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士资格证注册的规定文件 护士资格证怎么注册

 护士注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一)护士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护理专业(助产)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
6、医疗机构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3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同一底版);
9、已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和中止注册两年以上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以上1-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在注册机关指定的医院(二级经上医院)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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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三)变更注册(分为入省、出省和省内变更注册三种):
1、入省变更注册:除提交首次注册第2至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⑴《护士入省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⑵《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出省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新的3.5寸软盘。
3、省内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和《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护士资格证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所需资料交所在单位审核;
2、单位将审核后的材料统一提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3、市卫生局医政科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信息录入。审查合格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核。
5、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
6、申请人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护士执业证书》/或其他证明。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首次注册的,不含省卫生厅审查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时间)。审查不合格需要整改的,自完成整改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及依据:
首次注册:8元/次;再次注册4元/次;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1号)。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加盖注册专用章的《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限2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类别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

护士变更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原注册部门,一份交现注册部门;首先由现执业机构填写意见,再由原执业机构和原 注册部门填写意见,最后到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3、 护士注册健康查体表(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查体,心电图、肝功、X线或胸透报告单应贴在背面);

4、 身份证复印件(A4纸);

5、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使用单位公用笺,盖公章);

6、 原护士执业证书正付本(必须是原件)。]

新护士法

先在你原单位找护理部盖章,在原注册单位注销盖章,转到你现在工作的护理部同意盖章,最后到卫生厅同意盖章.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护士注册考试每两年一次.

只要通过了资格考试,就随时可以取当地主管部门领取护士资格证,或由单位同一领取,然后注册护士执业证,提问者说是护士资格证,那么可以去你所在单位询问或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咨询。
注册需要的证件,根据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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