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支持动物的安乐死 流浪动物安乐死

我为什么支持动物的安乐死

沈成标签: 动物福利2007-02-1617:071.缘起

2.动物安乐死的相关概念

3.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的安乐死

4.关于动物安乐死的争议

5.再谈安乐死

附:台湾《动物保护法》安乐死相关内容

缘起

早就打算写一点安乐死的东西,但是却一直没有动笔。而为什么要写安乐死这么一个敏感的话题,自问了很久,觉得有几个原因:

1.在接触动物福利4年以来,虽然我自己参与的项目更多是在野生动物方面,但是同样也一直在关注实验动物,农场动物及伴侣动物。而在动物福利的议题中,总无法避免安乐死这个问题。就我能直接接触到的野生动物的福利方面,安乐死一直倍受争议,而伴侣动物的问题更加如此。

2.动物福利工作的友人,前辈和老师WP女士在2005年11月离开大家,距我们从意大利动物保护学习回来还没有一个月的时间。她的离去无疑是中国动物保护界的一大损失,也给众多关心动物保护的朋友很大的震动,而S老师更是在去年来大陆长沙,北京,深圳三地做了WorkShop,以其中国能够可持续的推动动物保护工作 。

3.2006年是狗年,而打狗事件贯穿全年,Gov的这种过激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大大伤害了公众,特别是养犬爱犬人的感情。但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大家也看到现有的公众养犬状况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养犬人也没有负起足够的责任来。

06年中,我们的伴侣动物组织在维护犬只生命,维护养犬人权益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国外的各个动物保护组织,包括像AAF和苏老师的ACTAsia这样的组织也都做出了巨大努力。最后虽然还不是很肯定从Chairman那里下达的不再打狗的命令的消息是否准确,总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而我们也要反思,如何的犬只管理才是实际有效而又能保障伴侣动物的福利的。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这个词进入中国也有十多年的时间了,不少民间人士参与到动物保护(Protection而不是Conservation)的工作中来,在网络上也看到不少有爱心或者是相关人士谈自己对“动物福利”的理解,有正有反,但其中是真正的能说出“动物福利”是什么,和“动物权”有什么区别的人还不多,而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的则更少。不少哲学和伦理学的专家也在做这方面的研究,但是能和民间机构的工作相结合不多。网络上“动物福利”相关的吵架帖却不少。

我为什么支持动物的安乐死 流浪动物安乐死

为此,我觉得动物福利的基本概念的东西必须要写。个人几年动物福利工作的经验,也有幸学到了一点皮毛,在此厚颜而尽力来写些动物福利相关的东西,分享自己的一点点心得。

动物安乐死的相关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安乐死,当然这里特指对非人动物的安乐死。

安乐死英文是Euthanasia 来源于希腊文 Eu–Well 好的 Thanatos–death死亡,另一个词是 MercyKilling ,Mercy是仁慈的意思,Mercy Killing也被翻译成无痛致死术或安乐死术。

安乐死的方式:

对于不同的动物采取的安乐死方式不同的,但一般来说就是要用带来尽量少的痛苦,恐惧和压力的过程的方式,在尽量短的时间内让动物死亡。

安乐死的方式有化学方式也有物理方式。

迅速对脑部神经中心的撞击造成动物的死亡就是物理的方式,而给一些鸟注射过量麻醉剂的方式就是化学的方式。

具体的安乐死方式在此不太多说,因国家和地区也不同,想了解的可以私下问我。但我在动物福利相关资料中也看到有一些是不被认为是MercyKilling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有时会被人当成安乐死方式的。

包括冷冻致死、溺死、饿死、酒精浸泡。非特殊需要的情况下腹腔麻醉剂注射、毒气或窒息、斩首也不被认为是安乐死方式。当然这个依据不同情况不同,但上面这些方式一般都会给动物带来一定时间或程度的痛苦(包括痛苦,恐惧和压力)。

再一点是安乐死的执行一般有严格要求,包括药品和设备都是被严格控制的,也要求有专门受训的人来执行,熟练的人会更快致死动物而减少过程带来的痛苦。这点尤其重要。

同时,动物安乐死必须隔离进行,以免给其他动物造成恐惧感,也要彻底清洗安乐死的设备。

哪些动物会被安乐死:

