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混 凝 土 分 项 工 程
说明:7 混凝土分项工程
混凝土分项工程是从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称量、拌制、运输、浇筑、养护、试件制作直至混凝土达到预定强度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混凝土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工序和验收的需要确定。
7.1 一 般规 定
7.1.1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BG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
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等的规定取值。
说明:7.1.1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但应指出,对掺用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由于其强度增长较慢,以28d为验收龄期可能不合适,此时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等的规定确定验收龄期。
7.1.2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应按表7.1.2取用;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表:7.1.2 混凝土试件尺寸及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
骨料最大粒径(mm) | 试件尺寸(mm) | 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 |
≤31.5 | 100*100*100 | 0.95 |
≤40 | 150*150*150 | 1.00 |
≤63 | 200*200*200 | 1.05 |
注:对强度等级为C60及以上的混凝土试件,其强度的尺寸换算系数可通过试验确定。
说明:7.1.2混凝土试件强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混凝土试件的尺寸应根据骨料的最大粒径确定。当采用非标准尺寸的试件时,其抗压强度应乘以相应的尺寸换算系数。
7.1.3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说明:7.1.3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具有与结构混凝土相同的原材料、配合比和养护条件,能有效代表结构混凝土的实际质量。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来确定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7.1.4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
说明:7.1.4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等推定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应指出,通过检测得到的推定强度可作为判断结构是否需要处理的依据。
7.1.5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说明:7.1.5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C时,混凝土分项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的有关规定。
7.2 原 材 料
主 控 项 目
7.2.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7.2.1水泥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强度、安定性等是水泥的重要性能指标,进场时应作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等的要求。水泥是混凝土的重要级成成分,若其中含有氯化物,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控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7.2.2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且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使用时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50199、《混凝土速凝剂》JC472、《混凝土泵送剂》JC473、《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防冻剂》JV475、《混凝土膨胀剂》JC476等的规定。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方法和批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若外加剂中含有氯化物,同样可能引起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故应严格控制。本章中涉及原材料进场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时,除有明确规定外,都应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说明理解、执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7.2.3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说明:7.2.3混凝土中氯化物、碱的总含量过高,可能引起钢筋锈蚀和咸骨料反应,严重影响结构构件受力性能和耐久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一 般项 目
7.2.4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说明:7.2.4混凝土掺合料的种类主要有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有些目前尚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对各种掺合料,均应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掺量。工程应用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偻》GB/T18046等的规定。
7.2.5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注:1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2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7.2.6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水质试验报告。
说明:7.2.6考虑到今后生产中利用工业处理水的发展趋势,除采用饮用水外,也可采用其他水源,但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要求。
7.3 配合 比 设 计
主 控 项 目
7.3.1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说明:7.3.1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并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等标准进行试验、试配,以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坍落度等)的要求,不得采用经验配合比。同时,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一 般 项 目
7.3.2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7.3.2实际生产时,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并至少留置一组28d标准养护试件,以验证混凝土的实际质量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施工单位应注意积累相关资料,以利于提高配合比设计水平。
7.3.3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吵、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检查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含水率测试结果和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说明:7.3.3混凝土生产时,砂、石的实际含水率可能与配合比设计时存在差异,故规定应测定实际含水率并相应地调整材料用量。
7.4混 凝 土施 工
主 控 项 目
7.4.1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m?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7.4.1本条针对不同的混凝土生产量,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应指出的是,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除应考虑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外,还应根据本规范第10章及附录D的规定,考虑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
