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处理货款纠纷的过程中有遇到这种案例,对方为了拖时间,采取开一张三个月或半年后的期票,客户到期后去银行兑现时才发现“余额不足”导致退票,然后找对方理论再换张期票时,一下七八个月就过去了,手中的这张期票不知道到时会不会再出什么状况。
这个会不会构成诈骗?可以回答是不会,因为对方的公司帐户当时没钱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对方给了一张支票你,本意也是说,到时帐户有钱,你就取了,如果帐户没钱,你就取不了,对方是做生意的,资金流动周转是很正常的,法律也没有规定说公司的帐户就一定得保持有多少钱。
对方这样做,一点责任或代价都没有吗?可以回答:有。《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首先,不是所有退票对方都要付2%的赔偿金。其次,银行有无对对方进行处罚,各个银行都有揽储压力,实施的处罚力度会不一样。
这张退票对我日后追讨货款有什么利用价值?可以回答是有,但应区别对待,如果对方总共欠你10万元,也给了你10万元的支票,这时无需采购单,送货单,对帐单等之类的交易证据,可以直接持这张退票到法院以“票据追索权”为由,起诉对方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及2%的赔偿金,成功率很高,这对一些交易单据不是太完善的客户特有用。
如果对方总共欠你20万,只给了你10万元的支票,结果退票了。如上面所说,你这退票的10万元是可以追讨的,但是剩下的那10万元货款,你是需要证据去证明的。一般情况下,你是会将这张退票给回对方并交涉后续事宜,在退回之前,你要将这张退票的正反面通过扫描或拍照方式留底保存,以便作为日后的证据,然后你将这张支票的正反面都复印在一张A4张上,你持有退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去找对方,将原件还给对方,然后叫对方在复印件中作个注明“该复印件的原件已由退还给*公司,经手人*,日期”,作为回执给你,这是一个很正常的流程。
对于那类不愿对帐的对方,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对帐机会,可以“目前帐目出现混乱,以防日后说不清”为由,叫对方多写几句,除注明原件已退回外,还注明一下目前还有多少货款未支付,另开具一张*金额的支票给你,支付当中的多少款等。有了这几句话,也就相当于双方已对帐了,一旦实施诉讼清收,这张回执及你保留的退票的原件扫描件(或照片)会形成强有力有证据链,对你极有利。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李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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