在动物福利中,特别关心的是动物本身的痛苦,身体或者心理上的痛苦。因此安乐死在动物福利中的一大意义就是在必要的条件下解除动物的痛苦或者是将来的痛苦的终极方式。

这样,在动物福利中,就有着一定的判断标准来决定对什么样的动物执行安乐死。

我们在这里首先关注的是个体的动物,一般一个动物个体在下列情况之一,就可能会被执行安乐死:

1.该动物个体遭受严重的疾病或者损伤而没有治愈的可能(有些时候和当时条件有关)。比如一只大面积严重受伤的狗或者是两条腿都完全丧失了的鸟,一般这样的动物会被执行安乐死而解除其痛苦。

2.该动物个体的疾病或者损伤即使可以被治疗,但身体或心理仍然将承受很大的痛苦,而这种痛苦可能会延续终身。一些伤害或者疾病可能会使该动物反复经受痛苦,身体或心理上的,甚至终其一身。

3.对人或其他动物有强烈攻击行为的动物。一些动物由于某些原因(很多时候是人的原因),对人或其他动物具有强烈的攻击性。一只狂犬病发病的狗或者发疯的猴子,牠们可能会给其他动物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对这样的个体进行安乐死,免除了该个体的痛苦(我想狂犬病的狗一定也在痛苦之中),同时也避免其他动物个体或者人遭受痛苦。

4.没有基本生活需求来源的老年动物:一直流浪的狗到了晚年又多病,没有了自己找食的能力,那么安乐死既解除了其痛苦,也避免了将来更大的痛苦(比饿死强)。事实上很多家里养的宠物到了晚年而又在病痛之中,很多人也会选择对其安乐死。不过这个可能更加符合第一条,因为他们安乐的原因是这只动物晚年的病痛。著名动物行为学家,尤其是犬科动物行为学的专家家马可·贝科夫在自己养的狗晚年的时候就选择对其安乐死。(2002年他和珍·古道尔一起在我们学校讲座的时候讲到了这么一件事)。

上面几条是个体动物安乐死对象的标准,很多动物在人类“管理”之中的一些情况,在动物福利问题中往往也是被安乐死的对象,而且可能是批量的。在这里,对于人类不得不处死的一部分动物采用安乐死的手段而不是一种痛苦的手段就尽量的减少的这批动物的痛苦。

1.流浪动物,当然主要是流浪的伴侣动物。而特别指没有生活来源的流浪动物。很多做伴侣动物救助的人应该知道,流浪动物在野外死亡率还是比较高的,特别是没有食物来源或者是条件恶劣的天气等影响。当然,过多的流浪动物还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这个是争议比较大的一部分,后面我会再详细来说我的观点。

2.有了过多的流浪动物会带来问题,还有一些特别的动物数量过大也会带来问题,比如现在在澳大利亚的鸸鹋、袋鼠。任何一种动物数量过多都不是好事情,人类也是如此。不过,人类当然不会用安乐死的方式来处理过量人口,大部分人都无法接受。但是适当的用在动物身上还是可行的,并且避免给更多动物和这些动物本身带来痛苦。

3.疾病控制:正如口蹄疫,疯牛病或者禽流感和狂犬病这样的情况,政府就会出面来毁灭一些可能传染的动物,当然我们希望这种情况尽量少发生,如果发生,那么安乐死是比较人道的毁灭方式。(把狗活活打死可不是人道的)。

4.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到现在为止还是不可避免的,而做过实验的动物很多已经遭受了很多痛苦,或者所带的特别基因或者实验药物都可能在外界造成更大的麻烦,这样的动物流出实验室不一定是好事情。安乐死是比较好的处理办法。(如果能尽量减少对活体动物的实验当然是最好的办法)。当然,对于可以非活体进行实验的动物,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实验前便对此动物进行安乐死,那么这将大大减少该动物的痛苦。

除上述两个大方面之外,还有一个相应的词就是人道屠宰。

不可能全民吃素,那样同样会带来很多问题,从生态角度来说也是不合适的。那么要吃肉就一定会屠宰动物,但是如何屠宰动物是可以选择的。人道屠宰也可以算是一种安乐死。

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的安乐死

安乐死是动物福利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安乐死术是保障动物福利非常重要的手段。为什么这么说呢?

