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去各省市局学习时发现,各地申请办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列入需要提交的材料之一,存在一定的争论。笔记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材料提出以下观点,不足之处请同仁们商榷指教:
首先要弄明白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是前置许可。是先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呢?还是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谓前置许可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当前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先取得上一环节的行政许可,持有并出示上一环节行政许可的证件。
一、我们先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仅对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和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分别明确设置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作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其第十六条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仅规定了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没有明确设置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而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51号令)都没有明确规定工商许可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前置许可,也没有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进行工商许可的核准登记。总之,将工商营业执照作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置许可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我们再来看下国家工商局的相关规定
1、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 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国家工商局的86号令中,十分明确地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办理工商许可的前置许可。必须是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然后再申请工商许可登记。因此,专卖人员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应当将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前置许可。
2、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7月1日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序号74),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列在前置许可目录之中。
三、正常的办理程序为:
专卖人员在实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少的申请人是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此,专卖部门应与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容中,登记有“卷烟零售业务”;对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容中,不得有“卷烟零售业务”;对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而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部门的许可,在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容中,添加“卷烟零售业务”的内容