7.4.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说明:7.4.2由于相同配合比的抗掺混凝土因施工造成的差异不大,故规定了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样不少于一次。由于影响试验结果的因素较多,需要时可多留置几组试件。抗渗试验应符合现于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的规定。
7.4.3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表7.4.3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 允许偏差 |
水泥、掺合料 | ±2% |
粗、细骨料 | ±3% |
水、外加剂 | ±2% |
注:1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持计量准确;
2当遇雨天式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
检查数量: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复称。
说明:7.4.3本条提出了对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的要求。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以保持计量准确。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测定骨料的含水率,当遇雨天施工或其他原因致使含水率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以便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使其符合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7.4.4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技术方案中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7.4.4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与水泥品种、凝结条件、掺用外加剂的品种和数量等因素有关,应由试验确定。当施工环境气温较高时,还应考虑气温对混凝土初凝时间的影响。规定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在底层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浇筑完毕,主要是为了防止扰动已初凝的混凝土而出现质量缺陷。当因停电等意外原因造成底层混凝土已初凝时,则应在继续浇筑混凝土之前,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对混凝土接槎的要求进行处理,使新旧混凝土结合紧密,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
一 般 项 目
7.4.5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7.4.5混凝土施工缝不应随意留置,其位置应事先在施工技术方案中确定。确定施工缝位置的原则为:尽可能留置在受剪力较小的部位;留置部位应便于施工。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原则上不应留置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7.4.6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7.4.6混凝土后浇带对避免混凝土结构的温度收缩裂缝等有较大作用。混凝土后浇带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处理方法等也应事先在技术方案中确定。
7.4.7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面布内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1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C时,不得浇水;
2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4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7.4.7养护条件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有重要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原材料、配合比、浇筑部位和季节等具体情况,制订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保证混凝土强度正常增长。
8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说明: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以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四个分项工程为依托,是拆除模板后的混凝土结构实物外观质量、几何尺寸检验等一系列技术工作的总称。现浇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8.1 一 般 规定
8.1.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8.1的规定。
表8.1.1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 | 现象 | 严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露筋 |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
蜂窝 |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
孔洞 |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
夹渣 |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
疏松 |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
裂缝 |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
连接部位缺陷 |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外形缺陷 |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民边凸肋等 |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
外表缺陷 |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沾污等 |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
说明:8.1.1对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的验收,采用检查缺陷,并对缺陷的性质和数量加以限制的方法进行。本条给出了确定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的一般原则。各种缺陷的数量限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当外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超过本条规定的一般缺陷时,可按严重缺陷处理。在具体实施中,外观质量缺陷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等的影响程度,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确定。对于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考虑到其装饰效果属于主要使用功能,故将其表面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确定为严重缺陷。
8.1.2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陷进行处理。
说明:8.1.2现浇结构拆模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全同监理(建设)单位对混凝土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不论何种缺陷都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8.2外 观 质 量
主 控 项 目
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说明:8.2.1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通常会影响到结构性能、使用功能或耐久性。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一 般 项 目
8.2.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说明:8.2.2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通常不会影响到结构性能、使用功能,但有碍观瞻。故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也应及时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8.3 尺寸 偏 差