还是回到动物福利这个概念上来,动物福利关注的核心是动物的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而我们和非人类的动物生活在一个Community,和动物发生各种关系,有时候不得不处死动物(现实如此)。于是安乐死便给这个死的放方法一个选择,是让动物痛苦(包括痛苦,恐惧和压力)还是尽量不痛苦的死去。

下面我再按照和动物和人类之间关系的类别来谈一下每个方面安乐死应用的好处及其争议。

一般的动物福利把和我们发生关系的动物分为工作动物(最多的是马,驴,骆驼,部分的牛等),农场动物(最多数量的是鸡,猪,羊,一部分的牛等),实验动物(类别很多,最多的是小鼠,最高等的是黑猩猩等大猿),伴侣动物(最多的时候是猫和狗,也有其他一些种类),娱乐表演动物(马戏团的动物为主),野生动物(范围很广,一般和被人类驯化的动物相对而言,包括动物园中的一部分)。几个概念并不是严格分开的,有一定的重叠部分。这里不展开,需要的时候我单独写。

我着重讲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的安乐死,其他的会顺带过去,因为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的安乐死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两个部分。

野生动物

我个人而言,参与过很多野生动物的安乐死实施过程。这也是我较为熟悉的一块。

一般来说,野生动物是动物福利中比较特殊的一块,因为动物福利起初关注的主要是在人类社会中的动物或者是和人发生了直接关系的动物(最早从家畜开始)。除打猎等情况外,野外的野生动物大多数情况下不和人类发生直接的关系。当然后来动物福利的概念扩展了,那么也在更多和较高的层次上关注野生动物。

安乐死的野生动物主要情况是被人类救助的野生动物和需要控制数量的动物方面,就现在中国的情况,争议更多还在第一个方面。(我个人还没有听说中国有在野生动物数量控制方面使用安乐死的先例,那位大大了解,请提供,如果有针对这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提出)

那么更多的争议是在救助这一块儿,野生动物的救助工作在中国开展已久。但除了少数大型珍惜野生动物外,大部分的野生动物救助工作还处于低水平的层次,大部分的救助中心也没有安乐死一说。

2001年,一家著名国际动物福利组织和北京一所高校合作,开始了中国大陆第一家以动物福利为其基本理念和标准的专项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在这家中心中,对于救治中的部分个体实施安乐死。

一般的来说,安乐死的个体标准为:

对于伤病不能治愈,生活在痛苦中,永远不能再回归自然的个体,中心将对其实施安乐死。安乐死的实施是依据严格的,国际公认的标准有专业兽医实施。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动物免受过多的痛苦,也可以把更多的救助资源和生存机会留给其他野生动物个体。

可以看到安乐死的个体的标准有:

1.伤病不能治愈

2.(即使能治疗仍然)生活在痛苦中(生理或心理)

3.(生理或者心理因素)永远不能放回自然

满足以上任何一条,即可以被实施安乐死。

对动物的救助本身,即是存在争议的事情,一些激进的“自然主义者”认为,野生动物应该让其自生自灭才符合自然。但我们认为,很多动物的伤病原因是有人类的原因,人类对动物的救助对其进行更多的时候也是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任的行为。

而安乐死在这个过程中的意义就在:在救助过程中,总有无法救治的动物,与其看着其痛苦的死去,不如以更人道的方式来结束其生命,即让其减少这个过程中的痛苦(包括痛苦,恐惧和压力)。有一部分动物伤不致死,但是也是终身残疾,丧失了个体的生存能力,这一部分的动物的安乐死避免了牠们日后的痛苦与可能的痛苦。还有少数动物的问题不再生理而在其心理,特别是一些被人从小养大的动物,这些动物因为其因人的印痕行为严重而无法在野外生存(常常无法和同类的个体正常交流或者是具有本身应有的生存能力)。

救助中野生动物安乐死规范:

就上面提到的这家救助中心中,有规范的救助流程和标准,必须达到流程中的标准,而且有两名救助师同意才可以决定为一个个体执行安乐死。安乐死的方式及一些细节(未经许可,细节我无权透露)都被记录在案,特殊情况的个体将会再由更高一层动物福利和兽医专家决定。

