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胜利66周年的日子(即日本鬼子投降的日子,抗日战争胜利66周年纪念日为9月3日),或许是由于为非“整五”“整十”节点,主流媒体几乎没有什么响动,吾受传统教育之深刻影响,且“六六”为吉庆数,难忘日本给我们民族造成的灾难,故从旧纸堆里翻出16年前写的纪念性征文,发于个人博客。
2011.08.15
可别忘了日本鬼子
——读特稿《旷世之讼:索赔一亿美元的“中威”船案》
永乐
在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纪念日到来的日子里,偶尔翻阅不常读的《民主与法制》,今年第4期上有署名董启元的一篇特稿《旷世之讼:索赔一亿美元的“中威”船案》。特稿报道了陈顺通先生一家三代人向日本索赔的辛苦历程。
陈顺通,浙江宁波人,14岁跟随父亲闯入上海滩,成为近代中国的一名海运实业家。1930年,陈顺通先生独资创办了“中威”轮船公司。仅几年的时间,中威轮船公司(以下或简称中威公司)就成为雄踞世界第四大的著名航运公司。
上世纪三十年代,正值日本虎视眈眈,全面侵华的时期。1936年的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以下或简称大同)要求租用中威轮船公司的货轮。很快,双方签订了定期租船公司。双方合同规定:大同租用中威的“顺丰”号和“新太平”号的货轮,租期12个月,1937年12月1日到期,到期时收取租金。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中威还以高额保险金向日本的“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保。陈顺通先生想得、做得可谓周全了。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日方租船是个阴谋,是日本为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提前做筹划的阴谋。就在1937年8月,正常航运的“顺丰”号和“新太平”号货轮,于同一天在日本的两个港口被日军“俘获”。1937年10月,日本政府的海运管理机构递信省(即现在的运输省)将两艘货轮占为己有,并与大同重新签订租船协议,两轮仍为大同所用,用于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活动。以后,两轮分别于1938年10月和1944年12月触礁触雷沉没。大同向递信省支付租金,货轮沉没后,日本的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赔偿费。租金被日本政府收存代管,赔偿金也被日本政府强行收管。日本的大同,即不把租金支付给中威公司,也长期不把两轮的变故告知中威公司。1937年,陈顺通先生本人亲自到日本,与大同公司法人代表交涉,大同依然不把事实真相告知,谎称两轮被日本海军征用,编了些简直不能成为理由的谎言把陈顺通搪塞回国。抗战胜利后,从1946年到1949年,陈顺通先后五次到日本交涉,未获结果。更可恨的是,日方依然不告知两轮早已沉没的真相。1949年11月,陈顺通先生在忧愤中去世,至死仍不明就理。临终时,他立下遗嘱,托咐儿子陈恰群全权处理索赔事宜。要求儿子务必把赔偿“争到手”,以“继承我的遗愿,为中华扬威。”后来,陈恰群迁居香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至1958年,陈恰群才重新提出索赔要求。1961年,陈恰群首次踏上日本国土。从1961年1984年的23年间,陈恰群37次到东京专办此事,耗资60万美元。其间的1971年,困境中的陈恰群曾获得周恩来总理的支持。周总理拨冗接见了中威的法律顾问并让其转告陈恰群:要坚持真理、坚持斗争。周总理还指示有关部门要支持中威的这场诉讼。这对陈恰群的鼓励是很大的。他在与日方的多次交涉中,才逐步获知:中威的“顺丰”和“新太平”号货轮早已不复存在;两轮的租金、保险赔付金早已落入日本政府的国库;其父从船案一开始起,就被大同和日本的有关方面欺瞒哄骗。中威船案和陈恰群的日本的索赔活动,震动了日本朝野。正直的日本人,从政界要人到司法界,都有人仗义执言,公开呼吁尊重中国公民的神圣权利,尽快合理与充分地解决这一件由于侵略战争而延误了数十年之久的船舶赔偿案。但是,由于当事的日本海运株式会社(1964年,大同并入该公司)蛮不讲理,由于日本政界有一批人从中作梗,再加上日本司法机构的虚伪、偏袒和荒谬,1974年10月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决中威败诉。陈恰群上诉到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也被无端拖延。陈恰群几十年努力,劳而无功。1985年,陈恰群重病不起,他的儿子陈春和陈震又走上了索赔诉讼之路。这一次,他兄弟俩不再到日本国土上打官司,而把状子送到了上海海事法院,由我国自己的司法机关来办理。陈春兄弟俩于1988年12月正式起诉,向日方海运公司索赔近一亿美元。1991年8月,此案已经开了第一庭,1995年元月,开了第二庭……中威索赔案的结果,董启元的特稿没有作出报道(笔者近几个月也没有看到这个专题的报道),只在文章的结尾处这样写着:“中威船案的结局没有人想过多地预言,而中国法官头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将主持法律和公正的威严!”大同求租中威货轮的前前后后,虽已成为历史,但发人深思!由此引起的索赔活动,历时五十六年,陈氏祖孙三代不懈努力,至今未获结果,发人深思!