主 控 项 目
8.3.1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说明:8.3.1过大的尺寸偏差可能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使用功能,也可能影响设备在基础上的安装、使用。验收时,应根据现浇结构、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偏差的具体情况,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确定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尺寸偏差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一 般 项 目
8.3.2现浇结构和混凝土设备基础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8.3.2-1、表8.3.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
表8.3.2-1现浇结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轴线 位置 | 基础 | 15 | 钢尺检查 | |
独立基础 | 10 | |||
墙、柱、梁 | 8 | |||
剪力墙 | 5 | |||
垂直度 | 层高 | ≤5m | 8 |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
>5m | 10 |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 ||
全高(H) | H/1000且≤30 | 经纬仪、钢尺检查 | ||
标高 | 层高 | ±10 |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
全高 | ±30 | |||
截面尺寸 | +8,-5 | 钢尺检查 | ||
电梯井 |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 +25 | 钢尺检查 | |
井筒全高(H)垂直度 | H/1000且≤30 | 经纬仪、钢尺检查 | ||
表面平整度 | 8 |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 预埋件 | 10 | 钢尺检查 | |
预埋螺栓 | 5 | |||
预埋管 | 5 | |||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 15 | 钢尺检查 |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表8.3.2-2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坐标位置 | 20 | 钢尺检查 | |
不同平面的标高 | 0,-20 | 水准确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
平面外形尺寸 | ±20 | 钢尺检查 | |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 0,-20 | 钢尺检查 | |
凹穴尺寸 | +20,0 | 钢尺检查 | |
平面水平度 | 每米 | 5 | 水平尺、塞尺检查 |
全长 | 10 |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
垂直度 | 每米 | 5 |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
全高 | 10 | ||
预埋地脚螺栓 | 标高(顶部) | +20,0 |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中心距 | ±2 | 钢尺检查 | |
预埋地脚螺栓孔 | 中心线位置 | 10 | 钢尺检查 |
深度 | +20,0 | 钢尺检查 | |
孔垂直度 | 10 | 吊线、钢尺检查 |
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 | 标高 | +20,0 |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
中心线位置 | 5 | 钢尺检查 | |
带槽锚板平整度 | 5 | 钢尺、塞尺检查 | |
带螺纹孔锚板平整度 | 2 | 钢尺、塞尺检查 |
注: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说明:8.3.2本条给出了现浇结构和设备基础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在实际应用时,尺寸偏差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满足设计或设备安装提出的要求。尺寸偏差的检验方法可采用表8.3.2-1和表8.3.2-2中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9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说明: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以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四个分项工程为依托,是预制构件产品质量检验、结构性能检验、预制构件的安装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结构实体的总称。本章所指预制构件包括在预制构件厂和施工现场制作的构件。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9.1 一般规定
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说明:9.1.1装配式结构的结构性能主要取决于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和连接质量。因此,应按本规范第9.2节及附录C的规定对预制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9.1.2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9.1.2预制底部构件与后浇混凝土层的连接质量对叠合结构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响,叠合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9.1.3装配式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的验规定执行。收及对缺陷的处理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应规定执行。
说明:9.1.3预制构件经装配施工后,形成的装配式结构与现浇结构在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方面的质量要求一致故可按本规范第8章的相应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9.2 预制构件
主控项目
9.2.1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9.2.1本条提出了对构件标志和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构件出厂、事故处理以及对构件质量进行验收所必需的。
9.2.2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2.3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一般项目
9.2.4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说明:9.2.2~9.2.4预制构件制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构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不论何种缺陷都应及时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9.2.5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
说明:9.2.5本条给出了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对开头复杂的预制构件,其细部尺寸的允许偏差可参考表9.2.5中的数值确定。尺寸偏差的检验方法可采用表9.2.5中的方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表9.2.5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长度 | 板、梁 | +10,-5 | 钢尺检查 |
柱 | +5,-10 | ||
墙板 | ±5 | ||
薄腹梁、桁架 | +15,-10 | ||
宽度、高(厚)度 | 板、梁、柱、墙板、薄腹梁、桁架 | ±5 |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中较大值 |
侧向弯曲 | 梁、柱、板 | L/750 且≤20 | 拉线、钢尺量最大侧向弯曲处 |
墙板、薄腹梁、桁架 | L/1000且≤20 | ||
预埋件 | 中心线位置 | 10 | 钢尺检查 |
螺栓位置 | 5 | ||
螺栓外露长度 | +10,-5 | ||
预留孔 | 中心线位置 | 5 | 钢尺检查 |
预留洞 | 中心线位置 | 15 | 钢尺检查 |
主筋保护层厚度 | 板 | +5,-3 | 钢尺或保护层厚度测定仪式量测 |
梁、柱、墙板、薄腹梁、桁架 | +10,-5 | ||
对角线差 | 板、墙板 | 10 | 钢尺量两个对角线 |
表面平整度 | 板、墙板、柱、梁 | 5 |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
预应力构件预留孔道位置 | 梁、墙板、薄腹梁、桁架 | 3 | 钢尺检查 |
