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航空3U8850次航班太原飞重庆旅客声明
我们是太原飞重庆的旅客,应当于2013年8月17日21:15分登机,21:45飞重庆。21:15却无任何执飞航班的消息,我们主动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被告知:因为流量问题暂时不能起飞(与沈阳机场同此航班的朋友了解,飞机还未到达沈阳)。旅客继续安然等待。21:45分,我们再次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再次被告知:沈阳突遇暴雨,飞机无法起飞,请稍等23:00能够准备起飞。22:30左右,我们第三次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又被告知:机组人员疲劳,无法正常工作。23:00左右,我们第四次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被告知:太原飞往重庆的旅客领取康师傅红烧牛肉方便面一桶。23:20,机场工作人员要求我们离开机场,入住所谓“酒店”(实际上是特别低档的洗浴中心,连浴巾都需要向前台领取,连电视都是坏的,距离)。每次交涉都没有四川航空公司任何工作人员出来处理问题。根据《航班延误取消补偿规范》的规定中“第五条第三款,航班延误预计超过两个小时,承运人在通报延误信息的同时,应当告知旅客相应的安排。”(我们直至此申明发出之前,未见到任何一名四川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出来解释。) ,乘客中有位年轻母亲带着一岁左右且头上还插有输液管婴儿乘客前往重庆治病。此期间,婴儿病情加重,所有乘客向机场求救,机场居然没有任何反应。实在看不下去了,有位工作人员告知去医务室,暂时医务处理一下,我们随该母子前往医务室,居然没有人。直至凌晨两点半。
0:02当沈阳飞抵太原时,我们看见了继续需要飞往重庆的旅客,彼此查询得知重庆与太原天气条件是满足飞机起降要求。且时间上也是属于较为充裕。因重庆机场距离太原武宿机场仅仅1270公里。即使太原旅客登机花费半小时,凌晨两点三十分前是能够飞抵重庆江北机场。四五十名旅客跟机场交涉到凌晨两点三十分,得知以下情况:
第一、太原武宿机场上午可以尽早安排川航的此次航班。
第二、因川航机组人员需要休息,故最早航班于13:30分起飞。
作为此次航班的旅客皆是处理重要事务,故我们要求能够实现上午八点起飞,能够有充裕的时间处理相关事务。川航并未履行《航班延误取消补偿规范》“第五条第四款,承运人告知旅客航班取消的同时,应尽可能向旅客提供其它备选运输方式,供旅客选择。”“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如无法提供旅客所需航班,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办理退票手续。”,现在川航已经无法提供所需航班,应当办理退票手续,然由于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场,故所有旅客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换乘或者改签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它班次或者退票。”
我们特此申请,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求四川航空公司赔礼道歉。
二、要求四川航空公司因飞机延误造成的各项损失。(或者购买此次航班价款的两倍)。
三、要求四川航空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声明人:范江军,高志轩,李光有,许楚吟,赵录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