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 银发 2003 第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 银发 2003 第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 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 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完)

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35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2.35

半 年

2.55

一 年

2.75

二年

3.35

三 年

4.00

二、各项贷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

5.60

一至五年(含五年)

6.00

五年以上

6.15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75

五年以上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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