翘曲 | 板 | L/750 | 调平尺在两端量测 |
墙板 | L/1000 |
注:1 l为构件长度(mm)。
2 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3对开头复杂或特殊要求的构件,其尺寸偏差应符合标准图基设计的要求。
9.3 结构性能检验
9.3.1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内容: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检验数量: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后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用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注:1“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按5m?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2“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后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说明:9.3.1本条对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检验批、检验数量、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了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本条还给出了简化或免作结构性能检验的条件。
9.3.2预制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9.3.2-1)
________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荷载实测值与荷载设计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o_______ 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设计要求确定,当无专门要求时取1.0;
[γu]_________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按表9.3.2取用。
2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9.3.2-2)
式中_______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按实配钢筋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设计值是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
表9.3.2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受力情况 | 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 | ||
轴心受拉、 偏心受拉 、受弯、大偏心受压 | 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达到1.5mm,或挠度达到跨度的1/50 | 热轧钢筋 | 1.20 |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 | 1.35 | ||
受压区混凝土破坏 | 热轧钢筋 | 1.30 | |
钢丝、钢绞线、热处理钢筋 | 1.45 | ||
受拉主筋拉断 | 1.50 | ||
受弯构件的受剪 | 腹部斜裂缝达到1.5mm,或斜裂缝末端受城市混凝土 剪压破坏 | 1.40 | |
沿斜截面混凝土斜压破坏,受拉主筋在端部滑脱或其 他锚固破坏 | 1.55 | ||
轴心受压、小偏心受压 | 混凝土受压破坏 | 1.50 |
注:热轧钢筋系指HPB235级、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
说明:9.3.2本条为预制构件承载力检验的要求。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选择,考虑到配置钢丝、钢绞线及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构件具有较好的延性,故对此类构件受力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达到1.5mm或挠度达到跨度的1/50是的承载和检验系数允许值调整为1.35。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混凝土材料分项系数的调整,混凝土强度设计值降低,因此与混凝土破坏相关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均增加了0.05。
在加载试验过程中,应取首先达到的标志所对应的检验系数允许值进行检验。
9.3.3预制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挠度允许值进行检验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MK———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q———按荷载永久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
2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公式(9.3.3-1)的要求。
式中 a ——在荷载标准值下按实配钢筋确定的构件挠度计算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检验的荷载标准值是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组效应与构件检验的加载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
注: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混凝土受弯构件,当进行短期静力加荷试验时,a值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征静力荷载标准组合相应的刚度值确定。
说明:9.3.3本条为预制构件挠度检验的要求。挠度检验公式(9.3.3-1)和(9.3.3-3)分别为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和按实际构件配筋情况确定的挠度检验要求。
9.3.4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9.3.4-1)
9.3.4-2
式中———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荷载标准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由预加力产后的构件抗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γ———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计算确定;
———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由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定
说明:9.3.4本条为预应力预制构件抗裂检验的要求。检验指标的计算化工是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受力原理,并按留有一定检验余量的原则而确定的。
9.3.5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在荷载标准值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mm);
———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表9.3.5取用。
表9.3.5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设计要求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 0.2 | 0.3 | 0.4 |
0.15 | 0.20 | 0.25 |
说明:9.3.5本条为预制构件裂缝宽度检验的要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将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最大裂缝席度限值规定为:0.2、0.3和0.4mm。在构件检验时,考虑标准荷载与准永久荷载的关系,换算为最大裂缝宽度的检验允许值。
9.3.6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当试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第9.3.2~9.3.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应通过验收。
2当第一个试件的检验结果不能全部符合上述要求,但又能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可再抽两个试件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的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2条和第9.3.4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9.3.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当第二次抽取的两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第二次检验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3当第二次抽取的第一个试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已符合本规范第9.3.2~9.3.5条的要求时,该批构件的结构性能可通过验收。