这样,每一个被执行安乐死的动物都是必须达到动物福利标准的,而也避免了人员的不负责而为动物安乐死的情况。

上面是我能了解到的情况。

伴侣动物

伴侣动物和很多农场动物一样,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类群。而我们的伴侣动物的最主要,数量最大的是家犬和家猫,也包括一些兔,鹦鹉和一些种类的啮齿类动物等。大部分的伴侣动物种类都完全或部分丧失了野外的生存能力。是生态位在人类社会中的特殊动物。

伴侣动物的安乐死的问题一方面在于家养的伴侣动物在特殊的情况下(年龄过大,严重疾病等)被安乐死,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流浪动物,包括在收容所中的一些伴侣动物。

有主人的伴侣动物在无能力治愈严重疾病的时候或者是年龄过大而造成痛苦的情况下被安乐死。现在国内很多伴侣动物医院都可以做这种安乐死。

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就在与流浪动物安乐死的问题。

流浪动物在国内是个很大的问题,在中国,流浪犬只和猫的数量十分巨大。而现在国内的民间伴侣动物救助中心大部分是不执行安乐死的,即执行NoKill Policy,政府的收容中心一般也不会以Mercy Killing的方式处理这些动物。

我所能了解到的,在英国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其早期创始人之一,人道的马丁,也推出世界第一部动物福利法案《马丁法案》)和香港防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Hong Kong)所有的流浪动物救助收容中心中,都是较为严格执行安乐死政策的。(因为冠以Royal,RSPCA的权力范围包括英国以外的英联邦国家)。

我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但一般进入这些中心的伴侣动物,除了严重的疾病和伤害会被执行安乐死外,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被领养出去的动物都将被执行安乐死。关于其争议,我下面会讨论到。

其执行的具体标准我想除了严格的流程规章外,动物福利法案也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很多地方应该和野生动物方面的类似。

比较特殊的是我们上面提到的有主人的动物的安乐死问题。一方面,人们担心一些不负责任的主人在不希望再养这些动物时候便送去安乐死,(在英国等一些国家,由于其严格的制度,像中国那样随便抛弃自己的动物也会受到惩罚,后面附上台湾《动物保护法》安乐死相关内容。)另一个方面,对于病入膏肓的动物,兽医也不得不考虑其主人对这些动物的感情,也要争得其主人的同意。(他们那里兽医不是好当的职业,要求有时候比人医还高。)

关于动物安乐死的争议

上面啰嗦了一堆,让大家对动物的安乐死有个基本的了解。这种了解但愿能够解开一些“误会”,但是动物安乐死的争议还是很多,我下面列出一些常见的争议,并尽自己能力来解答,或是引起一些思考。

1.你如何了解动物能够感知到痛苦的?

答:经常有人在这类问题上问:“子非…,安知…之痛?”之类的问题。动物福利的概念主要在有痛苦感知的动物范围内(无脊椎动物对痛苦的感知科学上有争议,一般动物福利包括的动物范围不包括无脊椎动物,有时候甚至不包括鱼)动物的安乐死的问题大多情况下针对于哺乳动物和鸟类(实验动物的安乐死包含的就比较广)。解剖学及对神经系统的研究表明了这类动物的神经系统和人类的相似性,这样的话,人能感到痛,那么可以推断这些动物也能感知到痛(事实上,这是动物福利理论的重要基础)。当然,相似并不代表完全相同,动物福利尊重动物本身的特点,牠们的需求和人类不同,承受疼痛的情况也就不同,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动物是会感到痛的。

强调一点,上面说的“痛苦”主要是指神经感觉上的“痛”。

2.痛也是生命中必须经历的一个部分,难到为了解除这个“痛苦”就能够需要结束生命?

答:这类问题更加哲学,而且和东西方的文化基础有关。虽然中国也有“生不如死”这个词,但大多的时候是在讲“好死不如赖活着”。这里面就有一个生命的“质(quality)”和“量(quantity)”的问题了。建立在西方哲学基础上的动物福利重视的是动物生活的“质(quality)”,中国人的哲学还是比较讲究生命的“量(quanlity)”(不仅生命,中国人做产品也比较重视量而非质),安乐死即是在“质”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去牺牲“量”来保证“质”,而且这个量早晚都要没有的。那有人要问了,没有了“量”哪来的“质”,这个有点扯皮,安乐死的标准是在要求,只有剩下的“量”都不能保证“质”的时候才消减这个“量”,好比工厂生产不出好产品了干脆就停产了。