思考之一:日本军国主义蓄意侵略中国,是中威船案最根本的成因,日方若真想悔罪侵华,就该及早赔偿中威公司的损失。陈洽群设想借“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大旗,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两轮赔偿问题,亦是无效。中威船案,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中日两家公司租船合约偶遇中日开战;似乎是日本大同租用的轮船偶然被日本海军截获;似乎是大同无可奈何地用中威公司的巨轮服务战争。其实,本质上是日方预先设计的有步骤的阴谋行动。日本在全面发动侵华战争之前,由日本军部策划的所有战争准备之中,就有一项是:把中国的巨轮骗过去,掌握在手中。既增强侵华战争的后勤实力,又瓦解了中国的海上运输能力。于是,日本军界、商界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由大同出面,签约承租中威的两艘巨型货轮;于是,在芦沟桥事变之后仅一个半月,日军猛烈攻击上海期间,“顺丰”和“新太平”两艘巨轮同时于1937年的8月22日在日本的两个港口被日军“俘获”充公;尔后不久,日本政府的递信省俨然以两轮所有者的身份,和大同重新签定了出租轮船的合同;于是,当陈顺通先生亲自到交涉,要求兑现合同、支付租金、归还货轮,大同却还在隐瞒若干事实,用谎言欺哄中国实业家。
思考之二:日本军的侵华战争,直接造成了中国民族海运业的停滞乃至严重破坏。陈顺通先生经营的中威公司,堪称中国海洋运输业的支柱。当时,已经雄踞世界第四大著名航运公司,总吨位超过两万。作为一个爱国实业家,陈顺通先是把“源长号”和“老太平号”两艘(各为四千多吨)献作军用,后又支持国民党政府的决策,毅然同意将两轮沉于江阴口和宁波湾,以阻止日舰南下。“顺丰号”和“新太平号”两艘巨轮一万二千吨被日本霸占。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海运公司,就这样没有了。陈顺通先生1939年东渡日本,连旅资都是靠卖尽家中的珍藏的字画古董才得以成行。象陈顺通这样因日本的侵略而权益遭受损害的实业家,岂止一个两个!日本鬼子是破坏中国民族海运事业、乃至我们民族整个工、贸、商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元凶,恶贯满盈,罪不可恕。
思考之三:中华民族世世代代都应铭记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及其造成的损失和破坏,时时重温那一段悲惨的历史,保留索赔的权利。在近代史上,日本是侵略中国,瓜分中国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一。掠夺和吞并中国,是日本早在明治天皇登基时就制定的国策,并逐步实施。1874年,日军在美国的怂恿下侵入台湾;1894年,日本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1895年,日本攻占台湾全岛;1900年,日本积极参与八国联军掠夺中国;1904年到1905年,日本在中国的土地上和俄国交战,坏我领土、杀我同胞、侵我权益;1907年,日本和沙皇俄国签定《日俄协定》和《密约》,侵占和瓜分我国东北;1914年9月,日本出兵山东,强占青岛和胶济铁路;1915年,强行提出所谓“21条”照会,压迫我国政府大部接受;1917年到1918年,美国和日本相互妥协,签定《兰辛、石井协定》,日本趁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无力在华竞争,毫无顾忌地加紧加快侵略中国的步伐,强压我国签订了一系列所谓的协议、协定。日本在政治上军事上侵略中国的同时,以经济手段侵略中国,控制中国政权;1931年,日本在沈阳发动“九·一八事变”,随后很快占领东北全境;1932年元月,日本军队进攻上海;1933年3月,日本侵占当时的热河省省会承德,进占山海关,侵入华北地区;1935年,日本使用外交手段侵占当时的河北、察哈尔两省的主权。到1937年,日本蚕食中国主权的小敲小打,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日益膨胀的欲望,终于在1937年7月7日,在芦沟桥向中国驻军发动进攻,打响了全面侵略中国的罪恶之战。日本鬼子来了,他们攻城夺地、抢劫杀人、奸淫放火、无恶不作。他们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造成了无情的破坏、毁灭和难以计数的经济损失。他们在中国千千万万人的心灵上留下了无法弥补的创伤。