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反思】日本政治体制中的三权分立
二战后,日本国家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执掌国家最高行政大权的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内阁对国会负责,国会则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司法部门是法院,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内阁任命。由于日本政治结构中还有作为“国家象征”的天皇,可将其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
天皇 日本皇帝的称号,天皇是终身制,皇位世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天皇只是国家的象征,无实权。天皇未被赋予“君主”的地位,天皇无统治总揽权、军队统帅权、宣战媾和权、缔结条约权、任免官员权、批准或否决法律权和单独命令发布权等,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
国会作为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现有众议院议员480名;参议院议员252名。在地方,都道府县、市町村通常都设有议会。国会的权限如下:提名内阁总理大臣,作出对内阁不信任的决议,拥有立法权、修改宪法的倡议和提案权、缔结条约的批准权、财政编制权、行政编制权和司法监督权等。国会两院分别设议长和副议长各1人。两院举行联席会议时,由众议院议长执行主席职务。
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日本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的20名国务大臣组成。内阁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即内阁的辅助机构、总理府和12个行政省。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安全保障会议和人事院。
总理大臣为最高行政首脑,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由国会议员选举,天皇任命。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任免。国务大臣半数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任。国务大臣分别兼任各行政省、厅的行政长官或无任所大臣。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
内阁除了处理一般行政事务以外,还要执行法律、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
司法部门是法院。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他法官都由内阁任命。法院有权认定一切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