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噪音的纠结——生活离不开噪声避不及! 过犹不及

以下文章转载: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记者闫海超

标准成盲点 监管现真空

  电梯噪声谁来管?

  北京朝阳区电子城业主状告开发商电梯噪声超标

  "吃不好、睡不好,每天心里闹得七上八下的。这电梯噪声问题再不解决,我就要神经失常了。"近日,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电子城的王女士以电梯噪声超标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能有个安静的居住环境成了她最大的期盼。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岂一个“忍”字了得?

  2002年,王女士一家搬进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西里电子城4号楼东塔28层的顶层房屋,并居住至今。

  在建筑构造上,王女士所居住的楼房内设有3部并排电梯。入住后,王女士发现,房屋的一间小卧室紧临楼房公共电梯井,电梯在运营时不断发出低频噪声,严重影响到她们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多年下来,每天被这噪声折磨着,整个人都快崩溃了。”王女士说,自从搬进新家,她的噩梦就开始了。“从早上五六点钟起,就有送牛奶的工人坐上电梯挨家挨户送牛奶,电梯'咣当、咣当'一层一层地停,你就别想再睡个踏实觉了。”王女士说,她的一天就在这恼人的噪声中开始了。

  目前,王女士退休在家,与这电梯噪声相处的时间就更长了,“年轻人白天要工作,还可以出去躲一躲,可我哪儿也躲不了,只能白天、黑夜的不得安宁。”为了在白天尽量减少听到令她心烦意乱的噪声,无奈之下,王女士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把电视机的音量尽量调大,用此声音盖过彼声音。可如此一来,时间长了,她的听力也就下降了,而脾气却涨上来了。用她的话说,“在这种环境下,涨脾气,很容易;不烦躁,却很难。”

  和王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大有人在,今年72岁的林阿姨在这栋楼的25层已经居住了5年。“5年了,天天被这电梯折磨着。”林阿姨说,为了让家里的孩子晚上休息得好些,她只能牺牲自己的睡眠质量,自己在紧邻电梯井的小卧室居住。“没办法,白天孩子们还要上班。我还可以在家补补觉。”

  何先生与王女士同住在28层的顶层。他说,“电梯发出的噪声属于低频噪声,听起来,更让人觉得痛苦。而声音又是向上传播的,住在顶楼,噪声对我们的干扰就更大。”何先生说,他们居住的这栋楼房,一共28层,一梯8户,因为住户较多,所以电梯的使用率也就更高。“我的孩子还小,怕这噪声伤害孩子的身体健康,所以不敢让孩子住在离电梯近的卧室,只能我们大人在这儿忍着了。”

  一个“忍”字,道出了何先生的无奈,也道出了楼里大多数住户多年来的心声。

  2002年~2011年,长达10年的时间里,王女士多次与物业、开发商交涉电梯噪声的问题,要求他们进行整改,可始终未果。"实在让人气愤的是,开发商的一位工作人员竟然对我说'你3600元一平米买的房子,还想住什么样的环境?'"正是这句话终于让她没办法再忍下去,最终王女士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0年12月,王女士委托一家有检测资质的检测中心对家中的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小区内公布,同时发起抵制电梯噪声污染的倡议书。最后,有18位居民响应并在《关于向政府和法院反映电梯噪声问题联合签名的倡议书》上签名。

  近日,王女士将小区开发商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住房内的噪声污染并进行相应赔偿。

  庭审当天,有6位居民自发而来。他们说,“已经没法再'忍'了,必须得有人来管一管了。我们支持她,要讨个公道回来。”

  30分贝?35分贝?标准之惑

  问及本案的难易程度怎样?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卿正科指出,“2009年,我曾代理过北苑家园小区的电梯噪声污染案件,这次的案件与那次案件有很多相似点。”

  2009年,北京市北苑家园小区业主因电梯噪声污染状告开发商。与本案相似,原告的卧室也紧邻3部电梯。原告3户业主夜间住宅内噪声经检测达31~36分贝不等。当时原被告双方争执焦点在于:噪声检测的依据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30分贝,还是《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40分贝。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需对电梯井和电梯采取整改措施,使电梯运行噪声在原告居住的房屋内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在北苑家园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标准是《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30分贝,这在当时让我们受到很大鼓舞。”卿律师说,然而现在却遇到了问题。

  2010年12月,王女士委托一家有检测资质的检测中心对家中的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晚间21∶00后,房屋中客厅在电梯运营时噪声(等效声级)达到41.7分贝,小卧室(等效声级)噪声达到39.5分贝;客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47.5分贝,小卧室噪声(倍频带声压级)43.8分贝。

  “显然,电子城的噪声值远远大于当时北苑家园的噪声值,可我们现在却没有了确切的噪声评价依据。”卿律师说,通过查阅有关部门的最新相关规定得知,目前《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也就是说,30分贝的标准已经明确不能适用电梯等室内噪声污染的评价。”卿律师说,这让人感到很迷茫。居民楼内的电梯噪声究竟由谁来监管?判断电梯噪声是否超标究竟要使用什么样的评价标准?