据我国军事专家综合大量资料得出的最新结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招致中国军民3500多万人伤亡。另据有关资料介绍,从1937年芦沟桥事变到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的全面侵华战争造成了中国620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的间接经济损失。仅是1937年12月南京陷落后的七周内,就有30万同胞遭难,就发生了两万多起强奸事件,就有三分之一的房屋被焚烧。日军的屠戳行为,令人发指,在世界史上,也堪称空前绝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罪恶累累,罄竹难书。中威的两艘巨轮,在我国的经济损失中,仅是九牛一毛。中威公司的经济损失给陈顺通先生一家造成的精神创伤,却是一个有代表性的典型。中国人民始终应该从整体上保留向日本政府索取战争赔偿的权利。日本,那么富有的一个世界超级经济大国,为什么就不愿赔呢?日本多次单独或合伙侵犯我国,全面的侵略也达八年之久,独占东北十余年,既直接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又疯狂地掠夺我国的财富。就是强行索取的战争赔款,都是一笔笔巨额数字:1874年,日本攻占台湾失败,索取白银五十万两;甲午战争后,强行签订《马关条约》,向我国索赔白银两亿三千万两,相当于日本当年财政收入的4.5倍;日本归还我辽东半岛,索要“补偿”白银三千万两;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强要中国赔偿白银四亿五千万两,日本则瓜分了很大的一份……日本鬼子破坏了我国那么多,掠夺了我国那么多,为什么就不赔偿我们中华民族的损失呢?
思考之四:鼓励我国实业界向日本索赔,实业界的索赔要持之以恒,不获公正的解决,决不罢手。要像周恩来总理亲自干预中威两轮索赔案一样,鼓励和支持中国实业届向日本实业界乃至日本政府索赔。实业界有关人士,要像陈顺通先生一家三代人那样,向日方索赔坚忍不拔,锲而不舍。日本方面,不论从道义上,还是从国际法上,都应该而且必须勇于承担战争破坏的经济责任,不能像市侩地痞一样,该赔不赔,拖延耍赖。鼓励支持实业界的日本索赔,不但在于追加经济损失,用于发展我国的实业,还在于时时提醒国人,牢记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当然,也还在于时时给日本敲警钟,你欠着中华民族的血债、钱债。
思考之五:当今在和日本的经贸往来中,不可忽视可能隐藏着的不利于我国民族权益的其他因素,特别是日本右翼势力破坏中日友好关系,搞经济侵略的反动政治因素。陈顺通先生之所以被骗而中威遭受巨大损失,就是忽视了在大同的租船要求里面,包藏着日本军部控制中国远洋巨轮、瓦解中国抗战的海运能力之祸心。象陈顺通出租轮船被骗这样的例子,并不是个别的。更何况在近代历史上,日军不是也有过搞什么“西原借款”,以经济合作为幌子,用长期借款的方式控制中国政权,侵我主权、压我经济利益的先例吗?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应该时刻警惕和防范那在中日友好幌子下的罪恶勾当。
思考之六:在日本,从二战失败投降到现在,始终有一股妄图复活军国主义的势力广泛影响着日本社会各界,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随时警惕。中威船案久拖未果,在日本的NAVIX海运株式会社(大同1964年并入日本海运株式会社,日本海运株式会社1989年与山下海运株式会社合并为NAVIX海运株式会社)不愿出钱赔偿中威两轮损失的经济现象背后,谁能说没有日本右翼势力和军国主义的影响呢?中威船案在日本审理的那么长时间里,被告和法官几乎是坐在同一条板凳上,除了暴露发达国家法律虚伪的一面外,谁又能说没有日本右翼势力和军国主义的影响呢?日本的右翼势力活动频繁,影响也较大。他们始终抱着军国主义的衣钵不放。前不久,日本的右翼势力为“反对道歉”(因侵略战争向亚太地区国家道歉)竟开展广泛的签名活动。有450万人签名。有12个县的议会竟然还通过了一个向二战中死去的日本人表示感谢的决议。今年5月23日,日本右翼势力公然举行大集会以,为五十年前的那场侵略战争翻案。日本政界曾经一再掩饰侵略中国,把侵略说成“进入”。一位日本首相1989年还说,那场战争究竟是谁挑起的,“应该留给未来的历史学家去评判”。至今,日本都没有对侵华战争进行全面深刻的反省。在经济实业界,就有象NAVIX海运株式会那样的无赖公司,搞诈骗欺哄。在教育界,把侵略中国的罪恶巧言写进教科书,教育后代。在文学艺术界,更是不遗余力歪曲甚至颂扬侵略史实……我们中华民族不时刻注视,保持清醒的头脑,万分警惕,行吗?
