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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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案例16

地点: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时间:2006月5月26日

审判长:王文静审判员:韦舒恒、陈光创书记员:朱晨辉

原告: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浦东区法人代表:王伟灿 原告代理人:于垚

被告: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在地:英国伦敦法人代表:赵淑娇 被告代理人:肖强峰

证人:梁明慧、孙启帅

案由: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

案情简介: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与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签定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向买方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2002年7月—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200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2002年6月-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这一要求。合同终于2003年4月、5月部分履行;卖方仍希望买方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未同意。2004年11月16日买方函告卖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卖方复函,由于买方200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经过期,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卖方的交货义务。

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赔偿买方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损失,即按照200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诉讼的一切费用。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朱晨辉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请安静,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诉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一案即将开庭,现在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王伟灿,30岁,是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委托北京市于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垚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被告:我叫肖强峰,30岁,是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委托淑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淑娇作一般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华太建筑公司与被告华科招待所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文静、韦舒恒、陈光创组成合议庭,王文静担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朱晨辉担任书记员。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审判员(韦舒恒):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

审判员(韦舒恒):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

审判员(韦舒恒):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 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2.关于信用证开出的时间问题;3.关于修改信用证和提高合同价格问题;4.关于信用证的时效已过的问题。5.关于分批交货下的根本违约的问题6.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代理人: 原告王伟灿向法庭提供了……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审判员(韦舒恒):原告代理人指的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吗?

原告代理人:对。

审判员(韦舒恒):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借据和合同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但是…………………

审判员(韦舒恒):原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证据?

原告:有,我们有证人……

审判员(韦舒恒):传原告证人……到庭。

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我叫……

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必须将真实情况向法庭证明,不得有意作伪证。如果有意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证人你是否明白?

证人:明白

审判员(韦舒恒):下面证人开始作证。

原告证人:… … 完毕。

审判员(韦舒恒):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证据?

被告:有,我们有证人……

审判员(韦舒恒):传被告证人……到庭

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被告证人:我叫 ……

审判员(韦舒恒):证人,你必须将真实情况向法庭证明,不得有意作伪证。如果有意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证人你是否明白?

被告证人:明白

审判员(韦舒恒):下面证人开始作证。

被告证人:……

审判员(韦舒恒):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无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员(陈光创):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原告代理人:首先,我方认为,本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这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审判员(陈光创):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审判员(陈光创):现在由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可以使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被告代理人:根据诉讼管辖权的一般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在英国进行审理,并使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而且由于中国对<<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款做了保留,加之英国不是<<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原告代理人:关于<<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我方并不否认被告方所援引法律的正确性,但我方和被告签定的销售合同里已经明确规定,如果发生仲裁或诉讼,则<<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被告对此的争辩和质疑完全是想通过英美法的适用来逃避自己的某些责任和义务,并加大原告的诉讼压力.

被告代理人: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在合同订立后的一个月内开立信用证,而原告在合同订立后的不到一个月内就开出了信用证,这对我方的备货造成了影响,是造成我方无法按时交货的原因之一.

原告代理人:关于信用证的开出时间问题,被告方认为信用证必须在2002年6月14以后开出的观点完全是对买卖双方销售合同的曲解.合同的规定是,买方“可以”在合同开立后的一个月内开出信用证.但这不是强制性条款.故我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是无可挑剔的.

被告代理人:我方先后多次要求原告提高合同价格,以抵免英镑贬值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买方应当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适当提高合同价格,但是买方一直无理拒绝.

原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交付主义原则,风险在货物交付前应由卖方承担,而英镑贬值发生在卖方交货之前,所以损失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而提高合同价格必然要修改信用证,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一旦开出,修改必须经过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才可,故我方拒绝提高价格的行为是正当的.

被告代理人:原告方在我方于2003年4月5月部分交货后,未再开出新信用证,正因为买方即原告没有再开立新的信用证,这才使我方的备货行为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造成原告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我方.而2002年6月7日开出的信用证的时效已经过期,没有新信用证,卖方就不会发货.故买方对自己的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鉴于被告的信誉和交货能力,我方停开信用证的行为完全是预期卖方违约,中止履行合同,减少企业损失的合理补救措施.

被告代理人:我方不同意原告方停开信用证是中止履行合同行为的观点.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通知义务是中止履行以为的构成要素之一,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方并未通知我方,因此,我方认为,原告方的行为并非其自称的中止履行合同,而是向卖方转嫁责任,是其违约的体现.

原告代理人:我方在停开信用证前后有过多次和被告方交流照面.例如:我方曾经先后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而卖方也一再要求我方提高价格,以抵免英镑贬值给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卖方的这一行为已经向我方表明,若我方不提高价格,则拒绝发货,而我方的拒绝无疑是中止履行前的通知,退一步讲,即使我方在通知义务履行上有纰漏,而卖方也未在2003年4 或5月部分交货后向我方发出通知,未通知我方继续开立信用证,因此即使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成立,开立新信用证的行为也是直接由被告因不交货而违约且未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的,后果应是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代理人:原告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无理的。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批交货下的根本违反合同主要是:卖方没有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交货义务,或者买方可以预期卖方将对其以后的货物根本违约,或者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无效.在本案中,我方显然不符合这三个要件,故不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不能解除合同.

原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根本违约的认定需要从客观上的违约严重程度和主观上的可预见程度上综合考虑.被告方仅交付了6批货物中的2批,而且还是延迟交付,并且被告作为一家知名的国际贸易公司,应当能预见到我方损失.因此,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虑,被告已经根本违约.依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消合同:一,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二,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在本案中,我方已经在04.11.16函告被告方,要求其在45天内必须交货,否则将提请仲裁或申诉,而在这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卖方仍然未能交货,因此,我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

被告代理人: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对被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我方无法预见到原告遭受的损失,即2003年6月29日合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所以我方不应承担此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买方没有在解除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按合理的价格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物,则可以通过货物的时价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我方在解除合同后没有购买替代物,故可以适用解除合同时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而被告做为一家综合性的贸易公司,应该能预见到我方的损失,所以,我方要求的按照2003年6月29日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748000英镑进行赔偿是合理的,望法院充分支持我方要求.

被告代理人: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规定,适用货物时价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如果买方接受了货物,则应按照接受货物时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来进行赔偿.所以我方的赔偿数额应计算2003年4月5月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原告要求的6月的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价,明显且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我方认为应各自承担50%.签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予以考虑我方要求.

审判员(陈光创):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陈光创):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代理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既然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其他辩论意见,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调解。

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我们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

现在休庭合议!

审判长继续开庭。原告中国伟灿进出口贸易公司与被告英国伦敦进出口贸易公司国际货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的评议,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在当庭宣判如下: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闭 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全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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