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以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为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二)今年我市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为6周岁(即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
(三)学校应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法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四)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招择校生,学校招生不得与赞助费挂钩。
(五)新生录取工作遵循“学校负责,招生办备案”的原则进行。
二、招生办法
(一)城区学校
1.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就读
(1)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本人与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一户一生),且持续居住时间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租房居住未满2年的,根据周边学校学位空缺情况以及租房入住时间排序统筹安排入学。
(3)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且在本市无第二居住地的,视购房和租房情况,参照本条第(1)(2)项执行。
2.非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借读
(1)父母在城区购房并入住的,以父母购房居住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本人与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一户一生),且持续居住时间满二年,以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为主。如果划片对口学校新生班额过大,无法接收借读生,根据周边学校学位空缺以及租房入住时间排序统筹安排入学。
3.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借读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4〕22号)规定,即:第一、本人及其父母属农村户籍;第二、是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第三、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第一监护人进城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第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第一监护人在市区政府所在地务工就业半年以上,且按《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证或按《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办理暂住IC卡,不属于办证(卡)范围的,须有申报暂住登记。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可在我市借读,并视购房和租房(半年以上)情况,参照以上1、2项执行。
4.为规范招生秩序,2014年租房户子女入学执行以下规定:
(1)本市户籍租房户子女,应是本人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一户一生),且持续居住时间满二年,所租的住宅(套)没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1—2年级、7—8年级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该住宅(套)已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1—2年级、7—8年级的,在周边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2)非本市户籍租房户子女,应是本人与父母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一户一生),且持续居住时间满二年,所租的住宅(套)没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1—2年级、7—8年级的,根据划片对口学校和周边学校学位剩余情况,按照租房入住时间排序统筹协调安排入学。
同一法定监护人租住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受该住宅(套)是否已有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1—2年级、7—8年级限制。
5.入学登记所需材料
(1)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③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或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1年8月31日前)和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
④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2)非本市户籍人口子女申请借读所需材料:
①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③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或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011年8月31日前)和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
④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在本市的暂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⑤父、母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单位劳动工资单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⑥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3)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申请借读所需材料:
①父、母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农业户口簿;
②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
③随父、母进城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
④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在本市的暂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⑤父母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或区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和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
⑥父、母在本市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单位、劳动工资单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⑦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4)港、澳、台、海外华侨华人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借读所需材料:
①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护照);
②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身份证(护照);
③适龄儿童、少年在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④海口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本市居民承担非本市籍适龄儿童就读期间监护义务的公证书;
⑤具有本区户籍的非本市籍适龄儿童、少年临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⑥临时监护人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认和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房屋应为临时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⑦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
6.登记报名及审核安排。
城区学校新生入学登记实行网上报名。
7月6日—15日,新生网上报名申请学位。
7月16日—7月25日,学校审核学生报名信息。根据学生网上申请登记的信息,按区划分发给各学校,由各校派人调查核实。学校实地调查时,家长须提供与网上登记信息相一致的、真实的入学登记所需材料(按第5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填写《新生入学登记信息确认表》(由学校调查时提供)。《新生入学登记信息确认表》和新生入学登记所需材料复印件由学校带回存档备查。学校对新生入学登记材料进行再次复核后,提出对口接收入学新生名单,并将不符合对口接收入学的新生名单造册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7月25日—30日,学校公示对口接收入学新生名单,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招生办审批。
7月25日—30日,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各校上报的不符合对口学校接收的新生名单进行复核,根据各校学位空缺情况和新生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协调,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顺利入学。
8月1日—5日,学校通过网络向入学新生发送预录通知,并由家长进行网上入学确认。
8月5日—10日,在学校设立招生服务接待站。尚未落实入读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到居住片区学校登记个人信息(填写《联系入学登记表》)。学校应热情接待每一位到访家长,并做好入学登记,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具体程序如下:由学校审核《联系入学登记表》相关材料,如果确实符合入学条件,在本市其他学校也没有预录登记的,由该校组织调查后,根据本校学位空缺以及新生实际情况,提出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后上报招生办审批。如果本校新生班额过大,没有空缺学位接收,学校应及时将家长填写的《联系入学登记表》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周边学校学位空缺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入学。如果区域内公办学校不能满足前来联系入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借读需求,应及时告知家长到民办学校联系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在网上及时公布民办学校招生信息。
8月29日—30日,新生凭有效证件到学校报名注册。学校要派专人值班,及时解决招生遗留问题。
(二)农村镇中小学
1.各镇农村小学,负责招收本辖区内的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含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招生范围由区教育局划定。镇政府要落实责任,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做好招生动员,保证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要严格控制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严格控制镇适龄儿童少年向市区学校无序流动。
2.农村镇的小学毕业生(含流动人口子女),坚持政府通知入学制度,由镇政府向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名注册入学。各镇要做好毕业生入学跟踪登记工作。
3.登记报名时间:8月5日—10日。
4.农村镇中小学应设立招生服务窗口,派专人值班,及时解决招生遗留问题。处理时间:8月29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