在庆祝和纪念中国抗日战争、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的时候,在世界格局向多极化发展的国际背景里,在我们全面落实中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方针,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国、繁荣中国的奋斗中,透过中威船案的前前后后,我们中华民族,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要铭记近代史上,五十年前,日本对我国的侵略和奴役,对我国人民的侮辱和杀戮;都要铭记日本侵略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破坏;都别忽视在当今的日本,还有一股不可小觑的和中日友好极不协调的、试图复活军国主义的右翼势力……总之,一句话:可别忘了历史,可别忘了日本鬼子!
1995年5月至6月于湄潭
纪实:中威船案全过程
这是一起被称为“超级马拉松”的旷世奇案,可以用几个“第一”来概括:中国历史上时间跨度最长的涉外经济案件;二战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金额最高的案件;国内组成最大律师顾问团的案件;中日民间索赔官司中牵动海外名人最多的案件……
战争,使中威公司毁于一旦
中威公司的创办人为30年代中国一代船王陈顺通。当时,他在国民党元老张静江的支持下,独资买下了国民轮船公司最大的“老太平号”船,于1930年9月1日正式创建中威轮船公司并投入运营。
由于陈顺通经营有方,因而公司人才辈出,盛极一时。那时,董浩云(后被列为世界七大航业巨子之一)、魏文瀚、魏文达、包达三等著名人士都先后在中威公司任职,实力相当雄厚。经过4年的惨淡经营,陈顺通又从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顺丰号”、“新太平号”和“长源号”三艘轮船,加上原有的“老太平”号,4艘轮船的总吨位近2万吨,航线遍及东南亚各地,并率先和社会主义苏联开展了业务往事。“中威”一举名扬天下,成为中国当时最大的独资轮船公司。
1936年10月14日,这一天对“中威”来说是个永远难以忘却的日子。中威公司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签订了定期租船协议,将“顺丰号”(6725吨)和“新太平号”(5025)吨两艘巨轮租与日方。协议规定:租用的船舶,从11月1日交付之日起,租期为13个日历月。也就是说,到1937年12月1日,租船人便可以收回船只并收取租金。为了避免以外,中威公司又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新太平号”的保险金威40万日元,“顺丰号”的保险金为66.7万日元。
“七·七事变”爆发,日军大举入侵中国。这年8月22日,日本海军截扣了“顺丰号”和“新太平号”,并将其移交给日本递信省(即现在的运输省)。递信省旋即又与大同会社另外签订了船舶租凭协议,由递信省向其收取租金。嗣后,“新太平号”和“顺丰号”在日本海域内分别触礁和触雷沉没。
在日本军队节节进犯、中华名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陈顺通以名族利益为重,又将“老太平号”和“源长号”献作军用。为了阻止日舰南下,该两轮后来分别沉于宁波镇海口和江阴口。
索赔,三代人的心血魂牵梦萦
陈顺通岂甘一生的心血付之东流?从1939年至1949年的头10年,一场中日两家公司间的诉讼序曲就呈现出马拉松式的拉锯战。心力交瘁、享年仅54岁的陈顺通在弥留之际,立下遗嘱,嘱托长子陈洽群全权继承产业,全力追索赔偿。陈洽群出场了,又续了一段23年的“持久战”。自1959年中威公司迁至香港后,陈洽群先后37次赴日,所花费用高达60万美元。在聘请了以日本大律师绪方浩为首的七人律师团之后,陈洽群于1964年12月21日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了索赔诉讼。这一官司缠讼35年,共计开庭50次,“东裁”虽然两次宣布全案审毕,三次宣布即将判决,可判决结果却拖了又拖。到1974年10月25日,诉讼法庭忽然援引日本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以索赔案“时效消灭”为由,判定原告陈洽群败诉。
这一判决使陈洽群愤怒至极,他回香港后即大病了一场,痊愈后便向中国政府求援,频频北上北京,又数度前往东京,竟欲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精神,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船案,但都被日本政府以“司法独立”为由而挡回。
此间,这一意义深远的索赔巨案,曾引起了有关领导人士的广泛关注。麦克阿瑟曾亲笔回函,周恩来总理给予过关照,中国前司法部长魏文伯甚而亲笔对此案作过法律意见书……