这些可能还是没有回答前半句问题。首先我个人是同意“痛苦”是生命经历的一个部分,但是动物福利保证的这个痛苦是“不必要”的,如何判断这个“不必要”,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回答。我们可以回到被执行安乐死的动物的确定标准来看,大部分情况下是这些动物的死成为必然或者是必要的情况下,给出一个选择,是如何死。所谓“痛苦”,是为了动物逃避或者学习而产生,我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慢慢的等死的“痛苦”就不那么必要了吧,因为这种痛苦的逃避之法往往就是“死”,而在此之后,这些动物的生命经历都是终结了的,而不是到达一个新的阶段或者能从痛苦中学到什么。

3. 野生动物的死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对于受伤的野生动物安乐死有违自然过程

答:“死”的确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常常是自然淘汰的结果。现在的动物福利在相当的程度上都是在避免对这种自然过程的干涉的。被执行安乐死的野生动物很多是在救助而无法成功救治的情况下。对于这样的动物,一方面其被救治的原因多和人类有关,人类在无法拯救其生命的情况下,如果将其抛回野外,任其自己死去是不是有点残忍了。有些人说可以成为其他动物的食物,这个倒是没有错。但是让动物还活着就被吃掉还是挺残忍的。既然把人家救回来了,看治不好再抛回去活着喂其他动物,我想给动物的这种痛苦还是没有必要的。不过一般安乐死的动物常常因为用药物致死,这个让其他动物吃到这样的尸体可能会引起其他动物中毒,因此,安乐死的尸体常常选取深埋或焚烧等方式,其能量不一定流到其他生物那里,但物质基本还是可以再进入生命的循环了。

再谈到“自然”这个词常常被激进的“自然主义者”使用批评某样事物是错的,而自然是多样性的,并没有一个必然正确的办法,只要是稳定的解决方式,都可能成为“ESS”(进化稳定对策)。

4.对于有问题不能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对其安乐死不人道,不能让人收养吗?

答:这类问题是我之前常常被问到的,相关的案例也有很多。很多动物福利普遍的国家对此方面的规定是这样的部分动物个体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可以被人收养但必须保障其动物福利。

在中国,我们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赞成将野生动物交给个人收养。就中国现在的国情,私养野生动物仍然是一股风气,而现在将一些野生动物,特别是重点保护动物交给个人收养,一方面违反法律;二是大部分个人无法为这些野生动物提供保障福利的条件,而没有动物福利法的中国,这个也没有法律的保障;三大部分的野生动物并不驯服,在人的手中长期处于恐惧和心理上的压迫之中;四是即使是驯服的个体(往往是有非正常的印痕行为)而个人收养这样的动物会给现在不完善的法律带来灰色的地带,造成难于执法(大家都说自己的是收养的不能野放的),也给其他人带来不好的影响(你可以养为什么我不能养)。

有一次讲座时有人提到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被人照顾,为什么动物要做安乐死。我的回答是人是社会动物,照顾老年人和残疾人甚至是植物人的还是其同类的人,而在野生动物那里,这样的动物基本上并不会得到其同类的照顾。

不过我承认,在野外的确有些个体在部分残疾的情况下还能够靠自己的能力生存下来,曾听说有人见过,但这样的个体非常少,一般也是特别强壮的个体。但是如果人为将残疾的个体放回野外,其死亡率极大,而且也是痛苦的死去。除非条件特殊,动物福利观点并不主张这样做。(不要太多相信影视作品,甚至是Discovery和NationalGeographic,这些片子为了考虑收视率,必须考虑观众的感情以及宗教的因素,安乐死的内容在各地都有争议。)

我想在中国有动物福利法之后,再结合适当调整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一些情况下野生动物被收养是可能实现的。现在,部分的这样的动物可以用于救助中心的教育,但是始终是少数,否则救助中心的笼子都塞满教育动物的时候也就没有办法再救助更多的动物了。

5.伴侣动物的安乐死的争议:

答:上面的问题很多在野生动物方面,伴侣动物的安乐死也有很多争议。比较多的对于收容所里的动物的安乐死及流浪动物控制中的安乐死。

中国的伴侣动物收容所或者是救助中心大多还不会执行安乐死,对于这些喜爱动物的人来说,将牠们喜爱的,像亲人一样对待的动物安乐死是残忍不人道的,而且对安乐死大加指责。这一方面是中国传统思想中“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想法的因素,同时也是有个人的感情因素在内。