  在庭审现场,被告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承认原告提出的噪声扰民现象的确存在,并去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测,但对于其噪声是否超标?超出多少?被告代理人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针对这起案件,目前我们只能转而依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35分贝噪声评价标准。而我认为这有些不太科学。”卿律师指出。

  从北京中环物研究环境质量监测中心为原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看到,在说明一栏中注明:"根据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对为本楼居民服务的居民楼内设施无评价标准,故本中心在此次检测中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规定执行,不做评价。"字里行间中不免也透露出,检测机构在面对评价标准时,也同样感到茫然。

  卿律师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针对社会上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恢复适用30分贝的电梯噪声评价标准,以更适应当前低频噪声污染的发展形势。

  采访札记

  谁吵了我的美梦?

  中国环境报记者闫海超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还记得孟浩然的那首《春晓》吗?多美的意境:春意绵绵宜入梦,在不知不觉中天亮了,忽然间醒来,听到的是鸟儿的啼鸣,夜里迷迷糊糊听到风声、雨声,担心的是花儿不知吹落了多少?

  生活在都市里的人,一觉醒来,迎头而来的不是鸟语花香,却是钢筋水泥,车来车往。行走其间,四面八方被各种声音充斥着。活在当下,作为一个都市人,难得的是耳根子的"清净"。难以触景生情,也就再难得有孟浩然那样吟诗作赋的雅兴。

  北苑家园、电子城两处的电梯噪声,我都曾亲身感受过。"烦躁"是我站在房间里的第一反应。打个比方,就像被一只苍蝇盯上了,打不着,也赶不走。一只小虫足以破坏一份好心情。虫终有"一命呜呼"的一天,难不成也让电梯"一命呜呼"?

  显然,这不现实。用他们的话说,"每天夜间停运两部电梯,只开一部,我们心里就已经谢天谢地了。"听来可悲,我们所憧憬、向往的美好生活竟在一部小小的电梯前戛然而止。

在网络上输入“电梯噪声”进行简单检索,就会发现由电梯引发的低频噪声污染案件近年来在各地不断上演。查阅大量的案情,基本上可以归纳出同样一种模式:电梯噪声扰民--与物业公司、开发商沟通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噪声在前、治理在后的怪圈真的无法逾越?其实也不尽然。在发达国家,对低频噪声问题的关注历来已久,对于住宅建筑项目,从一开始就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这样从城市规划上首先就对居民住宅内部及周边的环境噪声源进行了限制,避免噪声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我们何不以此为鉴?打破怪圈,消除噪声。

  当前,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明确评价标准,扭转低频噪声污染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

  可以看到,在一些城市中,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所有销售的新楼盘必须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标注建筑隔声情况和所在地声环境状况,售楼处也应该提供反映这些情况的文件。未按要求明示或不如实明示的,有关部门将按违规进行处理。强制公开标示住宅环境的缺陷,就是在给消费者打预防针,提醒其在购房时就应该注意到所买房屋的噪声问题。

  那么就电梯本身而言,产生低频噪声主要是由于电梯在设计、安装、使用等方面的某些不合理因素产生的。解决电梯噪声问题就需要注意几个主要的方面:一是电梯设计阶段应考虑电梯安装位置、安装方式、隔墙隔声量等;二是电梯生产单位,应选用经过严格计算的隔振设备设施;三是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运转正常。

  科技的进步为我们带来了生活的便利,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烦恼。而如果通过有效的提前干预就可以解决这不必要的干扰,那我们为何不从现在就行动起来呢?

  专家视点

  适用何种标准更合理?

  专家建议法官可参考相关规定自由裁量

  案件中,由电梯引发的噪声对居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妨害,如何界定其噪声是否超标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针对由电梯引发的噪声适用标准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国宁。

  张国宁认为,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及世界卫生组织《社区噪声指南》对同一性质问题均做出过相关规定,究竟适用哪项标准?法官只要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参考上述任何部门、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均属合理。

  电梯噪声真没有适用标准吗?

