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的工资,需要缴的个人所得税=(月工资-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免征个人所得税扣减标准为3500元(外籍人员扣除标准为4800),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扣除标准后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0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 1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13505
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税发[1997]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就外籍个
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
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的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
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
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
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
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
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
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
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
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
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
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国税发[2004]80号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