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
发布时间:2010-5-27 9:22:43 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王彩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值,在实际工作中因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增值税进项税是否抵扣不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会有所不同。即使同一固定资产,因用途不同,其入账原值也会不同,同时计提的折旧也不完全相同。
1、外购的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包括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不含税金额,相关税费、扣除增值税的运输费用、装卸费、安装费等其他能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支出。
例:某公司购买一套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不含税金额为900000元,增值税税额153000元,支付运费10000元,并取得普通运输发票,另支付装卸费1200元,安装人员工资15000元。假如该生产设备预计可使用5年‚净残值为5500元。
分析:该固定资产属于生产设备,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取得的运费发票也可按7%的税率抵扣。
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900000+10000*(1-7%)+1200+15000=925500元
每年应计提的折旧=(925500-5500)/5=184000元
2、外购的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做了限制,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交纳消费税的小轿车摩托车、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及用于集体福利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纳税人取得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就需要将增值税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基数。
例:某公司职工为食堂购入桌椅500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120000元,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20400元,发生运费4800元。该类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5年,残值率5%。
分析: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福利性质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购置而发生运费的增值税 也不能抵扣。
该类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20000+20400+4800=145200元。
每年应计提折旧=145200*(1-95%)/5=27588元。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应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的借款费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
4、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成协议约定价值不允许的除外。
5、非货币交换取的固定资产
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未同时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6、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但应注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与会计准则是不一样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及计提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