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还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吗?
答:新婚姻法是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婚姻法》第八条)。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综上,如果你们在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达到结婚年龄,不属于3代以内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那么你们属于事实婚姻,有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不算结婚,能成为重婚的证据!也就是说民法上不认,但刑法上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法复〔1994〕10号):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