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相关问题我国法律均未明确规定。下面略作分析,仅供参考。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我国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效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即制定时生效。该说将公司章程视为股东之间的契约,故章程应在当事人同意并签字时起生效。至于公司尚未存续、公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尚不存在的问题,既然相关事项尚未发生,也就不会导致调整不当的问题。更为重要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也可直接适用于设立中公司的相关人员。
第二种观点认为,章程应自公司获得登记注册时生效。该说认为,公司章程约束包括公司在内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公司成立前自然无从约束公司、后来的投资者及公司管理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别对待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章程中涉及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规定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应为有效;公司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起生效。
上述三种观点作为学理解释,实际上仅存在视角上的差异。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应自公司获得登记注册时生效。至于理由,笔者需要作出补充:
1)我国虽未规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但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角度考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仅限于公司存续过程中的各方权利(权力)义务。
2)虽然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拘束力,但笔者通篇考察公司法全文,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仍然没有超出公司存续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范畴。也就是说,即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载的任意记载事项涉及到公司设立前的各方权利义务,相关权利人仍然无法援引公司法的规定救济,主管机关也无从援引公司法干涉相关事宜。
3)有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也可直接适用于设立中公司的相关人员,并以此作为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依据。笔者不赞同这类说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所载的任意记载事项涉及到公司设立前的各方权利义务,最终的法律效力来源为合同法而非公司法,将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的规定直接适用于设立中公司的有关人员并无明确的公司法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能够承载法律赋予的效力、发挥法律要求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具备达到公司宪章地位的要求。总之,笔者认为,公 司法意义上的公司章程应从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完成之时起生效。
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
公司章程自公司终止时自动失效,这一点大家是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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