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红线与城市道路用地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有地的规划控制线。一般在城市规划中明确划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条件图中标明。城市道路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居住区级道路等,每种道路用地都包括绿化带、人行道、非人行道、隔离带、机动车道及道路叉路口等组成部分,由城市的市政、道路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2、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
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的关系有如下三种:
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
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相交,表明场面市道路穿过场地。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属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
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这时,场地必须设轩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外,不定期应满足不小于4m×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3、场地与成市道路(红线)相连。其连接部分的位置与最小长度,应满足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交通联系的需要和 消防国辆的通行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人员密集建筑的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尚须满足下列要求:
首先,场地应至少一面邻接具有足够宽度的城市道路,以保证人员疏散明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其次,场地沿场面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场地周长(不包括被城市道路用地占用部分)的1/6。
再次,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相连接的)出口。
4、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道路红线是场地与城市道路用地在地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界限,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台等建筑突出物不允许突入建筑红线,建筑特的地下部分或地下建筑、建筑基础以及地下管线也不允许突入首路红线。
但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如公共厕所、治安岗亭、公用电话亭、公交调度室等等,经当地城市规划产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经线建造。而建筑的骑楼、过街楼、空中连廊和沿道路经线的悬挑部分,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或经规划部门的批准扣方可建造。
5、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根据规定,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窗罩、活动遮阳、雨棚、挑檐等建筑突出物突入道路红线,但是该突出物必须与建筑本身有牢固的结合,且建筑与其突出特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其突入的高度和宽度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2m以上允许突出突度不大于0.40m的窗扇、窗罩;2.50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减1m且突出宽度不大于3m的活动遮阳;3.50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1m的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等;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减1m且突出宽度不大于3m的雨棚、挑檐。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2.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0.40m的窗扇和窗罩,5m以上允许突出宽度不大于1m的雨棚和挑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