1985年,陈洽群中风半身不遂,委托长子陈震、次子陈春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1988年12月20日,在此案在日本的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正式施行的情况下,两兄弟遵父命,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前身为“大同”的日本海运株式会社。之后,由于“日本海运”与山下新日本汽船株式会社合并为奈维克斯株式会社(Navix),兄弟俩将被告变更为“奈维克斯”。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占用船舶费和利息52亿日元,支付原告营业损失费1000万美元,以及保险费、诉讼费等,合计共折合美金9750万元。
1992年4月陈洽群去世,陈震和陈春转为正式的原诉人,委托高宗泽、司玉琢、潘公波、叶鸣为诉讼律师,组成了拥有37名成员的中威船案律师顾问团,团长乃是中国律师协会会长任继圣,成员包括海事、民法、国际法等各类专家,另有美、港、台3名律师加盟,以壮阵容。
一生的命运盘旋在中威船案中
作为中威集团第三代“掌门人”的陈春,他无限感慨地说:“我一生的命运全时盘旋在中威船案中。”陈春现年68岁,1980年迁居香港,在此之前一直在上海居住。陈春说,他从15岁开始,便常常给在香港的父亲写信,总共写了588封,内容几乎都是关于中威船案的。所以他人虽然在上海,但从少年时起,就由父亲刻意培养,作为诉讼的接班人了。
陈春曾坦言:“陈氏家族与日方缠诉近70年,争的已不单单是两艘船的问题,而是为国家、为民族争一口气。可以说,我一生的责任就是为家族、为民族打赢这场官司。”
当记者问及这场动用37为名律师、索赔金额高达1亿美元的案子,如果打赢有何打算时,陈春说:“我要设立3个基金会:一为顺通基金,用来帮助那些遭遇飞来横祸的国人;二为远声奖学金;三为向日本民间索赔基金会。”
双方唇枪舌剑,二审再现波澜
1995年1月10日上午8时刚过,上海海事法院旁听席上便挤满了黑鸦鸦的人群。上海乃至中央许多新闻机构都派出记者前往采访。9时45分,林海龙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整个庭审会场一下子寂静了起来,人们的注意力顿时集中于原告的代理律师潘公波、高宗泽、司玉琢、叶鸣何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上。寂静片刻之后,被告律师陈发银首先发难,对原告原法定代表人陈洽群去世后变为陈春、陈震个人继承及他们是否有权参加诉讼提出质疑。原告方当即反驳道:中威轮船公司系陈顺通个人独资创办的无限责任公司,换言之,公司就是个人的商业登记,其全部权利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由陈氏家族的后代层层继承。原告方律师还当庭呈交了所有取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陈洽群的正式合法遗嘱。然而,被告律师却对此置之不理,仍然反复坚持应在弄清原告身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庭审。
双方唇枪舌剑的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林海龙请审判员宣读了合议庭的意见:“到目前为止,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内容不能否定陈春、陈震作为原告中威轮船公司所有人陈洽群的继承人资格。陈春、陈震可以继续陈洽群再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11日上午9时30分二审继续开庭。当法庭宣读上一庭庭审意见后被告方律师仍以原告身份不明为由,首先以程序问题要求原告两位代理律师退席,继之轮番对变为原告主体的陈春进行质疑,原告一一予以详尽答辩和陈述。当审判长再次宣读上次庭审意见时,被告律师指着审判长高声连说:“糊涂、糊涂。”当审判长指出其应注意用词用语,并宣读庭规请其收回改正时,被告律师仍然反复大声叫嚷:“糊涂、糊涂……”庭审遂中渐乃告休庭。
双方各自免责,三审争论不休
5月15日至5月16日,被告代理律师仍无视审判长几次宣布陈春作为原告“中威轮船公司”合法主体资格既定的情况下,仍反复以1930年上海的“中威”、1960年香港“中威”以及1993年陈春与香港“中威”的时、地不同及其间注册的断续,否定陈春作为独资发起的“中威轮船公司”现今的主体资格,并节外生枝,以陈氏家族遗产继承问题对其主体资格问题发难。原告反面则多次阐述了“中威”系独资的公司性质,其权益和债责均是依法继承的。如果“中威”欠了对方的债,对方一样有权依法追偿,而“中威”合法继承人同样无法推诿的。“中威”三代父承祖、子承父均有合法并有公证的合法继承证明(遗嘱)岂容妄加否定、剥夺?至于遗产继承问题,是陈氏家族内部争执的问题,与“中威”诉“日本奈旅克斯”一案是两个范畴,其家族可另行以遗产继承案提诉,岂可混同此案?同时在第二次开庭时,法院认为陈春合乎主体规则,其部分手续不全可予补办,不碍庭审进行。被告代理律师终于就此结论签字同意,纠缠旷日持久的“主体”问题拉锯战乃告一段落。