说明:9.3.6本条给出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结果的验收合格条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构性能检验尚难于增加抽检数量。为了提高检验效率,结构性能检验的三项指标均采用了复式抽样检验方案。由于量测精度所限,故不再对裂缝宽度检验作二次抽检的要求。
当笨一次检验的构件有某些项检验实测值不满足相应的检验指标要求,但能满足第二次检验指标要求时,可进行第二次抽样检验。
本次修订调整了承载力及抗裂检验二次抽检的条件,原为检验系数的0.95倍,现改为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减0.05。这样可与附录C中的加载程序实现同步,明确并简化了加载检验。
应该指出的是,抽检的每一个试件,必须完整地取得了三项检验结果,不得因某一项检验项目达到二次抽样检验指标要求就中途停止试验而不再对其余项目进行检验,以免漏判。
9.4 装配式结构施工
9.4.1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合格证。
说明:9.4.1预制构件作为产品,进入装配式结构施工现场时,应按批检查合格证件,以保证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结构性能符合要求。
9.4.2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地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9.4.2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钢筋连接对装配式结构的受力性能有重要影响。本条提出了对接头质量的要求。
9.4.3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N/mm?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到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 明:9.4.3装配式结构施工时,尚未形成完整的结构受力体系。本条提出了对接头混凝土尚不达到设计强度时,施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般项目
9.4.4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9.4.4预制构件往往因码放或运输时支垫不当而引起非设计裂缝或其他缺陷,实际操作时应根据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进行支垫。
9.4.5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说明:9.4.5为了保证预构件安装就位准确,吊装前应在预制构件和相应的安装位置上作出必要的控制标志。
9.4.6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说明:9.4.6预制构件吊装时,绳索夹角过小容易引起非设计状态下的裂缝或其他缺陷。本条规定了预制构件吊装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9.4.7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校正位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说明:9.4.7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有一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否则容易发生倾倒、移位等事故。
9.4.8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2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AK
3用于接头和并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说明:9.4.8本条对装配式结构接头、拼缝的填充材料及其浇筑、养护提出了要求。
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10.1 结构实体检验
10.1.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后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说明:10.1.1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
10.1.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说明:10.1.2考虑到目前的检测手段,并为了控制检验工作量,结构实体检主要对混凝土强度、重要结构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两个项目进行。当工程合同有约定时,可根据合同确定其他检验项目和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数量、合格条件,但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当有专门要求时,也可以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应由全同作出相应的规定。
10.1.3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10.1.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说明:10.1.3~10.1.4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表明,与结构实体混凝土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相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可作为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依据。本规范给出了利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判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与否的一般方法。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判定,仍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指的混凝土强度检验,除应对现浇结构进行之外,还应包括装配式结构中的现浇部分。
10.1.5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说明:10.1.5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关系到结构的承载和、耐久性、防火等性能,故除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尺寸偏差检查外,还应对结构实体中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执行。这种检验既针对现浇结构,也针对装配式结构。
10.1.6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说明:10.1.6随着检测技术的发展,已有相当多的方法可以检测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实际应用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钻芯法、后装拔出法等检测混凝土强度,可优先选择非破损检测方法,以减少检测工作量,必要时可辅以局部破损检测方法。当采用局部破损检测方法时,检测完成后应及时修补,以免影响结构性能及使用功能。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实体的结构性能检验。
10.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2.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 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 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 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说明:10.2.1本条列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的主要文件和记录,反映了从基本的检验批开始,贯彻于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结果,落实了过程控制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
10.2.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说明:10.2.2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给出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合格条件。其中,观感受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第8章、第9章的有关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规定检查。