但现实是对于动物的收容中心来说,财力,物力和人力都有限的情况下,而宠物被领养率太低。如果执行不实行安乐死的政策(No KillPolicy),那么不久这个中心就被塞满了动物而无法再接收新的动物。(和野生动物的救助中心一样)。因此一个如RSPCA或者SPCAHongKong所有的运转率较好的救助中心来说执行安乐死是必要的,而且可以保障现有动物的福利。对于一只无法治愈,永远都领养不出去的动物来说,维持其生活的经费和人力,不如去拯救一只可以被拯救并且会有人领养的动物。对于想要帮助动物的人,与其花精力去批评安乐死的中心不如去说服自己或朋友去领养那里不易被领养的伴侣动物来得更加实际和有效。

举个例子来说:我曾经在一个澳大利亚的华人论坛上看到对RSPCA的伴侣动物收容中心安乐死的评价,认为特别残忍,好像把动物送那里就送死去了,于是就讨论另一个执行NoKill Policy的中心,建议送到那里去,下面就有人说,No KillPolicy的中心的条件就没有办法和RSPCA的中心比了。

这种收容中心本来也是控制流浪伴侣动物的良好机构,一个很快就被塞满的中心便无法继续收救动物,而野外流浪的那些动物依然在受苦。这就要谈到一个流浪动物的控制问题。

我在学习动物保护中,伴侣动物这部分内容时,安乐死也是引起各国同学争议很大的。在讨论练习里,有人提出要执行NoKill Policy,只有我和印度的D老师表示反对。印度的D老师举了一个真实的例子:

在印度的一个城市里,动物保护者要求实行NoKillPolicy并取得了成功,于是这个城市里的救助中心便不再执行安乐死,而很快也就不再能够容纳新的动物,而流浪动物的数量很快上升并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最终政府不得不修改法律,而清理这些过多的流浪动物,而政府的这种批量的清理方式就不再是MercyKilling了(可以比较中国去年的例子)。

而我支持对过量的流浪动物执行安乐死的一个原因是,动物保护者常常能看到离自己近的,或可见的动物的痛苦,而忘记不可见的动物的痛苦。猫或狗在野外流浪,其不得不抓一些野生动物来吃(某种程度上,这些狗或猫,特别是猫是生态位不在本地的“外来入侵种”),而这并非一个正常的过程,给更多的野生动物带来更多的痛苦,甚至是种群的危险。安乐死控制流浪动物实际上以小部分动物的死换来更多的动物的“福利”。在动物福利上是非常合理的。

再谈安乐死

我永远记得我第一次协助兽医进行安乐死的日子:2004年11月23日,那天下午,有一只残疾的雕鸮(Bubobubo)被执行安乐死,我帮助兽医控制住雕鸮不让其挣扎,看着随着兽医将麻醉药注射到其静脉中,感到原本用力挣扎的牠在我手下面瘫软,慢慢的闭上了那双金黄的圆圆的大眼,瞳孔慢慢散,一个生命在我手下这样消逝,我感到十分痛苦。而当天晚上,我还去聆听了珍·古道尔在北京大学的讲座。而随后的日子里,我协助兽医为很多只动物做了安乐死,我知道这样做是在帮助这些动物,同时对着这些动物心怀尊敬。我支持动物的安乐死,对任何一方来,这个都是较好的选择。

自己并非动物福利主义者,但是支持动物福利。我在此将从伦理的几个层次再来谈一下我对安乐死的理解。

不考虑宗教对生命的理解,我们还要再回到动物福利的起源,其起源的核心思想之一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此“功利”非彼“功利”,大家不要按字面上去直接理解成金钱上的功利),功利主义要求最少的资源达到最大的功利,而动物福利中的功利就是动物的不痛苦。(边沁功利主义中认为痛苦是“恶”,不痛苦是“善”,我们要促进这种“善”的最大化)。科学的研究促进的动物福利的理论,而我们在上面反复提到了在动物福利中安乐死的合理性。

在与动物福利相应的“动物平等主义”的另一个学派“动物权利”中,“动物权利”的基础是“天赋”的,因此我们无权使用,动物权利的基本理论来源于西方的“天赋人权”思想。但是没有考虑到动物的这种“天赋权利”的本质在哪里,在科学上缺陷很大。我个人并不是很赞成,但希望大家注意其和动物福利的区别。