5月17日全天,5月18日下午,法院就“顺丰”、“新太平”两轮的租船合同进行了调查。原告向法庭呈交了两船的租约及中文翻译,就法庭的提问作了回答,并陈述“中威”拥有自己权力的历史过程,当庭递交了1940年9月4日及1959年5月10日“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的两封信函。这不仅清楚说明了“中威”一直在拥有自己的权力,而且说明了“大同”(即奈旅克斯前身“日本海运”的前身,其间均为合并,所依据继承权等)的欺骗行为。被告则拿出“中威”第二代传人陈洽群当年诉日本政府的一份西船租约的翻译本,竟要求法庭以此为据而否定租约原本。对此,法庭已委托权威部门对租约原件进行翻译(原为日义)。被告从陈洽群诉日本政府的人卷宗及在美国存档的当年驻日美军的资料说明,两船已于1937年8月22日被日本海军捕获,以示其由于不可抗逆而免责,并提出自日军捕获该两船起,“中威”应退还所多付的租金。但依据国际公法“军事捕获”应有法定的批文及合法文件,被告无法提供,三审又无果而终。
继承人身份被质疑,四审案中案扣人心弦
1996年5月20-28日,中威船案四审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日方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的责任,愿意做出补贴。尽管双方还在金额的主张上存在数量级的差距,但日方的和解意图意味着巨额财富的前景开始明朗起来。家族内部在这时突然出现了谁也没有预料到的矛盾和危机。日方要求确认陈春所持陈顺通遗嘱无效,并质疑陈春法定继承人身份。日方指控陈春手持陈顺通遗嘱是伪造的,并以其父陈洽群为陈顺通之唯一遗嘱继承人身份,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日本奈维克斯株式会社。日方挑起的中威家属内部矛盾,买通陈震、陈春兄弟的叔父陈乾康,由其出面诉船王陈顺通给陈恰群的遗嘱为伪造。
事情的进展愈加戏剧化了,而这个判决更是从根本上动摇了上海海事法院正在审理的诉讼。案中案惊心动魄。上海市第一中级经民法院在受理纠纷后,于1996年9月16日做出判决,五十多年前船王陈顺通的遗嘱无效。
这一判决震惊顾问团,全体上诉上海高院,并向最高院反映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上海高级法院受理了这一纠纷。1998年6月10日高院重新开庭审理,最后做出了撤销第一级法院裁断的判决。
对于这条漫长艰辛的诉讼之路,陈春很累很乏,他在法院判决后说,“就像是一场不能完结的噩梦!但如果审判结果不满意,我们肯定还要打下去,不会放弃。我们这一代一定能争取到船案的胜利,告慰先祖父和先父愤懑不已、未竭先亡的在天之灵”。
中威终于胜诉,五审沉冤终昭雪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同时,1937年7月以后,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由此,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约1.9亿元人民币)。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规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三十日内不提起上诉,判决将正式生效。
2008年,1月4日、7日,被告和原告分别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陈春在胜诉后也提起上诉,部分原因是对判决赔偿金额不满,法院在计算物价指数时算到了1988年,以后就没有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33亿元。
2010终审判决,影响深远
中威船案是世纪性的诉讼大案,它跨越国界,超越时空,影响极为深远,意义极为深远。
陈春先生在2010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5周年时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行为作出深刻反省,应对受到其侵害的东南亚各国人民作出合理的赔偿。中威船案,对台湾高山族被迫充当炮灰、香港军票、花岗惨案以及慰安妇赔偿等问题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陈春坦言:“中国有句古话,叫欠债还钱,这是走遍天涯都皆准的真理。”
中威船案不仅是经济赔偿的争执,也是真理与谬误、正义邪恶、法律与无赖的对阵;中威船案,陈氏赢了,赢得艰难,赢在执着。其中面蕴含炎黄子孙的尊严,国家的尊严,民族之大义。
据“安易达”的博客资料整理
20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