  针对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保标准问题,多年来,普遍依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中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而随着旧标准的废止、新标准的实施,目前《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两项标准不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如此一来,让很多人产生了不解。难道由电梯引发的噪声问题没有了监管部门?没有了适用标准?张国宁说,"其实不然,这中间的曲折是有原因的。"

  在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新明示中,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函〔2011〕8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都是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和实施的,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

  “之所以有上述变化,是因为建筑物室内环境问 题直接归属建设部门管理,在处理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的投诉问题时,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对这一问题具有行政管辖权。”张国宁说,为了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环保部门有必要将这一问题界定地更加清晰、明确。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环保部门是对噪声问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它所制定的标准对电梯噪声问题具有参考价值。”张国宁指出,认识到这一点,问题也就容易找到出路。

  法官判案应依据什么?

  对于本案,张国宁认为,法官选择的判据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关键所在。

  目前来看,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有相关标准来加以界定的。对于法官来说,如果没有明确适用的标准,通常可以借助判例、专家观点甚至是自己的亲身体验作为参考依据进行审理。国内没有相关标准的,也可以借助国外相关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如果没有明确适用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的标准,法官可以参考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来进行案件的审理,因为它们规定的是同样性质的问题,都是产噪设备通过结构传声至室内后如何科学评价其影响的问题。"张国宁说,这时电梯噪声超标适用的标准是采用30分贝、35分贝还是40分贝,主要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发挥作用。

  参考哪种标准更合理?

  目前,噪声污染的形式已经与过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对于不同部门制定的不同噪声评价标准,此案参考哪种标准能更适应当前的环境发展形势?

  张国宁说:“我个人认为,参考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要更好。”

  张国宁指出,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噪声评价体系要比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评价体系全面一些。“从控制的严格程度来讲,它更加严谨,既有对等效声级的要求,也有对低频段噪声频谱的要求。”

  同时,他指出,“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居室内噪声环境,白天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是对噪声控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有低频的问题,还要对噪声频谱特性做补充评价。世界卫生组织《社区噪声指南》就明确指出,当出现大量的低频噪声时,A声级测量是不确切的,建议进行频谱分析。”张国宁说,这样的限制也更符合当前公众对声环境的需求。

  《噪声法》该如何调整?

  为了使公众、律师、法官摆脱目前的困惑,张国宁个人认为,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电梯噪音的纠结——生活离不开噪声避不及! 过犹不及

  仅从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来看,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其定义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而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则定义为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此,张国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新法较之旧法,增加限定了'排放'要素,实际上反而缩小了法律涵盖的范围。这种规定带来的负面效应就是,我们需要对所有的噪声源制定标准,而这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

  “从大气和水的角度来看,我们指的污染即为超过环境质量标准,而排放标准则是一种行政管制手段,如超过排放标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污染源限期治理或实施其他环保管理措施。”张国宁说,对噪声污染也应如此,不应限定在排放这一要素上。“对公众而言,举报噪声污染,只需要认定其居住的大环境内的噪声超标即可,而不需要明示是哪个噪声源,环保部门会根据居民反映的情况判定噪声源并进行相应监测。当然对于噪声,老百姓听听声音有时也很容易判断出来源,不像大气和水污染那样判定污染源很复杂。”他说,这样法律就能真正为民所用,标准也就真正是为民所制。

  当前,我国噪声污染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不断出现类似电梯噪声的污染投诉。针对这一现象,张国宁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将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的适用标准问题纳入进去,避免出现公众以及执法部门在鉴别噪声是否超标问题上无法判别适用标准的茫然。

  背景知识

  世界卫生组织《社区噪声指南》的指导限值

  为了估算噪声暴露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制定指导限值,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了《社区噪声指南》。

  根据《社区噪声指南》显示,噪声对睡眠的可测量影响出现在连续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Aeq)大约30分贝。对于连续噪声,如果噪声对睡眠的不利影响可忽略,室内限值为30分贝;对于大量具有低频成分的噪声,建议更低的限值。当背景噪声很低时,应限制LAmax不超过45分贝,如果可能,对于敏感的人群这一限值最好更低。

  《社区噪声指南》规定,居室内的噪声可造成睡眠干扰、烦恼和谈话干扰。卧室典型的是睡眠干扰。卧室内的《指南》限值为连续噪声LAeq30分贝,一次噪声事件的LAmax为45分贝。更低的噪声水平也可能造成干扰,取决于噪声源的特性。夜间,室外噪声水平(居室外正面1米处)不应超过连续噪声LAeq45分贝,可保证开窗条件下人的睡眠。这个值是假定开窗条件下声音从室外传至室内降低15分贝。能够保证白天室内偶尔的交谈,噪声水平不应超过3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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