年5月23日(含)前邮寄。
6、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将在开庭后三日内将全案意见邮寄。
特此商榷,望予考虑。
张某成二审辩护律师:游飞翥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