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进入主题,众所周知我国的分税制是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选自百度)而这种百分比的划分有问题:
第一:债务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由来已久。现行体制下事权与财权高度不对称,地方政府长期面对资金缺口。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归入中央财政,尽管中国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法律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各级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不顾自身偿债能力扩大赤字,举债度日或负债运行,且这些债务大多处于隐性状态。
某种程度而言,地方债务是金融危机中刺激计划的后遗症。地方融资平台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实施的"4万亿"刺激计划中产生的。根据安排,在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中,中央承担1.2万亿元,余下的2.8万亿由地方政府承担。而有关信贷和地方融资的政策也相应放宽,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扩大融资、投资的重要机遇期。无论是地方债务的规模、超常规的增长速度都史无前例。地方融资平台从2008年的2000个左右,上升至目前的1万个左右,扩张速度惊人。与此同时,债务也同比飙升,2008上半年,地方债务总量仅为1.7万亿元,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急速膨胀,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
现在,地方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不仅国内政府部门数据有差异,国外机构也加入论战阵营。国家审计署称,地方政府性债务总额约为10.7万亿元(约合1.65万亿美元),这相当于去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7%;央行报告显示,2010年末各地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占当地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基本不超过30%。而银监会统计口径下的该数据规模约为9.1万亿元。
事实上,由于不同部门的统计口径不一致,数据打架是自然的。但无论如何,地方债务的确已成为冲击中国经济安全的重大风险之一。按照审计署的口径算,10.7万亿元并不是个小数字,它约占中国2010年GDP的27%,财政收入的1.3倍,而且80%来自于银行贷款。且当务之急是,2010年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1年、2012年到期偿还的占24.49%和17.17%。
穆迪、标普等信用评级沽空中国银行业,预警中国银行业坏账风险正在上升。地方债务的主要风险在于,房地产捆绑着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这样低效率的投资,房地产泡沫,以及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支持,都会使银行的贷款质量恶化。而那些缺乏透明度的,比如借款主体不明确、当期债务偿还存在严重问题,或将贷款用于自有资本或挪作他用的,风险隐患更大。
因此,下决心治理地方债务问题已经刻不容缓,在地方债务还没有转换为债务危机时,必须着眼于债务偿还机制的解决。短期内应分出风险等级来,对于那些风险低的,可以考虑资产证券化形式或是通过清理地方国库现金、减少政府开支等方式偿债。
但从根本上而言,则必须进一步推进分税制改革,中央拿关税、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而地方必须要进一步"开源"。确立地方征税的新框架,一是资源税要扩大区域覆盖面和品种覆盖面,并将其中一部分划归地方;二是"十二五"时期,应考虑启动环境税改革措施。由于环境治理属于地方政府管理范畴,因此,这部分所得也主要应归属地方;三是进一步扩展房地产税范围,并计划征收财产税。事实上,发达国家征收上来的财产税,已成为这些国家地方政府的重要财税来源之一。此外,中央可在一定的年限多给地方留下点税收,地方上首先富裕!
第二:分税制的不合理直接导致了房地产调控的无力。自今年3月以来在成交量、投资额、价格等方面的全面“亢奋”,使得房地产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房地产在中国社会中可以说地位显赫,不仅曾被冠以“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且因其事关众多国民福祉,也屡屡出现在各种国家级的文件和报告中。
而在其显赫地位的背后,房地产也常被视为一个“坏孩子”,因为其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如征地纠纷、投资过热、房价高涨等。为此,自2005年3月“老国八条”公布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从金融部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纷纷出台了各种措施,对房地产进行调控,以期房地产形成稳健有序的发展态势。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年来房地产调控在总体上是失灵的,尽管其间有过昙花一现般的效果。从当下来看,当初新老国八条、国六条、九部委15条等文件来看,确定的目标几乎无一实现,不仅房价持续攀升,各地保障性住房依旧裹足不前,而且房地产信息模糊,开发商的造势行为屡禁不止。
在房地产调控失灵的背后,更值得人们深思的是:是什么造成房地产调控屡屡失灵?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是国家调控政策设计不科学,还是地方政府对国家调控政策阳奉阴违?是调控政策缺乏统筹兼顾,还是房地产市场自身力量过于强大?
有专家曾说,普遍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而房地产调控失灵则兼具了这两方面的特征——那么,全国普遍性的房地产调控失灵的背后是怎样的体制原因?房地产调控的屡屡失灵,背后又蕴含了怎样的经济规律?
