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化学药物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IPO申请2012年5月7日被发审委否决。
根据预披露报告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补税。由于增资,导致公司2010年4月后的外资比例低于25%,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所便函[2010]9号“关于珠海亿邦制药有限公司税收优惠事项处理的批复”, 根据国税发[1997]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认为公司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但国税发[1997]71号文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废止,时间是2010年12月2日,不知道珠海税务局的便函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一般的理解,是应该补税的。
2 、目前国家对抗生素滥用的控制政策,以及医疗体制的改革,都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募集资金投向产生影响。
3、外资股东皓宁发展是由2004年10月由骏业会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亿邦的股东2005年11月份收购该公司,2006年5月,亿邦的股东将皓宁发展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澳门的两个自然人,2007年1月,皓宁发展收购亿邦25%的股权,亿邦变为中外合资企业。这里面的问题在于,亿邦的股东是国内自然人,2005年11月在香港收购公司原则上要经过国内相关部门的审批。可能是亿邦的股东在香港收购皓宁发展后,本来想用这个公司再收购亿邦的股权,但受制于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下发的75号《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返程投资均需批准,所以只能将皓宁发展的股权转让给两个澳门自然人,但这隐藏了一个问题,就是皓宁发展的股东真正是澳门自然人吗?还是代亿邦的股东代持?
4、公司与山西普德于2009 年12 月30日(后面又有一个地方说是2010年12月30日,怎么能出这么大的纰漏)分别就银杏达莫注射液和奥硝唑注射液产品签订了《代理协议书》,约定自2009年12 月30日起,亿邦医药在全国范围内独家代理销售山西普德生产的上述两种产品。而公司的股东九鼎系持有公司10%的股权,持有山西普德14.99%的股权(2010年2月11日入股),公司从山西普德取得的独家代理权很难撇开和九鼎的关系。
从山西普德取得的两个独家代理权,2011年为公司贡献了29335万元的销售额,占销售收入的67.3%。贡献毛利17434万元,占比为67.38%。
引人关注的是:奥硝唑注射液的成本2011年是1485万元,销售收入是5822万元,有利益输送的嫌疑。另外,大家也知道了为什么我们的药价这么贵了,从出厂成本到销售出去的价格就翻了接近4倍,还有黑心的医院的也要翻几倍的。就冲这一条,就应该否决它,别让它害人。
5、医药公司比较大的销售费用一直是行业诟病的主要问题,大家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尤其是药品代理企业怎么勾结医院坑害患者,所有人都深受其害。公司2011年的销售费用为3811万元,不知道患者除了为这些费用买单外,还要额外拿出几倍于此的价钱养活这个行业的其他蛀虫呢?看看广告宣传费842.73万元,差旅会议费1602.22万元,处方药是不允许做公开宣传的,那么宣传费是一个对一个的宣传吧!差旅费花到哪里去了呢?
总体看来,关联交易是重大问题,其次,制药企业的销售费用问题要着重解决好,这是个牵涉到民生的大问题。
以上言论只是一家之言,不对之处请谅解。
2012年5月10日
关于不予核准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2〕716号
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2年5月7日举行2012年第8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业务为自产药品销售和代理药品销售,其中代理业务为你公司代理销售山西普德的银杏达莫注射液和奥硝唑注射液,2010年之前你公司为山西普德的代理商之一,2009年底转变为全国独家代理商,你公司代理药品由主要向山西普德经销商采购变为全部向山西普德直接采购。2009年-2011年你公司代理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4.66%、69.63%和67.46%,毛利分别为3,503.64万元、16,475.11万元和17,437.34万元,毛利占比由2009年39.68%增长到2011年67.39%,代理产品业务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你公司盈利来源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为新药品的生产,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达产,自产药品的收入占比将逐步增加,预计2017年自产药品销售收入占比将达到74.42%,你公司业务将以自产药品销售为主。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未就上述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