10.2.3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期,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说明:10.2.3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给出了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验收处理方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在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资源学浪费
10.2.4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楼备案。
说明:10.2.4本条提出了对验收文件存档的要求。这不仅是为了落实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责任,而且在有必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加固或改变使用功能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附录A质量验收记录
A.0.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A.0.1记录。
表A.0.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分项工程名称 | 验收部位 | ||||||||||||||||||||||
施工单位 | 专业工长 | 项目经理 | ||||||||||||||||||||||
分包单位 | 分包项目经理 | 施工班组长 | ||||||||||||||||||||||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 ||||||||||||||||||||||||
检查项目 |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 |||||||||||||||||||||
主控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一般项目 | 1 | |||||||||||||||||||||||
2 | ||||||||||||||||||||||||
3 | ||||||||||||||||||||||||
4 | ||||||||||||||||||||||||
5 |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 月 日 | |||||||||||||||||||||||
说明:A.0.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9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本条给出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也可作为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记录表格。
A.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A.0.2记录。
表A.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检验批数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分包项目经理 | ||||||
序号 | 检验批部位、区段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检查结论 |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验收结论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说明:A.0.2各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大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汇总。
A.0.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A.0.3记录
表A.0.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层数 | ||||||||
施工单位 | 技术部门负责人 | 质量部门负责人 |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分包技术负责人 | ||||||||
序号 | 分项工程名称 | 检验批数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 | 验收意见 | ||||||
1 | 钢筋分项工程 | |||||||||
2 | 预应力分项工程 | |||||||||
3 | 混凝土分项工程 | |||||||||
4 |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 |||||||||
5 |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 |||||||||
质量控制资料 | ||||||||||
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 ||||||||||
观感质量验收 | ||||||||||
验收单位 | 分包单位 | 项目经理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年 月 日 | |||||||||
勘察单位 | 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 |||||||||
监理(建设)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年 月 日 | |||||||||
说明:A.0.3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由于模板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已不在结构中,且结构实体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项目的检验反应了模板工程的质量,因此,模板分项工程可不参与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
附录B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B.0.1当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面各百分率不大于25%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
钢筋类型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
C15 | C20~C25 | C30~C35 | ≥C40 | ||
光圆钢筋 | HPB235级 | 45d | 35d | 30d | 25d |
带肋钢筋 | HRB335级 | 55d | 45d | 35d | 30d |
HRB400级、RRB400级 | - | 55d | 40d | 35d |
注: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搭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计算。
B.0.2当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在分率大于25%,但不大于50%时,其最小搭接接长度应按本附录表B.0.1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2取用;当接头面积百分率大于50%时,应按本附录表B.0.1中的数值乘以1.35取用。
B.0.3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本附录B.0.1条至B.0.2条确定后按下列规定进行修正。
1 当带肋钢筋的直径大于25mm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2 对环氧树脂涂层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25取用;
3当在混凝土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如滑模施工),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取用;
4 对末端采用机械锚固措施的带肋钢筋,其最小搭接长度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7取用;
5当带肋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度大于搭接钢筋直径的3倍用配有箍筋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可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0.8取用;
6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其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15采用;对三级抗震等级应按相应数值乘以系数1.05采用。
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
说明:B.0.1~B.0.3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绑扎搭接受力钢筋的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钢筋强度、外形、直径及混凝土强度等指标经计算确定,并根据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等进行修正。为了方便施工及验收,给出了确定纵向受拉钢筋最小搭接长度的方法以及受拉钢筋搭接长度的最低限值。