我们看到,房地产调控失灵的另一面是自2004年以来关于房地产泡沫的争论。为此,有学者指出,我们现有的“强中央,弱地方”的结构,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等,导致地方政府“入不敷出”,只得经营城市、提高地价,这是导致房地产泡沫的制度基础。换言之,这可能同样是导致房地产调控失灵的制度基础。
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一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演进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特点表现为收权与放权的往复循环;改革开放以后,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线索主要有两条,即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前者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格局,而后者则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事权结构。
1994年,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产生了本质性的影响。中央与地方的预算收入采用相对固定的分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具体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大类。而分税制前的财政体制是“分灶吃饭”,1988年实行的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包干体制。
从财政包干到分税制给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划分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呢?有学者分析了1990~2004年共15年的数据发现,地方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接近80%迅速下降到了1994年的45%左右,此后10年间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
分税制清晰地划分了预算内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源和财政收入,它使中央在集权的同时,获得了财政、制度权威上的优势。但是,分税制未与政府间的事权的划分相结合,导致各级财政支出边界模糊。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事权结构的重建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形式。而且,整体科层制的政府体系架构下,一方面,上级政府有权决定它与下级政府的财政划分办法,通常表现为财权层层上收的效应;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同样有权决定它与下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办法,而在事权划分不明的情况下,通常表现为事权层层下放的效应。
在这“上收”与“下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凸显无遗。有学者指出,地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1990年为68%左右,2004年微升至75%左右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带来的财政缺口,使得地方政府具有强烈的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而出让土地及由此带来的房地产业成为地方政府“最好”的选择。商业用地出让已成为不少地方政府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地方政府通过“圈地”然后用财政和金融的手段进一步“圈钱”。
除了土地出让收入外,房地产行业还涉及到大量的审批利益。这些审批环节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大量的收入,而且为相关部门、公务人员提供不少寻租机会。这从房地产市场已成为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温床也可见一斑。
房地产也很好地迎合了现行的政绩考核机制。具有谋利冲动的地方政府只要经过简单的成本-收益计算,便会把主要精力放在上级政府易于观察到、感知到的“政绩”上,譬如,高标准的市政建设、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大型工业项目成为了最佳选择。不仅如此,在官员任期制下,政绩考核是当期的,而公有财产却可以一次性在任期内变卖兑现。50年或70年的土地租金可以一次性兑现,而政府一届才是三年、五年。这必然诱发地方政府强烈的“政绩”冲动和短期行为。
中央政府依靠国家强制力量合法征税获得财政收入,而地方政府除依法执行国家征税职能外,还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房地产市场经营,获取体 制外的利益。因此,中央政府为保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政令畅通,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监督执行成本,但在“形式上高度集权,而行为上高度分权”的房地产调控中,地方政府可以较为轻易地设法对中央政府的调控进行种种变通。
由此,笔者以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失灵原因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同的利益取向,以及由此导致的二者在房地产调控行为方式上的断裂,而断裂的实质就是房地产调控失灵的事实一再发生。(部分来自经营网)
第三,分税制的不合理导致区域经济的发展严重畸形。从发展的情况上来讲,东部沿海发达,中部经济发展滞后,西部就不用讲了根本就是落后!从我国具体情况看,分税制运行这么多年,我国地区差距不但没有缩小,相反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而且从各个方面看,均存在着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与东部沿海发达都是在拉大贫富差距。这种分税制在大数机制的存在下,在不同的区位优势的情况下,计税金额上是不合理的,因此邓爷爷的先富带后富在分税制上基本等于形同虚设。同样的10%是不一样的意义...(因为资料有限不做过多的论述),税收的差异必然导致收入的差别,这样消费水平也就有了很大的差距,县际之间的竞争也就不存在公平性,中央的政策在对于不平衡的分立经济体的影响能力是不同的,这就造成了宏观调控的不和谐!
第四,这种分税制的不合理导致各地方应对经济危机的时候捉襟见肘,因为义务和权力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没有足够刺激经济的自主权,也就无法从局部首先从危机中脱离。以例子为证:就是想减税刺激经济的话因为没有足够的税种和以税收刺激经济的权限范围导致搁置,这种更严重!
我国当下的财税体制改革,无法真正事先财政分权的意义上的分税制。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从地方层面入手优化税收配置,继续推进分税制改革,对全国财政收入安全和经济平衡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立“分税”与“分成”并存体系。在中央、省、市之间实行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系,尽可能按税种属性和属地原则划分各级收入而在市与县之间实行”分成制“,通过市与乡、县财力整合,达到共担风险,水涨船高。
其次,调整政府间的收入分配结构。通过调整税种的分享方式和分享比例,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分享的收入和分配的财力规模,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在政府总收入中的比重,寻求省级集中财力的最优规模。
再次,逐步完善地方政府税收体系。在可见的将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无疑还积雪作为地方的主体税,另外考虑完善现有税种,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混合所得税制,加快推进增值税扩大范围的改革。
最后,实现税收监管权限的分割,鉴于权利与责任共生并存,有必要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这不仅不会造成地方滥用税权,相反可增加地方政府依法运用权利的压力和动能,既提高税收体质的运行效率,也能减少来自基层政府行为不当的冲击,实际是对地方政府的一种制约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