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在西方世界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而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
长期以来,一方面总有极少数人极力鼓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模式,妄图改变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甚至鼓吹改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认为西方国家甚至外国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似乎不搞“三权分立”就理不直气不壮,有的甚至认为“三权分立”是所谓“国际惯例”。那么,实际情况到底如何呢?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中,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议会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
这两种政治体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政首脑产生的方式不同。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成员而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 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西方总统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但内阁不像议会制下有决策权,而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内阁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好几个,但属于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