B.0.4纵向受压钢筋搭接时,其最小搭接长度应根据本附录B.0.1条至B.0.3条的规定确定相应数值后,乘以系数0.7取用。在任何情况下,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说明:B.0.4本条给出了确定纵向受压钢筋最小搭接长度的方法以及受压钢筋搭接长度的最低限值。
附录C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C.0.1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示:
1 构件应在0°C以上的温度中进行试验;
2 蒸汽养护后的构件应在冷却至常温后进行试验;
3 构件在试验前应量测其实际尺寸,并检查构件表面,所有的缺陷和裂缝应在构件上标出;
5试验用的加荷设备及量测仪表应预先进行标定或校准确。
说明:C.0.1考虑到低温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明确规定构件应在0°C以上的温度中进行试验。蒸汽养护后出池的构件,因混凝土性能尚未处于稳定状态,故不能立即进行试验,而应冷却至常温后方可进行。
C.0.2试验构件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梁和桁架等简支构件,试验时应一端采用铰支承,另一端采用滚动支承。铰支承可采用角钢、半圆型钢或焊于钢板上的圆钢,滚动支承可采用圆钢;
2四边简支或四角简支的双向板,其支承方式应保证支承处构件能自由转动,支承面可以相对水平移动;
3 当试验的构件承受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时,应对支承部分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 构件与支承的中心线位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说明:C.0.2承受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的构件,为避免可能引起的局部受压破坏,应对试验可能达到的最大荷载值作充分的估计,并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预制构件局部受压处配筋构造应予加强,以保证安全。
C.0.3试验构件的荷载布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1 构件的试验荷载布置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2当试验荷载布置不能完全与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相符时,应按荷载效应等效的原则换算,即使构件试验的内力图形与设计的内力图形相似是而非,并使控制截面上的内力值相等,但应考虑荷载布置改变后对构件其他部位的不利影响。
说明:C.0.3本条给出了荷载布置的一般要求和荷载等效布置的原则。
C.0.4加载方法应根据标准图或设计的加载要求、构件类型及设备条件等进行选择。当按不同形式荷载组合进行加载试验(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等0时,各种荷载应按比例增加。
1 荷重块加载
荷重块加载适用于均布加载试验。荷重块应按区格成垛堆放,垛与垛之间间隙不宜小于50mm。
2 千斤顶加载
千斤顶加载适用于集中加载试验。千斤顶加载时,可采用分配梁系统实现多点集中加载。千斤顶的加载值宜采用荷载传感器量测,也可采用油压表量测。
3梁或桁架可采用水平对顶加载方法,此时构件应垫平且不应妨碍构件在水平方向的位移。梁也可采用竖直对顶的加载方法。
3当屋架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时,可将两榀屋架并列,安放屋面板后进行加载试验。
说明:C.0.4当进行不同形式荷载的组合加载(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水平荷载、竖向荷载等)试验时,各种荷载应按比例增加,以符合设计要求。
C.0.5构件应分级加载。当荷载小于荷载标准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20%;当荷载大于荷载标准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10%;当荷载接近抗裂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5%;当荷载接近承载力检验荷载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承载力检验荷载设计值的5%。
对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的构件应分级卸载。
作用在构件上的试验设备重量及构件自重应作为第一次加载的一部分。
注:构件在试验前,宜进行预压,以检查试验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同时应防止构件因预压而产生裂缝。
说明:C.0.5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检验时,每级加载值不应大于荷载标准值的20%或10%;当接近抗裂荷载检验值时,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荷载标准值的5%。当进入承载力极限状态检验时,每级加载值不宜大于荷载设计值的5%。这给加载等级设计以更大的灵活性,可适应检验指标调整带来的影响,并可与复式抽样检验实现同步加载检验。
C.0.6每级加载完成后,应持续10~15min,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应持续30min。在持续时间内,应观察裂缝的出现和开展,以及钢筋有无滑移等;在持续时间结束时,应观察并记录各项读数。
说明:C.0.6为了反映混凝土材料的塑性特征,规定了加载后的持荷时间。
C.0.7对构件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加载至构件出现本规范表9.3.2所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承载务检验荷载实测值;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
注:当受压构件采用试验机或千斤顶加载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应取构件直至破坏的整个试验过程中所达到的最大荷载值。
说明:C.0.7本条明确规定了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的取值方法。此处“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系指本级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至下一级荷载加荷完成前的一段时间。
C.0.8构件挠度可用百分表、位移传感器、水平仪等进行观测。接近破坏阶段的挠度,可用水平仪可拉线、钢尺等测量。
试验时,应量测构件跨中位移和支座沉陷。对宽度较大的构件,应在每一量测截面的两边或两肋布置测点,并取其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位移。
当试验荷载竖直向下作用时,对水平放置的试件,在各级荷载下的跨中挠度实测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全部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挠度实测值(mm);
———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挠度实测值(mm);
———构件自重及加荷设备重产生的跨中挠度值(mm);
———外加试验荷载用用下构件跨中的位移实测值(mm);
、———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左、右端支座沉陷位移的实测值(mm);
Mg———构件自重和加荷设备重产生的跨中弯矩值(KN.m);
Mb———从外加试验荷载开始至构件出现裂缝的前一级荷载为止的外加荷载产生的跨中弯矩值(KN.M);
———从外加试验荷载开始至构件出现裂缝的前一级荷载为止的外加荷载产生的跨中挠度实测值(mm)。
说明:C.0.8公式(C.0.8-1)中,a为外加试验荷载作用下构件跨中的挠度实测值,其取值应避免混入构件瞬息万变重和加荷设备重产生的挠度。公式(C.0.8-3)中,M和a均为开裂前一级的外加试验荷载产生的相应值,计算时应避免任意取值。此时,近似认为挠度随荷载增加仍呈线性变化。
C.0.9当采用等效集中力加载模拟均布荷载进行试验时,挠度实测值应乘以修正系数。当采用三分点加载时可取为0.98;当采用其他形式集中力加载时,φ应经计谋确定。
说明:C.0.9本条对挠度实测值的修正作出了规定。等效集中力加载时,虽控制截面上的主要内力值相等,但变形及其他内力值仍有差异,因此应考虑加载形式不同引起的变化。
C.0.10试验中裂缝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察裂缝出现可采用放大镜。若试验中未能及时观察到正截面裂缝的出现,可取荷载一挠度曲线上的转折点(曲线第一弯转段两端点切线的交点)的荷载值作为构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
2构件抗裂检验中,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裂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开缝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开裂荷载实测值;
3裂缝宽度可采用精度0.05mm的刻度放大镜等仪器进行观测;
4对正截面裂缝,应量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对斜截面裂缝,应量测腹部斜斜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确定受弯构件受拉主筋片的裂缝宽度时,应在构件侧面量测。
说明:C.0.10本条给出了预制构件裂缝观测的要求和开裂荷载实测值的确定方法。
