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 6.0.5条规定: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条文说明中进一步明确: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人流5000人,换算建筑面积约17000m2或营业面积7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
GB50223-2008第3.0.1条以小字注明“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另2009年1月出版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修订统一培训教材”第73页中认为“当多层商场设置防震缝分为若干区段时,按每个具有独立消防出入口的结构单元的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计算”,都是为以结构单元来划分建筑区段。
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朱炳寅的观点(《建筑结构设计问答与分析》第41页):“一个区段”应该是具有同一建筑功能的相关范围,考察的是人员的密集程度(注意:人流是否密集是关键),与建筑功能分区及不同区段出口设置有关,而与结构是否分缝无直接关系(只有当防震缝两侧的结构单元被不同建筑功能分隔时,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才碰巧与建筑分隔一致)。
不久前审核的一个多层商场,商场的使用区域全部连通,建筑面积超过17000m2,地面以上建筑在中间设一道缝,分为两个结构单元;每层平面中设若干防火分区(部分防火分区为上下层连通的区域),防火分区之间均有通道,平时互相连通,在分区界线处设防火卷帘(二层的防火分区界线与结构分缝位置重合,三层的防火分区界线与结构分缝位置不重合,即三层通道处的防火卷帘不在结构分缝位置)。
该项目的注册师认为分缝后两个结构单元之间有防火卷帘,各自有消防疏散门,故可以视为两个独立区段,每区段的建筑面积小于17000m2,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
而我认为不应该以消防分区来划分确定抗震设防类别,因为地震灾害发生时,防火卷帘未及启动或失效的可能性较大,两个结构单元之间并未真正彻底分隔,人流完全有可能不会(或不能)各自独立地分别疏散,所以应该视为同一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乙类。
以结构单元来划分建筑区段已够捣浆糊(结构分缝并不能改变人流密集情况),以消防分区来界定结构的抗震设防分类就更加奇怪。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5.1.2条,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所以大面积商场必须设置若干防火分区,且有各自的消防疏散出口。如果说各自有疏散门就可以视为两个独立区段,岂不是所有的商场都无须按乙类设防了?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还是控制含钢量的市场经济占上风,这点我充分理解。然而,仅仅为了控制含钢量而打“擦边球”,或者抓住规范不严谨之处作想当然的自 我解读,而不是从合乎逻辑的角度去理解并执行规范,窃以为并非结构设计的正途也。
遗憾的是,朱总的观点不是规范,只能作为参考,而打“擦边球”的做法也并非不会得到支持。所以呢,还是罗伯特·H·杰克逊(RobertH.Jackson)大法官说得好: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but weare infallible only because we arefinal.(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