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后内销,应于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其将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
具体的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退运补税时的账务处理:
冲减退运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
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
贷:银行存款
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的当月,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