生命中心主义,创始人史怀哲本身即是医生,其亦关注生命个体之间的联系,尊重自然。其和安乐死的一个争议在于是否安乐死有违其所提到的“生命的目的”,但是对于这个目的是否是活着?还是可以理解成其他的,我们在这里是可以避免安乐死与其的矛盾的。只要是达成了这个生命的目的,是不是再活着是没有关系的。

生态伦理学,生态伦理学本身是建立在进化学和生态学基础上的一种整体主义的伦理学,其强调各种动物之间的关系,并强调要维持这个生态共同体的“完整,美丽与和谐”,在这个意义上,死亡有时候是促进这个意义的动力。而动物福利其实在相当的程度上有机的弥补了生态伦理中的空白,安乐死亦是如此,并在动物的种群调节的方面给出一条更加“仁慈”的道路。

再谈到生命的目的,从现代进化论的一些学派来看,生命的目的并非只是这个个体长久的活着,而是促进其所载的内容稳定的传播下去,而能保证群体达成这个结果的策略即是“ESS”进化稳定策略。如果在某一个时期的死亡是促进这个结果的,那么这种死亡就是进化稳定的(比如雄螳螂被雌螳螂吃掉,自己死了,但是其基因已经保留下来了)。因此“活着”并非动物生命的目的,而动物活着也在促进种群间基因的交流,促进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及生态平衡,这些都可以说是生命的目的。活着是动物的权利,死亡也是其义务。活在合适的位置(我们可以说成生态位)上的动物能够达成其生命的目的,而反之往往是达不到的,而死亡也往往成了必然或必要了。而安乐死正式这个必然的死亡的过程中一个可以减少痛苦的方式罢了。

安乐死涉及死亡,因而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伦理和哲学的问题(古希腊的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就反对),而其并不能简单的用“对”和“错”来定性,在具体情况下都要考虑很多现实的情况,在此之外,其不失为一个有价值的ESS,安乐死是科学,是一把双刃剑,而我们也要理性和科学的来对待它。

附:台湾《动物保护法》中安乐死相关内容。

第二章动物之一般保护

第五条动物之饲主,以年满十五岁者为限。未满十五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于所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顾,并应避免其所饲养之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第十二条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剩,并经主管机关许可者。

五、为解除动物伤病之痛苦者。

六、为避免伤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者。

第十三条依前条第一项所定之事由宰杀动物时,应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为之,并遵行下列规定:

一、除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况外,不得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动物。

二、为解除宠物伤病之痛苦二宰杀宠物,除紧急情况外,应由兽医师执行之。

三、宰杀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场所之动物,应由兽医师或在兽医师监督下执行之。

四、宰杀数量过剩之动物,应依主管机关许可之方式为之。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实际需要订定宰杀动物之人道方式。

第三章动物之科学应用

第十七条科学应用后,应立即检视实验动物之状况,如其已失去部分肢体器官或仍持续承受痛苦,而足以影响其生存质量者,应立即以产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杀之。

我在此文中粗浅的介绍了动物福利中动物安乐死的一些问题,但愿能够解答各位的一些问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在此文下评论中提出,我将努力回答。谢谢各位。

转载者张辛可录入《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中“人道毁灭”的概念

人道毁灭(Animal euthanasia)——在《维基百科》中“人道毁灭”相当于“動物安樂死”——是以最低的受痛苦程度,把动物生命“人为地结束”,“euthanasia”源于希腊文,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因此也有人译为动物安乐死。人道毁灭的原因一般是疾病、疯狗症、市场供过于求、优生学等。基于道德尊重的原因,人道毁灭的动物身体绝对不作食物的目的,否则如此的行为称为“宰杀”、“屠宰”,例如宰猪、宰牛、宰鸡[1]

商业化的人类社会,人道毁灭是不少被遗弃宠物的结局。在宠物店商品供应链中,宠物给宠物繁殖场大量生产。当市场供过于求,过余部份的宠物会给繁殖场人道毁灭,用以节省生产成本,调节供应量及市价

人道毁灭是一个宗教道德伦理的争议事项。部分个案经传媒宣扬,容易引发社会争议、政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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