C.0.11试验时必须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1试验的加荷设备、支架、支墩等,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安全储备;
2对屋架等大型构件进行加载试验时,必须根据设计要求设置侧向支承,以防止构件受力后产生侧向弯曲和倾倒;侧向支承应不妨碍构件在其平面内的位移;
3试验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和仪表安全;为了防止构件破坏时试验设备及构件坍落,应采取安全措施(如在试验构件睛面设置防护支承等)。
说明:C.0.11构件加载试验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试验人员和仪表设备的安全。本条给出了试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C.0.12构件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背景、试验方案、试验记录、检验结论等内容,不得漏项缺检;
2试验报告中的原始数据和观察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任意涂抹篡改;
3试验报告宜在试验现场完成,及时审核、签字、盖章,并登记归档。
说明:C.0.12结构性能检验试验报告的原则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本条给出了对试验报告的具体要求,应遵照执行。
附录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D.0.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说明:D.0.1本附录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可采用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进行检验的方法进行。这是根据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确定的。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D.0.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说明:D.0.2本条规定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并给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龄期的确定原则: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相等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与结构混凝土的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等相同,可较好地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由于同条件养护的温度、湿度与标准养护条件存在差异,故等效养护龄期并不等到于28d,具体龄期可由试验研究确定。
D.0.3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C.d时所对应的龄期,0°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说明:D.0.3试验研究表明,通常条件下,当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C?d时,由于基本反映了养护温度对混凝土强度增长的影响,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试件强度之间有较好的对应关系。当气温为0°C及以下时,不考虑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与此对应的养护时间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当养护龄期小于14d时,混凝土强度尚处于增长期;当养护龄期超过60d时,混凝土强度增长缓慢,故等到效养护龄期的范围宜取为14d~60d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通常低于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混凝土强度,这主要是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养护条件与标准养护条件的差异,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时,可将同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乘以折算系数1.10衙,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评定。折算系数1.10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混凝土结构及同条件养护试件可能失水等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经试验研究及工程调查而确定的。各地区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对折算系数作适当的调整,但需增大折算系数时应持谨慎态度。
D.0.4冬期施工、人式加热养护的结构构件,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按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本附录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说明:D.0.4在冬期施工条件下,或出于缩短养护期的需要,可对结构构件采取人工加热养护。此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仍应按本附录第D.0.1条的规定确定,其等效养护龄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和当地实践经验(包括试验研究结果),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第D.0.2条的规定共同确定。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E.0.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对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E.0.2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要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说明:E.0.1~E.0.2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其检验范围主要是钢筋位置可能显著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构件和部位,如梁、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由悬臂构件上部受力钢筋移位可能严重削弱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故更应重视对悬臂构件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
“有代表性的部位”是指该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对构件承载或耐久性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对梁柱节点等钢筋密集产部位,检验存在困难,在抽取钢筋进行检测时可避开这种部位。
对板类构件,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对大空间结构的板,可先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然后抽查。
E.0.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度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说明:E.0.3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保护层厚度没定仪器量测,或局部开槽钻孔测定,但应及时修补。
E.0.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说明:E.0.4考虑施工扰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在钢筋安装允许偏差的基础作了适当调整。
E.0.5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全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数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E.0.4条允许偏差的1.5倍。
说明:E.0.5本条明确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考虑到实际工程中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在某些部位出现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本条还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点最大偏差值作出了限制。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表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